狄德罗
狄德罗(Denis Diderot,1713-1784),18世纪法国唯物主义者,百科全书派的主要代表。他出身手工业者家庭,深受英国经验主义者的思想影响,相信科学技术力量,为此编辑了集自然科学、机械工艺与人文科学三方面知识的《百科全书》。他的唯物主义带有一定程度的辩证法思想因素,包含转化的观念。他站在当时法国的第三等级立场上,持国家起源于契约的观点,以为君主的权力来自人民协议,君主如果不顾人民的利益独断专行,就丧失了掌握政权的理由。他认为个人在政治上应当是自由的,在产品分配上应当是平等的,符合人性要求的就是自然权利。他的著作有《哲学思想录》、《对自然的解释》、《关于物质和运动的哲学原理》、《达朗贝和狄德罗的谈话》、《百科全书》条目等。
1.[人人享有自由的权利]
没有一个人从自然得到了支配别人的权利。自由是天赐的东西,每一个同类的个体,只要享有理性,就有享受自由的权利。如果说自然树立了某种权威,那就是父权;可是父权有它的限度,在自然状态中,只要儿女一能自立,父权即行结束。其它任何权威,全部出于一种异于自然的来源。只要仔细考察,总归会给任何一种权威追溯到两个来源之一:或者是出 于垄断权威的人的实力和暴力,或者是由于服从权威的人们根据他们与被他们授予权威的人之间所订立或假定的一种契约,表示同意。
凭借暴力取得的权务只不过是一种篡夺,只能维护在支配者的实力胜过服从者的实力之际;因此,如果后者反过来变得十分有力,使人屈服,他们就跟压制他们的人一样有权、一样有理做这种事。就是造成权威的那个法则,这时将权威破坏。这是最强有力的法则。
有时候凭暴力树立起来的权威改变了性质:这是当它取得屈服者正式同意而继续维护存在的时候;但是这样一来它就归入我要讲的第二类了;原来的篡位者这里变了成君王,不再是僭主了。
来自人民同意的那种权力,必定要有一些条件使它的行使合法,有益于社会,有利于邦国,并且使它固定,把它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因为人不应当也不能够把自己完完全全、毫无保留地交给另一个人,这是因为有一个至高的主宰在一切之上,唯有这个主宰,人才完完全全属于他。神的权力才是永远对创造物直接行使的,这位主宰既妒忌又专制,是从不丧失他们的权利,也不转让他的权利的。他为了公共福利,为了维护社会,允许人们在彼此之间建立一种从属制度,允许他们服从其中的一个人;但是他们愿意 这种服从是凭理性、有节制的,而不是盲目的、毫无保留的,为的是不让人们篡夺创世主的权利,……
所以,真正的、合法的权力必定有限度。圣经上也向我们说:“你们的服从要合乎理性”(Sit rationabile obsequium vestrum)。“任何来自神的权力都有是一种有节制的权务”(omnis pitestas a Deo ordinata est).因为这两句话应该这样来理解;要按照正理,按照字面的意义,而不要按照下流的、阿谀奉迎的解释;这种理解断言:一切权力,不管是什么权力,都来自神。那么说,难道就没有不义的权务?难道就没有一些权威,远非来自神,违反着神的命令和意志而树立起来?难道篡夺者有神赞成他们?难道应当事事听从凌辱真宗教的人?难道为了堵住愚蠢行为的嘴,反基督的权力就会合法?……
君主从他的臣民本身取得支配他们的权威;这种权威是受到自然法和国家法的限制的。自然法和国家法乃是臣民服从政府或者必服从政府的条件。这些条件中的一个条件就是:知识凭着人民的选择和同意,才有支配他们的权柄或权威,君主决不能运用这种权威来破坏那个使他获得权威的法规或契约:只要一破坏这种契约,他就会对自己不利,因为他的权威只有凭着树立权威的那种资格才能任意行使权力,任意处置他的臣民们。……
此外,政权尽管一个家族所继承,掌握在一个单独的人手里,却不是一件工人的财产,而是一件公共的财产,因此它决不能离开人民,它在本质上只属于人民,仅仅为公民所固有。……并不是国家属于君主,而是君主属于国家;统治国爱的权务之属于君主,只是因为国家选择了君主来统治,只是因为他负有给人民管理各项事务的义务,只是因为人民根据法律有服从他的义务。
(摘自《百科全书》“政治权威”条,王太庆译)
2.[人必须自由,产品的分配必须平等]
只有人和土地是真正的财富。人没有土地就一文不值,土地没有人也一文不值。
人通过数目而具有价值,一个社会的人数越多,它在平时就越有理,在战时就越可畏。所以一个君主要密切关注臣民的繁殖。他拥有越多的臣民,就会有越多的商贾,越多的工匠,越多的兵丁。
他所统治的人中间如果有人不愿生孩子,愿意 毫不惋惜地放弃生命,那他的景况就不妙了。
光有人还不够,要有灵巧、结实的人。
如果人们品行端正,国家的治理就会陷于再糟糕不过的状态 ,丰收对于一个省分来说有时候会变成比荒年更可怕的灾难。......
