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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亥革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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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辛亥年)爆发的中国资产阶级民主主义革命。1894年,孙中山组织兴中会,进行反清斗争。1905年,兴中会与华兴会、光复会联合组成中国同盟会,以“驱逐鞑虏,恢复中华,建立民国,平均地权”为纲领,多次举行武装起义。1911年10月10日,武昌起义爆发,各省纷纷响应,清政府迅速瓦解。1912年1月1日,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在南京成立,孙中山就任临时大总统。2月12日,清帝被迫宣告退位,清朝统治结束。3月11日,临时大总统公布《中华民国临时约法》。4月,代表地主买办阶级利益的袁世凯窃取政权,革命失败。
辛亥革命时期制定和颁布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具有资产阶级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性文件,它确立了“主权在民”的原则,也较为全面具体地规定了人民的权利和自由。辛亥革命时期,南京临时政府还颁布了一系列与保障人权有关的法律、法令。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保护人民的私有财产 1912年1月,临时大总统发布了保护人民财产令5条:①凡在民国势力范围之人民,所有一切私产,均应归人民享有。②前为清政府官产,现人民国势力范围者,应归民国政府享有。③前为清政府官吏所得之私产,现无确实反对民国证据,已在民国保护之下者,应归该私人享有。④现虽为清政府官吏,其本人确无反对民国之实据,而其财产在民国势力范围内者,应归民国政府保护,侯该本人投归民国时,将其财产交该本人享有。⑤现为清政府官吏,而又为清政府出力反对民国政府,虐杀民国人民,其财产在民国势力范围内者,应一律查抄,归民国政府享有。这些规定反映了资产阶级安定民心,争取盟友,分化瓦解敌人的愿望。但在另一方面,保护私有财产,确立私有财产制,又体现了资产阶级“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有利于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
禁止买卖人口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后,颁布了《大总统令内务部禁止买卖人口文》,要求内务部“迅即编定暂行条例,通饬所属,嗣后不得再有买卖人口情事,违者罚如令。其从前所结买卖契约,悉予解除,视为雇主雇人之关系,并不得再有主奴名分”。这实际上是在法律上正式废除了延续数千年之久的奴婢制度。
保护人民权利在清朝统治下,存在着一些特殊的低贱阶层,如倡优隶卒及广东福建的“蛋户”、浙江的“情民”、河南的“丐户”等等。为了保障他们享有平等的权利,临时大总统发布通令:“凡以上所述各种人民,对于国家社会之一切权利,公权若选举、参政等,私权若居住、言论、出版、集会、信教之自由等,均许一体享有,毋稍歧异,以重人权,而彰公理。”这对于解放下层民众,使他们迅速获得各种权利有重大意义。
禁绝贩卖“猪仔”,保护华侨利益鸦片战争后,随着帝国主义的入侵,大量华工被掠卖到国外充当苦工,称为“猪仔”。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后,颁布《临时大总统关于严禁贩卖猪仔致广东都督令》、《临时大总统关于妥筹禁绝贩卖猪仔及保护华侨办法致外交部令》,除下令广东都督严禁“猪仔”出口外,又令外交部妥筹办法,禁绝买卖“猪仔”,“以尊重人权,保全国体”。此外,海外华侨
遍布世界,由于清政府腐败无能,无力保护他们的正当权益而屡遭外人欺凌。为此,临时大总统令外交部妥筹办法,保护他们的权益,使他们享有与国内人民同等的权利自由。
废止刑讯逼供和体罚制度封建时代,审理诉讼案件,一般都采用野蛮的酷刑,实行刑讯逼供,清朝统治之下,尤其如此。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后,为了废止刑讯逼供和体罚制度,本着资产阶级的人道主义精神,颁布了《大总统令内务司法两部通饬所属禁止刑讯文》和《大总统令内务司法部通饬所属禁止体罚文》。前者规定:“不论行政司法官署及任何案件,一概不准刑讯。鞫狱当视证据之充实与否,不当偏重口供。其从前不法刑具,悉今焚毁。”后者规定:“不论司法、行政各官署,审理及判决民刑案件,不准再用答杖、枷号及其他不法刑具,其罪当答杖、枷号者,悉改科罚金、拘留。”
辛亥革命是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它不仅推翻了清王朝的统治,而且推翻了延续2000年之久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确立了民主共和的制度和观念。在封建社会中,君主至高无上,握有一切权力,对人民有生杀予夺的大权,人民则处于无权的地位。因此,否定君主专制,确立民主共和制度,这本身就是对人民主权地位的肯定,对人民权利和自由的肯定。在中国历史上,辛亥革命时期颁布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和其他一系列法律法令,第一次全面规定了人民的权利和自由,规定了对人民权利和自由的保护,这为以后中国人权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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