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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西方人权学说
 
20世纪90年代人权的国际保护战略
[美]B.G.拉姆查伦塞生 译
 
  (拉姆查伦(B.G.Ramcharan),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国际关系学副教授,联合国秘书处主任,1974年-1978年曾在人权中心任职;作者声明本文表达的只是个人观点。译文原载《法学译价目》1991年第6期第1-6页。本文提要是本资料汇编编者所加的。)

  作者认为,从1945年到80年代末,国际人权运动充满了资本主义与共产主义的意识形态之争,以及东方西方和第三世界关于人权的政策和理论所代表的分裂倾向。本世纪末80年代末看到了人权学说的胜利。虽然不干涉原则仍维护它的基本效力,但已经在法律上和实践中对许多例外情况作出了让步。本世纪90年代的人权战略应建立在下列基础上:(1)继续在国际和区域性人权规范的基础上建立每个国家国内人权制度;(2)在发展过程中推进人权现代化:(3)同对人权的严重侵犯行为作斗争;(4)解决种族集团和民族的紧迫问题;(5)提出新科技发展所引起的人权问题;(6)继续进行当前存在的其他人权项目。

  一、政策选择的评估和检查

  在20世纪90年代开始之际,国际人权运动在国际保护方法和形式上迫切需要革新。继1977-1981年的创立时期、1982-1987年的巩固时期以及1987-1989年的与公共联系时期之后,便进入了采取新的活动方式的阶段,以便预防、阻止和纠正仍在世界各地流行的对人权的严重侵犯。因此,对下一阶段保护人权的国际努力作出战略选择的时机已经成熟。

  20世纪90年代人权国际保护的战略前景在潜伏危险的同时,显示出了前所未有的机会。从1945年至本世纪80年代末,国际人权运动充满了资本主义与共产主义的意识形态之争以及东方、西方和第三世界关于人权的政策和理论所代表的分裂倾向。本世纪80年代末看到了民主多元主义、法治和尊重不可转让人权等学说的胜利。

  在确定未来国际保护的战略时,与之相关联的似乎是以下三个重要的概念,即审查、调解和行动。就第一个概念即审查而言,目前的国际保护战略在性质上基本是反应性的;他们首先取决于联合国收到的情报,根据这些情报决定可否随后采取行动。联合国没有监视各国人权状况和使其本身了解关于正在发生和将发生的侵犯人权问题的系统的审查程序。最近,秘书长在他的办公室里设立一个机构,其职责是对所有国家进行审查,并提醒秘书长采取《联合国宪章》第99条规定他的职责范围内所能采取的行为,即提请安理会关注可能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局势。但这种安排的动作要受秘书长裁量的限制,如果他考虑到他复杂的政治职责,决定对某一局势不采取行动,事情便就此结束。因此,再一次出现了需要讨论的问题,即联合国应否安排编写关于人权的世界年度报告。这是早些时候由现在的人权中心前任主任西奥·范·博文博士提出的建议。可以考虑的另一个可能性是任命一个关于严重侵犯人权问题的指定报告人。应指导未来国际保护战略的第二个概念是调解。一旦关于可能发生严重侵犯人权的情报引起联合国的注意,根据目前的安排,可由一个指定的报告人或人权委员会工作组或秘书长进行调解,紧急调解一直是人权国际保护的武器的一个重要的补充,但它是有限制的。根据目前的安排,调解麻烦不便且被正式的手续所困扰,致使调解很少得到使用。另外,由秘书长所作的调解更多地受到他的复杂政治职责的制约,这限制了他在任何一个问题上的机动性。所以,目前国际保护的安排并没有达到一种迅速的、适当的和有效的国际保护制度所需要的必要的调解标准。为什么说重新建议设立一位联合国人权高级专员是适时的,其原因正在于此。

