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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西方人权学说
 
J.杜 威
 
  杜威(JohnDewey,1850-1952),美国哲学家、心理学家,实用主义流派的主要代表。出生于美国佛蒙特州的伯灵顿。1882年获霍普金斯大学哲学博士学位。1888年起先后任明尼苏达大学、密执安大学、芝加哥大学、哥伦比亚大学教授,系主任,1929年退休后以名誉教授身份在哥伦比亚大学从事学术和政治活动。1919年5月至1921年7月,杜威曾在中国各地讲学。他早期信奉新黑格尔主义,20世纪初转向实用主义,并逐渐成为实用主义大师。他一生写了30多本著作,论文近千篇。这 所选的是他1935-1936年发表的论文,载他的论文集《人的问题》(1946)。本文阐述了他的自由主义观点,认为没有绝对的自由,在任何时候存在的自由系统总是 那个时候存在的限制或控制系统;自由和平等是不可分的,只有在平等化条件下个人才可能有事实上的自由,因此,不能放任个人主义的无限制发展,社会控制,特别是对经济力量的控制,是保证个人自由(包括公民自由)所必需的;应该适当控制资本主义和个人主义。更多地给予个人以自由,把个人的潜力解放出来。

  自由与社会控制

  (一)

  今天没有比自由这个词传播得更广的了。有一群人在自由的名义下抗拒和攻击任何对经济力量进行有计划的控制的努力。最少的观察也显示了出来这一群人是由那些为了明显的原因有兴趣要维持既存经济现状的人们所构成的。那就是说,他们要维持他们已有的习惯特权和法律权利。当我们一般地看一看历史时,我们就发现要求自由以及求得自由的努力都是来自那些想要改变制度结构的人们。这个明显的对比是发人深省的。自由到底是什么意思?为什么争取自由的事业在过去是和改变法律与制度的努力一样的,而现在却有一群人正在利用一切它所有的丰富的资料来使公众相信经济制度的改变是对自由的一种攻击。

  第一,自由不只一个观念,一个抽象的原则。它是进行一些特别工作的力量,实际的力量。没有一般的自由;所谓概括的自由。如果有人想要知道在一定的时间自由的条件是什么,他就要考察一下哪些事情人们能够做,而哪些事情他们不能够做。当人们一开始从实际行动的观点来考察这个问题时,就立即明白了:对自由的要求是一种争取权力的要求,或者是掌握尚未被掌握的行动权力,或者是保持和扩张已有的权力。既有经济制度的经理人们和受益人们在自由这个问题上目前的这种无谓的惊慌,只要我们把它看作是保持既有权力的要求,就立刻可以得到解释了。既然是既有制度给与他们这种权力的,因此,在这里,自由就不可避免地等于保持那种制度。把目前关于自由的喧嚷翻译成为保持已有权力的斗争;它就有了意义了。    

  第二,实际权力的掌握总是在一定时候所存在的权力的分配情况。一个物理学上的比喻可以搞清楚我的意思。水向下流和电流的流通是因为位差(difference in patentials)。如果地面是在水平线上,水就是静止的。如果在海洋线上有巨浪,那是因为有另一种力量,即风的力量,发生作用,而风又是由于在不同的点上温度分配的差别所产生的。在物理学上如果不把一件事物的能力或实际力量同其他事物所表现出来的能力关联起来,就表现不阶级的自由或实际力量同其他个人、集团和阶级的自由、实际力量联系起来看,就没有这一个人、这一集团或这一阶级的自由或实际力量了。

  所以为某一特殊集团所提出的保持已有权力的要求,就意味着说,其他的个人和集团将仅仅继续享有他们所已具有的活动能力。在一点上要求增加权力就意味着说要求改变权力分配的情况。即在别的地点就要减少一些权力。如果你不测量不同水平线的差别,你就不能测量在某一水源高度上这一高度水源的能力。同样, 如果你不询问某一个人或某一集团的人们的自由对别人的自由的 影响,你就不能讨论或测量这个人或这个集团的自由。    

  第三,自由是相对于既有的行动力量的分配情况而言的,这意味着说没有绝对的自由,同时也必然意味着说在某一地方有自由,在另一地方就有限制。在任何时候存在的自由系统总是在那存在的限制或控制系统。如果不把某一个人能做什么同其他的人们能做什么和不能做什么关联起来,这个人就不能做任何事情。   

