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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尔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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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尔维修(Claude-Adrien Helvetius,1715-1771),18世纪法国唯物主义者,主张感觉是一切知识的来源,也是全部精神活动的原动力。他出身宫廷医生家庭,早年就受命为包税官,因而成为富豪。由于接触实际,他见到封建专制制度的腐败,同情当时的第三等级,接受封德奈尔和毕丰的影响,以及伏尔泰的教导,认认物质利益决定人的行动,但又认为意见支配世界。他主张人的幸福就在于拥有财产、生命和自由,财富的分配必须平等。主要著作有《论精神》、《论人的理智能力和教育》。
1.[劳动使人幸福]
人们又饥又渴;他们需要跟妻子同床,需要睡眠,等等。一天二十四小时,他们用十到十二个小时来满足这些需要。一旦满足了这些需要,从卖兔子肉的商人到王公,就是同样幸福的。
大家空说富豪大户的伙食比小康之家的伙食精美。工匠吃得好吗?他满意。不同的人有不同的饭菜,这就证明如我所说过的那样,佳肴美味是家常便饭。
那些每天用十到十二个小时来谋求生活必需品的小康之辈,是同样幸福的。至于其余的十到十二小时,也就是说,那些把新生的需要与已满足的需要分开的时间,如果那些人一般地加以利用,如果几乎所有的人都用来劳动,以谋取必要的金钱来满足自己的需要,谁会怀疑他们不是享受着同样的幸福?那奔跑的驿吏,拉货的马夫,记账的店员,都在各自的状态中奔赴同样的目标。所以,他们在这个意义下是同样地在利用自己的时间。
游手好闲的纨绔子弟是这样吗?他们的财富使他们无需劳动就得以满足自己的一切需要,一切爱好:这一点我同意。他们更幸福吗?不。大自然并没有特别照顾他们,让他们的饥饿、爱情等需要成倍地增加。可是,这些富豪以比较讨人喜欢的方式填满了那个分开新生需要与已满足需要的空挡吗?我怀疑。
工匠毫无疑问是要劳动的。游手好闲的纨绔子弟却讨厌劳动。这两件坏事哪一件最坏?如果说劳动一般地被人看成坏事,那是因为在大多数政府管辖下,人们只有拼命劳动才能挣得生活必需品;那是因为劳动的观念总是使人想起痛苦的观念。
然而劳动本身并不是一种痛苦。习惯不是使我们劳动起来容易吗?我们劳动惯了不是并不感到过分劳累吗?正好相反,劳动是件好事。那些发了财的工匠还在继续于他们的营生,年纪大了干不动是还非常遗憾!习惯使每一样事情都能讨人喜欢。
在执行公务、做手艺、操持行业、发挥才能的时候,那从事审判的官员,打铁制锁的匠人,奔走传达的门房,填词作曲的诗人和音乐家,全都尝到几乎同样的快乐,在不同的工种中发现同样的办法来排除厌倦的恶果。有事做的人是幸福的人。
(摘自《论人第八节,王太庆译》
2.[人的不幸福就在于财富分配得不平等]
几乎所有的人和民族都普遍地不幸,这种不幸是由于他们法律不完善,由于财富分配得太不平均。在大多数王国中,只有两个公民阶段:一个无衣无食,另一个醉饱欲死。
第一个阶级只有靠过度的劳动才能满足自己的需要。这种劳动对于所有的人来说都是一种肉体上的痛苦,对于某些人来说则是一种刑罚。
第二个阶级生活阔掉,但是也生活得无聊苦闷。然而,厌倦无聊是一种赤贫几乎同样可怕的痛苦。
因此在大多数帝国里只应当住着不幸的人民。怎样做才能使那些地方恢复幸福呢?减少一些人的财富,增加另一些人的财富,使穷人处在一种小康的状态中,能够凭着七八小时的劳动充分地满足增加和家属的需要。这样,他就变得几乎尽可能地幸福了。
那时候,在肉体快乐方面,他就尝到了富豪的一切快乐。穷人的胃口从本性上说就是财主的胃口;用一句流行的谚语来说,就是:阔人也下吃不了两顿。我知道有一些费钱的享乐超出了普通小康之家的能力范围:但是总可以用一种同样愉快的方式填补一个已满足的需要与一个新生的需要之间的空拦,也就是一顿饭与另一顿饭之间的空栏。在一切明智的政府治理下,人们满足需要的时刻可以享受同样的幸福,在一个已满足的需要与一个新产生的需要之间的时刻也可以享受同样的幸福。然而,如果人生只是这两类时刻的总和的话,小康的人就会像我打算证明那样,能够在幸福方面与最有钱、最有势的人相等。
但是,良好的法律是否能够使所有的公民都有处在这种为幸福所必需的小康状态中呢?现在这个重要的问题就归结在这件事情上。
(摘自《论人》第八节,王太庆译)
3.[人的幸福在于拥有财产、生命和自由]
(1)在大多数国家的现状之下,假定受到财产过分不平均的打击的政府要想把它重新分配得比较平均,当然会有千万重障碍要克服。这样一种以智慧拟定的计划,只应当、也只能够通过一些继续不断的、不知不觉的改变来执行;但是这些改变是可能的。
假定法律给所有的公民指派若干财产,这将使穷人摆脱贫困的恐惧,使富人摆脱厌倦的厄运。这样将使穷人和富人都更幸福。
但是我们是否以为,制定了这些法律以后。人们虽然在财富或权力方面不平等,却相信自己是同等幸福的?在现在的教育之下,最使人们相信的无过于此了。为什么呢?因为在他们童年的时候,人们就把财富的观念与幸福观念联系在他们的记忆中;因为几乎在所有的国家里,都在他们的心里深深地印下了这个观念,就是他们一般地只有靠过度的劳动才能满足其迫切经常的需要。
在一个以高明的法律治理的国家里是否会如此呢?
如果说野蛮人把金钱和地位看成最卑下的蔑视对象,那么,极端富有的观念就不是必然联系在极端幸福的观念上。那么我们就可以对它们形成各异的、不同的观念;就可以向人们证明:在构成人们生命的那一系列瞬间中间,如果凭着治理他们的政体,人人都有把自己的财产、生命和自由的所有权与某种小康状态结合起来,就会人人都同等地幸福。由于缺少良好的法律,才处处燃起贪图巨富的欲火。
(2)如果习惯使劳动变得容易起来,如果我们总是毫不费力地做每天照例要做的事情,如每一种取得快乐的手段都能算是一种快乐,那么一笔中等的财产既然迫使人去劳动,也就使人享着这幸福,因为劳动总是以最为愉快的方式填满了一个满足的需要与一个新产生的需要之间的那段时间,因而填满那被人认为在人们的幸福方面最不平等的每天12个仅有的小时。
要是一个政府允许它的臣民拥有他们的财产、生命和自由呢?要是它制止国民财富分配过分不均等呢?要是它保持每一个公民处在某种小康状态中呢?那它就使每一个人都有办法过几乎可能幸福的生活了。
(摘自《论人》第八节,王太庆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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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四川人民出版社《西方人权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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