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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尔巴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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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尔巴赫(Paul-Henri Ditrich d’ Holbach,1723-1789),18世纪法国唯物主义者。出身于德国平民家庭,后随父移居法国,受英国经验主义影响,产在狄德罗的主持下参加《百科全书》的编篡工作。他是形而上学唯物主义的集大成者,以无神论著称,其著作大都有匿名在外国发表。他认为人的权利就在于自由地运用自己的才能去谋求幸福,但权利必须受理性的限制,自由要受到法律的制约。他的主要著作有《自然的体系》、《自然政治》、《社会体系》、《普遍道德学》、《揭穿了的基督教》、《神圣的瘟疫》等等。
1.[人的权利或自由受公道限制]
道德学真正说来向人们推荐唯一的一种美德。社会动物的唯一义务就是为人公道。公道是卓越的美德,是给其他美德作基础的。我们可以给公道下一个定义,认为它是一种意志,或一种习惯性的或持久的心情,支持人们享有自己的权利,为他们自己做一切我们愿意为我们自己做的事情。
人的权利就在于自由地运用自己的意志,运用自己的才能,去谋取自己的幸福所必须的东西。在自然状态中,鼓励的人有权采取一切他人认为合适的手段,去保存自己和谋求福利,而不损害别人。可是即便在自然状态中,人的权利也受到理性的限制,理性规定他只能把自己的才能用在自保和谋求自己的真正幸福上。任何一个人,除非发了疯,或者身体出了大毛病,是无权伤害自己或者要自己的命的:任何一个明白事理的人都有义务对自己公正,他在这方面的权利是自然所规定的;甘心损害自己,就不是行使自己的权利或自由,而是滥用它。
在社会状态 中,人的权利或行动自由受到公道的限制;公道向他指出,他们的行动只能合乎社会的福利,只能有利于人群,因为他们是社会的一分子。生活在社会里的人,如果行使自己权利、自由时有损于同社会的人,那他就是不公道的。因此,社会人的权利就在于他所行使的自由符合他对同社会人的公道。
公道并不取消人们谋求自身幸福的自由或能,只阻止人们行使这种权利时损害社会应当维护的众人的权利。所以,过社会生活的自由,就是每个公民可以行使而不损害同社会的人的那种权利。行使损害别人的权力是不公道的,称为放肆。每一个人,如果只考虑他自己的权益,放纵他的情欲,就可以是不公道的,蔑视别人的权利,对他们不利;因此为了一切人的公益,社会责成他恪守对别人公道的义务,对他的行为作出规范,使它符合总的利益。
就是凭着法律,社会才能规范其成员的活动,不让他们彼此损害。法律就是社会的意志,就是社会向它的每个成员发布的行为规则。法律就是社会的意志,就是社会向它的每个成员发布的行为规则,责成他们共同遵守公道要求他们担当的义务,不让他们在行使自己权利时互相打扰。
法律要是地支持每个社会成员享有其权利,要是保证成员不受任何侵犯,要是保障人人都能安享受身自由,安享自保和幸福所必须的利益,那就是公道的。这些事情,就是社会对全体成员同等保证的。它对他们之所以有权威,无非是因为它有大家谋求好处:这个社会如果符合社会的目的,也就是说,如果它有利于它许给成员的幸福,那就是公道的。
(摘自《普遍道德学》第二卷第二章,王太庆译)
2.[自由是受法律制约的]
虽说人民的幸福所必需的无过于自由,那些着意于统治人民的人却总以为最好不让人民自由,那样才有放纵自己的情欲。专制的根源是出于人的内心深处的:他如果在公道或势力的驱使下,力图使自己不受别人支配,就要求把别人制服,希望迫使他们听从自己的看法。只有一种高明的量性,才可以治愈那种令人头痛的偏见,使人感觉到,要想获得真正的权利,或者对同类行使合法的权威,就只有为他们谋得好处,向他们表现美德才行。君主中间大多数是不懂这些真理的:他们觉得把臣民突然置于奴役之下最干脆,无须兜大圈走远路,花费辛苦、连续劳动,去求得长治久安的长策,学会为政持平,不再以为这是不合自己个人利益的。