  这三点是一般性的。但是不能把它们当作是单纯抽象的东而加以忽视。因为当它们被应用于观念中或行动中时,它们意味着说自由总是一个社会问题,而不是一个个人问题。因为任何人所实际享有的自由依赖于现存的权力或自由的分配情况,而这种分配情况就是实际上在法律上和政治上的社会安排--而且当前特别重要的是在经济上的安排。

  现在再回到这个事实上来:从历史上看来,争取人类自由的重大运动总是要改变制度而不是保持制度不变的运动。根据以上所说的讲来,这些运动乃是引起行动力量如此改变分配情况的运动--思考和表达思想的力量也是行动的力量--以致将会产生一个比较平衡的、一个比较平等的、均衡的和相等的人类自由的系统。

  目前对工业、金融和信贷的社会控制的运动仅是这个没有尽头的人类斗争的一部分。目前这种用既存的自由分配情况来说明自由的企图就是企图去维持现存的这个力量控制、社会限制和组织化的系统。在这里我不能详细论述这个系统的性质与后果。如果人们对此满意的话,就让他来支持例如代表目前经济系统的“自由联盟”所提出的关于自由的概念。但是让他在思想上不要弄糊涂了,把这个争端当作是自由与限制、组织化之间的争端。因为这个争端是在一种为某种自由分配所依赖的社会力量控制的系统和产生另一种自由分配的社会控制的另一系统之间的争端。而且让那些参加在用一种合作的系统去代替目前经济系统的斗争中的人们也记住:当他们在争取一个新的社会限制与控制的系统时,他们也就是在争取一个比较平等的和可以相等的力量的平衡,而这种力量的平衡状态将丰富和增加个人群众的实际自由。让他们不要被骗采取这样的立场,去牺牲自由来支持社会控制,而他所想望的乃是在现有的方法之外找到另一种社会控制的方法,这种方法将增加有意义的人类自由。

  如果有人假定说我们现在并没有社会控制,这是无意义的胡说。麻烦的是:这种社会控制是在少数有经济权力的人们手里,他们牺牲了多数人的自由,付出了产生不断增长的扰乱的代价,登峰造极产生了战争的混乱,而在有产阶级的自由的代表人看来,战争就是真正的纪律。    
    
  (二) 
   
  有一个社会思想学派经常竭力主张:自由和平等是十分不相容的,因而自由主义并不是一种可能的社会哲学。论证是这样的:如果自由是主要的社会的和政治的目标,那么天赋的自然差别和不平等就会不可避免地发生作用,产生社会上的不平等。他们辩论说,如果给予自然才能以自由发展的机会,那么必然的后果就不能不在文化、经济和政治地位上产生明显的不平等。他们继续地辩论说,在另一方面,如果把平等当作是目标,那么对于行使自由就必须施加重要的限制。他们断言,自由与平等之不相容是使自由主义势必沉没的礁石。结果,把自由和放任自流等同起来的这个自由主义学派就宣称是唯一合乎逻辑的自由主义学派,而且它认为只要它是自由行使自然权力的结果,任何程度的实际社会上的不平等都是容许的。

  民主主义原来的观念和理想是把平等和自由两者结合起来当作是相互关联的理想,在法国革命的口号中又加上博爱这个第三个相互关联的理想。所以实现这个民主理想的可能性在历史上和在实际上都依赖于在社会实践与社会制度中实现平等与自由两者的结合的可能性。如在名义上民主的国家里当前民主的状态所证明的,这还是一个实际问题。

  早期民主的政治自由主义的公式是:人生而自由和平等。一些肤浅的评论家们曾经认为:人类在力气和才能或自然禀赋方面都不是生而平等的,这一事实就断然地驳斥了这个公式。然而这个公式从未曾假定过它们是如此平等的。它的意义相同于这种熟悉的说法的意义:即在坟墓里穷人与百万富翁,帝王和农奴都是平,等的。它是用这种方法来说明:政治上的不平等是社会制度的产物,一个等级、阶级或身份的人们和另一个等级、阶级或身份的人们之间是没有任何自然的内在差别的;而这种差别是法律和习俗的产物。同一原理也可以用来说明经济上的差别,如果一个人生下来就占有财产而另一个人则没有,这种差别是由于管理遗产和财产所有权的社会法律所产生的。用具体行动的名词来加以说明,这个公式的意义就是说:应该让天然禀赋的不平等状态在这样的法律和制度之下发生作用,这种法律和制度并不使那些天赋较差的人们蒙受着久的不利;在社会上所发生的分配权力、成果和物品的不平等的状况应该与天然的不平等严格地相称。在目前的社会安排中个人的机会是受个人的社会与家庭地位所决定的;人类关系的制度结构为某一阶级的成员大开方便之门,而有害于其他的阶级。对于进步的和自由的民主所提出的要求可以用类似的战斗口号来加以说明:制度与法律应该使一切人们获得平等和维护平等。

