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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学说的思想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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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人权学说,从总的来说,是以唯心史观为思想基础的。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的人权学说,主要是自然法和功利主义两种思想。它们对战后的人权学说仍有重大影响。直到现在有的西方思想家还将自然权利和人权两词并称或通用,并认为人权是自然权利的现代用语。法国著名的新托马斯主义哲学家J.马里坦,也是战后西方人权学说的一个代表人物,他声称:“人权的这种真正哲学是以自然法的真正观念为根据的,这种自然法是我们用本体论的观点来加以看待的,并且它通过被创造的自然的主要结构和需要传达着造物主的智慧。”战后西方人权学说的思想基础,除了继承和改造战前的自然法学和功利主义思想外,还增加了从自然法思想演变而来的抽象的正义论和人本主义。之所以作这样的改变,据英国政治学家拉斐尔的解释:人的生命、自由等权利之所以称为自然权利,是因为这些权利过去被认为来自“自然法”或上帝的法律,“但现在不必再在这些权利的观点中包括形而上学的或神学的预想了”。而澳大利亚社会学家卡曼卡更认为,过去历史上诉诸自然法、社会契约论这些东西,在科学上是带有欺骗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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