  让我们撮后看看为获得未来国际保护的战略的指导而设置的第三个概念,即对侵犯人权行为所必须采取的行动。例如,假定审查过程没有揭露严重侵犯人权的状况,或者如人权高级专员这样的中间人已经进行了调解,但问题仍然存在。下一步怎么办?首先,应考虑可能的活动场所。主要活动场所一直是人权委员会,该机构处于发展中国家的投票表决的控制之下,而在这些国家出现许多对人权的侵犯。

  即使这样,对人权的严重侵犯引起不断增多的大量的国际冲突,这些冲突无疑影响着国际和平与安全的维护。因此,需要在安理会中发展第二回应的活动场所。研究当代冲突的学者们注意到,冲突日益具有内部的性质,并且是由种族的和宗教的冲突、经济的和社会的不一致以及压迫性的政府行为引起的。由诸如这些原因引起的内部冲突其重要性经常达到了可与传统的国家间冲突相比的程度。结果,提出的问题:如何加强安理会的作用,使它能够处理常常对人权具有破坏性影响的内部冲突?

  为了解决根源于种族的或人种的冲突的内部冲突,安理会和其他联合国的机构应把他们的目标置于下列具有远见的主题上:

  1.《世界人权宣言》规定,社会中的每个人和所有机构都应努力去实现该宣言中的规则,意味着,所有国家的政府都应把对人权的尊重作为它们合法性的基础,并应以有利于尊重和增进这些权利的方式加以组织。

  2.有关人权的国际公约把实行国家管理方面的人权政策和战略的神圣的法律义务加之于各国政府。

  3.包括在《世界人权宣言》和国际公约中的国家管理方面的基本的人权战略之一是在享受人权方面的平等和不歧视原则。

  4.平等和不歧视原则尤其也种族或人种上多元的社会相关联。这机关联。这样的社会具有一种特别的义务,即为不断保障和促进平等和不歧视原则的实际适用而发展宪法性原则、制度的安排和必要的程序。一个明智的种族和人种上多元的社会是这样一个社会:它将对自己的基本原则和有关制度与程序是否适当保持经常性的仔细检查。

  因此,每个社会都应定期地对该社会平等和不歧视原则的必要条件进行评估和解释,以便促进正义和对每个人以及全社会所享有的人权与基本自由的尊重。每个社会都应检查本国在实施平等和不歧视原则方面的经验,并应确定关于平等和不歧视的宪法性原则是否足以满足社会的需要。这将涉及到对国内奉行平等和不歧视原则情况的经常性的估量。

  这种推理方法有利于发展一种迅速的、适当的和有效的同严重侵犯人权行为作斗争的国际保护制度这种努力。通过审查、调解和行动三个概念,我们已经认识到了起草一部有关人权的联合国世界年度报告的必要性,或许还有任命一位撰写有关严重侵犯人权高级专员的职位,并倡议安理会在处理侵犯人权问题方面采取进一步的行为方式。

  这些新的国际保护的战略是旨在同对人权的严重侵犯作斗争。但是,20世纪90年代初的发展也招引了其它方面富有生气的国际保护的新的战略。它们包括尊重国际选举权;捍卫法官和法律的独立;保证满足生存的必要条件,诸如维持每个人生计;消除种族宗教的和社会冲突的根本原因;保护少数民族和土著居民的权利;保障难民和外地人或外国人的权利;以及保护妇女儿童的权利。对于所有这些领域中富有革新精神的国际保护战略而言,机会的厦门都是敞开的。不过,为了这些机会的落实和实现,必须在不干涉原则中找到弹性。

  二、人权和人道主义援助领域中

  不干涉原则的现状有关人权方面不干涉原则的政治的和学术的讨论一直主要围绕着以下问题:对特定局势予以关注的国际组织或国家讨论的那些局势、提出抗议和采取行动(例如进行调查和公布实地调查报告)的能力。不干涉原则已经在这些问题的范围之外具有相当大的发展。

