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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简称;临时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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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2年1月5日至3月8日南京代理参议院和参议院制定的一部资产阶级临时宪法。3月11日,由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孙中山公布施行。
临时约法共7章(总纲、人民、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国务员、法院、附则)56条。规定了中华民国为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以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员、法院行使其统治权,领土为二十二行省、内外蒙古、西藏、青海。涉及人权的主要内容有:①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②人民,非依法律,不受逮捕、拘禁、
审问或处罚;人民之家宅,非依法律,不得侵入或搜索。人民有保护财产及营业之自由;人民有言论、著作、刊行、集会、结社之自由;有书信秘密之自由;有居住迁徙之自由;有信仰宗教之自由。人民有请愿于议会之权;有陈诉于行政官署之权;有诉讼于法院,受其审判之权;人民对于官吏违法损害权利之行为,有陈诉于平政院之权;有应任官考试之权;有选举及被选举之权。但同时还规定:
“本章所载人民之权利,有认为增进公益、维护治安或非常紧急必要时,得以法律限制之。”③人民依法律有纳税、服兵役之义务。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规定的人民自由权利,是中国资产阶级推翻清王朝取得的革命成果。1912年4月袁世凯篡夺政权后,开始破坏临时约法,限制人民的自由权利。1914年5月他颁布《中华民国约法》,代替了临时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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