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建制度下的等级特权
(概述:1、专制制度的唯一原则就是轻视人类,使人不成其为人。2、封建社会中权利、自由和社会存在的每种形式都表现为一种特权,贵族等级为维护特权而斥责人的自由,剥夺人民的基本权利。3、封建统治阶级为维护其统治,会用“普遍投票的民主原则作为装饰品,甚至也会作出某种让步,但不会给予人民以自由和民主。)
1.专制制度的唯一原则就是轻视人类,使人不成其为人
这种为了幼树的权利而牺牲人的权利的做法真是最巧妙最干脆不过了。如果法案的这一条被通过,那末就必然会把许多不是存心犯罪的人从活生生的道德之树上砍下来,把他们当作枯树抛入犯罪、耻辱和贫困的地狱。如果省议会否决这一条,那就可能使几棵幼树受害。未必还需要再说明:胜利的是木头偶像,牺牲的却是人!
马克思:《第六届莱茵省议会的辩论(第三篇论文)》(1842年10月),《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137页
我们为穷人要求习惯权利,但并不是限于某个地方的习惯权利,而是一切国家的穷人所固有的习惯权利。我们还要进一步说明,习惯权利按其本质来说只能是这一最低下的、备受压迫的、无组织的群众的权利。
所谓特权者的习惯是和法相抵触的习惯。这些习惯产生在这样一个时期,那时人类史还是自然史的一部分,根据埃及的传说,当时所有的神都以动物的形象出现。人类就像分裂成许多不同种的动物群,决定他们之间的关系的不是平等,而是法律所固定的不平等。世界史上不自由的时期要求表现这一不自由的法,因为这种动物的法(它同体现自由的人类法不同)是不自由的体现。封建制度就其最广的意义来说,是精神的动物世界,是被分裂的人类世界,它和下面这种人类世界相反:后者自己创造了差别,它的不平等现象不过是平等的各色折光而已。封建制度不发达的国家、即等级制度占统治地位的国家里,人类简直是按抽屉①来分类的,那里伟大圣者(即神圣的人类)的高贵的、可以自由转化的成员被割裂、拆散和隔绝,因此,在这样的国家里我们也发现动物崇拜,即原始的动物宗教,因为人总是把构成其真正本质的东西当做最高的存在物。动物实际生活中唯一的平等形式,是同种动物之间的平等;这是这个种本身的平等,但不是属的平等。动物的属只在不同种动物的敌对关系中表现出来,这些不同种的动物在相互的斗争中来确立自己的特别的属性。自然界在猛兽的胃里为不同种的动物设立了一个结合的场所、合并的熔炉和互相联系的联络站。在封建制度下也是这样,一种人靠另一种人为生,后者就像水螅一样附在地上,他只有许多只手,为上种人攀摘果实,而自身却靠尘土为生;因为,在自然动物界中,工蜂杀死雄蜂,而在精神动物界中则恰恰相反,是雄蜂杀死工蜂——用工作把它们折磨死。当特权者不满足于法定权利而又呼吁自己的习惯权利时,则他们所要求的不是法的人类内容,而是法的动物形式,这种形式现在已丧失其现实性,
————————
①俏皮话:《kasten》——“抽屉”——原编者注
并已变成纯粹野蛮的假面具。
贵族的习惯权利按其内容来说是反对普遍法律的形式的。它们不能具有法律的形式,因为它们是已固定的不法行为。这些习惯权利按其内容来说和法律的形式——普遍性和必然性——相矛盾,这也就说明它们是习惯的不法行为。因此,决不能维护这些习惯权利而对抗法律,相反地,应该把它们当做和法律对立的东西废除,而对利用这些习惯权利的人也应给以某种惩罚。要知道,一个人的行为并不因为已成为他的习惯就不再是不法行为,正如强盗儿子的抢劫行为并不能因为是家风而被宣告无罪一样。如果一个人故意犯法,那末应惩罚他这种明知故犯;如果他犯法是由于习惯,那就应惩罚他这种不好的习惯。在普遍法律占统治地位的情况下,合理的习惯权利不过是一种由法律规定为权利的习惯,因为权利并不因为已被确认为法律而不再是习惯,它不再仅仅是习惯。对于一个守法者,权利成为他自己的习惯;而违法者则被迫守法,纵然权利并不是他的习惯。权利不再取决于偶然性,即不再取决于习惯是否合理;恰恰相反,习惯成为合理的是因为权利已变成法律,习惯已成为国家的习惯。
因此,习惯权利作为和法定权利同时存在的一个特殊领域,只有在和法律同时并存,而习惯是法定权利的前身的场合才是合理的。因此,根本谈不到特权等级的习惯权利。法律不但承认他们的合理权利,甚至经常承认他们的不合理的欲求。特权等级没有理由预示法律,因为法律已经预示了从他们的权利所能得出的一切结论。因此,他们坚持要求习惯权利只不过是要求提供me-nus Plaisirs①的泉源,目的是要使那个在法律中被规定出合理界限的内容,在习惯中为这些合理范围之外的怪癖和要求找到广阔的场所。
————————
①直译是:“小小的乐趣”;转意是:“花在各种怪癖上的额外费用。”——原编者注。
然而,贵族的这些习惯权利是和合理的权利概念相抵触的习惯,而贫民的习惯权利则是同现存权利的习惯相抵触的权利。贫民习惯权利的内容并不反对法律形式,它反对的倒是自己本身的不定形。法律形式并不同这一内容相抵触,而只是这一内容还没有具备这种形式。只要稍加思考,就能看出启蒙的立法是如何片面地、并且不可能不是片面地来考察贫民的习惯权利,日耳曼人的法典可以算是这些习惯权利的最丰富的泉源。
各种最自由的立法在处理私权方面,只限于把已有的权利固定起来并把它们提升为某种具有普遍意义的东西。而在没有这些权利的地方,它们也不去制定这些权利。它们取消了各种地方性的习惯权利,但却忽略了各等级的不法行为是以姿意妄为的形式出现的,而那些等级以外的人的权利则是以偶然让步的形式出现的。这些立法对于那些既有权利而又受习惯保护的人是处理得当的,但是对于那些没有权利而只受习惯保护的人却处理不当。这些立法只要能在狂妄的欲求中找到哪怕是一点点合理合法的内容,它们就把这些狂妄的欲求变成合法的要求;既然它们能这样做,那末它们也应该把偶然的让步变成必然的让步。
马克思:《第六届莱茵省议会的辩论(第三篇论文)》(1842年10月),《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142—145页
的确,旧世界是属于唐人的。但我们不必把庸人看做一种人们一看见就要躲避的怪物,相反地,我们应当注视着它。研究一下这位世界之主是值得的。
当然,所谓庸人是世界之主,只不过是说世界上充满了唐人及其伙伴,正如尸体充满了蛆虫一样。因此,庸人社会所需要的只是奴隶,而这些奴隶的主人并不需要自由。虽然,人们认为土地和奴隶的主人优越于其他一切人而称他们为主人,但是他们和他们的奴仆一样,都是庸人。
人是能思想的存在物;自由的人就是共和主义者。而庸人既不愿做前者,又不愿做后者。那末他们究竟想做什么呢?他们希求些什么呢?
