|
《世界人权宣言》(下称《宣言》)是在1948年巴黎召开的第三届联合国大会上通过的,是战后第一个关于人权的专门性国际文件,是有组织的国际社会第一次就人权和基本自由作出的国际宣言。
《宣言》在其序言和30个条款中,第一次在国际范围内系统提出了人权的基本内容和共同奋斗目标。《宣言》宣布: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人人有资格受本《宣言》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见解、国籍或门第、财产、出身或其他身份7等任何区别(第1条-2条)。这些权利和自由可分为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第3条-21条) 以及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第22条-27条)两大类。《宣言》规定:人人对社会负有义务,人人在行使权利和自由时,应依法尊重他人的权利和自由,并服从道德、公共秩序和普遍福利的需要(第29条)。《宣言》还强调需要一种社会的国际的秩序,以使各项权利与自由得到充分的实现(第28条)。
《宣言》是当时各种国际力量斗争和妥协的产物。其核心思想仍反映了资产阶级的“天赋人权"论。由于当时相当一部分第三世界国家尚处于殖民主义统治下,《宣言》中没有鲜明地反映广大第三世界国家的思想、观点和要求,因此具有一定的历史局限性。
《宣言》不是一项国际公约,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其影响是深远的。它第一次在国际范围内使人权原则具体化,使人权问题从此受到世界的普遍关注,这对人权的发展有着积极作用。《宣言》一般被认为是对《联合国宪章》的权威解释,因而被各国组织和各国政府广泛引用,并作为衡量各国履行《联合国宪章》促进人权条文的尺度。特别是由于社会主义国家参加了《宣言》的制定,使其包含了一些新的具有进步因素的内容,如第2条非歧视条款及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条款超出了资本主义人权观念,这对于世界各国人民进行反帝、反殖、反霸的斗争,具有一定的历史意义。正如我国政府指出的,“《世界人权宣言》作为第一个人权问题的国际文件,为国际人权领域的实践奠定了基础,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