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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权发展历程
 
孙中山 (1866~1925)
 
  中国近代民主革命的伟大领袖,杰出的资产阶级政治家和思想家。名文,字德明,号日新,后改逸仙,曾化名中山樵,故名孙中山。广东省香山县(今中山市)人。早年曾在檀香山的教会学校读书,1892年毕业于香港西医书院。1894年,他北上天津,向李鸿章上书,建议救国图强。上书失败后,遂赴檀香山,放弃改良幻想,毅然举起革命的旗帜。同年11月,在檀香山建立了第一个中国资产阶级民主主义革命的政治团体“兴中会”。1905年,组织成立中国同盟会,并根据同盟会政治纲领,在《民报》发刊词中,提出了民族、民权、民生三大主义。1912年,中华民国成立,孙中山就任临时大总统,制定并公布了中国资产阶级第一部宪法《中华民国临时约法》。随后,他又以极大的决心和勇气,发动了二次革命、护国战争和护法战争,同袁世凯、张勋、段棋瑞等专制军阀进行了殊死的斗争。他不顾国民党右派的阻挠,毅然改组国民党,于1924年召开中国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了党纲、党章,发表了《中国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重新解释三民主义,奠定了国共第一次合作的基础。孙中山一生著述颇丰,主要著作辑为《孙中山全集》。
    在孙中山的全部思想学说中,资产阶级的人权思想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他的人权思想,根据中国近现代民主革命斗争的需要与其政治法律思想的发展演变,大致可分为两个时期。前期(1914年之前),孙中山在哲学历史观上受“物竞天择,适者生存”的社会进化论影响,在政治法律观上基本采用了17、18世纪西方资产阶级的自然法学派的理论。此时,以个人为核心的人权自由平等思想构成了孙中山民主革命学说的理论基石。随后几年间,“天赋人权”观念在革命宣传中发挥了极大的作用。他阐述国家兴衰与人权之关系时说:“西方之人,其心幻中有天国,庄严华妙而居之者皆天人,盖欲造神圣庄严之国,必有优美高尚之民,以无良民质则无良政治,无良政治则无良国。吾见夫人权颓敝者,其民多恭弱,祸害倚伏,无由而绝。”他批判封建专制制度:“践踏平等之人权”,“侵犯我们不可让与的生存权、自由权和财产权”,“压制言论自由”,“禁止结社自由”,“剥夺吾民自由平等的神圣利”。他论述革命起因时说:“吾人鉴于天赋人权之万难放弃,神圣义务之不容不尽,是用诉之武力,冀脱吾人及世世子孙万重羁轭”;“革命者乃神圣之事业,天赋之人权,而最美之名辞也。”中华民国成立之初,他的保护人权的思想在废除封建法制和创建资本主义法制上得到了较为充分的体现。在《令内务部禁止买卖人口文》中,他将人权自由平等比作日月,疾呼:“凡属国人咸属平等。背此大义,与众共弃。”在废除封建的刑讯制度的法令中,他秉承“人权神圣”的精神,明令以西方人道主义的司法原则废除中国封建野蛮的司法审判制度。孙中山后期的人权思想发生了极大变化,即从强调个人的自由平等权利演变为注重社会群体的较为平等的参政权和生存权。1915年后,在总结多次失败教训的基础上,他逐步形成了以“合群互助”为核心的民生史观。所谓“合群”,即强调人的社会性、集体的共同生存;所谓“互助”,即强调人与人之间要重义轻利,相匡相助。根据这一人类生存的准则,他形成了思想观念上的三大倾向:①社会是由无数个人组成的且高于个人的有机整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这应是考虑、确认和处理个人与集体、社会、国家一切关系的出发点和准则。②强调阶级利益的相互调和,否认马克思的阶级斗争是社会发展直接动力的观点,主张用改良调和的方式解决中国的社会问题。③夸大道德作用,崇尚个人的道德和法律义务,而不再泛言个人的权利。在晚年,他明确否定了“天赋人权”学说,批评它先于、背于历史事实,“没有根据”,不合情理,并公开宣布:“国民党之民权主义,与所谓‘天赋人权’者殊科,而唯求所以适合于现在中国革命之需要。”此时,他言平等,不再讲个人权利平等而讲国民的“地位平等”。因为,个人在社会上的地位对于整个团体具有极大的依附性,个人地位的获得以他对有秩序的社会所尽的义务和所做的贡献为前提。相比之下,个人权利的平等则更多地偏重于个人权利的不受歧视性和不受侵犯性,至于个人义务和整体的权益则处于次要位置。他言自由,不再强调个人
  权利自由,而讲国家的自由独立和社会团体的秩序与纪律。其主张是:“个人不可以太过自由,国家要得完全自由”,“个人有自由,则团体无自由”;“自由这个名词,……如果用到个人,就成一片散沙,万不可再用到个人上去。”
    孙中山晚年侧重于维护群体权利的人权思想,在其法制理论方案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其主要特色就是不断扩大人民在政治、经济上的平等权利。孙中山法制理论的着眼点在于建立民主共和制度,将民权视为人权实现的前提和保障。人权与民权的统一性在实践上表现为争人权要服从于争民权的需要,在理论上突出地表现为不断地扩大国民的参政权,个人的自由权利则处于隶属地位。像大多数中国资产阶级革命思想家一样,孙中山早年热衷于西方的代议制政治,认为它是民主权的最高体现。辛亥革命后的残酷斗争现实,使他逐渐认清了西方资产阶级代议制政治的局限性:“国民只得选举主权而已”;议员选出后,人民权力便由少数国会议员行使,国家的主人便再无权力可言。他在晚年毅然决然地抛弃了早年所坚奉的宪政方案,提出了“全民政治”的主张:①推行地方自治,以县为单位实现“直接民权”,即赋予人民选举权、罢免权、创制权、复决权。②由自治县选举一名代表组成国民大会。国民大会代表人民行使四项直接民权,并以人民的四权控制政府的五权(立法、行政、考试、监察、司法)。这就是所谓的“以权制能”。他认为,人民有了这四项权力,才可以称为国家的真正主人,中华民国才可以称为人民主权的国家。
    在经济上,西方以个人为核心的人权观主张私权绝对、契约自由等原则,而孙中山的注重维护群体权利的人权观则强调国民在社会中普遍享有平等的生存权和受权。以“平均地权”、“节制资本”为主要内容的民生主义,反对将财产所有权特别是生产资料所有权绝对化,主张通过国家法律的积极调整和干预使社会财富的使用和分配合理化;反对经济上的绝对自由竞争原则,要求不断加强生产资料的国有成分,增加社会福利,使老幼病残皆有所养。他坚信,只要国家通过调和改良的方式,以法律进行有力的干预和调节,农民与地主、工人与资本家、穷人与富人就可以捐弃前嫌,友爱合作,共同创造和享有社会的财富与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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