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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西方人权学说
 
人权的政治哲学
[美]D.福塞希 沈宗灵 译
 
  (本文作者达维P.福塞希(David P.Forsythe),美国政治学家,内布拉斯加大学教授,本文是作者著:《人权与世界政治》一书(1989年版)第7章的摘译,本文翻译与重印经作者和美国内布拉斯加大学出版社同意。)

  作者认为,当代对人权的观点来自三大哲学方向:保守主义、自由主义和公社主义。极端的保守主义称为法西斯主义,它主张人们(或种族之间的极端不平等。西方的古典保守主义与古希腊的柏拉图和18世纪英国的伯克有联系。
自由主义的核心思想是:最大的价值在于通过自由和平等而获得个人幸福。它有两大基础,即自然法学和功利主义,它们都对现代 人权具有影响。西方的重大政治事件(包括18世纪美、法两国的革命)是在人的自然权利名义下发生的。以约·穆勒为代表的功利主义使早期功利主义者边沁的高度利已主义逐步让位于对个人幸福以及集团福利的强调。

  马克思主义是公社主义中的一派,它认为在共产主义社会中,人才能成为真正的个人,而在资本主义社会中,他只能被异化并受资产阶级权利的剥削。当代苏联人权专家强调集体权利而不是个人权利;强调实体权利而不是程序权利!强调容易和民族权利混为一谈的阶级权利。戈尔巴乔夫于1984年上台后使马克思主义人权学说的图象大大复杂化了。另一种公社主义是非马克思主义的,它强调民族自决和发展民族经济的权利。

  基本人权协议,实施这些协议的努力以及美国的有关政策,都体现了政治家和政府当局的观点。这些哲学观点直至现在一直被遵循,主要表明许多国际活动可以人权的名义进行而不顾权利问题上的理论分歧。显然地,在一个国家内,例如美国,可以通过许多法律而不顾民主党和共和党人之间、美国自由主义者和保守主义者之间的分歧。任何强调权利哲学的方法将扩大意见分歧和模糊不明,因为一国国内的,更不用说多元文化世界社会中的哲学家,对权利为自何处以及什么是严格意义上的权利的问题上,从未有一致意见过。但事实仍然是,对许多世界政治人物来说,权利哲学还是重要的。所以,我们现在试图澄清权利哲学的复杂主题。这一哲学正好存在于国际公认人权的底下或有时在其表面上。

  在这一章中,我首先要提出,当代对人权的观点来自三大哲学方向:保守主义(conservatism)、自由主义(liberalism)和公社主义(communalism)。

                保守主义

  我们要探讨的关于权利观点的第一种政治哲学是保守主义。极端的保守主义称为法西斯主义,虽然这一称号是有疑问的(事实上,这一整个主体是有疑问的——即有各种各样问题)。法西斯主义表明是各种不同思想的混合,且特别强调感情而不是清晰的思维,以致于决不能得出一个对于它的公认的明确的定义。可是,如果对各种实际存在的复杂问题略过不谈,仍可看出法西斯主义代表了一种两方面极端不平等权利的哲学。有些人或种族被说成是比其他人或其他各族优秀,有更多权利(因而法西斯主义饮食了公社主义因素)。在法西斯主义内部的统治集团又比其他人有更多权利。

  只有最强有力的,最有权势的人才有资格享有权利。这一过程就消灭了弱者,劣者。所以在希特勒的德国,犹太人甚至没有生命权,现在在斯特罗斯纳(Stroessner)将军(巴拉圭在50年代中期通过政变上台的军事独裁者。——译者)的巴拉圭,一些南美洲印第安人也没有这种权利,尽管那个国家披着自由主义的外衣。一个由种族优越性和不平等权利思想支配下政权在选举和民主权利的外衣掩护下运转……