庸人所希求的生存和繁殖(歌德说,谁也超不出这些),也就是动物所希求的;难道竟会有一个德国政治家再加上一句说:人倒是知道他希求这些,而德国人,据说非常审慎,因而除此之外他什么也不希求了。
还必须唤醒这些人的自尊心,即对自由的要求。这种心理已经和希腊人一同离开了世界,而在基督教的统治下则消失在天国的幻境之中。但是,只有这种心理才能使社会重新成为一个人们为了达到崇高目的而团结在一起的同盟,成为一个民主的国家。
那些不感到自己是人的人,就像繁殖出来的奴隶或马匹一样,完全成了他们主人的附属品。世袭的主人就是这个社会的一切。这个世界是属于他们的。他们认为这个世界就是它现在这个样子,就是它本身所感触的那个样于。他们认为自己就是他们所知道的那个样子,他们骑在那些只知道做主人的“忠臣良民,并随时准备效劳”而不知道别的使命的政治动物的脖子上。
庸人的世界就是政治动物的世界,既然我们必须承认它的存在,那末我们就只得考虑这种status quo [现状,现存的秩序]。这种秩序是在许多野蛮的世纪中产生的和形成的,现在已成为最终的制度出现在我们面前,这种制度的原则就是使世界不成其为人的世界。最完善的庸人世界,我们德国,当然远远落在使人复活的法国大革命后面。如果德国的亚里士多德想根据德国的制度写一本他自己的“政治学”,那末他定会在第一页上写道:“人是一种动物,这种动物虽然是社会的,但完全是非政治的”;至于给国家下定义,他并不会比“德意志立宪国家法”一书的作者楚泊菲尔先生做得更好。按后者的定义来说国家是“家族的同盟”,这个同盟——我们来补充说明一下——是由名叫王朝的最高家族世袭的。家族的人口越兴旺,人们就越幸福,国家就越大,王朝也就越强盛,所以在专制典型的普鲁士,父母生了七个男孩,便能得到五十个帝国塔勒的奖金。
德国人是非常审慎的实在论者,他们的一切愿望和高见都超不出他们贫乏的生活范围。统治他们的人就只考虑到这个事实,此外再也没有别的了。这些主人也是实在论者,他们没有任何思维和人的尊严;他们是一些平凡的军官和乡下的小贵族,但是他们并没有错,他们是对的,因为按资格来说,他们完全适宜于支配和统治这个动物世界;统治和支配,在这里也像在其他地方一样,都是同一的概念。他们在接受朝拜时,对这些在下面蠕动着的、没有头脑的动物扫一眼,这时他们除了想到拿破仑在别列津纳河所讲的话之外,还会想到什么呢?据说,拿破仑向他的待从指着许多掉在别列津纳河里快要淹死的人叫道:看这些癞蛤蟆!这个关于拿破仑的故事十之八九是臆造的,但是它却说明了实际情况。专制制度的唯一原则就是轻视人类,使人不成其为人,而这个原则比其他很多原则好的地方,就在于它不单是一个原则,而且还是事实。专制君主总把人看得很下贱。他眼看着这些人为了他而淹在庸碌生活的泥沼中,而且还像癞蛤蟆那样,不时从泥沼中露出头来。假如甚至那些能干大事的人——拿破仑在其王朝狂发作之前就是这样——也产生了这种见解,那末一个十足平庸的国王在这样一个现实的环境下又怎么能够成为理想家呢?
