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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西方人权学说
 
普遍的人权
[美]W.霍勒曼 汪晓丹 译
 
  (本文作者霍勒曼(Warren L.Holleman),美国神学哲学家,贝勒医学院研究员。本文是他的著作《人权运动:西方价值和神学观》(1987年)第1章的摘译。本文的翻译与重印已经作者和美国格林伍德出版集团公司同意。)

  作者认为,40年代后期兴起的普遍(世界)人权运动,至今仍是一个美梦而非现实。为此,本文着重探讨了什么是人权,什么是人权运动以及什么是人权基础这样三个基本问题。他认为,在这三个问题上,人们相互间,特别是西方世界和非西方世界之间,存在着冲突和误解。只有用神学伦理学的观点才能找到一条“中间道路”以解决有关普遍人权的难题,为实现普遍人权目标奠定基础。

  历史上曾有过许多次可以称之为“人权运动”的社会和政治运动。古希腊的民主要求;英美法俄等国的民主革命;19-20世纪第三世界对殖民主义的反抗;废奴运动;女奴运动;民权运动;同性恋运动;——每一场运动都拓宽了正义的范围,促进并保护了我们今天所称的人权。然而,在最近的40年间出现了一种特别新型的人权,即争取普遍人权(universal human rights)的运动。人权问题第一次不再简单地限于本地或本国范围的问题,不再简单地强调一个少数人集团或一个人权原则的问题。争取普遍人权的运动强调国际范围的人权。它试图发展一种超越于特定政治或文化背景的人权概念,并试图将所有少数人集团、所有正义原则纳入它的范围。

  普遍人权的观念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的漫天阴霾之中出现的一束光明。1942年1月,同盟国宣布:抵抗轴心国的最终目的是出于人道主义,而不是出于军事。他们宣称,“彻底的胜利,对于在全世界范围内保卫生命、自由、独立和宗教自由,对于维护人权和正义,是至关重要的。”同年10月,英国首相温斯顿·丘吉尔就企盼着“这场世界大战以尊崇人权而告终”这一天的到来。战争临近结束之际,为了在战后的世界上防止对人权的再侵犯,并且促进和保护人权,采取了两项大胆的措施。

  纽伦堡审判揭露了纳粹分子侵犯人权的罪行,惩罚了有关罪犯,并以精确的语言确认了被他们践踏的权利。纽伦堡文献(Nuremberg code)阐明了所有人的权利,不管他们是何种族或民族。“反人道罪”首次得到承认。纳粹头子遭到惩罚,不仅仅是因为“战争罪行”,而且也因为他们犯下了反对本国人民的罪行,不管这些罪行是否违反了他们本国的法律。无论是战时还是和平时期,灭绝种族都被正式确认为一种罪行。

  另一个重大成就是联合国的成立,它不仅仅是战时的军事联盟,而且也是战后的人道主义组织。还在战争进行之际,英美苏中四国就分别在敦巴顿像树园(1944年)和旧金山(1954年)举行会谈,以成立一个能够在战后的世界上促进秩序和正义的发展,从而能够防止未来战争发生的国际组织,拟订了一个宪章,宣布联合国应“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家间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第1条)为着起草国际权利法案,成立了一个人权委员会。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世界人权宣言》该宣言宣告它是作为“所有人民和所有国家努力实现的共同标准”(序言)。在埃莉诺·罗斯福(罗斯福总统的夫人。——译者)领导下,人权委员会开始起草了一些更为具体且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其中最著名的有《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联合国宣布10月10日为人权日,普遍人权的美梦似乎将会很顺利地变为现实。

  然而,40年后,这一美梦离现实的距离与1948年相比并没有更切近一些。任何一个人,只要他见过从专制统治下逃离出来的难民,见过饥寒交迫的儿童的照片,去过市区的少数民族居住地,或者只要他关心国际新闻,他就会惊奇:人权的美梦是否已成恶梦。1948年它似乎是即将实现的理想。今天,辱没人权的现象像以往一样比比皆是,难能寻觅一方净土来实现所有条件得以改善的愿望。