  这个公式是对自动限制个人群众机会的现有制度所表示的反抗。这个反抗以及它所体现的愿望就是在早期政治的和人道主义的表现中的民主自由主义的实质。但是在财政资本主义控制下的机器工业还是一种尚未估计在内的力量。它给予了那些有特殊天赋和适合于这个新经济图景的个人以行动的自由。尤其是工业革命,它曾给与获取财产的能力以自由发展的机会并使得人们有机会运用那种财富来进--步获取更多的东西。运用这些特殊的获取财富的能力的结果使得少数人手里有着垄断的权力,控制着广大群众的机会并在实现他们的自然才能时限制着他们的自由活动。

  简言之,说自由与平等之间互不相容的这个普通的断言乃是以一个极其形式主义的和有限制的自由的概念为根据的它忽视宁和排除了这一事实:即一个人实际的自由是依赖于现有制度的安排所给与别人的行动权力的。它以一种完全抽象的方式来理解自由。在另一方面,把平等与自由统一起来的民主理想就是承认:实际具体在机会与行动上的自由依赖于政治和经济条件平等化的程度,因为只有在这种平等化的状态之下个人才有在事实上的而不是在某种抽象的形而上学的方式上的自由。民主可悲的崩溃就由于这一事实:把自由和在经济领域内,在资本主义财政制度之下最高程度的无限制的个人主义活动等同起来了,这一点注定了不仅使得平等不能实现,而且也使得-切人们的自由不能实现。正的机会平等是具有破坏性的。  
  
  杰斐逊的社会哲学被许多人们认为是已经过时的了,因为密似乎是根据当时存在的农业环境并认为农业制度是当然会持续下来的。于是:有人辩论说:工业已经升起到一个优于农业地位的地位,这便破坏了杰斐逊式民主的基础。这是一个非常肤浅的观点。杰斐逊曾经预言过,如果不把农民所特有的独立与自由、在实质上是自由土地的条件之下,保持下来,它将会对工业制度下的经济和政治的兴起产生怎样的后果。他的预言已经实现了。他真正所维护的不是农业主义的本身,而且这个农业制度在边区开放时代所可能具有的那种自由和平等。例如早期的杰斐逊派曾经主张:国家的信贷乃是一个国家的资财而且应当受国家的控制;他们尖锐地反对由私人的金融组织去夺取国家的贷款。他们乃至反对用债券和借债的办法来为战争筹划财政,这样便使得私人增加收入;他们主张应该就在战争发生的时候通过对富有者的收入课以税款的办法来支付战争。

  我只是用事例说明的方法论及这个特殊的例子,并指出所谓杰斐逊式的民主已经离开任何民主的原来观念与政策多远了。离开了一种可以恰当地标志为民主的人生观而成为名义上的民主,这是在所谓倔强的个人主义的影响之下产生的。这种倔强的个人主义是用被现有经济法律制度所发展起来的不平等的情况来说明个人的自由的。因此,它几乎是绝对地强调那些有力量获取金钱与物质的个人天然能力。因为我们现有的唯物主义,以及它对个人文化发展所带来的灾难,乃是夸大少数人的经济自由而牺牲多数人的全面自由的结果。而且我重复地说,这种对真正自由的限制乃是在为制度所建立和支持的财政资本主义发生作用的情况之下所产生与必然要产生的不平等的必然结果。    

  (三)