  尽管国际组织在处理一向被认为是国家内政的问题方面发挥了不断增加的作用,不干涉原则仍保持它的基本的效力。这是自决原则的不可避开的必然结果。该原则的意思是指,每个民族都有权选择自己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的道路。虽然不干涉原则仍维持它的基本效力,但已经在法律上和实践中对许多例外情况作出让步。首先,政府的合法性现在是根据该政府的形成和活动是否与人权的规则相一致来决定。因而,各国政府已经处于国际人权规范管辖之下。第二,数量不断增加的大量关于人权的国际公约扩展了国际关心——对那些各国政府一直认为属于他们自己决断的事务——的范围。第三,如果国际社会认为某个人权问题具有影响国际公共秩序的性质,便感到有权对该问题采取行动,这类证据正在不断增加。根据这种精神,联合国大会已经发展了在出现人道主义危机时,提供和接受国际援助的权利和义务的概念。第四,有关人权方面习惯的、惯例的和宣言性的规范是如此广泛,以致实际上各国正在逐渐确定的适当的内容就是国际文件所规定的国家管理方面的人权战略。国际社会日益认为其本身有权审查各国为解决诸如少数民族和土著居民等问题所做的国内安排。

  最后,正如最近论及人权国际保护的概念和现状的出版物所注意到的那样,国际社会有能力保护个人和集团的人权。国际保护来源于整个国际社会,它有责任有义务通过保障国际上确认的有关人权规范不受侵犯来确保每个人享有人权。作为国际社会成员的必然结果,每个国家都有义务尊重每个人的权利和基本自由,有义务服从国际社会为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有权使用的(和如果有必要则有权发展新的行动方式的)合法的国际审查措施。因此,各国政府在与别国的关系中有权利和有义务对侵犯人权的行为给予重视,所有个人和集团都有义务与因为人权和其他自由受到侵犯而受损害的民族和人们团结一致。
人权的国际保护也应是有效的保护,其特征是:对问题的预见和迅速的反应;一旦可能即予以预防;纠正和补偿;积极的和消极类型的反应。国际保护应根据国家和当地的需要来限定保护的性质。这可以通过参照这些相同的标准来判断。国际保护的现行办法——类似于那些通常称之为执行的办法——仍处于一个比较原始的阶段,而且大多数情况下几乎不能达到有效性的检验标准。国际保护的发展与当代有关国与国之间制度和外交行为的传统规则的概念相磨擦。虽然传统的外交方法有其适当的方面,并在某些情况下可能是有价值的,但如果要使国际保护有效,就必须发展新的行动方式,以克服政府之间结构的紧张状态。这就特别要求:运用传统的外交手段与方法应付人道主义的问题;发展更有效和更迅速的实情调查的形式;发展紧急行动的形式;发展对一种局势尽可能快地施加国际压力的办法与手段;求诸国际舆论;尽可能多地利用非政府的人员,特别是非政府性组织。这种直接保护必须与间接保护相结合。教育、讲授、培训和情报的传播对未来的国际保护也是关键。

  三、正在形成的全球监视的法律基础

  在国际法与国际关系的结构过程中,正在发生重大的变化。国际社会日益求诸联合国采取行动,以便预见、防止、平息和纠正环境的、政治的、经济的、社会的和人道主义的各种问题。这种愿望和态度的转变,为国际法和国际组织在理论与实践方面带来了深刻的含义。

  国际法和国际惯例的几个领域可能会受到这种正在发展的变化的影响。在一种不断发展的象征着保护共同福利的全球监视的安排网络这种较为概括性的成规下,人们期望在不干涉原则、自决原则、人的尊严、人权和人道主义问题领域有所发展。

  人们日益认识到,人类面临的许多这样的危险以致只有诸如联合国这样的世界性组织机构才能通过协调各国的活动来领导这个星球、它的居民以及资源的保护,这种认识推动着正在形成的全球监视。象联合国大会新近所认可的那样,通过联合国大会而设立的具有世界性的联合国组织系统是就全球环境问题采取一致政治行动的适当讲坛。