  为什么普遍人权仍然还是一个美梦而不是现实?为什么人权运动没能达到其目的,即努力实现普遍人权的标准?回答这些问题需要深刻而广博的学识和实践经验。社会科学、外交家、法学家当然可以为回答这些问题作出贡献。神学家能够有助于理解并解决普遍人权问题,但这一点也许不太明显。这一结论是我通过阅读了所有关于人权运动的文献并认识到问题的核心在于西方与非西方国家对于什么构成人权的争论之后,才得出的。而这一争论又是导源于究竟是什么构成了人这样一个更为基本的争议。人的本质与目的问题是一个根本问题。这一问题正是神学人类学打算阐述的问题,也正是神学伦理学准备联系普遍人权运动的问题和可能性来谈的问题。

  我的看法是:神学伦理学有助于诊断和解决普遍人权的难题,这个貌似政治的问题可以用神学的方法解决。更确切地说,我认为,在围绕人权运动的一些主要论争的基础上,存在着关于人性的相反的观点的对立,即个人的与集体的、精神的与物质的、慈善的与罪恶的、抽象有与文化的对立。我力图运用基督教神学在各种冲突观念中另辟一条中间道路,以便为人权运动展示一种可以选择的关于人的看法。我希望它能为西方和非西方双方论敌所接近,并能为人权运动自身的改革与安宁,为旨到达到争取普遍人权的目标而进行的新的努力奠定基础。

  三个基本问题

  超越民族与文化界限的对话是不可能的,除非我们对所使用的术语能有一个共同的理解。因此,在我们深入发展这种对待人权的新态度之前,必须为普遍人权的三项基本要素提出有效的定义。其一是关于人权的概念,其二是关于普遍人权的历史发展,其三是关于人权的最终基础。

  什么是人权?

  即使在美国,对究竟什么是人权也是有很广泛的理解的。更糟的是,“人权”这个词也越发变得神圣不可侵犯,因此,尽管人们对其含义有异义,还是高度热情地使用它。如果对一个问题理解不深且又深信不疑,其结果很可能是狂热的、相互冲突的。人权问题即如此。

  观点对立的人往往都乞灵于用人权的神圣名义来维护自己的观点。以胎儿的生命权这一人权名义看,堕胎是受谴责。以母亲的选择自由这一人权名义看,禁止堕胎是受谴责的。根据人的自我保护的人权,私人拥有枪支应受支持。提倡枪支管理方面的立法则是基本赞成人有在安全的世界里生活的人权。休罚孩子的观点基于工人有过像样生活的权利。反对法定最低工资限度立法的观点基于工人有过像样生活的权利。反对法定最低工资限度立法的观点则是根据失业者的工作权、或是雇主的管理权。有人认为窃听、窃取政敌或可能犯罪的人的电话、电报就侵犯了公众的公共安全方面的人权。人权的神圣名义,不论其可能意味着什么,都能被人们用来维护或反对任何一个事物。

  我们通常认为人权是保护穷人和平民百姓的武器。但它也可以是保护富人和达官贵人的武器。例如,加利福尼亚州最近通过了一项“名人权利法”(celebrity right),该法律保护名人的权利不受那些绕舌的摄影记者们(paparazzi journalists)的侵犯,这些记者给名人们拍摄照片从而侵犯了名人们的隐私(privacy),该法律也保护名人的权利不受那些广告商的侵犯;这些广告商利用名人的身份地位廉价雇用一些长相与名人相像的人来推销自己的产品。……

  以上所述使人困惑:人权是否就是那种我们最好不要有的东西。特权阶层的人声称受压迫并且指责受压迫者有特权。特权阶层的人要求人他们的人权;电影明星不想当名人时要求有不成为名人的权利;歌迷们要求免费收听自己所喜好的音乐种类而不受商事干扰的权利;权势者要实践社会达尔文主义的权利。在这里,人权似乎就是一切,又似乎一切都不是。

