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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3月29日至4月2日,世界人权大会亚洲区域筹备会在泰国首都曼谷举行。亚洲各国政府从提高亚洲人民和世界人民对人权享受水平的大局和实际出发,总结本地区和联合国系统维护和促进人权的经验,形成了《曼谷宣言》(下称《宣言》)。《宣言》阐述了亚洲国家和广大发展中国家在冷战结束后对人权问题的基本立场。其基本观点如下:
一、关于对待人权的正确态问题。《宣言》一方面确认所有人权的普遍性、客观性和不可选择性,强调在人权问题上必须避免采用双重标准、避免政治人,且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人权;另一方面以强调应铭记各国和各区域的情况各有特点,并有不同的历史、文化和宗教背景,应根据国际准则不断重订的过程来看待人权。
二、关于人权与主权的关系问题。《宣言》强调国家负有主要责任,通过适当的基础设施和机制来促进和保护人权;促进人权必须尊重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干涉内政以及不利用人权作为施加政治压力的手段等原则,并且不赞成利用人权作为提供发展援助的条件。《宣言》重申国家不论大小,都有权决定它们的政治制度,控制和自由利用其资源,并自由谋求其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
三、关于各项人权之间的关系以及促进各项人权的原则问题。《宣言》重申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和公民、政治权利互相依存、不可分割,必须对所有类别的人权给予贞等重视;强调必须以综合、均衡的方式来处理各项人权包括个人人权与集体人权之间的关系。
四、关于发展权问题。《宣言》重申发展权是一项普遍的、不可剥夺的权利,是基本人权的组成部分;指出实现发展权的主要障碍在于国际宏观经济层次,尤其是南北贫富差距日益扩大造成的贫困,因而必须通过国际合作、尊重所有基本人权、设立监测机制和为实现此种权利创造必要的国际条件等途径,促进发展权的实现;同时指出发展权的实现,经济和社会的进步,有助于人权的促进和保护。
五、关于民族自决权问题。《宣言》明确指出自决权是一项普遍权利,不允许自决则构成对人权的严重侵犯;强调自决权适用于在外国统治或外国占领下的人民,而不应用来破坏各国的领土完整、国家主权和政治独立。
六、关于促进人权的方式问题。《宣言》强调《联合国宪章》已正确地将普遍地遵守和促进人权和基本自由问题置于国际合作的范畴,因此,促进人权应通过合作和协商一致的方式,而不是通过对抗和将不相容的价值观念强加于人的方式。《宣言》认为迫切需要根据平等和相互尊重的原则,使联合国系统民主化,消除选择性和改善程序与机制,以使加强国际合作,并在解决及实现人权的所有方面确保采用积极、均衡和非对抗和办法。《宣言》认为世界人权大会在这一方面提供了一个可贵的机会。
《宣言》的上述观点,反映了世界人民特别是广大发展中国家加强合作、促进人权、尊重主权、反对强权的根本愿望,体现了《联合国宪章》的精神和亚洲各国维护和促进人权和传统。
由于亚洲国家之间在政治、经济、历史、文化以及宗教背景方面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使得亚洲地区在保护和促进人权方面一时难以形成像欧洲、美洲、非注地区那样的区域性人权保护体制。然而,《宣言》反映了亚洲国家之间在人权的保护和促进方面还是存在关一些基本的共识,从某种意义上说,《宣言》是亚洲国家开始形成共同人权观的标志,是亚洲各国对国际人权事业和世界人权大会作出的新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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