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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西方人权学说
 
卡尔·波普
 
  卡尔·波普(1902-  ),英籍奥地利人,  犹太裔,当代西方著名的科学哲学家和社会哲学家。他的批判理性主义哲学在自然科学界和社会科学界受到广泛注意。主要著作有,《科学发现的逻辑》、《历史决定论的贫困》、《开放社会及其敌人》、《猜想与反驳》、《客观知识》、《自我及其脑》等。这里选译的是波普《开放社会及其敌人》 (1945年第一版)一书第17章“法定权利与社会制度” 中的主要内容。它以马克思主义的国家与革命学说为论敌,提出了以民主自由为核心、以立法建设为手段、通过国家对经济生活的必要干预、实观对社会弊病的逐步改良这种“社会工程”方案。它可谓是西方资产阶级为反对马克思主义的无产阶级革命和无产阶级专政学说而做的理论努力。其中不乏对马克思主义的错误理解,但我们从中可以看到一些西方资产阶级学者关于自由、  民主、人权等问题的观点,也可以看到他们如何在这些观点指导下为资本主义社会制度的长治久安寻找治世良方的思路。
   
  法定权利与社会制度    

  Ⅱ

  ……

  马克思的许多段落都清楚地表明,这些观点使他更坚定地相:信政治法律制度仅仅是社会(即经济)体系的“上层建筑”。这种理论无疑已受到后来经验的反驳。但我认为,作为一种理论,它不仅继续是令人感兴趣的,而且还包含着真理的粒子。
 
  但是,马克思的观点不仅是他关于经济与政治制度之间关系的一般看法(这些看法与他当时的社会体验有关),而且是他关于自由主义和民主政治的特殊看法。他认为自由主义和民主政治除了作为资产阶级专政的面纱之外别无他物。这种观点提供了一个对他所处时代的社会:状况看来是再好不过的解释,但事实上它不过是由可悲的经历所进而加固的信仰。因为马克思--特别是青年马克思--生活在一种最无耻、最野蛮的剥削时期,而这种无耻的剥削却被虚伪的辩护士们所辩护。他们诉诸人类自由的原理,诉诸自己决定自己命运的人权,鼓吹自由地缔结任何他认为对他的利益有利的契约。

  用“自由平等地去竞争一切”这种口号,这个时期无限制的资本:主义直到1833年还能够成功地抵制全部劳动立法,而劳动立法在事实上的实施则更是在多年之后。其结果是我们今天所难以想象的当时人们在生活上的凄凉和悲惨,特别是对妇女和儿童的剥削所带来的深重苦难。这里引两个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讲到的例子:“威廉·伍德,9岁,开始工作时才7岁10个月。……他每个星期每天早上6点来工作,到晚上9点左右才离开……”。“7岁的孩子,15小时的劳动!”官方的一个关于1863年儿童受雇调查委员会的报告惊呼道。另有些孩子被迫在早上4点钟开始工作,或者通宵工作到早上6点,6岁孩子一天被迫苦干15小时的并不少见。--“玛丽·安妮·沃尔克雷已经不停地干了26个半小时了,同她一块的有60个女孩,她们30个人一间屋……。医生凯斯先生被请来得太晚了,他在验尸官陪审团面前作证说,‘玛丽·安妮·沃尔克雷死于在一个挤满人的车间里长时间地工作……’。出于对这位先生的礼貌,验尸官陪审团对该事的裁决是:‘死者死于中风,但不排除她的中风死亡是因在一个过份拥挤的工作间过量工作所促成’。”这就是甚至在1863年时工人阶级的状况,那时马克思正在写《资本论》,这些犯罪在当时被默认,并且有时甚至有职业经济学家以至牧师们为之辩护。马克思则对这些犯罪予以炽热的抗议,这使马克思在人类的解放者行列中永远有一席之地。

  鉴于这种经历,我们不必惊奇马克思没有高度评价自由主义,不必惊奇马克思在议会民主政治中除了看到被掩饰了的资产阶级专政之外再未看到任何东西。对马克思而言,他很容易就把这些事实解释成对他关于法定权利与社会制度之间联系的分析的论据。按照法律制度,平等和自由被确认了,至少是近似地被确认了,但这在现实中意味着什么I因此,我们决不要责备马克思固执下述观点:独立的经济事实是“真实的”,法律制度可能仅仅是一种上层建筑、一种粉饰现实的伪装、一种阶级统治的工具。