君主政体的原则总的说来就是轻视人,蔑视人,使人不成其为人;而孟德斯鸠认为君主政体的原则是荣誉,他完全错了。他竭力在君主政体、专制制度和暴政三者之间找区别,力图逃出困境;但是这一切都是同一概念的不同说法,它们至多只能指出在同一原则下习惯上有所不同罢了。哪里君主制的原则占优势,哪里的人就占少数;哪里君主制的原则是天经地义的,哪里就根本没有人了。像普鲁士国王这种从不相信自己扮演的角色已成问题的人为什么不一意孤行呢?假如他这样做,那末又会产生什么样的结果呢?自相矛盾的意图吗?那会毫无结果的。无力的愿望吗?它们倒还是政治现实中唯一的东西。不体面的和难堪的处境吗?只有一种处境是不体面的和难堪的,那就是退位。只要一意孤行仍然存在,这样做就是对的。不管这种一意孤行怎样反复无常、怎样荒谬和卑鄙,但它还是适合于用来管理那些除了自己国王的专横外从不知道其他任何法律的人民。我并不是说荒谬的制度以及在国内外失掉尊敬不会引起什么后果,我不能担保一船傻瓜的命运;但是我敢肯定说:只要这个颠倒了的世界存在一天,普鲁士国王总还是当代的一个人物。
《马克思致卢格》(1843年5月),《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409—411页
不管是谁讲古代史课,你们都会听到君主制国家和共和制国家斗争的情况,但基本的事实是奴隶不算是人;奴隶不仅不算是公民,而且不算是人。罗马的法律把奴隶看成一种物品。关于杀人的法律不适用于奴隶,更不用说其他保护人身的法律了。法律只保护奴隶主,只把他们看作是有充分权利的公民。不论当时所建立的是君主国还是共和国,都不过是奴隶占有制君主国或奴隶占有制共和国。在这些国家中,奴隶主享有一切权利,而奴隶按法律规定却是一种物品,对他们不仅可以随便使用暴力,就是杀死奴隶也不算犯罪。奴隶占有制共和国按其内部结构来说分为两种:贵族共和国和民主共和国。在贵族共和国中参加选举的是少数享有特权的人,在民主共和国中参加选举的是全体,但仍然是奴隶主的全体,奴隶是除外的。我们必须注意到这种基本情况,因为它最能说明国家问题,最能清楚地表明国家的实质。
国家是一个阶级压迫另一个阶级的机器,是迫使一切从属的阶级服从于一个阶级的机器。这个机器有各种不同的形式。奴隶占有制国家可以是君主国,贵族共和国,甚至可以是民主共和国。管理形式确实是多种多样,但本质只是一个:奴隶没有任何权利,始终是被压迫阶级,不算是人。农奴制国家也有同样的情况。
由于剥削形式的改变,奴隶占有制国家变成了农奴制国家。这件事有很大的意义。在奴隶占有制社会中,奴隶完全没有权利,根本不算是人;在农奴制社会中,农民被束缚在土地上。农奴制的基本特征,就是农民(当时农民占大多数,城市人口极少)被禁锢在土地上,这就是农奴制这一概念的由来。农民可以在地主给他的那一块土地上为自己劳动一定的天数,其余的日子则替老爷干活。阶级社会的实质仍然存在:社会是靠阶级剥削来维持的。只有地主才能有充分的权利,农民是役有权利的。实际上,农民的地主与奴隶占有制国家内奴隶的地位没有多大区别。但是通向农民群众的道路毕竟是比较宽广了,因为农奴制农民已不算是地主的直接私有物。农奴制农民可以把一部分时间用在自己那块土地上,可以说,他在某种程度上是属于他自己了。由于交换和贸易关系有了更广泛的发展,农奴制日益解体,农民解放的机会也日益增多,农奴制社会总是比奴隶占有制社会更复杂。农奴制社会有发展农业和工业的巨大因素,这在当时就导致了资本主义。在中世纪,农奴制占优势。当时的国家形式也是多样的,既有君主制也有共和制(虽然远不如前者明显),但始终只有地主一农奴主才被认为是统治者。农奴制农民根本没有任何政治权利。
无论在奴隶制下或农奴制下,少数人对绝大多数人进行统治,非采取强制手段不可。全部历史充满了被压迫阶级要推翻压迫的接连不断的尝试。在奴隶制历史上有过多次长达几十年的奴隶解放战争。顺便说说,现在德国共产党人,即德国唯一真正反对资本主义桎梏的政党,取名为“斯巴达克派”,就因为斯巴达克是大约两千年前最大一次奴隶起义中的一位最杰出的英雄。完全建立于奴隶制上的仿佛万能的罗马帝国,许多年中一直受到在斯巴达克领导下武装起来,集合起来并组成一支大军的奴隶的大规模起义的震撼和打击。最后,这些奴隶有的被打死,有的被俘虏,遭受奴隶主的酷刑。这种国内战争贯串着阶级社会的全部历史。我刚才举的例子就是奴隶占有制时代这种国内战争中最大的一次。整个农奴制时代也同样充满着不断的农民起义。例如在中世纪的德国,地主和农奴这两个阶级之间的斗争达到了很大的规模,变成了农民反对地主的国内战争。你们大家都知道,在俄国也多次发生过这种农民反对地主—农奴主的起义。
地主为了维持自己的统治,为了保持自己的权力,必须有一种机构能使大多数人统统服从他们,服从他们的一定的法律、规则,这些法律基本上是为了一个目的——维持地主统治农奴制农民的权力。这就是农奴制国家,这种国家,例如在俄国或者在至今还是农奴制占统治的十分落后的亚洲各国,具有不同的形式,有的是共和制,有的是君主制。国家实行君主制时,权力归一人掌握,实行共和制时,从地主当中选举出来的人多少可以参政,——这就是农奴制社会的情形。农奴制社会中的阶级划分,是绝大多数人——农奴制农民完全依附于极少数人——占有土地的地主。
列宁:《论国家》(1919年7月11日),《列宁全集》第2版第37卷第68—70页
2.封建社会中权利、自由和社会存在的每种形式都表现为一种特权,贵族等级为维护特权而斥责人的自由,剥夺人民的基本权利
“这一法律”首先指的就是1819年的检查法令的第二条,可是检查令接着又援引了法令的总的“精神”。要把上面的两种规定结合起来是很容易的,因为法令的第二条就是该法令的集中的精神,而它的其余各条则是这种精神的更具体的划分和更详尽的规定。我们认为上述精神的以下几种表现最能说明这种精神的特征:
第七条:“科学院与各大学到目前为止所享有的免受书报检查的自由,今后五年内无效。”
第十款:“本临时决议自即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期满之前,联邦议会应切实研究通过何种办法才能实施类似在联邦条例第十八条中提到的有关出版自由的各项决议这一问题。根据这一点,应最后决定德意志境内出版自由的正常界限。”
有这样一种法律:哪里还存在出版自由,它就剥夺这种自由,哪里应当实行出版自由,它就通过书报检查使这种自由变成多余的东西,——这样的法律不能认为是有利于出版物的。其次,上述的第十款干脆就承认:暂时用书报检查法来代替联邦条例第十八条中提到的、可能有一天要实行的出版自由。这种由一个代替另一个,概念的混淆至少表明:时势要求对出版物加以限制,法令就是由于不信任出版物而产生的。这种严格的规定甚至也硬被说成是一项有效期限总共不过五年的临时措施,可是,遗憾得很,这种规定的有效期限竟达二十二年之久。
从检查令的下面一句话中我们就可以看出,检查令是如何自相矛盾,它一方面想在采用书报检查时决不超出法令所要求的范围,但另一方面又想指定书报检查超出这种范围:“当然,书报检查官也可以允许人们坦率地讨论国内事务。”检查官可以这样做,但不一定要这样做,因为这并不是必要的。仅仅这一种慎重的自由主义就已经非常肯定地超出了法令的一般精神,同时也超出了它的某些要求。旧的法令,即在检查令中引用的第二条,既不准坦率地讨论普鲁士的事务,甚至也不准坦率地讨论中国的事务。检查令这样解释:“凡对任何国家中力谋推翻国家制度的政党作善意叙述的一切企图,均属于这一范围”;即属于破坏普鲁土邦和德意志其他各邦的安全的范围。在这种情况下,难道还允许对中国或土耳其的国内事务进行坦率的讨论吗?既然千里以外的情况都威胁着德意志联邦的不稳定的安全,那末每一句对联邦内部事务表示不满的话又怎能不威胁着它的安全呢?