  古典保守主义,从一种意义上讲,与法西斯主义毫无共同之处。至少在西方,它是同埃德蒙·伯克(Edmund Burke)(英国18世纪政治家,强烈反对1789年法国革命及其人权思想。——译者)联系在一起的。可是保守主义的根源应回溯到柏拉图及其《理想图》,在那里,最好的治理制度被认为是由哲学家国王不受法律或公共意志制约的治理。对柏拉图来说,人是不平等;没有平等的自由,而且肯定也不打算创造平等的物质条件,后来的像伯克那样保守主义者发展了这一主题,即以往历史已说明了上述真理。目前存在的美好的事物就因为它是以往遗留下来的。试图改变事物以便使未来更好,这是不行的,因为以往已表明这种改变是不可能成功的。因而,幸福、自由、物质条件的不平等是一个不可改变的历史事实。结果是有些人命定要比其他人有更多的权利(从这一观点来看,保守主义与法西斯主义完全相反,后者倡导一种不断革命和剧烈变革的观念。)

  谁是现代的保守主义者?在一开始,如果从修辞上看是难于找到他们的,因为20世纪——至少表面上看,是一个平等主义时代,大多数精英的主张为大众平等而不是为特权地位的利益来治理。即使是拉丁美洲的军人,他们在历史上总要求一种特权以拯救各拉丁民族本身,现在已以平等主义词藻表达他们的主张了。在70年代他们也加上了人权的用语……

                自由主义

  自由主义一词肯定有比这里可讲的更多的用法。但它的核心的和历史上的意义是这样一种信心:最大的善(good)或价值就是个人的幸福(well-being),而个人的幸福是通过自由和平等来实现的。自由主义者相信,合乎道德的人和社会可以是发展的——至少会是一个较好的人和社会。用自由主义者格林(T.H.Green)的话来说,政治“实质上是创建使道德有可能发展的社会条件的一种力量。”(参见G.萨宾:《政治学说史》(1963年版)第728页。)
自由主义派有两大基础。每一个都对现代人权具有影响。其中第一个是自然法学派,英国法学家劳特派特(Hersch Lauterpacht)认为它是对人权的“激励”。(劳特派特:《国际法与人权》(1973年版)第74页。)自然法思想断言人类是自然地自由和平等的,是自然地值得最大关注的。为什么?回答是各种各样的。一派思想主张它之所以这样就因为人存在于神的想象中。在这一派思想中,我们可以见到有些古希腊思想以及像托马斯·阿奎那等人的天主教人思想。不论有否神的出现,自然法学家认为由于事物的自然秩序,人民拥有权利。用杰弗逊的话来说,人有某种“不可转让的权利”。由于他们在一个更大的秩序中存在,是由确认他们权利的形而上学的规则支配的。

  一方面,自然法思想曾具有巨大号召力。从希腊和罗马开始经过基督教的中世纪,再经过洛克和卢梭,直到18世纪美国和法国的革命,西方的重大政治事件都是在人的自然权利的名义下发生的。但另一方面,有一些思想家却认为自然法思想是愚蠢的;边沁(Jeremy Bentham)将自然权利称为“胡言乱语”。

  自由主义的第二个基础是由约翰·斯图尔特·穆勒(John Stuart Mill)的著作典型地代表的功利主义思想。通过自由和平等追求人的幸福和福利是最大的价值和善,因为这证明是有用的对什么有用?对社会,一个自由主义的社会据说是稳定的和富有生产力的。早期功利主义者边沁的高度利已主义思想逐渐让位于强调个人幸福。因为这种幸福对更大的集团是好的或有益的。功利主义通过个人主义变成集团的福利,由集团来决定对个人来说什么是好的。多数派占统治地位,为了抵制多数派暴政,个人自由和平等变成本身就自然而然地有价值的,即使它们限制了多数派统治。这样一来,自由和平等就具有与集团福利平等的地位,这或者是因为自由和平等绝大地促进了人类幸福,或者是因为自然法思想侵入了功利主义。(萨宾:《政治学说史》第742页;N.鲍伊与R.西蒙:《个人和政治秩序》(1977年版)第46-48页。)不论怎样,个人自由和平等据说导致“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这成为幸福的规则和准则。