应当减少奢侈品工匠和仆役的数目。为奢侈摆阔雇佣人物,在某些情况下是无利可言的;为贪图享受而奴仆成群,则在任何情况下都有损无益。应当对仆役课以贻误农耕之税。
农夫是国家里面最辛苦的人,如果得不到温饱,必定会埋怨他们的国家,或者死在那里。说农夫富足了就会跑掉,那是一个无知的、而且残酷的人的说法。
人们急于取得某种身分,只是由于希望过舒服日子。是过舒服日子把他们拉到那种身分上,使他们得到那种头衔的。
只有在利益大于工资的时候,雇人才是适合的。一国的财富就是它的全部劳动的大于工资的产品。
纯产品越多,分配得越平等,国家就治理得越好。分配得平等的纯产品,要比数量更多但是分配不平等的纯产品可取,因为后者会使人分为两等人,一等人坐拥金城,另一等人饥寒欲死。
(摘自《百科全书》“人”条,王太庆译)
3.[自然权利是符合人性要求的]
......如果我们认定个人无权决定什么是正直的,什么是不正直,那我们到哪里去解决这个大问题呢?到哪里?到人类面前。只有人类才能解决这个问题,因为最恰当的只有人类所具有的感情。个别人的意志是靠不住的,可以好可以坏,总的意志则永远是好的:它从来没有欺骗过,也永远不会欺骗。......
个人应当秉承总的意志,才知道做人、做公民、做臣民、做父亲、做儿子应当做到什么地步,才知道自己在什么时候适于生,在什么时候适于死。要依照总的意志来规定一切义务的界限。你就拥有最神圣的自然权利,对那些全人类都无异议的事情行使。是总的意志照亮了你的各种思想、各种要求。凡属你所设想的,凡属你所思考的,如果合乎总的、共同的利益,那就是良好的、伟大的、高尚的、崇高的。你们人类的个别品质,无非就是你要同类为了你的幸福和他们的幸福而具有的品质。
......你要经常地说:我是人,除人类的权利之外,我没有别的真正不可让渡的自然权利。......
如果你仔细地思考上述的一切,你就会确信:
一、只听自己个人的意志的人是人类的敌人。
二、总的意志就是每个个人身上的一种纯粹的内心活动,它在感情科学的议论人可以对他的同类要求什么,以及他的同类要权要求他什么。
三、总的意志这种对于人类和共同要求的考虑,就是一个社会中个人对个人的行为应守的规则,就是一个人对他列身的社会的行为应守的规则,就是他列身的社会对其他社会的行为应守的规则。
四、服从总的意志民维系要求社会的纽带,连那些有罪人组成的社会也不例外。天哪,美德真是美到无以复加,连窃贼在贼窝内部也要尊重它。
五、法律应当为一切人而制定,不是为一个人的......
六、既然有两种意志,一种是总的,一种是个人的,总的意志永远不犯错误,那就不难看出立法权为了人类的幸福应当以总的意志为归依,我们应该尊敬世界上那些庄严的人。因为他们的个人意志与总的意志合而为一,同样有权威性,同样不可能犯错误。
七、我们在一个永恒的流变中确立了种类的概念时,自然权利的性质就不会改变了,因为它永远是联系到总的意志上,联系到整个人类的共同要求上的。
八、公道之于合法,有如原因之于结果,换句话说,合法无非就是宣布出来的公道。
九、最后,以上的这些仔论在讲理的人看来是很明显的,那种不愿讲理的人是放弃了做人的资格,应当是违反自然的东西。
(摘自《百科全书》“自然权利”条,王太庆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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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四川人民出版社《西方人权学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