  法定权利和社会制度之间的对立在《资本论》中展开得最清楚。在它的一个理论部分中(较为全面的论述是在第20章),马克思运用简化和理想化方法假定法律系统在各方面都是完善的,自-由、公正、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所有这些都被假定保证给予每个人,在法律面前不存在特权阶级。此外他还假定在经济领域里甚至也没有任何抢劫,假定对所有商品都支付一种“公正的价格”,包括劳动力,即工人在劳动市场上卖给资本家的劳动力,其价格也是“公正的”,劳动阶级的再生产是按他们需求的有关商品的平均量这种比例来被买或卖的。(或者用马克思的术语说,他们是按照他们的真正价值被买或卖。)当然,马克思知道所有这些是过份简化的,因为他认为工人几乎是不被那样公正对待的。换言之,他们通常是受欺骗的。但就是从这些理想化的前提来讨论,马克思也要试图表明,在如此最优的法律体系下,经济制度也将以如下方式起作用,即工人将不可能享受到他们的自由。虽然所有的东西都是“公正合法”的,但工人们的处境不会比奴隶更好些。因为只要他们贫穷,他们就得在劳工市场上出卖他们自己、他们的妻子和孩子,以求得到为再生产他们的劳动力所必须的生活品。也就是说,对他们的劳动力整体而言,他们不会得到多于最低生存水准的东西。这表明剥削不仅仅是抢劫或盗取,所以它不能仅仅通过立法手段被除去。(而蒲鲁东的批评--“财产就是盗窃”则是太肤浅了。)

  在上述推理中,马克思趋于坚信:工人们不能从法律制度的改进那里希望太多的东西,法律制度让渡给富有和贫穷的自由只是象在公园长凳上睡觉之类的自由;而法律制度同时又以惩罚来威胁那些明显没有生计手段而又要试图去生活的人们。循此思路马克思抵达了(用黑格尔的语言)被叫做形式上的自由和物质上的自由之差异。形式上的或法律上的自由给我们提供的保证显然是相当无能的。虽然马克思并没有低估这种自由,因为他把这种自由视为人类历史发展的目标。但要紧的是真正的、即经济上的或物质上的自由。这个目的的达到只能是通过让工人们从单调乏味的工作中平等地解放出来。而为了这个解放,劳动日的缩短是十分重要的前提。

  Ⅲ

  对于马克思的分析我们得说些什么呢?我们是相信政治生活或法律制度结构对医治这种社会境况是固有地软弱无能,从而相信只有一种完全的社会革命(即社会制度的完全变化)才能有救呢?还是相信一些辩护士们对无限制的资本主义制度的辩护?后者强调(我认为这点是对的)从自由市场机制中派生出的极大利益,他们并由此推断说一种真正自由的劳动市场将对有关的一切具有巨大的利益。

  我认为被马克思所描述的无限制的“资本主义制度”的非正义性和非人性是经不起探究的,它能够用我们前边一章里所称的术语来解释,即自由悖论。我们已经明白,自由如果不受限定,它就会击败它自己。没有限制的自由意味着一个强者在欺侮弱者和剥夺该弱者的自由时是自由的。这就是为什么我们要求国家应当限制自由于某种范围以便每个人的自由能被法律所保护的理由。任何人都不应受其他人的支配,但所有的人都应当有一种受国家保护的权利。

  于是我相信,这些最初意味着适用于动物强力王国的关于身体上的威胁的考虑,也必须应用于经济领域。虽然国家保护其公民免受加诸肉体的暴力威吓(正象在无限制的资本主义制度下原则上所做的那样),但如果国家未能保护其公民免受经济力量的虐待,那么我们的目标仍可能受挫。在这种国家里,经济上的强者有自由去欺侮一个经济上的弱者,并且非法剥夺他的自由。在这种情况下,无限的经济自由恰好就象无限的身体自由一样击败自身。并且,经济权利可能几乎象物质暴力一样危险,因为那些拥有过剩食物的人们可能迫使那些挨饿的人们“自由地”接受奴隶状态而不使用暴力。所以,假定国家把它的活动限定在对暴力的查禁上(以及对财产的保护上),那么经济上是强者的少数派就可以用这种方法去剥削那些经济上是弱者的多数人。  
  
