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梭
卢梭(Jean-Jacques Rousseau,1712-1778),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18世纪法国资产阶级大革命的理认先驱。他出身于瑞士钟表匠家庭,很早就离家出走,熟知劳动人民的艰苦生活,不满封建统治者的腐朽与专横,完全站在当时第三等级的立场上。他认为在进入社会、国家之前,人类处于自然状态之中,人人都自由、平等的,没有政治奴役和经济剥削。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出现了国家和法,这是为了维护自己的自由平等和财产而订立社会契约的结果,于是人们进入社会状态。但是在社会状态中,文明每前进一步,不平等就加深一步,终于出现暴君的专制。只有用暴力推翻暴政,才能通过新的社会契约,重新建立平等。他信为人是生而自由的,这是人性的自然结果,因而是最基本的要权,决不能把人当成接受奴役的工具。
他的基本著作有:《论科学与艺术的进步是否有助于敦风化俗》、《论人间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社会契约论》、《爱弥儿》、《新爱洛伊丝》等。
1.[人人共有的自由是天赋的]
(1)人生下来地自由的,可是到处受到束缚。那种自以为给别人当主子的,反倒比别人更是奴才。这个转变是怎样造成的?我不知道。怎样才能使它合法?我认为能够解决这个问题。
假如我只考虑暴力,只考虑暴力的效果,那就可以说:当人民不得不屈服,因而屈服了的时候,那地对的;等到人民能够打碎枷锁,因而把它打碎的时候,这就更对:要知道,人民夺回自由,根据的就是那种曾经夺去人民自由的权利,所以,要么是人民有自由恢复自己的自由,要么就是过去人们并没有理由剥夺人民的自由。可是,社会秩序是一项给其他权利充当基础的神圣权利。然而这项权利并不是自然的产物,它是建立在一些约定上的。问题就在于弄清楚这些约定是什么。
(2)在所有的社会中间,最古老而且唯一自然的是家庭这个社会。连儿女也只是在需要父亲抚养的期间,才保持对父亲的从属,这种需要一终止,自然的联系就立刻消失;于是儿女解除了对父亲应有的服从,父亲解除了对儿女应有的照顾,彼此同等地进入独立状态。如果他们继续保持结合,那就不再是自然的,而是自愿的。家庭本身只是靠约定来维系的。
这种人人共有的自由,是人的本性的结果。人的第一条法则是维护自己的生存,人最先关怀的是他自己;人一达到理性的年龄,但凭自己来判别适于自保的手段,就立即从而成为自己的主宰。
因此家庭可以说是政治社会的最初模型:首领就是父亲的形象,人民就是子女的形象;既然都生来平等、自由,就只有为了自身的利益才让渡自己的自由。全部区别在于:在家庭里面,父亲对子女的爱抵偿了他对他们照顾,而在国家里面,首领对于他的人民没有这种爱,则代之以发号施令的乐趣。
格老秀斯否认人类权力的树立都是为了被统治者的利益:他举出奴隶制为例。他最常用的论证方式,是一贯地用事实证明权利。我们可以采用一种更合理、但是并不更有利于暴君的说法。
依照格老斯秀的说法,究竟是全人类属于一百来个人,还是这一百来人属于全人类,是可以怀疑的:在他的书里面,他似乎倾向于前一种说法;这也是霍布斯的意见。象这样看来,人类就分成了一群一群的牲畜,每一群各有其首领,首领是为了吞食它们而守护它们的。
正如一个牧人具有一种高于其牲畜的本性,身为人民首领的民牧们也具有一种高于其人民的本性。根据费隆的报道,加利古拉皇帝就是这样证明的;他依据类比,颇为顺当地得出结论说:国王都是神明;或者说:人民都是牲畜。
这位加利古拉的论证使人想起霍布斯和格老秀斯的论证。亚里士多德在所有的这些人之前也曾说过:人并不是天然平等的,而是有些人为当奴隶而生,另一些人为治人而生。
亚里士多德说得有道理,但是他把结果当成了原因。奴生子都是为当奴隶而生的,这是最确定不过的事实。奴隶们在樊笼中失去了一切,直到失去走出樊笼的愿望;它们受自己的奴隶生活,就象攸利西斯的伴当们爱当牲畜一样。如果说有天生的奴隶的话,那是因为已经有了违反天性的奴隶的缘故。暴力造成了最初的奴隶,他们的怯懦则使奴隶绵延不竭。
(3)强者也决不会强到可以永远当主子,除非他使自己的暴力转化为权利,使屈从转化为义务。这就是所谓强者的权利;这种权利表面上看来是出于讥讽,实际上却被当作原则确立了。可是难道永远不会有人向我们说清这个名词不成?暴力是一种肉体上的力量:我可看不出从暴力的结果可以产生出什么道义上的性质来。向暴力屈服是迫不得已,决非心甘情愿;这样做充其量也只是出于深谋远虑。在什么意义上,屈服居然能够是一种义务呢?