马克思:《评普鲁士最近的书报检查令》(1842年1月15日—2月10日),《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10—11页
探讨的谦逊和严肃,这是新检查令和旧法令的共同要求,可是,新检查令认为叙述合乎礼貌和内容真实同样都是不够的。对于检查令来说,倾向才是它的主要标准,而且是它的基本思想,但在法令中甚至连“倾向”这个字眼也找不到。这种倾向究竟是什么,这一点新的检查令只字未提。可是从下面一段引文中就可以看出检查令赋予倾向以什么样的意义:
“但是对政府措施所发表的见解,其倾向首先必须是善良的,而不是敌对的和恶意的;为了对二者加以区别,就要求书报检查官具有善良的意志和鉴别的能力。与此相适应,检查官也必须特别注意准备出版的作品的形式和语调,如果作品因热情、尖锐和傲慢而带有有害的倾向时,应禁止其发表。”
这样一来,作家就成了最可怕的恐怖主义的牺牲品,遭到了怀疑的制裁。反对倾向的法律,即没有规定客观标准的法律,乃是恐怖主义的法律;在罗伯斯比尔时期,国家在万不得已时所制定的法律就是这样的法律,在罗马各王朝时期,国家在腐败不堪的情况下所制定的法律也是这样的法律。凡是不以行为本身而以当事人的思想方式作为主要标准的法律,无非是对非法行为的公开认可。与其把我要留胡子的信念当做剪胡子的标准,倒不如像尽人皆知的俄国沙皇通过御用的哥萨克人所做的那样,干脆把所有人的胡子统统剪掉。
我只是由于表现自己,只是由于踏入现实的领域,我才进入受立法者支配的范围。对于法律来说,除了我的行为以外,我是根本不存在的,我根本不是法律的对象。我的行为就是我同法律打交道的唯一领域,因为行为就是我为之要求生存权利、要求现实权利的唯一东西,而且因此我才受到现行法的支配。可是追究倾向的法律不仅要惩罚我所做的,而且要惩罚我所想的,不管我的行为如何。所以,这种法律是对公民名誉的一种侮辱,是威胁着我的生存的一种阴险的陷阱。
我可以任意翻转打滚,事态决不会因此而有丝毫改变。我的生存遭到了怀疑,我的最隐秘的本质,即我的个体性被看成是一种坏的东西,而且由于这种意见我要受到惩罚。法律惩罚我并不是因为我做了坏事,而是因为我没有做坏事。其实我受罚的原因是我的行为并不违法,正是由于这一点,我就迫使好心肠的法官只去审查我那非常慎重、不至于使自己在行动中暴露出来的恶劣的思想方式。
惩罚思想方式的法律不是国家为它的公民颁布的法律,而是一个党派用来对付另一个党派的法律。追究倾向的法律取消了公民在法律面前的平等。这不是团结的法律,而是一种破坏团结的法律,一切破坏团结的法律都是反动的;这不是法律,而是特权。一些人有权干那另一些人无权干的事情,这并不是因为后者缺乏为此所必需的客观品质(像小孩子不会缔结条约那样),不,不是这样,这仅仅是因为他们的善良意图,他们的思想方式遭到了怀疑而已。即使公民起来反对国家机构,反对政府,道德的国家还是认为他们具有国家的思想方式。可是,在某一个机关自诩为国家的理性和道德的独占者的社会中,在和人民根本对立因而认为自己那一套反国家的思想方式就是普遍而标准的思想方式的政府中,执政党的龌龊的良心却捏造了一套追究倾向的法律,报复的法律,来惩罚思想方式,其实这种思想方式只是政府官员的思想方式。追究原则的法律是以无原则和对国家的不道德而粗鲁的看法为基础的。这些法律就是龌龊的良心的不自觉叫喊。怎样才能使这种法律付诸实施呢?这要通过一种比法律本身更令人痛恨的工具——侦探,或者通过认为所有写作倾向都是值得怀疑的这样一种事先协定,在这种协定下,自然又要追究某人是属于哪一种倾向的。在追究倾向的法律中,立法的形式是和内容相矛盾的,颁布这一法律的政府疯狂地反对它本身所体现的东西,即反对那种反国家的思想方式,同样,在每一种特殊的场合下,政府对自己的法律来说就好像是一个颠倒过来的世界,因为它采取了两面的手法。对一方是合法的东西,对另一方就是违法的东西。政府所颁布的法律本身就是这些法律使之成为法律的那种东西的直接对立面。
马克思:《评普鲁士最近的书报检查令》(1842年1月15日—2月10日),《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16—18页
辩论人究竟斥责出版自由的哪些东西呢?他斥责的是:人民的缺陷同时也是他们的出版物的缺陷;出版物是历史人民精神的英勇喉舌和它的公开表露。辩论人是否证明这一伟大的天赋特权不适用于德意志人民精神呢?他曾表明,每个国家的人民都在各自的出版物中表现自己的精神。难道德国人具有哲学修养的精神就应当丧失满脑袋都是动物学概念的瑞士人(像辩论人自己说过的)所具有的东西吗?
最后,辩论人是否以为自由出版物的民族缺陷就不是书报检查官的民族缺陷呢?难道书报检查官置身于历史总体之外,不接触到时代精神吗?很可惜,也许正是这样。但是,凡是思想健全的人,谁能不原谅出版物的民族和时代的过失,却原谅书报检查制度的反民族和反时代的罪过呢?