  如果上述分析成立,那么治疗的性质就很清楚。它必须是一种政治上的治疗,一种相似于我们反对物质暴力的治疗。我们必须建立由国家力量实施的若干社会政策,以便保护经济上的弱者免受经济上的强者之害。国家必须努力使人们无须参与任何一种出于对饥饿或经济祸因的恐惧而来的不公正的安排。
   
  当然,这一点意味着我们必须放弃那种对无限制的经济体系的不介入原则;如果我们希望自由将被维护,那么我们必须要求无限制的经济自由政策被有计划的国家经济干预所取代。我们必须要求无限制的资本主义向一种经济干预让步。这正好也是已经发生了的事情。被马克思所批评和描述的经济制度已经在各个地方都不复存在,它已经被取代了。但不是被一种开始失去国家功能因而“显出衰亡迹象”的制度所取代,而是被多种多样的干预制度所取代。在这些制度中,国家在经济领域中的功能被延伸得远远超出了对财产和“自由契约”的保护。  (这一点进一步将在下边几章中论讨。)    

  Ⅳ    

  我想在这里刻划我们分析中的最中心论点的特性,这将使我们认识到历史主义和社会工程之间的冲突的意义,也将使我们认识到开放社会的朋友的政策要旨。    

  马克思主义自称比科学更科学。它做着比制造历史预言更多的事。它自称是实际的政治活动的基础。它批评现有的科学,断言能引出一条到达更好世界的道路。但是,按照马克思自己的理论,我们不能随心所欲地通过诸如立法改革来改变经济现实,政治活动除了“缩短和减轻分娩的痛苦”之外不能做任何事情。我认为这是一种极端贫困的政治纲领,这种贫困是由于把社会统治集团的政治权力归于第三等级的逻辑结果。按照马克思的看法,真正的力量在于机器的进展中,次一等级的是经济阶级关系体系,而政治活动体系是影响力最小的第三等级。

  与此相对立的一种观点是不言而喻地包含在我们的分析所已经达到的地方。这种观点认为政治权利就象根本法则一样能够控制经济权力。这意味着政治活动范围的极大延伸。我们能够要求我们希望的东西得以达成和以怎样的方式去达成。比如,为了保护经济上的弱者,我们能够建立一种合理的政治纲领。我们能够制订法律以限制剥削。我们能够做比限制工作日更多得多的事情。通过立法,我们能够为工人们(以至全体公民)在伤残、失业和老年方面提供生活保障。用这种方法我们能使下述剥削形式成为不可能,即经济地位上无力自助的工人为了不挨饿而不得不让渡自己的一切。当我们能够通过法律以担保把生活生计给予每个愿意工作的人时,并且也不存在什么反对实施这一点的原因时,那么受到经济恐惧和经济威胁影响的公民自由将得到接近完美的保护。由此看来,政治权力是经济保护的关键。政治权力和它的调控就是一切。经济权力决不能被允许去威胁政治权力;如果必要,政治权力将向经济权力作斗争以促使经济权力为政治权力所控制。

  从上述观点看,我们可以说马克思对政治权力的轻蔑态度,不仅意味着他忽视了从理论上去发展一种能改善众多经济上的弱者的最重要的可行性方法,而且意味着他忽视了对人类自由威胁最大的潜在危险。他的天真看法是,在无阶级的社会中,国家力量将失去它的功能并归于“消亡”,这非常清楚地表明他从未领会自由悖论,也从未理解国家力量在为自由和博爱的服务中所能够并应当履行的功能。(不过马克思的这种观点却证明了,尽管他诉诸阶级觉悟的集体主义,但他在根本上却是一个个人主义者。在这方面,马克思的观点相似于自由主义的信仰,即我们需要的一切就是“机会均等”。我们确实需要这一点,但仅此是不够的。它没有保护那些天赋少的,或温顺的、或不大幸运的人们避免成为那些更有天赋的、或残忍的、或幸运的人们的剥削对象。

  再者,从我们已经论及的观点来看,被马克思主义者轻蔑地作为“纯粹形式上的自由”来描述的东西,其实是其他一切事情的基础。这个“纯粹形式上的自由”就是民主,就是人民评价和解雇他们政府的权利。它是我们努力保护我们自己以及反对政治权力的滥用所能借助的唯一已知手段;它是被统治者对统治者控制。而且,由于政治力量能够控制经济力量,所以政治民主也是为了由被统治者来控制经济力量的唯一手段。没有民主的控制,就可能没有什么尘世的理由可以说明:为什么任何政府都不应当滥用其政治经济权力去为那些与保护其公民自由不相干的目的服务。