我们暂且假定有这种所谓的权利。我说从这里面只能产生出一种不可解的谚语;因为只要是暴力造成了权利,原因一改变,结果就跟着发生改变:任何暴力,只要超过了以前的暴力,就继承了它的权利。只要不服从可以不受处罚,不服从就可以是合法的;既然强者永远有理,问题就只在于设法使自己成为强者。可是,一种权利随着暴力的终止即行消失,又成其为什么权利?如果必需迫于暴力才会服从,人们就无需乎由于义务而服从了。由此可见,权利这个名词丝毫没有给暴力强加上什么东西;它在这里是毫无意义的。
你要服从权力。如果这话的意思是说:你要向暴力屈服,那么这条诫虽好,然而是多余的;我保证决不会有人违犯它。一切权力都来自上帝,我承认这一点;可是所有的疾病也都来自上帝:这是不是说就不许请医生呢?要是有个土匪在树林子角落里劫住了我,是不是我不仅迫于暴力应当交出钱包,而且在可以免交的时候我也凭着良心有义务把它交出?因为他手里拿的枪毕竟也是一种暴力啊。
所以我们还是承认:暴力并不产生权利,我们有义务服从的只是合法的权力。这样总算回到我原来的问题上来了。
(摘自《社会契约论》1-3,王太庆译)
2.[约定是人间一切合法权威的基础]
(1)既然任何人都没有一种权威驾驭他的同类,既然暴力并不产生任何权利,那么剩下来的就只有约定可以作为人间一切合法权威的基础。
格老秀斯说,既然个人可以转让自己的自由,去当一个主子的奴才,为什么全体人民就不能转让他们的自由,去当一个君王的臣属?这里面很有一些名词意义含混,需要解释;我们可以举转让一词为例。转让就是赠送或出售。然而,一个人给别人当奴隶并不是赠送自己;他至少是为了活命而出卖自己:可是全体人民为什么要出卖自己呢?一个国王根本不能供应他的臣民生活,他只是从他们那里取得 他自己的生活;根本不能供应他的臣民生活,他只是从他们那里取牧师他自己的生活;按照拉伯雷的说法,一个国王是过不了清苦的日子的。那么,臣民把自己的身子奉送给别人,难道是以别人也攫取他们的财产为条件吗 ?我可看不出有什么东西剩下业保留他们的。
有人会问,专制君主为他的臣民保证国内安宁。就算为此;可是,如果他的野心给他们带来战争,如果他贪得无厌,如果他的官吏们横行霸道,如果使他们受教育到的痛苦有甚于内乱,试问他们从这种安宁里面又得到什么好处呢?如果这种安宁本身就是他们的一种灾难,他们从这里面又得到什么好处?人们在监牢里生活得也很安宁,难道就可以说坐牢很好?被关在独眼巨人的山洞里的希腊人在那里生活安宁,他们是在等待着逐个被吃掉的。
说一个人别地条件地奉送其自身,这话是荒唐到不可思议的;这样一种行为不是合法的,也是没有价值的,这只是因为这样做的人丧失了理智。说全体人民做这种事情,那是假定全体人民发了疯:疯狂是不能产生利权的。
纵然每一个人都可以转让其身,他也不能转让自己的儿女;他们生下是人,是自由的;他们的自由属于自己,除了他们自己以外,谁都无权处置他们。在他们达到理性的年龄之前,父亲可以为了他们的生存,为了他们幸福,以他们的名义签订一些条款,但是决不能无可挽回地、毫无条件地把他们奉送别人;因为这样一种赠送违反了自然的目的,同里也越出了做父亲的权利范围。因此一个专断的政府若要取得合法地位,必需让每一代的人民都能当家作主,决定对它的取舍:可是这样一来这个政府就不再是专断的了。
放弃自己的自由,就是放弃自己做人的资格,放弃人的权利,甚至于是放弃自己的义务。一个人放弃了一切,是不能又什么东西作补偿的。这样一种放弃与人的本性不相容;使自由的意志失去全部自由不得,就等于使自己的行为失去全部道德价值。总之,订立一项约定,使一造具有绝对权威,使另一造无限地服从,乃是空洞而且矛盾的。我们说一个人有权要求一切,可不是显然认为他毫无义务可言吗?这种单方面的条件,既非等价,也不是上交换,,岂不是引起行为的无效吗?因为不管我 的奴隶有什么权利反对我,既然他所有的一切属于我,他的权利就是我的;试问这种我反对我自己的权利,岂不是一句毫无意义的空话吗?