一开始我们就指出,在形形色色反对出版自由的辩论人进行论战时,实际上进行论战的是他们的特殊等级。起初诸侯等级的辩论人引证了一些圆滑的论据。他证明出版自由是不合理的,他的根据便是书报检查法中表现得十分明显的诸侯的信念。他以为德意志精神的高尚而真实的发展是由于上面的限制。最后,他进行了反对各族人民的论战,他怀着满腔高贵的愤怒痛斥出版自由,说它是人民自己对自己使用的一种粗野而不谦逊的语言。
现在我们就要谈到的贵族等级的辩论人不是反对人民而是反对人们。在出版自由上他驳斥的是人的自由,在出版法方面他驳斥的是法。
马克思:《第六届莱茵省议会的辩论(第一篇论文)》(1842年4月),《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50—51页
贵族等级的辩论人以近乎滑稽的严肃、近乎忧郁的尊严和几乎是宗教的热忱阐发了关于等级会议的崇高智慧和它的中世纪的自由与独立的假想。一个不知内情的人看到这种情况一定会奇怪:在出版自由问题上,同一个辩论人从省议会的智慧的高度下降到人类的平凡的庸碌的地步;从刚才所颂扬的特权等级的独立和自由转到了人类本性的原则上的不自由和不独立。这并没有什么奇怪,我们看到的就是当前的基督徒兼骑士的、现代兼封建的、简言之即浪漫主义原则的无数代表之一。
这些老爷们想给自由吹嘘一番,说它不是理性的普遍阳光所赐的自然礼物,而是吉祥的星星所赋予的超自然礼物。既然他们认为自由仅仅是个别人物和个别等级的个体属性,他们就不可避免地要得出结论说,普遍理性和普遍自由是有害的思想,是“逻辑地构成的体系”的幻想。为了拯救特权的特殊自由,他们就斥责人类本性的普遍自由。
马克思:《第六届莱茵省议会的辩论(第一篇论文) 》(1842年4月),《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58页
从思想的观点看来,不言而喻,出版自由和书报检查制度的根据是完全不同的,因为出版自由本身就是思想的体现、自由的体现、就是肯定的善;与此相反,检查制度是不自由的体现,是以表面的世界观来反对本质的世界观的斗争,它只具有否定的本性。
不对!不对!不对!——讨论人打断我们的话,大叫起来。——我斥责的不是现象,我斥责的是本质。自由是出版自由中最恶劣的。自由可以产生恶,因此,自由就是恶。
万恶的自由!
他在密林里杀害了她,
把尸首投入莱茵的深底。
我的主人,我的师傅,
请你静静地听我说一句话。
难道在有检查制度的国度里就完全没有出版自由吗?出版物在任何情况下都是人类自由的实现。因此,哪里有出版物,哪里也就有出版自由。
的确,在有书报检查制度的国度里,国家享受不到出版自由,但是有一个国家机关却能享受到,那就是政府。不用说,政府的公文是享受到充分的出版自由的,难道书报检查官不是每天都在实践(即使不是直接地,也是间接地)绝对的出版自由吗?
作家——可以说就是检查官的秘书。如果秘书不能表达上司的意旨,上司就干脆删去不合用的作品。可见这种出版物是由检查制度创造的。
书报检查官涂改时画的叉叉杠杠之对出版物,正如中国人的直线——八卦——之对思维。检查官的八卦是著作的各种范畴;而范畴,大家知道,这是多样的内容中本质的典型的东西。
自由确实是人所固有的东西,连自由的反对者在反对实现自由的同时也实现着自由;他们想把曾被他们当做人类天性的装饰品而否定了的东西攫取过来,作为自己最珍贵的装饰品。
没有一个人反对自由,如果有的话,最多也只是反对别人的自由。可见各种自由向来就是存在的,不过有时表现为特权,有时表现为普遍权利而已。
这个问题仅仅是在现在才有了正确的提法。问题不在于出版自由是否应当存在,因为出版自由向来是存在的。问题在于出版自由是个别人物的特权呢,还是人类精神的特权。问题在于一面的有权是否应当成为另一面的无权。“精神的自由”不比“反对精神的自由”有更多的权利吗?
