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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太经合组织领导人反恐声明全文

1、领导人一致强烈谴责2001年9月11日在美国发生的恐怖袭击事件,对每位死难者和死难者家属、美国政府和人民深表同情和慰问。

2、领导人认为,这种屠戮生命的行径和其他一切形式的恐怖行为,不论发生在何时、何地,针对何人,由谁所为,都严重威胁着所有人民,所有信仰,以及所有国家的和平、繁荣和安全。恐怖主义对亚太经合组织倡导的自由、开放和繁荣目标,对亚太经合组织各成员信奉的价值观,也构成直接挑战。

3、领导人重申,对各成员此刻尤为重要的是加快实现《茂物宣言》所确定的贸易、投资自由化目标。

4、领导人认为,必须全面加强各层次、综合性的国际反恐合作,重申联合国应在此方面发挥主导作用。领导人特别强调联合国有关决议的重要性。

 
 
国际条约在各国实施的方式

  对于国际条约的实施,各国由于情况不同而采取不同的适用方法。归纳起来大体有以下几种方式:

英国式:在英国,国际条约即使已经批准,仍必须由国会将条约内容制定为国内法律,才能实施。

法国式:法国宪法规定,依法批准或认可的国际条约,自公布后即具有高于法律的权威,但以缔约他方遵守该国际条约为条件。

美国式:美国宪法规定,法律和国际条约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在实践中,美国实施国际条约采取两种作法,即自动执行和非自动执行。所谓自动执行是指国际条约经接受后,无须再经国内立法就可以由法院直接适用。所谓非自动执行是指国际条约经接受后,还要通过国内立法才适用。

荷兰式:国际条约公布生效后,对任何人都有约束力,国际条约优于国内法。

我国适用国际条约,通常采用立法实施和直接实施两种方法。
立法实施:通过立法将条约转化为国内法来加以实施。采用此种方法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1、条约中有关权利的规定比较原则,不通过国内立法就难以实施;2、一些国际条约明方规定缔约国必须通过立法实施该条约;3、国际条约中有些政治性的权利义务须由缔约国政府承担,并允许缔约国对适用范围加以限制,这就需要通过国内法明确适用的范围;4、国际条约中可直接适用的大多是民商方面的内容,但也有一些关于民商内容的规定需要通过国内立法才能适用。立法实施又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先有国内立法,后加入国际公约。例如,我国在参加维也纳外交与领事特权和豁免国际公约之前,我国就以行政法规的形式颁布了外交、领事特权和豁免条例。另一种是先加入国际条约,后进行国内立法。例如,1982年我国签署和加入国际海洋公约后,于1992年、1998年按照国际海洋公约的内容先后制定了领海及毗连区法、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
直接实施:主要是一些双边条约,如司法协助、引渡和投资保护等。这些条约在谈判时,我方都是根据国内法律制度进行谈判的,不致于和国内法律规定产生冲突,并且参加谈判的部门都是直接负责条约实施的部门。所以,这类条约都是采用直接实施的方式。


  联合国维和行动回顾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的规定,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是由联合国安理会或大会通过决议创建的,由秘书长指挥、使用武装和非武装军事人员包括警察和文职人员在内,从事解决国际冲突、维持国际和平的一种行动。这种行动已持续了52年。

  联合国维和行动的基本特点

  从1948年6月,联合国在中东地区派出联合国停战监督组织至今,联合国已执行维和行动54次,派出部队21.45万人。最大的行动有联合国前南斯拉夫保护部队39922人,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行动24178人,柬埔寨行动2.2万人,刚果行动9828人,东帝过渡时期行政当局行动8950人。54次维和行动的总开支约为187亿美元,加上东帝汶过渡时期行政当局行动预算为7-10亿美元,总数在194亿或197亿美元之间。花费1亿美元以上的维和行动涉及20个国家和地区。

  54次维和行动共涉及52个国家和地区。迄今仍在执行的维和行动共19次,占总数54次的28.4%,涉及19个国家和地区。它们是中东地区、克什米尔、塞浦路斯、戈兰高地、黎巴嫩、伊拉克和科威特、西撒哈拉、格鲁吉亚、塔吉克斯坦、马其顿、波黑、普雷拉卡、海地、中非、塞拉里昂、科索沃、东帝汶刚果。

  参加维和部队的国家累计为1015个国家。迄今54次维和行动中平均参加国为18国至19国,参加维和行动达50次以上的有20多个国家,其中有美国、英国、法国、加拿大、荷兰等发达国家,也有遍布各大洲的发展中国家,如亚洲的斐济、巴基斯坦、马来西亚、孟加拉、印度、印尼;非洲的阿尔及利亚、尼日利亚、坦桑尼亚、马里、乌干达、突尼斯、贝宁;大洋洲的澳大利亚、新西兰;拉美的巴西、哥伦比亚、阿根廷、厄瓜多尔、委内瑞拉、玻利维亚;欧洲的奥地利和北欧的瑞典等。

  维和部队的参谋长、首席军事观察员既有美国等发达国家军人担任,如联合国第一斯索马里行动的秘书长代表由美国乔纳森o蒙上将担任,再如联合国莫桑比克行动的团长由意大利人奥尔多o阿杰洛出任;也有不少发展中国空的军人出任参谋长的,如智利、厄瓜多尔、委内瑞拉、斐济、孟加拉、巴西、波兰、马来西亚和尼日利亚等军方人士。