(2)我认为人们曾经遇到过这样一个局面:自然状态中各种不利于人们生存的障碍,在阻力上胜过自然状态中每个个人能够用于自保的那些力量。这样一来。这种原始状态就再也不能继续一致行动。
这一合力只能产生于许多人的协同一致;然而每个人的力量和自由既是他自保的基本手段,他怎样能够把它献出来而不致损害自己,不致忽略对自己应有的关怀呢?这个困难,按照我的看法,可以表达为这样几句话:
“找出一种联合的方式,以全部的共同力量来捍卫和保护每一个参加联合者的人身和财产,而通过这种方式,每个人虽然与所有的人相联合,却只是服从他自己,并且仍然同以前一样自由。”
这项契约的条款是由缔约的本性严格规定了的,稍加改变就会使它们流于空洞,归于无效;因此,这些条款虽然也许从来没有正式宣布过,却到处都是一样,到处都得到无言的接受和承认,以致于社会公约一旦受到破坏,每个人就马上恢复了他原有的权利,收回了他天然的自由,而丧失掉他放弃天然自由而获得的那约定的自由。
这些条款正确地加以理解,可以归结为单独的一条,就是:每一个参加联合者连同其一切权利全部转让给整个公社;因为首称,每 个人都有把自己整个奉献了,条件对于所有的人是平等的;既然条件对于所有的人是平等的,也就没有一个人起意使它不利于别人了。
其次,既然转上是无保留的,联盟也就是完满到无以复加的。没有一个参加者再有任何抱怨的地方;因为如果还要某些权利留给个人,在个人与公众之间既然没有一个能够审判的共同上级,而每一个人在某一点上既是自己的裁判者,就会马上在所有的事情上都作出这样的要求了,联合就必然会变成暴政或者徒托空言了。
最后,每个人既然是把自己交给所有的人,也就不是交任何一个人;而人们既然把支配自己的权利交了出来,也获得了同样的权利支配所有的参加联合者,好那么也就得到了与自己所失去的一切等价的东西,而又得到更大的力量保持自己的所有物。
因为如果撇开社会公约中非本质量东西,就会现可以把它归结为下面这几句话: 我们每个人都共同把自己的人身和全部力量放在总的意志的最高指挥之下;我们还接受每一个成员作整体的不可分的一部分。
立刻,这种联合的行动就产生出一个道义上的集合体,来代替每一个订约者的个别人身,这个集合体由全体大会票数相等的成员组成,它有这同一行为得到了它的统一性,它的共同自我,它的生命,以及它的意志。这个共同的人身廉洁是这样有所有其他的人身联合形成的,过去称为城邦,现在则称为共和国或政治体,它的成员在它消极的时候称之为国家,在这积极其时候称之为主权者,把它与它的同类相比较时则称之为公民,这是指参与主权的身分,又称为臣民,这是指服从国家法律的身分。但是这些名词常常是混淆的,互相通用的;在以十分精确的意义使用时知道加以区别也就能了。
(摘自《社会契约论》4。6王太庆译)
3.[人间不平等的起源]
(1)社会与法律的起源就是如此,也可以说应当就是如此。它们把新的羁绊给予弱者,把新的力量给予富人,把所有权和回的权利,并且为了某些野心家的利益,使全人类从此以后承受着劳苦、奴役和贫困。
……社会一起初只是由一些一般的约定构成,这些约定是所有的个人所必须遵守的,公社则向每一个人充当约定的保证者。一定要等到经验证明,这样的一种组织是多么无力,只有公众才能作罪行的见证人和裁判者,罪犯是多么容易逃避服罪和受罚;一定要等到人们以无数种办法规还了法律;一定要待到不便和紊乱层出不穷,最后人们才想到把公共权威这个危险的仓库托付给一些人去掌管,才委派官吏去监督人民决议的执行。……
因此,人民举出首领是为了保障自己的自由,而不是为了奴役自己;这是无可争辩的,也是一切政治权利的基本准则。……