  联合国不仅应该协调涉及全球问题的一致行为,而且也应该在尝试阻止潜在危险方面参与监视、评估、参见并作出迅速的多边反应,这种共识不断增加。因此,联合国的决议日益要求联合国系统的国际组织发展和加强它们早期警报性的和预防性的活动。如果希望国际组织履行这些新的职责,那么,国际组织全球监视职能的法律基础是什么呢?联合国宪章中规定的目的的和原则提供了有益的起点。不过,法律需要为国际组织日益了解各国政府的政策和实践提供便利,并允许国际组织更多地介入那些迄今为止一直认为是由各国政府保留的领域。

  作为一般的命题,不干涉原则应让位于为共同福利或最高法而进行的全球监视活动。

  自决原则领域看来也为法律的变化做好了准备。人们公认,自决原则有外部和内部方面之分。迄今为止,对它的内部方面、国际社会一直未能给予较多的考虑。不过,现在世界许多地方出现的民族、种族集团和少数民族问题似乎要求对自决原则的内部方面予以急迫考虑。

  从国际公法的观点看,虽然少数民族作为民族获得承认会遇到困难,但国际法律制度可能会合法地要求针对各国对民族、种族集团和少数民族问题的问题的国内政策,这是为法律的渐进发展提供准备的一个方面。对各处理民族和少数民族的问题的安排进行的国际监视,具有相当大的发展潜力。

  关于人的尊严方面,随着正在形成的全球监视和认知,也可望在法律方面的渐进的发展。人们正呼吁联合国进行及早的确认、分析和监视这些全球性的发展的活动。人们也期望联合国促进国际合作和援助以使各国满足其基本的需要。国际援助和国际保护必然涉及到国际监视。实际上,这正是诸如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一类国际组织的现实情况。

  在自然灾害、人为灾难或难民运动方面的人道主义援助领域似乎为正在形成的全球监视法律基础的渐进发展提供了活动范围。有些人甚至主张(在出现人道主义的紧急状况时)一种提供和接受援助的权利。在题为“对自然灾害和类似紧急状况的受害者的人道主义援助”的第43/131号决议中,联合国大会重申了以供人道主义援助有关的国家都必须对人道、中立和公正的原则给予最优先的考虑”。对这引起方面的监视、规划和仔细检查必定会作为正在形成的全球监视的一部分而得到发展。

  最后。正如本文第一部分所论证的,人权与基本自由的国际保护在方法和形式上需要强有力的发展。国际社会有权对世界任何国家的人权状况予以关注和采取行动。这是正在形成的国际公共秩序的一个的基本方面。

  四、2000年的人权

  伴随着世界发生的重大变化,有关这些变化对未来人权运动的作用和对联合国含义这个问题便自然提出来。在试图回答这一问题时,人们所能想到的这类变化是东欧的转变,包括第三世界的内的世界不同地区崛起的民主潮流,以及发达的小块地区与广大贫穷地区的不稳定的共存。

  全球性变化的第一个含义将表明,世界舆论将更难以容忍不民主的政权和那些政权在联合国的不民主代表。感动各世界各民族的民主精神也会感动联合国的成员国。不言而喻,世界各地人们满足他们物质需要的愿望将继续成为一种支配性的力量。

  这些新境况要求对人权运动和联合国实行强有力领导。变化着的世界要求联合国秘书长及其高级官员更有活力和更有远见,而以前他们不得不呆在后面,很少冒险。民主的潮流要求联合国的领导与对正义、诚实、民主、法治和普遍尊重人权和基本自由这些追求相一致。

  世界各地的人们希望在生活中能够维护尊严、民主和自由不受专断地剥夺,这种愿望是正在改变世界的力量。这些相同的力量会影响和激励人权运动和联合国在今后的努力。因此,包括民事、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权利的人权,将是联合国未来最适当的着手点之一。具体地讲,对于提出的少数民族和民族问题,联合国需要采取改革的办法。联合国将必定需要忙地在国际制度内部发展受理少数民族和民族问题的办法。将来,联合国还必须准备解决其他类型的内部冲突,这些冲突在现今威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冲突中占有很大的比例。面对发展一项处理国内冲突的政策的需要,安理会应增强它的调解作用。国际法院也须为争议的和平解决承担更多的任务。联合国大会决定宣布本世纪90年代的“国际法十年”将有助于上述进程。