  我国迄今共参加维和行动9次,共派出人员545人(包括观察员和民事警察)。参加的维和行动是纳米比亚过渡时期权力机构、联合国停战监督组织(中东)、伊拉克和科威特观察团、西撒哈拉特派团、柬埔寨过渡时期权力机构、莫桑比克观察团、利比里亚观察团、塞拉利昂观察团和东帝汶过渡时期行政当局行动。在这9次维和行动中,已结束的4次,迄今还在参加的有5项,它们是联合国停战监督组织(中东)、伊拉克和科威特观察团、西撒哈拉特派团、塞拉里昂观察团和东帝汶过渡时期行政当局行动。我国参加的柬埔寨过渡时期权力机构和纳米比亚过渡时期权力机构行动,赢得了联合国和国际社会的广泛赞誉。我往柬埔寨过渡时期权力机构行动计工程兵800(两批)、观察员47人。

  从总的看,这些联合国维和行动均经安理会授权和当事国的认可,也取得了一定效果,对解决国际冲突、维持国际和平有一定影响。但维和行动并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方法,而只是维持暂的和平,等待问题解决的临时手段。以中东地区的联合国监督组织为例,这一组织已存在52年了,可问题仍未获得解决,关键是有关国家的利益和领土矛盾解决不了。再以索马里的维和行动为例。美国在当地死了人,美国政府就不顾安理会通过的决议,单方面对维和行动大加收缩。卢旺达维和行动,也因美国等西方国家态度消极而无所作为。南斯拉夫科索沃省进驻维和部队后,各种矛盾时日趋激化,根本起不应有的作用。由此可见,美国等西方国家以战略利益和人权双重标准为准则,有利则支持,反之则弃之,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维和行动的实际效果。 联合国多国部队的特点
联合国多国部队始建于1961年9月,为保护科威特的独立,以安理会通过决议后建立的多国部队,费用或由地区组织(如阿盟、非统组织)或由多国部队组成的国家加以分摊。迄今,多国部队行动已达20次(其中12次由安理会通过决议),派出部队的总人数为84.2万多人。代号为"沙漠风暴"的多国部队达6.2万人。其次为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多国部队5.5万人,索马里"恢复希望行动"3.7万人,利比亚军事观察小组1.5万人,海地多国部队2.2万人,东帝汶多国部队8000人,阿尔巴尼亚多国部队7000人,黎巴嫩多国部队6000人。

  参加多国部队的国家和地区组织或提供支持的国家和地我共157个,多数系发达国家,如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意大利、荷兰、挪威、澳大利亚、新西兰等,也有发展中国家和其它的地区组织:巴西、洪都拉斯、哥斯达黎加、肯尼亚、斐济、尼日利亚、扎伊尔、塞内加尔、格鲁吉亚、吉尔吉斯斯坦、哈萨克斯坦、塔吉克斯坦、尼日尔、埃及、毛里求斯、中美加勒比和阿盟。
迄今仍在执行任务的多国部队涉及7个国家和地区,它们是格鲁吉亚、南奥塞梯、阿布哈兹、塔吉克斯坦、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和东帝汶。
  担任多国部队司令的人员,基本上都是发达国家的,如代号为"沙漠风暴"的多国部队司令是美国的施瓦茨科普夫上将,联合国索马里"恢复希望行动"部队、海地多国部队、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和平协议执行部队以及上述国家的多国稳定部队的负责人均系美国人;还有英国、荷兰、法国、俄罗斯出任过司令的;也曾有发展中国家如尼日利亚、沙特阿拉伯出任军事负责人,但占少数。20次多国部队行动的费用,其中11次由美国、英国等发达国家承担、2次由北约和西非国家承担。

  "人道主义干预部队"的特点

  美国等西方盟国以自身战略利益和价值观筹建的"人道主义干预部队"始建于1991年1月的伊拉克北安全区的多国"安抚行动"。这种"人道主义干预部队"共组建了6次,总人数为7.22万人。据不完全统计,共花费近117亿美元(其中对南斯拉夫联盟的入侵费用就达100亿美元),其中4次费用由美国支付,其他2次由北约成员国家分摊。

  "人道主义干预部队"涉及两个国家和地区。伊拉克北部(安全区)的多国"安抚行动"、伊拉克北部(安全区)的多国干预部队、伊拉克北部安全区(北纬36度以北)的联合国安全部队和联合国人道主义中心、伊拉克南部(禁飞区)的南方监督行动、南斯拉夫的北约"人道主义干预"部队以及南斯拉夫科索沃省的"多国实施部队。目前仍在执行的"人道主义干预部队"有两个,即伊拉克南部(禁飞区)的南方监督行动和南斯拉夫科索沃省的多国"和平实施部队"。这些部队均由美国、英国、法国等发达国家组成(包括瑞士),也有少数发展中国家参与,如阿尔巴尼亚和沙特。

  在"人道主义干预"部队的6次行动中,其中4次未经安理会授权和当事国的认可,如北约13国以"人道主义干预"为名,对南斯拉夫联盟进行的狂轰滥炸;又如美、英等国以伊拉克镇压库尔德人及穆斯林为名,在伊拉克建立"安全区"和"禁飞区",遭到埃及、叙利亚等国家的反对,认为这是干预分裂伊拉克。

  美国等西方国家筹建"人道主义干预部队",意在一箭双雕:联合国安理会不能为其战略利益服务时,则使之边缘化;同时试图为北约等地区组织取代安理会埋下伏笔。美国此举已遭到多数发展中国家的强烈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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