  作为自由主义的理想而逐步发展起来的公民自由这个观念代替了早期把百姓屈服于政府当局的专横意志之下的政治专的实践。在传统中,毋宁说在历史事实中,这些公民自由在说英语的人民之间的来源是和英国大宪章(Magna Carta)联系着的。公民自由是在“人权法案”中明确陈述出来的,而“人权法案”是在斯图亚特王家被放逐和最后在那个国家里推翻了王朝政府之后于一六八九年为英国议会所通过的。在美国殖民地反抗祖国时,在许多州的宪法里都含蓄得有很类似“人权法案”中所陈述的那些句 子。在反对比较激烈的革命观念的反动中所通过的联邦宪法中并没有包括这些句子,汉弥尔顿特别反对把它们包括进去。但是为了要取得几个州的批准,于一七八九年在第一批的十个修正案中加入了宪法对民权的保障。然而,它们也只包括了在大不列颠公民权利之中已是变成普通的东西。在我们宪法的规定中唯一新因素就是否认政府有建立宗教之权和较大地强调个人在选择宗教信仰的形式中有完全自由的权利。在宪法中所保证的民权的要点是出版的自由、和平集会与讨论的自由和请愿的自由。 
   
  我作这样一个简单的历史复述,因为历史说明了一些关于公民自由的混乱现况。关于各种通俗所谓权利的一个一贯的社会哲学,从来还未曾有过。总之,占统治地位的哲学起源于害怕政府和有组织的控制,根据于它们与个人自由有内在矛盾的想法。所以有-种在理论上为良心自由、选择信仰自由、言论自由(这就是在实际上相当于集会自由)以及出版自由所进行的辩护是以自然权利说为根据的,认为个人在政治组织之前和独立于政治组织之外就内在地具有权利。从这个观点看来,它们和我们在“独立宣言”中所已经熟悉的这种“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权利是象的。它们代表着对政治行动所设置的一些固定的和外在的限制。

  这个主旨最明显地在构成“人权法案”的宪法修正案的最后两款中突出出来;这两款明白地把一切未在联邦政府的宪法中所明白授与的权利都保留给几个州和全体人民。在农业调整组织决定中大多数的意见利用了宪法中的这个句子作为权威的根据来宣称“农业调整法案”是违反宪法的。在事实的表面看来,在农业的调整与例如自由言论的权利之间是没有关系的。但是有一种理论认为在政治权力和个人自由之间是有内在的冲突的,而在这种理论中便把这两件事情联系在一起了。  

  在关于公民自由的理论中还有一个相反的歪曲,这一点在以“公民的”一词为一方面,以“自然的”与“政治的”二词为另一方面而把这两方面作一对比就被指明出来了。“公民的”这个词是与公民资格的观念直接联系着的。在这个基础上,公民自由就是属于公民本身所有的自由;它们既不同个人被假定在自然状态中所具有的自由,也不同于政治权利,如选举权和行使公职权等。在这个基础上,为各种公民自由进行辩护的理由就是因为它们对社会福利有贡献。

  我上面已经暗示出来:目前,即使像在我国这样的在名义上民主的国家里关于公民自由的这种混乱和动荡的状况是由于这两种关于公民自由的基础与目的的相反的观念互相冲突的结果。当社会关系变得更加复杂而维持社会秩序的问题变得更加困难的时候,实际上不可避免的就是,不管在名义上的理论是什么,单纯的个人要求将被迫在实际上让位于社会要求。关于公民自由(如自由研究和自由讨论等)的个人主义的和放任自流的概念曾被推广到这样的程度,因而当公民自由名义上在宪法上的保障事实上遭到破坏的时候却能被法庭上轻易地解释为无罪。当一个国家进入战争的时候这些自由便被废弃了,这是众所周知的事。这只是一个重要的例子来说明:当个人的要求看来(或者使得人们看来)是与一般的社会福利冲突的时候,单纯个人的要求将很少受到尊重。

  再者,公民自由永远不是绝对的,而它们在具体情境中的明确性质也不是自明的。例如,只有一个在哲学上的无政府主义者才主张言论自由包括怂恿别人从事杀人、放火和抢劫的权利。所以在具体情况之下,公民自由就意味着法庭对它们所解释的意义。法庭,在一切具有一般政治或社会影响的事情中,如众所周知的,总是服从于社会压力和社会潮流的,这些社会压力和社会潮流既有来自外部的,也有来自法官本身的教育和政治关系的。当法官们认为行使这种以个人主义为基础的公民自由对他们所重视的社会目的是有危险性的时候,这些事实就毫不客气地把公民自由排除掉了。霍尔姆斯和布兰代斯不仅是由于他们坚决地保卫公民自由而著名,而且更多的是由于他们对公民自由的保卫是以对公共福利正常发展进行自由研究与自由讨论的必要价值为根据的,而不是以任何内在于今人本身的东西为根据的。    