如果体现“普遍自由”的“自由的出版物”和“出版自由”应当摈弃的话,那末,体现特殊自由的检查制度和受检查的出版物就更应当摈弃了;因为类无用的时候,种能有什么用呢?如果辩论人做得彻底,他应当摈弃的不是自由的出版物,而是一切出版物。根据他的观点看来,只有当出版物不是自由的产物,即不是人类活动的产物时才是好的。这样看来,享有出版权的便只有动物或者神了。
马克思:《第六届莱茵省议会的辩论(第一篇论文)》(1842年4月),《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61—63页
凡是在我们看到长子继承制具有古典形式的地方(在德意志的各邦人民中),整个国家制度都建立在私有财产的基础上。在那里,私有财产是一个普遍的范畴,是一种普遍的国家联系。就连普遍的职能也时而成为某一同业公会的私有财产,时而成为某一等级的私有财产。
各种类型的商业和工业是各种特殊的同业公会的私有财产。宫廷官职和审判权等等是各个特殊等级的私有财产。各个省是各别的诸侯等等的私有财产。掌管国家大事的权利等是统治者的私有财产。精神是僧侣的私有财产。我履行自己义务的活动是别人的私有财产,同样,我的权利也是特殊的私有财产。主权——这里指民族——是皇帝的私有财产。
人们常常说,在中世纪,权利、自由和社会存在的每一种形式都表现为一种特权,一种脱离常规的例外。在这里不能不指出这样一个经验事实,就是这些特权都以私有财产的形式表现出来。这种吻合的一般的基础是什么呢?就是:私有财产是特权即例外权的类存在。
凡是在国王(如法国)侵犯私有财产的独立性的地方,国王总是在侵犯个人财产以前先侵犯同业公会的财产。但是,侵犯同业公会的私有财产,同时也就是侵犯作为同业公会、作为社会联系的私有财产。
在封建制度中正好显示出王权就是私有财产的权力,显示出王权中既隐藏着一般权力的秘密,也隐藏着各个国家集团的权力的秘密。
马克思:《黑格尔法哲学批判》(1843年夏),《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381页
在勃罗姆堡,政府对犹太人恢复了限制迁徙自由的旧规章,从而剥夺了犹太人享受1789年宣布的最基本的人权之一——从一个地方自由迁往另一个地方的权利。
这就是在勃兰登堡—曼托伊费尔—拉登堡庇护下的饶舌的弗里德里希—威廉四世的政绩的“一个”方面。
马克思:《良心的忏悔》(1848年11月16日),《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6卷第30页
在俄国,工人的处境是,他们被剥夺了最普通的公民权利。他们既不能集会,也不能共同讨论自己的事情,既不能结社,也不能刊印自己的声明。换句话说,国家法令不仅是为了维护资本家阶级的利益而制定的,它们还直接剥夺了工人影响这些法令和争取修改这些法令的一切可能。这种情况的产生,是由于俄国(所有的欧洲国家中也只有俄国)直到现在还保存着专制政府的无限权力,也就是保存着这样一种国家机构,沙皇一个人能够任意发布全国人民必须遵守的法令,而且只有沙皇任命的官吏才能执行这些法令。公民被剥夺了参与发布法令、讨论法令、提议制定新法令和要求废除旧法令的一切可能。他们被剥夺了要求官吏报告工作、检查官吏的活动和向法院提出控诉的一切权利。公民甚至被剥夺了讨论国家事务的权利;没有这些官吏的许可,他们不能集会结社。可见,官吏是完全为所欲为的。他们好像是一个骑在公民头上的特殊等级。官吏的为所欲为、横行霸道和人民本身的毫无发言权,使这些官吏穷凶极恶地滥用职权和侵犯平民百姓的权利达到了任何一个欧洲国家几乎都不可能有的地步。
列宁:《社会民主党纲领草案及其说明》(1895年和1896年),《列宁全集》第2版第2卷第83页
俄国的法律大体上可以分成两类:一类是赋予工人和平民百姓某种权利的法律,另一类是禁止什么或允许官员去禁止什么的法律:在前一类法律中,工人的一切最小的权利都十分明确地列举出来(甚至像工人因正当理由不上工的权利),但稍有不轨即会受到最严厉的惩处。在这类法律中,连一个“以及其他等等”或“等等”都永远碰不到。在第二类法律中,却永远只规定一般的禁令,绝不明确列举,这样,行政机关就可以随意禁止一切了;在这类法律中总有一些很重要的小小几个字的补充:“以及其他等等”,“等等”。这小小几个字清楚地表明,俄国官员有莫大的权力,而老百姓在这些官员面前却完全没有权利;表明浸透俄罗斯帝国政府一切机关的讨厌的文牍主义和拖拉作风是荒谬的、野蛮的。凡是可能有一点好处的法律,总要受到这种文牍主义的拖累,使法律的实行无限期地拖延下去。此外,法律的实行是由官员们全权决定的,任何人都知道,这批人甘愿为任何一个大腹贾“效劳”,一有可能就危害平民百姓。要知道只是授权大臣颁布所有这些“发展现行法令”的条例,就是说,他们可以颁布,也可以不颁布。法律并没有责成他们去做什么。法律没有规定期限,所以他们可以立即颁布,也可以过10年再颁布。
列宁:《新工厂法》(1897年夏),《列宁全集》第2版第2卷第351页
专制制度(专制政体、无限君主制)是一种最高权力完全地整个地(无限制地)由沙皇一人独占的管理形式。沙皇颁布法律,任命官吏,搜刮和挥霍人民的钱财,人民对立法和监督管理一概不得过问。因此,专制制度就是官吏和警察专权,而人民无权。俄国全体人民备受无权的痛苦,有产阶级(特别是富有的地主和资本家)却可以任意左右官吏。工人阶级的痛苦是双重的:一方面是由于全国人民的无权;另一方面是由于工人受迫使政府为自己的利益服务的资本家的压迫。
列宁:《俄国社会民主党中的倒退倾向》(1899年年底),《列宁全集》第2版第4卷第219—220页
在沙皇制度压迫下呻吟叫苦的不仅仅是工人阶级。专制制度沉重的魔掌也窒息着其他的社会阶级。呻吟叫苦的有因经常挨饿而浮肿的俄国农民,他们被苛捐杂税的重担弄得贫困不堪,他们受商人、资产者和“高贵的”地主任意宰割。呻吟叫苦的有小市民,国家机关和私人机构的小职员,小官吏,总之,就是人数众