  围绕这一标准集中了一大批思想家,从古典功利主义右翼的亚当·斯密和戴维·李嘉图到左翼的穆勒、格林(Green)和悉尼韦布(Sidney Webb)。显然,如果亚当·斯密和悉尼·韦布都算是功利主义的自由主义者,功得主义色彩的目的就大有区别了,我们很快将了解,无论哪一派的许多自由主义者都是大有不同的。尽管这样,许多人仍拥护功利主义的这一核心观念,即通过个人平等的自由使用而实现进步——一个较好的社会。另一方面,伯克却认为平等的主要思想是一个“荒唐的虚构。”

  自由主义的这两种观点对人权运动提供了很大支持。自然法思想从首要原则出发行辩护。它的说服力就像它未经证明一样。据说吉米·卡特讲过,他将推进人权因为这样做是对的。这就是自然法思想。一种新的、认真分析过的政治哲学得出了同样的结论,人权来自自然法,不是来自社会组织。(鲍伊和西蒙:《个人和政治秩序》第85页。)

  同样新的和认真的分析却得出了功利主义的结论。克兰斯顿(M.Granston)在其常被人引用的一本书中最后争辩说:

  “主张传统的人权就是特别主张安全和自由两者。安全并不是同人权不相容的事物,因为它本身就是人权,它不过是生命权的重申而已。个人的安全是和共同体的安全联系在一起的;权利的私人享有有赖于权利的共同享有。对自由和安全的要求并不是对这样两个事物的要求;即它们只能带来平衡和直辖市的困难;这是对两个自然地联在一起的事物的要求。西方对自由的传统信念中饮食有自由国家比不自由国家更安全的信念。历史给予我们仍然相信这种信念是真实的充分根据。”(克兰斯顿:《什么是人权?》(1973年版)第85页。)

  因此,自由主义的这两个基础继续吸引支持者,也继续招来批评者。对自然法思想的最基本的批评是:常被认为是自然秩序为根据的绝对权利结果却是一种反映一定文化、时间、地方的相对的、不断变化的信念。有些人一度认为是自由经营和处理财产的绝对权利,现在却被有些人认为是一种受限制的权利或根本不是权利。对功利主义思想的基本批评是,它除了集体福利外没有什么内在的价值,这样一来几乎任何事物在集体的名义下都有根据成为好事。多数人,在自由和平等投票的基础上可以要求个人的死亡,如果认为这样做对社会是好的话。

  对自由主义——无论是自然法或其功利主义变种,还可以有两点重要考察。第一,自由主义者在怎样使自由和平等联在一起这一点上难于有一致意见。古典自由主义者强调自由而使平等贬低为对自由竞争的平等机会,这一公式的结果是可以检验的,因而是可预测的。人的社会经济条件以及公民一政治影响是不平等的。经济上和政治上的自由竞争显然有利于那些人:他们在开始竞争时因种族、民族、教育、财富、家庭关系等等方面而居于有利地位。营养不良、缺乏政治影响的群众就处于不利地位。

  美国在历史上选择了这种古典自由主义,仅仅以有限的福利国家稍作修改。英国的小说家约翰·福尔斯(John Fowles)提出的一个刺激性的批评是值得注意的:

  “美国的神话是简单的、首要意义上的自由意志。人们可以选择自由或表示自己的意志;这种荒谬的乐观主义的假设对这共和国的支配已达到如此地步:它已培植了它的所有巨大的社会不公正。不成功被说成是道德上的而非遗传的过错……这一神话变得这样普遍,甚至结果成为那些无特权的、最不应相信它的人的信条。我曾见到那里甚至是最明智的自由主义者……他们对医疗保护方案、黑人的愤怒以及环境控制等事物持有无保留的同情态度,但他们仍然追求美国的古老的和其他的自由之梦,即利用其他人的不平等的自由之梦。……美国人到美国来是为了逃避两件事物:政治上的暴政和生存竞争中的固定不变的差别。但他们从不理解这两个目标是相互完全对立的——生命的遗传上的不公正就像古老欧洲的经济上的不公正一样巨大。美国制度对付后一种不公正的办法是假定对所有人在才能、天赋和好运方面 的平等分配,现在他们撞在更深的不公正的暗礁上了。”(福尔斯:《丹尼尔·马丁》(1977年版)第74页。)

