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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西方人权学说
 
孟德斯鸠
 
  孟德斯鸠(Baron de Chsrles de Secondat Montesquieu,1689-1755),是18世纪法国启蒙学者。他出身于贵族家庭,但思想上倾向于当时新兴的资产阶级,所以提出了一些改良主义的主张,是18世纪末法国资产阶级革命的思想先驱。他对封建专制制度作了无情的揭露,主张社会改革,建立以“开明君主”为核心的君主立宪制,用司法、立法、行政的三权分立来限制君权,以保障人民的政治自由和生命财产。他的社会政治学说中比较典型的是他的“地理环境决定论”。他强调政治自由,认为它只能存在适中的政府里,民主制和贵族制不能给人自由,只有在司法、立法、行政三权分立的情况下,公民才能自由。他的著作有:《论法的精神》、《波斯人信礼》、《罗马盛衰因论》等。

  1.[人在自然状态中首先渴求和平]

  位于这一切法之先的,是自然法,其所法称为自然法,是因为它们是唯一从我们的存在结构派生出来的。要很好地认识自然法,就必须考察一个人在社会建立之前的情况。自然法就是他在这样一种状态中所接受的法。

  这种在我们心中印上一位创世主的观念、并使我们向他皈依的法,在自然法中居首位,这是它的重要性而言。人在自然状态中,毋宁说只有认识能力,而并非已有知识。显然他的最初的观念不会是些思辨的观念:他总是先想着保存自己的存在,然原形才探求他的存在的起源。一个这样的人,首先只会感到自己软弱;他的胆怯达于极点:如果这一方面需要证明的话,在森林里就发现过一些野蛮人:什么都使他们发抖,什么都是他们逃避。

  在这种状态中,人人感到力不如人:人人都很难有平等感。因此人们是不打算互相 攻击的,和平乃是第一条自然法。

  霍布斯首先给予人们以征服的欲望,这是天理不合的,宰制和统治的观念非常复杂,并且有待于很多其他的观念,因此不会是人最人具有观念。霍布斯问道:人们如果不是天然处于战争状态,为什么总是带着武器,为什么总是带着钥匙锁门?殊不知这是把建立社会后才能发生的事归之于建立社会以前的人;只有建立社会,人们才能发觉有攻守的必要。

  人除了感到软弱以外,又感到匮乏。因此另一条自然法乃是促使他设法养活自己的法则。

  我说过畏惧会使人们彼此躲避;但是那些相畏的标志立刻又会使他们 互相接近;此外他们更由于一个动物接近另一同类时感到快乐而互相接近。加之,那种由两性的不同引起的依恋又增加了这种快乐;他们彼此之间永远在进行的自然祈求,乃是第三条自然法。

  人们除了首先具有的感觉之外,又进而具有各种知识;于是 他就有了一种互相结合的新因由;过社会生活的愿望,乃是第四条自然法。

  (摘自《法的精神》第一卷第二章,陈修斋译)

  2.[一国人的政治权利和公民权利是理性的表现]

  人们一进入社会,就丧失了软弱的感觉;他们之间原有的平等关系就终止了,战争状态就开始了。

  各个社会都开始感到期自己有力,这就产生国与国之间的战争状态。每个社会中的个人都开始感到自己有力;他们力图使这个社会的主要利益归自己享受:这就造成了个人之间的战争状态。

  这两种战争状态,乃是促使人间立法的原因。地球是这样巨大的一颗行星,必然有不同的民族,人作为地球的居民,于是有一些处理民族关系的法律:这就是国际法①。人作为生活在一个社会里的分子,社会必须维持,于是有一些处理统治者和被统治者的关系的法律:这就是政治法②。此外他们还有一些处理一切公民之间的关系的法律:这就是公民法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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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droit des gens,意即各族人的权利。--译者
  ②  droit politique,即政治权利。--译者
  ③  droit vivil,即公民权利。--译者

  国际法的基础,是这样一条自然原则:不同的国家,在平时应当尽量彼此行善,在战时应当尽量避免作恶,不要损害双方的真正利益。

  战争的目的是胜利;胜利的目的是征服;征服的目的是自保。应当从这一原则和前一原则中引申出构成国际法的一切法律。

  任何民族都有一种国际法;连杀食俘虏的易洛魁人也有一种国际法。他们也派遣和接受使节;他们也懂得一些战时和平时的法规①:毛病只出在这种国际法并非建立在真正的原则上。

  除了以一切社会为对象的国际法以外,还有每一个社会的政治法。一个社会没有政府是不能存在下去的。格拉维纳②说得非常正确:”一切人别力量的联合,形成了所谓政治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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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droits,即权利。--译者
  ②  格拉维纳(Gravina),1664-1718,意大利法学家。--译者