多的城市平民,他们的生活也和工人阶级的生活一样没有保障,他们有理由不满意自己的社会地位。呻吟叫苦的有不能容忍沙皇鞭笞政策的一部分小资产阶级乃至中等资产阶级,特别是资产阶级中受过教育的人,即所谓自由职业者(教员、医生、律师、大学生和一般学生)。呻吟叫苦的有俄国境内被压迫的各民族和异教徒,其中包括那些被逐出乡土而其神圣情感蒙受伤害的波兰人和芬兰人,历史赋予他们的权利和自由都被专制制度蛮横地践踏了。呻吟叫苦的有经常受迫害受侮辱的犹太人,他们甚至被剥夺了其他俄国臣民所享有的微不足道的权利,即随处居住的权利、就学的权利、供职的权利等等。呻吟叫苦的有格鲁吉亚人、亚美尼亚人以及其他民族,他们被剥夺了开办本族学校的权利、在国家机关中工作的权利,他们不得不服从专制政权所疯狂推行的可耻的、压迫少数民族的俄罗斯化政策。呻吟叫苦的有俄国千百万教派信徒,他们不愿依照东正教神父的意旨而想本着自己的良心来信奉宗教,呻吟叫苦的还有……但一切受俄国专制制度压迫摧残的人是举不胜举的。
斯大林:《俄国社会民主党及其当前任务》(1901年11—12月),《斯大林选集》上卷第8—9页
3.封建统治阶级为维护其统治,会用“普遍投票”的民主原则作为装饰品,甚至也会作出某种让步,但不会给予人民以自由和民主
当此摄政王和他的德意志dii minorum gentium①尚待说服,才能深信必须结合在头号的社会救主周
————————
①直译是:“小神”,转义是:“二流人物”。——原编者注
围的时候,阿布先生的一本新的小册子“皇帝拿破仑第三和普鲁士”却从另一方面提出了说服普鲁士人民这个目的。虽然这本小册于至今还未在德国流行,但也有几本偶尔传到柏林,同时,我在另一篇通讯中,已经向诸君报道了这一最新的土伊勒里宫宣言中最有趣的地方。这位宣谕官在塞纳河岸上说,普鲁士人民应当在奥地利的封建制度和法兰西帝国的民主原则之间进行选择。只有借助于这一原则,德国人民——当然,是在给予自己的强邻以某些物质保证的条件之下——才能指望实现他们强烈追求的统一。小册子的作者十分肤浅地叙述了当前普鲁士政府的缺点之后,便开始教育普鲁士人,叫他们了解法兰西第二帝国所特有的“民主原则”的真正实质;简言之,这一原则就是现代的高卢通常所说的“普遍投票”选举帝国首脑。诚然,连阿布先生也未必敢于否认,法国的所有自由都为了荷兰的冒险家的利益而被充公了,不过要知道,这是根据普遍投票才充公的。德意志正是应该通过这样的道路,在法国的帮助之下,采取同样的民主原则,建立一个在霍亨索伦统治下的条顿帝国。整个办法非常简单。普鲁士只须把一部分自己的“合法”领地让给法国,与此同时,再用全民投票的办法侵入小邦的领土,这样,普鲁士就会马上由封建的国家变为民主的国家。应该承认,路易·波拿巴和他的食客们所发现的这个新的“民主原则”,决不是什么新东西;相反,在近二百年来,它在神圣的俄罗斯就已非常盛行。罗曼诺夫王朝是通过普遍投票登上皇位的。此后,从尼门河到阿穆尔河便由民主统治了。或许,新“民主原则”的先知们会反驳说:罗曼诺夫王朝是自由选出的;在诉诸人民之前没有政变;罗曼诺夫家族登基时的普遍戒严并没有能把投票箱控制在民主原则的适当范围以内。不管怎样,既然路易·波拿巴无法成为“正统”国君,所以对于他来说,最好是能做到,把他的意大利和德意志的国君兄弟们按照小帝国的模型变成“民主”国君。罗马的皇帝自然不是真正的“民主”国君,因为现代的进步,要求世袭君主制的原则与“普遍投票”的原则相结合,这样,无论哪一个好汉在某个时候用某种方法篡位成功,并且用一出普遍选举的喜剧装饰一下,大概就可以认为,他的王朝一定永远是人民的普遍意志(卢梭的volonté générale)的生动体现了。
马克思:《普鲁士新闻》(1860年6月13日),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5卷第77—78页
如果说现在工人运动可以说又自然而然地产生了,那末这是由于什么产生的呢?这是由于从1848年以来资本主义大工业在德国获得了空前的成就,由于它消灭了大量的小工匠和其他处于工人和资本家之间的中间分子,直接把工人群众和资本家对立起来。简单地说是由于它在以前没有无产阶级或者无产阶级人数极少的地方造成了一个相当可观的无产阶级。由于这种工业的发展,工人政党和工人运动就变成了一种必然性。
这并不是说,就不会出现这样一种时刻,即反动派觉得向工人让步似乎对自己有利。但是这永远是一种非常特殊的让步,这样的让步永远没有政治性质。封建官僚的反动派既不会扩大选举权,也不会给予出版、结社和集会的自由。更不会限制官僚制度的权力。反动派所作的让步,目的总是在于直接反对资产阶级,而且这种让步丝毫不会扩大工人的政治威力。例如在英国曾违反厂主的愿望通过了对工厂工人的十小时工作日法律。在普鲁士可以要求政府认真执行关于工厂工作时间的命令(现在这只不过是一纸空文),更进一步,还可以要求给予工人联合权等等,而且这也许是能争取到的。然而,不管反动派方面作出什么让步,有一点是不变的:取得这些让步不需要工人作出任何相对的服务;这是公平的,因为反动派已经由于使资产阶级感到烦恼而达到了自己的目的,工人也就不应当去感谢反动派,而且他们永远也不会感谢反动派。
恩格斯:《普鲁士军事问题和德国工人政党》 (1865年1月—2月11日),《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6卷第78一79页
即使没有议会代议机关,封建贵族和官僚制度也能保持它们在普鲁士的实权。它们在宫廷、在军队、在官吏中间的传统地位使它们的这种权力得到保障。它们甚至无须希望有单独的代议机关,因为在曼托伊费尔时期存在过的贵族和官吏的议会,目前在普鲁士要想长期存在还是不可能的。因此它们并不反对让整个议会制度滚蛋。
相反,资产阶级和工人只有通过议会代议机关才能真正有组织地利用政权,而这个议会代议机关只有在得到参加讨论和表决的保证时才有一点价值,换句话说,如果它能掌握“钱柜的钥匙”,它才有一点价值。但是正如俾斯麦自己承认的,他所要阻挠的也正是这一点。我们要问:使这样一个议会丧失一切权力,也就是说使工人自己打算通过争得直接的普选权而参加进去、并且希望有一天能够在其中成为多数的那个议会丧失一切权力,是对工人有利的吗?难道动员一切宣传力量为了加入这样一个归根到底会是毫无作用的机构,是对工人有利的吗?当然,不是!
可是,假定政府废除了现存的选举法并且恩赐直接的普选权呢?好吧,假定这样!假定政府玩弄这种波拿巴主义的把戏,而工人赞同这样的做法,那末他们就是事先认为政府有权力通过新的恩赐再次废除直接的普选权,只要它愿意这样做的话。而在这样的情况下这种直接的普选权还有什么价值呢?