  在放任派的自由主义者的行为中表现出这样显著的矛盾,这在一个对这种情境有过公正考察的人看来,是并不奇怪的他们经常地提出抗议,反对政策“干涉”商业企业的自由,但是至在一些重大违犯公民自由的情况之下,他们差不多一致地表示沉默--不管他们在口头上是怎样宣传自由思想和怎样公开承认崇奉宪法。这种矛盾的原因是明显的。商业上的利益曾经是而且现在仍然是在社会上和在政治上占统治地位。这些“自由主义者们”在经济事务中是拥护放任派的自由主义的,因此,他们是顺着潮流走的。在另一方面,只有那些反对既有秩序的个人在使用自由研究和公开讨论的权利的时候才会遇到麻烦。在他们的这种情况之下,这些“自由主义者”对于那些看来好似在经济上要组织化的东西便大喊大闹,加以反对,但对于在学术上和道德上的组织化则以此为维持“法律与秩序”所必需为理由而予以容忍。 
   
  没有一个相信对平等的自由进行普遍分配这个民主理想的人会发现有必要为了争取最大可能的理智上的自由(把这个词用于它最充实的意义之中)而进行一般性的争论。他知道,在研究中和在散播研究的结论中思想的自由是民主制度的主要神经。同样,我也并不一般地颂扬公民自由而只是试图指明把它们从它们目前这种动荡不安的状态下挽救出来的第一步就是坚持它们的社会基础和社会理由。

  自从第一次世界大战以来,虽然有所谓宪法的保障,公民自由几乎在一切方面都已经受到侵害。争取自由主义的唯一希望就是要在理论上和在实践上放弃这样的主张:即以为自由是独立于社会制度与安排;之外的个人所具有的一些发展完备的和现成的东西;并且要明白:社会控制,特别是对经济力量的控制,是保证个人自由(包括公民自由)所必需的。

  (四)

  在英语文字史上,“自由”一词用于教育方面早于用来指宽宏大度的意思,这是一件有趣的事情。一种自由教育就是自由人的教育。自由学科是那些适合于自由人所追求的学科而是与那些用训练机匠的学科相反的。事实上,这就是说,自由艺术和自由教育仅限于占有高等社会地位的人们。它们是属于不同于“下等阶级”的绅士们的。寻索这些观念对于教育的影响,会是有兴趣的。即使在我国它们也影响着学校教育。因为在我国有些以自己完全自由而自豪的人们,自然便把那些在古老国家里认为适于为高等阶级培养绅士的学科接受过来,特别在中学和大学教育中,作为他们学科的重要成分。

  虽然如此,我现在的论点并不与这个故事有关。关于自由和公共学校这个观念在我们当中发展起来,这是因为一个真正男女自由的国家要求学校对一切人都开放,所以是为公众的税款所支持的。人们享受在理论上为一切人们所提供的这种利益的机会,还是为经济地位所限制着的。这一点当然仍然是确实的,但总的讲来,在使学校教育为一切人们所接受的方面已经有了很大的进步。不过我在此地所要讲的是关于自由主义本身的意义问题。

  自从自由主义一词在一世纪多一点以前变得时髦以来,它的意义已经起了许多的变化。这个字眼开始利用时是指一种随着民主的兴起而成长和发展起来的新精神。它曾意味着对普通人的一种新的兴趣;它曾意味着一种新的意义,认为普通人,人类广大群众的代表,已经得到了在过去由于制度的和政治的条件而被制住和禁止发展的那些可能性。这种新的精神在这个字眼的两重意义上讲来都是自由的。它的特点是有一种慷慨宽宏的态度,对那些地位低下的人们,对那些未曾受过一次宽容的人们的一种同情心。它是人道主义的博爱主义广泛兴起的一部分。从如下的这个意义讲来,它也是自由的:即它的目的在于为那些世世代代以来未曾参加过公共事务以及未曾由此而获得好处的人们扩大了他们自由行动的范围。    

  虽然如此,但是由于十八世纪晚期和整个十九世纪所存在的条件,自由主义立即具有了一种有限制的和专门性质的意义。当时最感觉到受到限制的痛苦,最主动地去克服这些限制和最好地组织了起来去对它们进行战斗的这个阶级包括着那些从事于制造工业和商业的人们。一方面,蒸汽应用于生产使货物的生产与分配革命化了;为人类的精力和野心开辟了新的途径;较之在手工生产系统下更有效地供应商品。在另一方面,又存在着大多数,都是在封建时代所形成的大量的规章和习惯,阻碍和限制着这些新精力的表现。而且,政治权力主要地是在那些代表旧式农村信仰与行动习惯的地主们的手里。   
 