  如上所述,联合国大会需要有更民主的表现,这种表现将使它的劝诫比现在具有更大的推动力量。这种评论将以更大的推动力适用于刚好扩大了的人权委员会。作为联合国大会组成部分的经社理事会需要将其全球战略中的经济、社会和人道主义的方法等各方面更好地结合起来。

  (一)本世纪90年代人权战略的要素

  在本世纪80年代末,人们感到人权运动记载了滥用人权的倾向,同时感到继续取得明显的进步;标准的设定;发展解决对人权侵犯的改革性安排和试验运用这些模式;依据国际文件就国内人权制度的发展开始了国际社会与各国间的对话;努力赋予人权以更多的公开性将使各国获得咨询服务和技术援助以及继续研究正在出现的人权问题。

  但是,尽管有这些进步,世界许多地方对人权的严重侵犯仍继续发生。当进入本世纪90年代,人权运动需要作出战略选择。在进选择时。这一运动必须保护已经取得的收获,并同那些存在特有经济和社会问题的国家中不断增长的社会不满情绪所引起的危险作斗争。

  以这引起主要目标为指导,本世纪90年代的人权战略应建立在下列基础上:

  1.继续在国际和区域性人权规范的基础上建立每个国家国内人权制度这一过程;

  2.在发展过程推进人权的一体化,由此使人权运动成为发展活动各个方面的着手点;

  3.同对人权的严重侵犯行为斗争;

  4.解决种族集团和民族的紧迫问题;

  5.提出因新的科学和技术发展所引起的人权问题;

  6.继续进行当前存在的其他人权项目;

  通过遵循这些应优先考虑的问题的次序,人权运动有可能发掘社会能量并使这些能量起到支持而不是反对人权的作用,因而有可能使人权运动在今后的十年得到增长和发展。

  (二)人权与发展:一个项目

  在发展过程中策划一个支持人权项目的战略,需要注意的第一件事是情况因国家而异。例如,东南亚的某些国家已经显示出了增长的生产力和经济成果。而另一些国家却面临着困难的经济问题。大多数国家深受贫穷的影响。这些国家中法律与制度的发展状况也有差异。因此,人权项目应在逐个国家的基础上予以设计。

  对于发展中国家人权的技术援助主要目标应是:

  1.支持那些增进民主政治\经济和社会环境的法律,制度和项目的发展和强化,在这种环境中,生产力通过自由民族的创造力而有所增加;

  2.支持每个国家国内人权制度的发展和强化,这一制度是建立在下面的基础上:宪法保障,法律保障,司法保障,行政的保障,教育的安排,情报传播的安排,制度的安排,解决弱小集团的特别制度,以及非政府性人权组织的活动;

  3.帮助克服人权问题;

  4.培训人权方面的人员;

  5.支持对国际人权规范的批准和适用;

  6.促进国内和地区性的关于人权问题的经验交流;

  7.促进各国的人权文化。

  在确定一项技术援助计划之前,应考虑和准备该国的国内人权概况,以便按照优先考虑事项的顺序来确认该国的需要。这将有助于确保使每个项目符合加强该国尊重人权这一合理的战略。项目的选择通过对可能提供技术援助(要由监督机构认定)的领域的监视来协助完成。对确定需要的回应将确保项目是有价值的。人权委员会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应该考虑在它们的年度报告中提及各国的某些项目,指明提供咨询服务和技术援助能够收效的领域。
这个领域的另一个主要贡献将是建立一个具有名望的国际机构,定期准备和出版各国需要人权技术援助的世界概览。这样一个概览可用作其他机构(甚至可能包括政府)关于技术援助活动的指南。这份题目可称为“全球人权的团结一致”的报告,能够成为大赦国际在该领域年度报告的同类出版物,并可成为对国际人权运动的一项主要的补充。

  (摘译自美国《人权季刊》1991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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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四川人民出版社《西方人权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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