  这个总的力量,可以放在单独一个人手里,也可以放在多数人手里。有些人曾经认为,自然既然建立父权,单独一个人统治就最合乎自然了。但是举父权为例是毫无证明力量的。因为如果说父亲的权利相当于单独一个人的统治,父亲死后兄弟辈的权利,或者兄弟死后堂兄弟辈的权利,就相当于多数人的统治了。政权是必然包含着若干家庭的联合的。

  最好是说:政府是为人民建立的;最合乎自然的政府,其特殊设施必定最适合人民的情况。

  若非众人的意志联合一致,个别的力量是不能联合起来的。格拉维纳又说得非常正确;“这些意志的联合,就是所谓公民状态”。

  一般的法,总之,就其统治地上一切民族而言,就是人类理性;每一个国家的政治法和公民法,应当只是应用这种人类理性的特例。

  这两种法应该专门适合于本国人民,因此一国的法律如果能够适用另一国,那是极其偶然的。……
    
  (摘自《法的精神》第一卷第三章,陈修斋译)

   3.[什么是自由]

  (1)在各种名词中间,歧义丛生,以多种方式打动人心的,无过于自由一词。有些人认为自由就是轻易即可废黜自己曾经授以暴君权利的人;另一些人认为自由就是可以选举自己应当服从的人;又有一些人把它看成携带武器的权利、行使暴力的权利;还有一些人把它看成只受一个本族人或本族法律统治的特权①。某个民族曾经把自由长期地了解为蓄长须的习惯②。更有一些人把这个名称加在一种统治形式上,而排斥其他的统治形式。尝过共和政府滋味失曾经把它放在这种政府里;享受过君主政府人的则把它摆在君主制度里③。总之,每一个人都把合乎自己习惯或倾向的政府称为自由;由于在一个共和国里,人们所抱怨的那些为非作歹的手法并非总是摆在大家眼前,并不是那么显著突出,看起来好像法律说的话多,执行法律的人说的话少,于是人们通常就把自由放在共和国里,认为君主国无自由。最后,由于在民主制好像人民几乎是想做什么就做什么,人们就把自由放在这类政府里,把人民的权利与人民的自由混淆起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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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  西塞罗说:我抄下了斯格伏拉勒令,它允许希腊各国的人根据各自的法律结束他们之间的纠纷:这就使他们自视为自由的民族。
  ②  莫斯科人不能容忍沙皇彼得剪断他们的长须。
  ③  卡把多斯人拒不接受罗马人送给他们的共和国。

  (2)诚然在民主制之下 人民似乎是想做什么就做什么;但是政治自由并不在于想做什么就做什么。在一个国家里,也就是说,一个有法律的社会中,自由只能在能够去做应当想做的事情,而不被迫去做不应当想做的事。

  我们应当经常悬于心目之中的是何谓独立,何谓自由。自由就是做一切法律许可的事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那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别的人都会同样有这个权力。

  (3)民主制和贵族制从本性上说并不是自由的国家,政治自己只能存在于适中的政府里。但是它也并非永远在适中的国家里:只有在人们并不滥用权力的时候,那里才有政治自由。但是我们有一条颠扑不破的经验:凡是有权力的人,总要滥用权力,非碰到限度不止。可不是!连美德也是需要有限度的。

  为了使人们不致滥用权力,必须作出妥善安排,以权力牵制权力。一种国家体制,是可以做到使任何人都不致被迫去做法律并不要求的事,而不做法律许可的事的。

  (摘自《法的精神》第十卷第二、三、四章,王太庆译)

  4。[司法、立法、行政三权合一无政治自由]

  所谓政治自由,在一个公民身上,就是那种由于人人感到安全而产生的精神安宁;为了使人们享有这种自由,政府必须作出这样的安排,使一个公民不能惧怕任何其他公民。

  立法权和行政权要是掌握在同一个人或者同一个官厅手里,那就没有自由可言了,因为人们可以惧怕那同一个君主或者同一个元老院会制定一些暴虐的法律来暴虐的执行。

  如果司法权不与立法权和行政权分开,那就更没有自由可言。司法权如果与立法权集于一身。那支配公民生命和自由的权力就是专横的,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司法权如果与行政权集于一身,法官就可以有压制的力量了。……

  (摘自《法的精神》第十一卷第六章,王太庆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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