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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8年4月,第一次国际人权会议在伊朗首都德黑兰举行,经过亚非拉国家与西方国家的争论与妥协,大会通过了由伊朗起草的《德黑兰宣言》(下称《宣言》)。
在《世界人权宣言》之后,联合国相继通过了两个人权公约及有关民族的自决权、种族平等权等集体人权的一系列国际文件,这些都为实现人权提供了很好的可能性;但在实施这些权利和自由方面却存在着严重滞后的情况,这与非殖民化运动蓬勃发展、第三世界国家不断发展带来的重大变化很不适应,《宣言》正是在这一国际形势下产生的。
《宣言》在人权发展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具体表现在:
一、《宣言》第一次明确提出:“人权及基本自由不容分割,若不同时享有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则公民、政治权利决无实施之日。且人权实施方面长久进展之达成,亦有赖于健全有效之国内及国际经济及社会发展政策。"这就冲破了过去西方资产阶级只重视公民、政治权利的人权观。
二、《宣言》对实施集体人权的紧迫性给予了高度重视的特别强调。指出:种族隔离和种族歧视是“重大否定人权"问题,国际社会尽一切办法祛除此种罪恶是“最迫切的任务。"殖民主义问题仍应为国际社会所关注,侵略或任何武装冲突造成“大规模否定人权",铲除此种祸害,乃国际社会之义务,且“实属刻不容缓";而“经济上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日益悬殊,对国际社会人权的实现造成妨碍。......各国尽最大努力,以消灭悬殊,更属切要"。 这些内容反映了第三世界国家把人权同反帝、反殖、反对种族主义联系起来的愿望,也反映了第三世界的人权的立场和利益。
《宣言》在探索促进人权的途径和方式方面也作出了重大贡献,对国际人权领域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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