  被马克思主义者所忽视的“形式上的自由”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马克思主义者认为形式上的民主是不够的,要用他们通常称为是“经济民主”的东西去补充它。但认真说来,“纯粹形式上的自由”乃是一种含糊不清而又绝对肤浅的说法,它使下述事实变得模糊不清,即:“纯粹形式上的自由”是民主经济政策的唯一保证。

  马克思发现了经济力量的重要性,不难理解他夸张了这种重要性的地位。他和马克思主义者们认为经济力量无处不在。他们的理论逻辑是谁有钱谁就有力量;因为如果必要,他能用钱买枪炮和歹徒。然而这是一种绕弯子的论争,因为它事实上包含着承认了有枪炮就有力量。并且,如果有枪的人意识到这一点,那么他不久就会既有枪又有钱。马克思的观点只是在某种程度上适用于无限制的资本主义制度。对于那种建立制度设施只是为了控制枪和歹徒、而不是为了控制金钱力量的社会统治,确是易于受到这种金钱力量的支配。在这种情形下,一种由财富控制的强盗行径有可能占统治地位。但我认为马克思自己已经是第一个承认了这不是在所有情形下都真实的。比如,他承认在历史中已经有过多次直接以武力为基础的剥削就是洗劫的时代。今天将几乎没什么人支持下述天真的看法,即认为“历史的进步”要最后一次地消灭这些更为直接的剥削人的方式,一旦形式上的自由得以实现,我们就不可能再落入由原始的剥削形式所统治。

  这些观点对于驳倒那种认为经济力量比物质力量或国家力量更基础的武断教条是足够充分的。但还可举出其他一些观点。正如诸多作者(其中如伯特兰·罗素和沃尔特·李普曼)所正确强调的:仅仅是由于国家的积极干预--诸多物质性制裁支撑着法律,法律保护着财产所有权--从而才使财产成为一种潜在的,力量之源,假如没有了这种国家干预,那么人们的财产所有权也就没有了保障可言。可见,经济力量是完全依赖于政治的和物质的力量的。罗素给出了一些阐明这种依赖性的历史上的例子,同时还有些财产上软弱的例子。他写道:”在国家内部的经济权利虽然根本地是从法律和公众观点方面派生出来的,但它却很容易获得某种独立性。它能通过贿赂而影响法律,通过宣传而影响公众观点。它能把政治家置于同他们的自由相冲突的法律道德义务之下,它能威胁引起一场财政危机。但也存在着非常确切的对它能达到的东西的限制。凯撒通过他的债权人的帮助而得到了权力,这些债权人明白除了通过他的成功否则没有任何偿还的希望;但是当:他成功时,他却有足够大的力量去公然向他们挑战。查理五世从,伏葛斯那里里借了需要买皇帝位子的钱,但当他成为皇帝时他就向他们捻拇指(蔑视他们),而他们也从而失去了他们早先借出的一切。   

  那种认为经济权力是所有罪恶之源的教条必须被抛弃,取而代之的必须是这样一种认识:不加控制的权力的任何形式都是危险的。因此,钱不是特别危险的,它成为危险只是在它能买到权力时--或直接买,或通过奴役那些必须以出卖他们自己为生的经济上的弱者而间接买。

  我们在思考这些问题时所须用的唯物主义术语仿佛比马克思,用得还多。我们必须认识到对物质力量和物质剥削的控制仍然是某种政治问题。为了建立这种控制,我们必须建立“纯粹形式上的自由”。一旦我们达到了这一点,并且学会了如何使用它去控制政治权力,那么一切事情就都会由我们自己决定。我们决不会再去谴责其他任何人,也不会大声疾呼地反对那些藏在幕后引致灾难的经济恶魔。因为在民主政体中,我们拿着控制恶魔的钥匙我们能够驯服他们。我们必须认识到这一点并且使用这些钥匙;我们必须建立多种制度以便对经济权力实施民主控制,它同时也是为保护我们免受经济上的剥削。