  同样的问题也可以较传统的——和令人厌烦的——政治学的词语和逻辑来讨论。在70年代的美国,下层20%的工资收入者仅占全部国民收的5.6%(鲍伊和西蒙:《个人的政治秩序》第68页。)纽约哈莱姆、底特律下城和南方乡村中的这一下层集团有什么福利和幸福,更不必说平等?在这一意义上说,选举权平等还有什么重要性?

  与古典自由主义者不一样,其他的自由主义者强调平等和明显受限制的自由。在丹麦,父母亲并无随意为其子女命名的权利。有些名字是由民主选举产生的政府为了平等地保护所有儿童的利益而规定的。其意图是保护儿童免受不利后果:必须用例如“泰山”(Tazan)(指美国通俗小说和电影中一个丛林英雄人物的名字,流传甚广。——译者)之类名字而经历一生。……在丹麦,也不准店主在星期六下午二点半后和星期日继续营业。工会成功地获得这样一个全国性法律的通过,以保证(在他们看来是)免于过度劳动的自由,即使是可能并未雇用加入工会的人的小店主也必须遵守上述法律。但是如果个人自由这样不断地受到限制,这还能算自由主义吗?

  因此,自由主义表明,它一般地无法使自由和平等这两个成对的支柱的结合提出一个一致的意见。这就是为什么埃本斯坦(W.Ebenstein)曾写过:“实际上不易确定什么时候平等的人是平等的以及什么时候他们变成不平等的。”(古典自由主义者害怕通过对原则上的社会经济平等的集体决策而丧失个人自由。平等主义的自由主义者则害怕自由竞争 的“掠夺性民主”及其不平等结果。对自由主义的这种不评价反映在一位教授的评论中,他是非马克思主义者,非激进派,非少数民族,来自哈佛大学。他说:“自由主义实际上经常是压迫的一件外衣,现在看来这是很真实的。”(小B.莫尔著:《人类悲惨原因的反思及其消灭的某些建议》(1972年版)特别是第112-113页。)但谁的压迫?实施自由的权利否认了平等?还是反过来,实施平等的权利否认了自由?还是指有些人的权利意味其他人权利的否认?

  在某种意义上,我可以开个玩笑说,关于自由主义的整个辩论可通过安全带法律来概括。西欧国家大部分公民接受了要求私人汽车前座必须使用安全带的法律,在有些国家年幼儿童在法律上根本不准坐在前座。对所有人的平等安全的社会利益这样要求,所以要通过民主的立法秩序。与此相比,美国内布拉斯加州和马萨诸塞州废除了安全带法,别的州从未通过这种法律,以尊重个人自由——即使损害了有组织社会所决定的平等安全。

  两面足以使我们对自由主义模式的批语再作一概述。自由主义在以下两点上有不同意见:第一,自由和平等的起源和理由;第二,怎样将这两种价值结合起来。可是自由主义已是现代人权焦点的一个主要哲学基础。其实,唐纳利(Jack Donnelly)曾提出,对人权的认真研究要求一个自由主义国家。(J.唐纳利与R.霍华德:《人的尊严、人权和政权》,载《美国政治科学评论》1986年9月第3号第801-817页,)哲学家们肯定会关心这些信念在哲学上是否正确,是否能使这些信念合乎逻辑并和其他信念相适应。在政治上讲重要的是这些价值已发挥了相当大的号召力。不管怎样解释,它们已影响了权力的行使并已形成国际公共政策。

                公社主义

  人们可能想到,由于自由主义者本身之间在种种问题上都不一致其他观点也就不再需要了。情况当然不是这样。还有影响人权的第三种哲学:公社和连带(Solidarity)派。它认为权利来自一个共同体或集团的成员资格。个人组成了许多牢固的集团。正是这一事实支配着权利 。这些公社的人权的最终来源是什么?回答是各种各样的。公社主义之间的区别使自由主义者看来是统一的。