  ……

  1983年10月在北卡罗来纳大学召开的大会,是将这种人权流行病纳入可控状态的一个引人瞩目的努力。法兰克格雷厄姆(Frank Graham)人权大会邀请了各方面的、具有不同背景的著名从士来讨论人权问题。大会给人的印象是,与会者对于究竟什么是人权这个问题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南非的丹尼斯·布鲁特斯(Dannis Brutus)为国内2200万黑人声辩,将人权与政治权利等同。历史学家奥提斯·格雷厄姆将人权与经济权利等同,认为许多“下层”美国人,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还根本没有过象样的物质生活的权利。政治学家担斯·舒尔兹(Lars Schoultz)说里根政府认为人权是共产党人用来破坏“和平、稳定、反共的政权”的宣传工具,因此美国推进人权发展将会“对全国安全造成威胁。”(卡特执政期间,共产主义国家指责美国用人权作为宣传工具。)伦理学家、里根的支持者欧内斯特·莱弗(Ernest lefever)认为,桑地诺主义者(Sandinistsa)(桑地诺主义者是尼加拉瓜游击队组织民族解放阵线的名称。桑地诺是该组织领导人。这一组织于1979年推翻了索摩查总统。)侵犯人权比其先辈索摩查(Somozans)有过之而无不及,因为即使桑地诺主义者没有拷打政治犯,可他们曾“诲辱过教皇”。记者汤姆·威克(Tom Wicker)在谈到这次会议时,其结论是:即使“‘人权’的概念看起来简单至极”,“但事实上,它对不同的人来说有不同的含义,并不者是一目了然的。”威克发言的题目“人权的真正含义是什么?”;的确表明了人权问题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

  人权的真正含义究竟是什么?为了回答这个问题,有些人错误地把人权的含义过于狭隘化,也有人把它过于扩大化。西方人把视点集中于个人权利而忽视集体权利以及个人对集体的责任时,就把权利的含义过于狭隘化了。西方人把视点集中于人的自由,诸如言论自由、宗教自由,而忽视人的基本需要,诸如衣食住行医等时,就也把权利的含义过于狭隘化了。西方人只有把他们的人的概念与人权的概念扩展到内含着集体的、物质的以及个人的、精神的诸多内容时,才可能有真正的普遍人权的概念。西方人把人的权利描绘为抽象的整体,忘记了人是历史的产物,即人是各个主权国家的公民和特定文化以及潜文化的组成部分,这时就把人权的含义过于扩大化了。人们是通过他们的国家和文化范围内,被赋予或被剥夺权利的。……西方人只有将人权政策的重点放在特定的国家与特定的文化上,即使继续坚持各种国家和文化之间的人权对话,国际人权运动才有可能卓有成效。

  于是,人们第一个误解便是:人权是西方人的发明,推进人权与推进西方价值是一回事。毋宁说人权是个多方面的概念。西方委实欣赏那些方面的东西:个人对国家的权利,人有按照自己良知行事的权利,对人类精神能超越国家与文化界限并能预言特定历史状况的信念。然而,西方人必须大大扩展对人权其他方面的欣赏范围:集体的权利,物质必需品的权利,以及随着人作为特定国家与文化的组成部分而自然产生的权利。

  什么是人权运动?

  人权运动也同人权的概念一样难以下定义。考察一场复杂的历史运动的一种方法,就是将其冲突简单化。看戏时,我们可以看到英雄人物、反面人物、落难少女,看到开始、高潮、结尾;等等。戏剧能够伴随着某种伦理运动一直演下去例如,人们认为,美国的民权运动就是如此。在这场历史剧中,马丁·路德·金(Martin Luther King)(美国浸礼会黑人牧师,从50年代中期起领导美国历史上第一次大规模民权运动,直至1968年遇刺身死。——译者)是主角,乔治·华莱士(George Wallace)是对手,美国黑人,尤其是美国南方黑人,是等着被解救的受害者。运动起因于罗莎·帕克(Rosa Parks)(一黑人妇女,1955年在蒙哥马利市因在公共汽车上拒绝移到黑人座位而被捕。——译者)以及蒙哥马利城公共汽车的联合抵制,“向华盛顿的进军”和1964年《民权法案》的出台,使运动达到高潮;随着演员班子中主要人物的被暗杀和暗杀未遂(其台词是:“斩尽杀绝”),运动收场。约翰·肯尼迪(John Kennedy)(美国总统(1961-1963),在任期中被刺身亡。——译者)的被害可能是一种预兆,接踵而来的马尔科姆·艾克斯(Malcom X)(美国团体人领袖之一。——译者)、罗伯特·肯尼迪(Robert Kennedy )(肯尼迪总统之北,肯尼迪政府的司法部长。1968年在参与竞争总统过程中被刺。——译者)、乔治·华莱士和马丁·路德·金等人遇刺,种族主义、种族隔离、种族歧视之类的道德罪恶,退化成了汽车接着学童(busing)和确认诉讼之类的中罪过。