在这些各式各样的政府里面,所有的官职一起初都是选任的;在财富尚未举足轻重的时候,遴选的标准是:可以造成一种天然权威的功勋,可以产生办事经验的年龄,以及运筹决策的沉着稳重。希伯来人的长老,斯巴达的耆宿,罗马的元老院,以及我们的seigneur[老爷]这个字的辞源,都表明了在从前年高是如何受尊敬。当选的越是年高的人,选举的次数就变得越频繁,选举的纠纷就越突出;阴谋舞弊的事情发生了,狐群狗党形成了,各党各派互相倾轧了,内战爆发了;最后公民们的鲜血作了所谓国家的牺牲品,人们面临重新陷于昔时无政府状态的前夕。大老们利用了这些情况来巩固他们在家族中的地位;人民已经习惯与服从、安静和生活上的安逸,已经不能打碎自己的枷锁,也就同意听人加重对自己的奴役来买安了。就是这样,业已成为世袭的首脑们养成了一种习惯,把他们的官职看成自己的一项家产,把自己本的看成国家的业主,而他们当初只不过是国家的官吏而已;他们也因此养成了习惯,把自己的国人称作自己的奴才,把他们当作牲畜列入自己所拥有的物品,把自己称为神明的侪辈,称为王中之王。
如果我们就这些不同的变革本追溯不平等的 发展进程,我们就可以发现,法律和所有权的制定是他的第一个阶段,官职的设立是第二个阶段,最后的第三人阶段是合法的权力变为专制的权务,因此,贫与富的状态是第一个时时期的所可的。强与弱的状态是第二个时期所认可的,第三个时期所认可的则是主与奴的状态,这是不平等的最后阶段,也是其他各个阶段最后结束的阶段,一直到一些新的变革把这个政府完全打碎,或者使它重新恢复合法的制度为止。
……这个最后的转化以前的时代,乃是骚乱频仍、重重灾难的时代:而到了是最后,一切都被妖魔吞噬了。人民再也没有首领,再也没有法律,而只有一些暴君了。从这个时刻起也就再也没有风化与美德的问题了。因此任何地方只要外在专制统治之下,就cui exhonesto nulla spes [谁也不能对正直存任何指望了],它是不能容忍任何别的主人的;只要它一说话,就不用去问公正和义务;极度盲目的服从,乃是奴隶们留下来的唯一美德。
这就是不平等的最后阶段,也就是结束循环、接触到我们原来的出发点的极端;在这里,所有的个人又变得平等起来,因为他们一文不值,因为既然臣民除了主子的意志以外别无法律,主子归于消失;在这里,一切又重新回到那条唯一强者的法律,因而也就是重新回到一个机关报的自然状态,其所以与我们当初的那个状态有所不同,就在于前者是纯粹的自然状态,其所以与我们当初的那个状态有所不同,就在于前者是纯粹的自然状态,后者是腐化过度的结果。除此以外,这两种状态几乎有什么差别,政府的契约被专制制度彻底撕毁,因而专制君主只有在他还是强者的时候才是主子;一到人们能够把他撵下台的时刻,也就抱怨暴力了。以绞死或废黜一个暴君的暴动,乃是一件与他昨天处制臣民生命财产的那些暴行同样合法的行动。支持他的只有暴力了,推翻他的也只有暴力。万事万物都是象这样按照自然秩序进行的;不管这些短促而且频繁的革命的结果如何,谁也不能抱怨别人不公正,而只有怪自己不识相,或者怨自己倒楣。......
对于不平等的起源和发展,政治社会的成立和流弊,我已经就这些方面之能从人性中推出的范围内,单凭理性的光芒,不管那些赋予主权权威以神权认可的神圣教义,努力作出一个说明。从这个说明可以得出以下的结论:不平等在自然状态中几乎不存在,是从我们各项能力的发民中、从人类心灵的进步中取得其力量和成长的,最后更通过所有权和法律的制定而变成巩固和合法的。这不是可以得出这们的结论:仅仅为制定权利所认可的精神上不平等,只要与肉体上的不平等不以同样的比例符合一致,就与自然权利相抵触;这一区别充分地规定了在这一方面我们对于流行于一切文明民族中的那种不平等应当作何想法;因为幼者号令长者,愚者领导贤者,一小撮人坐拥金城,大多数饥民无以生存,显然是与自然相违背的,不管对自然法下什么样的定义。
(选自《论人间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下篇,王太庆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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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四川人民出版社《西方人权学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