  公社思想派别中一翼是马克思主义。现在不仅人们写着马克思主义解释的书,而且图书馆也充满了这方面的书。可是在人和他的权利方面 的马克思主义传统观点上却有广泛的一致。这种一致性可概述如下。

  按照马克思主义历史观,资本主义阶段中心问题正好是从自由主义观点看待人。他被看作一个个人,具有权利,与其他人和整个社会分开。马克思批评自由主义人权观点:“安全是(自由主义)社会的最高社会概念,警察的概念,整个社会的存在仅仅是为了保证每个社会成员的生命、权利和财产。”对马克思来说,现实情况并非如此。人是受经济力量控制的而不是独立的。他并不真正是一个个人,而却不过是和为一个经济集团的一员而真正存在的。马克思认为社会的构成并不是“个人和个人之间的关系,而却是工人和资本家,农民和地主等等之间的关系。”(转引自G.邓肯:《马克思和穆勒:社会冲突和社会协调的两种观点》(1973年版)第88-89页,)

  马克思认为,自由个人主义对人的观点由于剥削而产生人与其他人的异化(alienation)。解决办法是承认这一“历史真理”:最高的善(good)是劳动,最优良的阶级是由工人构成的。所以正确的观点是:其他集团在一定历史阶段可能享有权利,而工人的权利是占优势的,且由历史命定要获胜的。在马克思早期著作中,这就是无产阶级专政的明显意义;一个阶级的权利优于其他阶级的(在这一意义上,根据我们前面的论述,我们可以看出马克思主义中,特别在马克思列宁主义中,包含一种保守主义的成分。)

  自相矛盾的是,马克思主义对未来共产主义的观点——在阶级已趋消灭、剥削不再存在,政府已经消亡——却是“深深地个人主义的。”在共产主义下,人们将出现在“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所以共同体的本性决定了人的权利和命运。在一个共产主义共同体中,人能成为真正的个人;而在一个资本主义共同体中,他只能被异化并受资本阶级权利的剥削。具有讽刺意义的是,马克思所述的“共产主义是自由主义所宣告但却无法实现的各种个人主义的目标”。(邓肯:《马克思与穆勒》第194页。)

  所以,马克思主义思想认为现在是由集团支配的。社会、经济阶级限定了人,人在阶级冲突中斗争,工人将获胜,他们的权利是占优势的。只有他们的胜利将导致解放人和并让他成为一个真正个人的共产主义社会。

  马克思主义的人权观可以几科无限地展开而肯定会使人生厌。所以我认为其再引证马克思、恩格斯、列宁和其他人的话,不如引证当代的但却是传统的马克思主义精英们的话。他们的观点反映对集体而不是对个人的强调;对实体权利而不是对程序权利的强调;以及对可以很容易同民族权利混为一谈的阶级权利的强调。格奥尔吉·勃列日涅夫的顾问阿尔巴托夫(Georgi Arbatov)讲过:“每个国家的人民都有权规定它自由的人权的主要地位。一个是和平,另一是生存权,即对面包,有东西吃而不挨饿的权利。”(参见《国际先驱论坛报》1978年11月12日第6页。)苏联的另一人权专家在1978年声称,“首先应研究所谓社会权利(communal right)即连带权(solidarity right)——和平权、自决权、发展权以及健康环境权。“(弗拉基米尔·卡尔塔绍金:《人权领域研究》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人权教育大会准备的论文,在人权国际《简报》1978年9-10月第41-51页上摘载。卡尔塔绍金并不忽视个人权利。)
与这种传统的马克思列宁主义背景相对照,人们就能较好地理解1977年苏联宪法的意思。它包含了对人权的保证,但所有这些权利都是在集体连带关系和福利的界限内行使的。例如,言论和发表意见的自由,仅在这种言论和意见符合无产阶级革命的需要以及进行这种革命的苏维埃国家的安全时才得以保证。(马丁·尼科尔森:《苏联新宪法》转引自《当代世界》(1978年1月)第34卷第1号第14-20页。)历史及其经济力量已决定工人阶级以及已掌权的那些民族是合乎道德的集体。任何个人都无权损害这一阶级和那些民族。不容许有任何个人行动来妨害逐步实现未来的完全共产主义中的充分的自由、平等和幸福。
所以,正如一位研究共产党人法律的主要权威人士所讲的,”权利仅仅在它们的行使符合授与权利的功能时才得到保护。”(约塌·哈泽德:《发展和“新法律”》载《芝加哥法律评论》(1978年春)第45卷第3号第642页。)这就是传统的马克思主义学说所详细讲的。