  至少可以说,随着人权运动的发展,剧情变得复杂起来。黑色、白色都褪成灰色。很难分辨谁是主角,谁是对手,甚至谁是受害者。影星、歌迷、大学教授同南方黑人们一起共同为少数人的地位而奋争。人权运动的对立双方的领导人都争着充当人权运动的主角。

  亚历山大·索尔仁尼琴,作为被压迫的少数人即苏联持不同政见者的领袖,征服了许多西方人的心灵。但是,从马克思主义的观点看,索尔仁尼琴代表了知识界、宗教界的精英。如果不发生俄国革命,俄国的工人、农民的生活可能就不会有现在这么好。这一点告诉了我们一个中心问题。人权运动应该代表谁的利益,农民,还是知识分子?一伙人权鼓吹者呼呈杀死萨尔瓦多大主教奥斯·罗麦罗(Oscar Romero)和尼加拉瓜的桑地诺主义者,他们自诩是以该地区人权改革的英雄。另一伙人权主义鼓吹者,包括那些支持索尔仁尼琴勇敢地反抗苏联极权主义的人,他们谴责罗麦罗和桑地诺主义者为共产党人,是人权的死对头,并且拥护在该地区实行更为专制的但反共的政权。另外,有些人要增进穷人的权利,另些人要保护中产阶级的权利。究竟谁是人权的真正卫士?

  人权戏剧的确是一场复杂的戏剧,力图分辨正同人物、反面人物只能增加更大的热度,而不是光度。如果我们不再进行道德判断,这样,我们就能开始理解我们所称的人权运动的历史进程。

  人权运动,正像我所认为的,是一场动态的历史进程,它(主要)是由西方推进人权的行动、非西方针对西方人权创议所做出的反应以及为使冲突各方处于和睦状态而做出的道义上努力等几方面所构成。乍看起来,似乎是西方国家“争”普遍人权,而非西方国家“反对”普遍人权。人权运动中的很多积极分子普遍都有这种误解。事实上,非西方国家只是反对西方人权概念中的某些方面,以及人权运动力图增强这种概念的方式。这并不表明反对人权本身。

  第二个误解是,认为人权运动仅仅由西方推进人权的行动构成,非西方国家所做出的反应是反对人权运动,而不是实际上的情况:即这种反对构成运动本身的第二阶段。正如人权概念是多方面的一样,人权运动也是多阶段的。西方推进人权的行动,仅仅是运动的一个阶段。如果普遍人权得以实现,紧接这一命题后面的必定是该命题的对立观以及二者的某种结合体。

  40年代创建的联合国,60年代创建的诸如大赦国际这样的百政府组织,以及70年代卡特总统,都为推进普遍人权做了大量的工作,这些工作都是西方为推进普遍人权所进行的最为深思熟虑的创议。不幸的是,其中的每一项工作都产生了一种否定性的反应,即使人错误地认为与其反对西方国家,不如反对人权,是西方国家将自己炮制的人权概念强加于全世界的。西方对这一否定性反应,要不就是失望,变成孤立主义者,要不就是义愤填膺,变成帝国主义者。西方的人权运动创导者们不是从行动转为反思、对话,而是更为坚定,采取更为过激的行动,使真正的国际和解变得虚无飘渺。