  马克思主义者们已经做了许多直接或间接(通过买宣传),购买选票的事情。但更为缜密的考虑表明,我们这里有上边分析过的政权地位的范例。一旦我们达到了形式上的自由,我们就能够控制任何形式下的购买选票。有许多法律去限制那种拉选票方面的花费,它完全取决于我们在这方面留心采用更多、更严厉的法律。法律体系能够形成一种强有力的手段以保护自身。我们还能够影响公众的观点,并在政治事务中坚持大量更加严厉的道德法规。所有这些我们都有能力做到。但首要的是我们必须认识到这,种社会工程是我们的任务,认识到它是我们力所能及的事情,认识到我们决不能等待创造奇迹的经济地震会为我们生出一个新的经济世界。因此,我们将不得不做的一切就是去揭示它,撕掉其陈旧的政治伪装。

  Ⅵ    

  当然,在实践上马克思主义者们决不完全依赖政治力量软弱无能的教条。在他们有机会行动或订计划行动的范围内,他们通常会象其他人那样视政治权力是能够被用于控制经济权力的。但他们的计划和行动决不是建立在对他们最初理论的清楚反驳上,也不是建立在对全部政治活动最基本问题的成熟思考上。全部政治活动的最基本问题是对控制器的控制,是对国家所代表的集权危险的控制。马克思主义者们从未认识到民主的全部重要性就在于它是作为实现这种控制作用的唯一已知工具。

  因此,马克思主义者们从未认识到增加国家权力的政策所固有的危险。虽然他们多少有点不自觉地放弃了政治生活软弱无能的教条,但他们仍坚持认为国家权力不是什么重要问题,只有当国家在资产阶级手中时它才是坏的。他们没有认识到:所有的权力,至少是同经济权力一样的政治权力,都是危险的。因此,他们坚持他们的无产阶级专政公式。他们不理解所有大规模政治活动都必须是公共事业性质的,而不能是私人性质的这个原则;当他们为国家权力的延伸而叫喊时(这与马克思的国家观形成对照),他们从未考虑不道德的人们可能有朝一日会掌握这些被给予了的权力。这就部分地解释了为什么在他们开始考虑国家干预时要给国家在经济领域里实际上是无限的权力。他们保留了马克思的全部乌托邦信仰,认为只有一个崭新的社会制度才能改善事态。

  我已经在前面一章(第九章)中批判了这种乌托邦的和浪漫主义的解决社会工程的方法。但我希望在这儿进而讲讲,即使是这里所提倡的作为渐进方法的经济干预,也将趋向于增加国家权力。因此,干预主义是极其危险的。然而这不能作为一个反对它的决定性的理由;因为国家权力总会有某种危险而又难免的弊病。但这应当是一种警告:假如我们放松警惕,假如我们为实施干预性”计划”而赋予国家更多权力的同时却没有增强我们的民主制度,那么我们就可能失去我们的自由。而如果自由失去了,那么一切也都失去了,包括“计划”也将不复有,因为如果人民没有力量强迫他们,那么为人民谋福利的计划何以还肯定会被贯彻呢?所以,只有自由才是可靠的保证。

  由此我们看到,不仅存在着自由悖论,而且存在着国家计划悖论。如果我们计划得太多,如果我们给国家赋予的权力太多,那么我们将会失去自由,而这种情况也将是计划的终结。

  这些观点引导我们回到我们为反对乌托邦或全盘性变革而提出的渐进改善的社会工程方法,这些观点也引导我们回到我们所追求的东西的范围标准:与其说是去计划建立某种理想的善,不如说应当计划同种种具体的恶作斗争。国家干预应当被限定在为保护自由所需的真正必要的东西上。

  但只是这么说还是不够的。以上讲的我们的解决办法应当是一种最低限度的解决办法,我们应当警惕,我们不应当给国家多于保护公民自由所必需的权力--这些议论都可能是提出了问题,但还没有给出解决问题的途径,或者甚至可想象说是尚无答案。因为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力相比总是大得可怕,所以不难想象,国家对许多新的经济权力的获得将使国家变得不可抗拒.到这程度,我们已指出过,自由就既不能受保护,也谈不上如何受保护了。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我们回忆一下本书第七章关于自由悖论和对政治权力的控制问题的论述,也许是有用的。

  (李凯林译自“cthe Open Society and its Enemies”第2卷第121-131页,Routle-dge & Kegan Paul Ltd,1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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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四川人民出版社《西方人权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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