专断的权力,专制制度,或者那种置国家于自己的意志和狂热支配下的能力,一般是君王们野心追求的东西,是他们的欲望中心,是他们努力的目的。他只有在一切都听自己妄为时候,才认为自己有力、幸福、伟大;一发现社会上在某种阻力在抵制自己的情欲,就觉得自己软弱不足道了。国王们忙碌的只是想方设法去满足自己的一时爱好 ,不能把眼光放到将来上,不断地受到大臣们的煸动,而这批大臣为了自己施暴政,总是想方设法要把自己的主子造成暴君:这样的国王根本不知道自己的真正利益决不能与国爱的利益分开,他们并不感觉到,世界上的任何权力如果不对自己加以限制是决不会牢靠的。
由于君主们的错误思想,几乎在所有的时候,所有的国度,都连继发生着人民与君王的斗争:人民的努力保卫自己某些方面的自由,君王则意图把自由完全取消。在这场战争种的者一般是占上风的:各国的王爷们总是拥有各种有效的手段,可以决定人们一同完成官方的意图。他们 到处都有,有的是军阀,有的是财阀,有的时支配荣誉和恩宠的人,全都一样,因此他们有办法粉碎臣民的名誉,使他的功劳无人重视;他们造成 臣民的利益分歧,这样分割开来的各族就只能低抗一种很弱的阻力,挡不住他们的首领加倍的势力,首领们的意志是不变的;他们一会儿用强力,一会儿用狡诈;他们的恩威并施;他们的狼子野心永远地在追求它的目的。一刻都不忘怀。人民如果还保留着某些办法,可以象那些立志维护人权的人所建议的那样,用自然权利来保卫自己,那就走运了。
但是,尽管战斗双方远非势均力敌,倒也有些国度的人民纵然并非由于明智,却得力于环境,虽不能保持全部、牢靠的自由,至少可以保持或恢复一部分自由:这份自由使他们得到好主子的权务之下。然而到现在为止,各个民族所得到的只是一种不牢靠的自由;这种自由并非建立在坚实的基础上,可以随时失掉那些自以为最自由的民族向我吹嘘,强调他们拥有完美的法制,却显得远没有对自由形成一个正确的观念,不能把自由与无政府和放肆分开,不知道怎样使自己的自由不可动摇。
古代人虽然非常热衷于自由,却并没有给我们传下什么精确的自由观念。这个自由对于他们来说,常常和对于现代人一样,只不过是一个含混的字眼,只不过是我们不加定义地崇拜的一个未知神明。在雅典人看来,自由不过是一批虚浮轻荡、游手好闲、不讲信义、冷酷无情而又心情愉快的人的那种放荡不羁,他们常常犯下最邪恶的罪行,完全违反自己的真正利益,却以为是行使自由。一个用贝壳放逐法和毒药处罚有功、有德的人的民族,一个迫害阿里斯底德们、苏格拉底们、福基恩们的民族,能有什么样的自由?
罗马人从仅仅是国王的时候起,就自以为是自由的。可是他们受了一个字眼的蒙骗,在整个共各国时期,确实一批不安静的、喧闹的奴才;他们时时刻刻受到野心军官的鼓动,很明理由地的对着元老们和贵族们,认为这两种人对护民官重利盘剥,行使最残酷的暴政。后来由于忍耐不了这两种人的约束,在一系列的内战和血腥流放之后,这些骄傲的罗马人被他们的怒火削弱了,终于倒在一个督政官的桎梏之下,由督政官把他们当作遗产转交给那些拙劣的皇帝;在皇帝的统治下,这批反对国王名义的人终于成了驯服的奴才,非常满足于面包和看戏的待遇,心中再也不能唤起自由的意识。
大家向我们指出滂贝们、加图们、西塞罗们、布鲁图斯们是罗马自由的捍卫者和殉道者,可是细看事实就会发现,他们只不过是暴虐的元老院的不义要求的保卫者和牺牲品。元老院的野心勃勃的凯撒声称要解放他的同胞们,于是借口把祖国救出压迫它的贵族专政,在他的军团的支持下把祖国投进了他自己的牢笼;这样一来,那最自由的人民就变成了一位充满勇气和机智的公民的志愿奴隶。这位公民大大方方、体体面面、战绩辉煌地赢得了胜利之后,是秀明白利用自由的美名来给人民永远套上锁链的。
由于对自由没有真实的看法,各国人民一般地都成了野心家们的欺骗对象,那批人显然是牺牲祖国来满足自己的野心的,他们意图自己在国内占显赫地位。政治团体的派别,可以比作宗教内部的异端和争辩:参加那些派别人民对此丝毫不了解;他们互相攻击,是为了人家告诉他们那些非常重要的字眼。几乎在所有的地方,自由只不过是一个字眼,野心的骗子们利用它来号召结帮,就象祭司们利用宗教 这个字眼来煽动群众一样。骗子们是利用大众的轻信;他们鼓动大众追求职自由,只是为了他们自己得以行使最惊人的放肆。
自由,象上面说过的那样,就是要采取必要手段为自己谋福利的那种权力。这个自由是受理性限制的,也可以说受我们保存自己的利益的限制;即使在独自一人的时候,也要受这种限制。在社会状态中,公民自由的界限是固定的,对它加以规定的是公平和法律:公平不让他们损害别人,法律要使他遵守对自己同胞的义务。
因此人不管处在什么状态下,尽管他是有权利自由的,尽管政治自由是他的福利所必须的,他决不能滥用自由危险自己的福利,他就要受到惩罚:在社会中则要受法律的处分,这是既保护他的同胞,也保护他自己的。