  这种情况下,需要的不是更多的行动,而是更多的反思。我们已经听了活动家——即那些站在冲突最前线、站在斗争最热点的活动家们的意见。现在,我们需要听听那些远离争论、对争论双方的优缺点都已作了评价的人意见。活动家行动,再行动;伦理学家反思。活动家关心维护某一立场、取得某一场争论的胜利;伦理学家关心明辨真与假、是与非。活动家激情辩论,有时口若悬河;伦理学家采取一种疏远的、冷静的态度。活动家信念坚定,目标明确;伦理学家提出问题,反对简单的答案。活动家粗线条地划分白与黑;伦理学家细腻地区另灰色的阴影。一个人寻求改进意识形态和社会方案,另一个人不寻求先验的议程,除非对人类行动已从道德方面进行清醒的、一致的反思。活动家在争吵的水平上进行讨论,伦理学家以极为超然的态度进行讨论。二者都对人权运动作出了重要贡献。没有活动家,无人会把事情做好;没有伦理学家,无人能知道必须把什么事情做好。

  西方活动家们已经非常努力,然而普遍人权似乎仍是一个遥远的梦。第三阶段需要做的工作,是集中更大精力——反思一下,我们的行动已将我们带至了何处,我们今后向何处去。本文将在这个方面做点努力。我相信,一旦我们开始理解西方与非西方的人权概念之间差异,就能为推进真正的普遍人权成功地采取进一步的行动。正如行动和再行动产生反思的需要一样,反思也能够调和对立双方,为今后的行动铺平道路。……

  什么是人权的基础?

  人们通常认为人权植根于人的尊严,第三个误解就与此种观点有关。人们在人权运动的各个阶段,都可以听到这种说法,然而,对尊严的理解却大相径庭。

  《世界人权宣言》序言的开头写道:“鉴于对人类家庭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及其平等的和不移的权利的承认,乃是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宣言》第1条也肯定了人的尊严。

  1975年《赫尔辛基宣言》的第7条,即所谓的“人权条款”,也以同样的情感,将它对人的权利的关心基于人的尊严之上。在第2段里,《宣言》声明:“公民、政治、经济、社会、文化以及其他方面之权利和自由……来自一个人的固有的尊严,并对其的自由和全面发展是带根本性的。”

  1976年6月美国总统候选人杰米·卡特在民主党竞选纲领委员会上呼呈,美国对外政策应基于“特定的道德原则”之上,其中的一条原则就是“以我们自己所要求的同样的尊严和尊重对待别国人民。”一年以后,卡特总统发表了他的主要外交政策演说,告诉人们“我们的政策必须反映……我们的信仰,即尊严和自由是基本精神需要。”

  通观人权运动史,有一个主题比其他所有的命题更能证明推进人权的基本依据,这个主题就是人的尊严。尽管人们经常援引它,并对它深信不疑,可是对尊严到底意味着什么,其解释仍是语焉不详。人们认为它是“不言而喻的真理”,人们对它可信也可不信,懂得它的含义并不像只是相信它那样重要。
结果,那些反对西方人权文献的人经常被错误地谴责为不尊重人的尊严。区别往往并不在于一方尊重人的尊严,另一方不尊重人的尊严;而在于一方以西方的、自由主义的用语为尊严不定义,另一方以别的方式来定义。从某种非西方的角度看,正是西方不尊重人的尊严,因为西方没有尊重非西方人很看重的人格。

  很明显,需要就人的认定和人的价值方面的一些基本问题进行一场全球性的对话。一场希望真正具有全球意义的运动,必须建立有一个广泛而坚实的基础。关于人的尊严,仅有一个初步的设想是不够的。对话各方必须清楚对方说人有尊严时的真实含义。只有这样,各方才会对自己的、有时很具地方色彩的理论,有更深刻的认识。西方自由主义者们将会意识到,当他们宣告人的尊严时,他们真正宣告的是作为个人、作为精神实体、作为特定的政治文化环境的存在的人的尊严。他们或许将学习到用别的方式来界定人和尊重人的尊严。……

  (摘译自霍勒曼著《人权运动:西方价值和神学点》[1987年]一书的第1章第1-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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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四川人民出版社《西方人权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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