  工业阶级的自由主义同样采取政治与法律斗争的形式来废除那些加在这些新经济活动自由表现上面的限制。这种限制和压制的力量即具体体现于制度之中的那些力量,而它们又已经与政府、与国家等同起来了。所以有组织的自由主义的口号曾是:“政府不要干涉工商业。它在这些领域内的活动正阻碍着对社会具有最高价值的活动的成长。这些新工业活动为人们提供了较之甲系统所曾做到或所能做的更廉价的和更大量的必需品。它们鼓舞发明和刺激进步。它们坚持一切对它们的首创性、技巧和劳动的报酬因而提高了精力,实行了节约。自由交换货物,这使人们和国家在共同利益的纽带下联合了起来而即将进入全人类和谐与和平的时代。”这就是他们的主张。    

  如果说明了作出这些主张的特殊时间和特殊地点,那么它们就有为它们自己辩护的理由。随着工业革命的开端而来的是精力的大爆发,而且在工业生产以外在许多创造的活动方式中也是如此。但是当新的社会集团得势的时候,他们的主张僵化成为这样的教条:把工业企业家从一切有组织的社会控制中解脱出来。因为法律和行政管理在历史的转折点上已经成为解放人类精力的敌人,所以人们宣称它们总是人类自由的敌人。“不要干涉”这个  观念实际上在一些特殊的环境之下是正确的,但已被僵化而成为放任自流的“个人主义”的教条了。新经济利益,较之早期农民阶级更好地组织起来了,对社会力量有着巨大的支配作用。

  因为占统治地位的经济阶级的利益在它们的某些后果方面是反社会的,所以这种在经济方面和政治方面完全分开的情况(政府不做生意),便把个人主义孤立起来了,而把否认有组织的社会指导作为永恒的真理提出来。目前,早期自由主义所特有的那种慷慨宽宏的同情精神被分裂出来,而且仅限于慈善事业的运动;当它影响到立法和行政的时候,它就把它自己限于对那些在社会上处于显然不利地位的人们所实行的一些补救性质的措施,而不触及产生上述这些朕兆的这种制度。在我国,即使这些补救性质的措施也受到统治阶级的尖锐反对,因为虽然那个阶级将是接受这些措施的最后剩余遗产的继承人,但这些措施却使得这遗传下来的制度成为为群众所较能忍受的东西。

  结果,这个运动开始时是倾向于使人有表达精力的更大的自由,给与了每一个人以新的机会和力量,它现在却已经变成在社会上压制大多数人的东西了。它的结果几乎把个人的权力与自由和获得经济成功的能力完全等同起来了--或者极简单地说,和赚钱的能力完全等同起来了。它已经不是在人民之中加强和谐和互相依赖的手段,而已经证明是具有分裂性的了,它活动的结果也说明如此。让帝国主义和战争来作证吧。

  更多地给予个人以自由,把个人的潜力解放出来,这个观念和这个理想是自由精神永远存在的核心;它是和过去一样正确的。但是把商业上升到一个统治地位,这便在事实上给予了少数人以反社会的自由,把倔强的个人主义和无控制的商业活动等同了起来,使得大众的思想和行为都僵化了。这时候,使得生产与分配的能力大大提高的原因以及使得工厂大规模生产和利用交通便利而大批分配生产成为可能的原因,现在已被夺取来为少数人谋求利益。解放生产力的原因是实验科学的兴起以及其在技术上的应用。物理的机械和有训练的技术能力现在已经达到了这样的程度,一个大家都在物质上富裕和安全的时代是可能的了,并为人类的文化上的繁荣奠定了物质基础,这已经是众所周知的事情了。

  结果,只有当自由主义公然承认的那种目的已经从掌握了那种在社会上为狭隘的个人利益所创造出来的权力的人的手里夺取出来的时候才能达到这种目的。目的是继续有效的。但是达到这些目的的手段要求激烈地改变经济制度以及依赖于它们的那些政治上的安排。这些改变是必要的,因为对在社会上所创造出来的力量与精力进行社会控制可以促进一切个人的解放,而这些个人是在参与建立一个表达与增进人类自由的人生的伟大事业中联合在一起的。

  (摘自《人的问题》,傅统先、邱椿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65年,第88~10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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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四川人民出版社《西方人权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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