  但还有其他的马克思主义学说,例如以捷克马克思主义者为代表,他们在60年代中后期企图实行具有人的面貌的社会主义。苏联戈尔巴乔夫1984年后的上台使马克思主义人权学说的图象大大复杂化了。像杜布切克斯洛伐克一样,戈尔巴乔夫容许在制度范围内的某些不同政见,某些不受政党国家控制的言论和结社自由,以及其他一些表面上是“自由主义”权利的成分,即使它们带来了违反“科学真理”的批评。戈尔巴乔夫有时甚至讲到了低职位的竞选。(2关于戈尔巴乔夫所进行的改革及其对东欧的含义,参见K.达威沙著:《东欧.戈尔巴乔夫和改革:巨大的挑战》(1988年)。

  在撰写本文时,笔者应邀在布拉格讲授人权,捷克东道主写了一篇文章,强调“国家对人权的限制问题,第一,它不应违反国际法;第二,不就导致在实施过程中这些权利的瓦解;第三,应不加歧视地适用于所有人。”马克思主义的权利学说这一主题显然出现了问题——并处于极大变动不定状态。

  第二种公社主义和连带主义的观点是非马克思主义的。它认为权利最终来自民族经验和需要。促进和保护权利的是民族集团。按照黑格尔派观点,人有遵循民族精神所确认的更高的善的自由。(G.萨宾:《政治学说史》第648-666页。)用较新的看法,人们首先有民族自决和发展民族经济的权利,所有其他权利都来自并有赖于上述权利。

  因而,伊朗的贾汉吉尔·阿穆泽加尔(Jahangir Amuzegar)辩说,西方人观点过分强调个人。特别在美国更是这样,这是美国历史的反映。在美国革命时,个人可以是“他本人经济命运的很强有力的主人”,所以他发挥了个人主义的政治观点。但在现代,“世界生产和交换还是殖民地化的。”第三世界中的个人缺乏对抗这一组合权力的机会。所以需要作出民族反应,需要民族平等和独立,引向民族经济发展和民族教育的计划。民族国家的行动将容许人民具有权利。也许以后才能注意个人权利。但现在重要的一个民族的人民(a national people)的权利。(参见《纽约时报》1977年1月24日第16页。)

  …………

  对关于人权的公社主义思想的批评在数量上是不少的。主要的批评是由莫伊尼汉(D.P.Moynihan)参议员\美国前任驻联合国大合发表的,即:敌视人权的精英们已采用人权语言为其自己的反自由事业效劳。(莫伊尼汉:《一个危险的地方》(1978年版)。这一批评是特别针对传统马克思主义的。不论所设想的未来共产主义下的人类幸福、自由和平等是什么命运,通向这一未来的社会主义道路的特征是专政、特权和对权利的压制,即使是对工人的、设想是有保证的权利。今日的手段吞并了明天的所设想的目的。因而卡特总统的国家安全顾问布热津斯基(Z.Brzezinski)讲过:“我们时代的历史必然性并不是某种乌托邦革命,而是人们为了他自己的人权而不断增加的自我肯定。”(参见《国际先驱论坛报》1978年11月11-12日第6页。)(属于他自己的权利,而不是他的集体的权利;无论如何马克思主义的许诺是乌托邦的)。
非马克思主义的公社主义者逃脱了这种交叉火力的批判,尽管对非洲人民和人权宪章有很多批判,认为它削弱了后一概念以便强调前一概念,即由政府加以代表的权利。一位非洲领导人、前坦桑尼亚总统尼雷尔(Julius Nyerere,一个罗马天主教徒)表达了自由主义和公社主义的一种混合。尼雷尔公开声称社会主义目标,因而许多自由主义者认为他的哲学是公社主义的。他的哲学(当他任总统时这种哲学并不全都代表他的实践)是部分地非公社主义的,因而是值得注意的。尼雷尔在许多场合维护个人权利。他在1968年最充分地论述了人权,当时他说:

  “当我们谈到自由时它是什么意思?首先,民族自由,即坦桑尼亚公民决定自己前途以及治理自己不受非坦桑尼亚人干预的能力。其次,免于饥饿、疾病和贫困的自由。第三,个人的人格自由(personal freedom),即他有在尊严和与其他人平等的条件下生活的权利,有言论自由、参与影响其生活的所有决策的自由的权利以及免于因偶然使掌权者不快而被专横地逮捕的权利,等等。所有这些事物都是自由的各个方面。坦桑尼亚公民在所有这些权利都已得到保证以前,就不能说已真正自由。”(尼雷尔:《自由与发展:著作和言论选集》(1973年)第58页。)

  这并不只是一次演说,尼雷尔在很多场合下为个人权利辩护,有时还警告崇尚民族伟大的危险。但他的思想的大部分是导向公社的、经济的权利:“那么,什么是社会主义?……对我们来说重要的是我们在什么程度上成功地防止人剥削人以及传播为共同幸福而合作劳动而不是为个人私利而竞争的思想。”(2尼雷尔:《自由和社会主义》(1968年版)第324页;又参见《自由和统一》(1966年版)特别是第128-129页。)

  同样的方向已指引了许多非洲的精英们,特别是例如穆加贝(Robert Mugabe),津巴布韦当总理,一个受过西方教育的天主教马克思主义者和民族主义者。第三世界的其他方向是有所不同的,如阿拉伯社会主义,它已证明无论在理论上或实践上对个政治和公民权利是很少同情的。

  ……

                结论

  当然,有相互竞争的人权观。对这场争辩的一个观察者可以是悲观主义的。根据哈佛大学的穆尔(B.Moore)的说法,“要有具有截然对立政治信仰的有学问和富有思想的人们中”,就如何改善人类条件问题上,是“不可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穆尔:《人类悲哀原因的反思》第6页。)我们已见到,在世界政治中对权力的角逐已使甚至一个国内自由主义者难于成为一个国际自由主义者,或有志于人类解放马克思主义者难于在世界政治中追求这一目标。

  可是当我们研究不同国家中权利的实践时,我们也见到,事实上存在了对权利的某些共同的态度。有些基本上是公社主义的政权会容忍一些个人主义,反过来也是这样。

  一个悲观主义者无疑首先强调许多占统治地位的精英们的广泛的保守主义的实践。这种广泛的实践反映在这一事实上:世界上约有一半国家还未参加1966年的两个人权公约。一个悲观主义者也会强调西方自由主义和马克思主义公社主义间的差别,至于复兴的传统伊斯兰教对权利的态度就更不必说了。

  一个乐观主义者无疑会强调这一事实本身:存在着许多人权规范。他或她也会强调各种条约已克服了多少哲学上的分歧,毕竟可以辩解说,无论自由主义和公社主义——特别是马克思主义,都最终有志于人的真正自由和平等;也许差别是策略上的和暂时的。西方不正在更多地转向公社主义吗?有些马克思主义观点不正在承认一个个人主义的领域吗?至少在容许人们发挥他们自己的动力时。瑞典、塞内加尔和南斯拉夫不就是未来的公分母,与国际人权规范意旨最一致的不完善的模式吗?

(摘译自达维.P.福塞希著《人权和世界政治》[1989年版]第7章第160-18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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