假定政府恩赐了直接的普选权,那末它定会事先用一种保留条件来限制它,使它不再成其为直接的普选权。
恩格斯:《普鲁士军事问题和德国工人政党》(1865年1月—2月11日),《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6卷第81—82页
至于说到直接的普选权本身,那末只要到法国去一趟就可以相信,当存在着大量头脑迟钝的农村居民、组织严密的官僚制度、受严格控制的报刊、在很大程度上受警察压制的社团,以及在没有任何政治集会的情况下,靠这种选举权所能进行的只是多么无害的选举。通过直接的普选权进入法国议会的工人代表多吗?要知道,法国无产阶级比德国无产阶级还具有更加优越的条件,它集中得多,而且具有更久的斗争经验和组织经验。
这里还发生了另一个问题。在德国,农村居民是城市居民的两倍,也就是说,在德国有2/3的人靠农业为生,1/3靠工业为生。还由于在德国大地产是一种常规,而小农只是一种例外所以,换句话也就是说,有1/3的工人听命于资本家,有2/3的工人听命于封建老爷。但愿那些经常攻击资本家但是对封建主却不想说一句气愤话的人能够很好地懂得这一点。在德国,封建主比资产阶级剥削着数量多一倍的工人;他们同资本家一样,是德国工人的直接敌人。但是这还远不是事情的全部。旧的封建领地上的宗法式的经营方式使雇农或无地农民祖祖辈辈依附于他们的“仁慈的老爷”,这种依附关系大大阻碍了农业无产者参加城市工人的运动。神甫、农村一贯的愚昧无知、恶劣的学校教育、人们同整个世界的隔绝,则在这方面起了补充作用。农业无产阶级是工人阶级的这样一个部分,它最难于弄清,而且将比其他部分更迟一些弄清自己本身的利益、自己本身的社会地位;换句话说,这个部分在最长时间内一直是剥削它的特权阶级手中的一个无意识的工具。而这是哪个阶级呢?在德国这不是资产阶级,而是封建贵族阶级。但是甚至在法国——那里几乎只有拥有土地的自由农民,封建贵族早已失去了任何政权——普选权也没有使工人进入议会,而是相反,几乎把他们全部赶出了议会。在封建贵族仍然是实际的社会力量和政治力量以及农业工人两倍于工业工人的德国,普选权究竟能产生什么结果呢?在德国,反对封建的和官僚的反动派的斗争——这二者在我们这里现在是分不开的——就等于争取农村无产阶级的精神解放和政治解放的斗争;在农村无产阶级还没有卷入运动的时候,德国的城市无产阶级就不可能得到而且一定得不到丝毫成功,直接的普选权对无产阶级来说不是武器,而是陷阱。
也许这种坦率而必要的解释会鼓励封建主发表有利于直接的普选权的言论。如果是这样,那就更好些。
恩格斯:《普鲁士军事问题和德国工人政党》(1865年1月—2月11日),《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6卷第82—83页
在俄国,“解放”农民的是地主自己,是专制沙皇的地主政府和它的官吏。这些“解放者”是这样安排的:农民被剥夺得一无所有才获得“自由”,他们虽不再当地主的奴隶,却仍然受同样一些地主和地主走狗的盘剥。
高贵的地主老爷们“解放”俄国农民的结果,把五分之一以上的农民土地割给了地主。农民为了赎买用血汗灌溉过的农民自己的土地,必须交纳赎金,也就是向昨天的奴隶主交纳贡赋。农民向农奴主交纳的这笔贡赋达几亿卢布,因而他们日渐破产。地主不仅掠夺了农民的土地,不仅把较坏的土地,有时甚至把根本不能耕种的土地分给了农民,而且步步设下圈套,就是说他们这样划分土地:农民不是没有牧场,就是没有草地,不是没有森林,就是没有饮马场。在俄国内地的多数省份,农民在农奴制废除以后,依旧受着地主原先的无止境的盘剥。农民就是在解放以后,也仍然是“卑微的”等级,仍然是纳税的贱民、平民,他们受着地主委派的长官的摆布、横征暴敛、鞭笞、殴打和凌辱。
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的农民像俄国的农民这样,在“解放”之后还遭到这样的破产、陷于这样的贫困、受到这样的欺侮和这样的凌辱。
可是,农奴制的崩溃震动了全体人民,把他们从几百年的沉睡中唤醒,教会他们自己去寻找出路,自己去为争取完全的自由而斗争。
在俄国,农奴制崩溃以后,城市的发展、工厂的增加、铁路的修建愈来愈迅速了。农奴制的俄国被资本主义的俄国代替了。定居的、闭塞的、在自己农村生根的、相信神父、害怕“长官”的农奴,被新一代的农民代替了;这新一代农民常常外出做零工他们在城市里从流浪生活和雇佣劳动的痛苦经历中学会了一些东西。在大城市中,工厂里的工人人数日益增加。工人渐渐联合起来,展开反对资本家和反对政府的共同斗争。俄国工人阶级在进行这种斗争的同时,帮助千百万农民抬起头来,挺起胸膛,丢掉农奴的习气。
1861年,农民只能进行“骚动”。在1861年后的几十年期间,俄国革命者英勇地竭力唤起人民进行斗争,但他们还是孤立的,常常受到专制制度的打击而牺牲。直到1905年,经过长期的罢工斗争,经过社会民主党长期的宣传、鼓动和组织工作,俄国工人阶级才成长壮大起来。于是,它就领导全体人民,领导千百万农民起来进行革命。
1905年革命动摇了沙皇专制制度。在俄国,这场革命第一次把一群对农奴制压迫抱有刻骨仇恨的庄稼人,变成了开始认识到自己的权利、开始感觉到自己的力量的人民。1905年革命第一次向沙皇政府、俄国地主、俄国资产阶级表明,千百万人已经成了公民,成了战士,不再容许把他们当成贱民、平民任意压制了。而在世界上,不论哪个地方哪个时候,群众要摆脱压迫和专横获得真正解放,无不是这些群众自己进行独立、英勇、自觉斗争的结果。
列宁:《农奴制崩溃五十周年》(1911年2月8日[21日]),《列宁全集》第2版第2卷第142—143页
(本网所发表文章不代表本网观点,仅供参考)
文章来源: 四川人民出版社《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