社会之所以有用,仅仅是因为它提供一些办法给它的成员,使他们能够自由地为自己的幸福而劳动。由此可知,为执行社会意图而设立的政府该为臣民提供劳动所必须的自由,应该 用法律来保证这个自由,法律可以镇压一切意图侵犯自由的人。所以自由是一笔债,并不是一种恩惠:它是一件财物,没有它,其他一切好处不见了。社会、政府、法律之所立设立,只是为了给我们指出一条通往福利的道路,使我们不致给别人的福利制造障碍。
一个真正自由的国度里,每一个公民都在法律保护下享有为自己福利或个人利益而劳动的权利,不容许任何人违反共同利益,或者危害同胞的福利。一个社会只有在下列条件下,才是自由的,即:全体成员一律服从公道,而不服从人的意志;前者不能改变的,后者是非常容易变化的,一种正当的自由只容许每一个人有权寻求它自己的利益,而不损害另一个人的利益。只要一离开公平、美德、道德的永恒规则,就不再是自由的,就是放荡的了;那些规则,是任何制度永远不能违犯的,任何社会如果否定它们,就一定会把自己消灭。
自由并不象某些人想象的那样,就在于同胞之间的所谓平等:平等这个怪物在民主国家里受崇拜,但是与我们的本性完全不相容,本性使我们的能力不等,无论在肉体上还是在精神上全都有如此。这平等还是不公道的,从一开始就与社会的利益不相容;社会愿意 那些最有利于公共事务的人得到最大的荣誉和最大折报酬,而不因此就可以不守共同的法律,法律向所有人的发布同样的规则。真正的自由就在于符合法律,法律是补救人们的自然不平等的,也就是说,它同样地保护富人和穷人、大人物和小人物、君王和臣民。由此可见,自由是对一切社会成员同样有好处的。
人们向我们说法律应当稳定持久时,并不就是说这些法律永远不能更改:各国的环境和需要并非永远如一,它们的法律是根据这些环境、这些需要制定出不定期规范它们自己的。法律有适当的固定性的稳定性,若非得到国家同意任何人不得更改,这些法律是为国家而制定的。任何地方,如果有人做主更改法律而不经社会许可,那里就没有自由。
不管政体如何,任何地方,只要不许任何人行为放荡或触犯法律,人们就是自由的;凡是统治者可以置身于公道和法律之上的地方,人们就是奴隶。法律保障自由,并不毁坏自由;其所以要制定法律,为的是把那些意图妨害别人自由、剥夺别人权利的人双手捆紧。任何一个意图侵犯人民自由的君主都是渎职、篡权者,都是社会的敌人。自由并不给人的抗权威的权利,或者不守规则人的权利;自由给人的权利是做他应当做的事、不做他所要求的事。总之自由就是只服从法律。
一个公民反抗合法权威时并不是行使他的自由;那时他是一个丧失理智的人,破坏了那道保证他自己的樊篱。洛克说,凡是推翻公平的政府的公民,都让自己对同胞犯下严重的罪行。凡是损害法律的君主都是疯子孙,他打开了公民们身上的锁链,让自己暴露在他们的胡作非为面前。
人们的情欲应当或者为理性所抑制,或者为恐惧所制止。一人不怕地上的一切、或者不听从理性的人,应该是一个无法与别人相处的人。一个知道自由和价值的国家应泯除其首领的野心,取消它可以滥用的力量,给自己发布一些规章,如果违犯就要遇到危险,总之,显然属于社会的事情是规划自己的治理方式,以及判定这些规章是否得忠实遵守。
可是我们已经看到,只是暴行和混乱在制约着政府的建立以及政府的改革。没有经验的国家很少知道自己应当要求其君主做什么,没有必要的力量、智慧和预见来为君主发布行政的规章;制定规章的时候,总是含含糊糊,很不精确,很容易粗鲁地推广,或者很容易机灵地躲开。那些规范最高权利的法律应当非常简单、非常明确;它们对于社会幸福来说是至关重要的;在不定或可疑的情况下,只有国家才有权解释法律,推广法律,或者保障法律,总之,只有国家才有说明法律真正意图的权利。
还没有一处政体,可以使公共自由得到期适当的保障,使首领的野心得到有效的遏制。即使在那些看来非常热衷于自由的国家,自由也是很不牢靠,东倒西歪的。它被整个逐出了地球上的一些地区,那里连它的名字也无人知晓。
(摘自《社会体系》第二卷第三章,王太庆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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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四川人民出版社《西方人权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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