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权研究会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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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中国家人权观
 
人权具有普遍性,但在解决人权问题时要考虑到这个世界在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上的巨大多样性
 
    
    不幸的是,国际上用来表示对人权的关心和方式,大多数没有考虑到我们生活的这个世界在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上的巨大的多样性。当这种多样被忽视时,在以政治化、有选择性、双重标准和差别待遇为特征的,对于人权所表示的关心中,我们就面临着不平衡。由于对人权所表示的关心中的这些不平衡,亚洲国家常常成为不公正指责的对象。为了使人权在各处有效地被享有,必需采取建设性的态度,考虑到人权在其中得到促进和保护的各个社会的多样性,来对待这些不平衡。
    今年夏天将在维也纳召开的世界人权大会对于代表人类一半以上的亚洲国家的地理和历史背景和复杂性及其政治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更好更深的理解的促进和保护人权的态度而工作。
    亚洲国家坚定的推动促进和保护人权是不成问题的。我们承认人权和基本自由的普遍效力,我们也承担国家促进对于这些权利的遵守和尊重的责任。这并不是一个新发展,因为自一九四五年以来,人权已被规定在宪章之中,后来又在一九四八年世界人权宣言以及许多宣言、公约和其他文件中得到详尽阐述。
  ——印尼代表团团长维亚诺在世界人权会议亚洲区域筹备会议(曼谷会议)上的发言

     印度尼西亚还坚定地认为,在对各国人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时,应充分考虑到发展中国家一般所面临的特殊问题以及特定社会的特殊问题。换句话说,为了客观和可信,就应当反映事实的全貌,而不能攻其一点,不及其余。值得指出的是,联合国大会已经在1977年通过的第32/130号决议中确认了这些要求。该决议除其他外明确规定:序言第3款:“深信这种合作应基于对不同社会的各种问题的深切认识和对它的经济、社会、文化现实情况的充分尊重”。执行部分第1款d项:“因此,人权问题应当在全球范围内加以审议,要同时考虑到发生人权问题的各种社会的全面情况,以及关于促进人的充分尊严和社会的发展和福利的需要”。
  ——印度尼西亚外长阿拉塔斯在维也纳世界人权会议上的发言

    保障和加强基本人权是一场持续不断的艰苦斗争。这方面,每个国家必须按照其楝传统促进对这种权利的尊重。人权不应当用来分裂人民和民主。联合国必须确保不为追求狭隘的政治目的而选择地处理人权问题。印度代表团深切关注世界各地发生的违反人权事件,强调必须确保普遍接受和严格执行有关国际文书,拉高现有机制的效率。
    印度对促进人权的承诺植根于其社会文化价值观念。加强国家机构是保护人权的最有效方法之一。印度政府承诺保障每一个人的政治参与权,并承诺建立公正和公平的经济和社会秩序。民主化必须同经济发展和社会正义相结合。
  ——印度代表在第45届联合国大会上的发言

    我们应该在尊重人权和根据现行法律维护法律和公共秩序之间划清界线。每一个政府都负有维护本国法律和秩序以及防止无政府状态和秩序混乱的首要责任。
    我无需在此强调建立和繁荣的多党制民主国家的民族事业只能由缅甸人民自己根据缅甸的观点和缅甸的方式来实现,以符合我国自己的特殊条件和情况。国际社会帮助我们努力的最好方式就是不要以任何方法或形式干涉或对我们施加压力,让缅甸人民沿着自己的道路前进,直至他们实现自由选择的自由和民主国家的目标。
    各国对权利的解释可能各不相同,保护人权的直接办法是尊重他人的意见,寻求共识和不要利用人权问题和选举进程作为干预他国内政的手段。
  ——缅甸代表在第45届联合国大会上的发言

    我们认为解决人权总是时,重要的是要不得结合每一地区或国家前历史、文化特点和发展阶段。
    当前,某些国家和国家集团自以为他们在人权问题上的观念、价值观和社会制度应成为普遍适用的“有最高权威的模式”,并且试图将这种模式强加于别国。在有国家不遵守这个模式的情况下,他们就对这些国家施加压力,任意地诋毁这些国家的政治制度和人权状况。
    国家和地区间在社会和政治制度、经济发展水平、历史和文化传统以及习惯等各方面都存在着差异,因此不可能也无道理将个别国家和国家集团的人权观念、政策和社会制度以统一的方式强加于别国。
    依其真正含义和特点,人权的保护和促进不能通过任何外部力量的“命令”和“压力”,而只能依靠各个国家和人民自己所选择的政治、经济制度和法律来实现。因此,一个国家没有作为“人权法官”活动的任何权利。
    包括亚洲国家在内的许多发展中国家确信,在解决人权问题时,应当考虑到每一国家和地区的特点,这种观点完全符合当前的实际情况。
    根据当前的现实,对于发展中国家应优先考虑实现生存权和发展权;在那些存在经济、社会和文化不平等的国家和地区,使所有公民在平等的基础上享受人权、消除不平等状态应给予优先考虑。
    在重视历史、文化传统和习惯的国家和地区,适用和发展普遍人权观念应与其传统和习惯保持一致的问题,应处于优先地位。
  ——朝鲜代表团才长在维也纳世界人权仁义上的发言

    如果用普遍性来否认或掩盖现实中存在的差异,那么普遍承认人权理想将是有害无益的。忽视了这一点,不同观点之间的分歧将无法消除。如果我们佯装此点不存在的话,那只能是自欺欺人。
    在作为“努力实现的共同标准”的《世界人权宣言》通过后的45年中,对其30个条款中的许多条款的含意一直急诊不休。这些争论不仅仅存在于西方与第三世界国家之间。在西方,并非每个国家对《人权宣言》的30个条款中的每项条款的具体含意都是一致赞同的,甚至并非西方国家的每个人都认为它们确实是人权。
    让我们以美国为例,不是每个州都以相同的方式解释像死刑或教育权这类的事情。尽管美国最高法院对堕胎已作出了裁决,堕胎仍是争论的热点。但是这种州和地方法律的多样化并被指责为影响了整体。正相反,利益竞争的碰撞和叫嚣被视为美国民主自由的光辉典范。
    不有,英国和美国都很珍惜的陪审团制度在法国却从来没有流行过。我们能因此断定人权在法国受到了压制吗?这无疑是荒廖的,再举一个例子,瑞典所拥有的更全面、更公社制的社会管理可能使某些西方国家感到不舒服。难道瑞典因此就是一个专制国家吗?自然不是。秩序与公正是在不同的时代、不同的国家以不同的方式获得的。
    因此试图强行拼凑一个为的令人窒息的全体一致的意见,能真正推动人类共同利益的进步吗?权利的范围与行使,尤其是公民权,从一种文化或政治集团到另一种文化或政治集团都有着极大的差异。这种差异是特定民族的历史经历的产物。
  ——新加坡外长黄要成在维也纳世界人权会议上的发言
    
    在斗争历程中,我们发现为人权而奋斗是人性所固有的。不论政治和经济状况如何,人权是人类最终洽谈室要珍爱和追求的目标。人权是普遍的、不可分割的和互相依存的。它们不能为适应环境而改变。为保证其他人权而否定一部分人权作法是既不公正也不恰当的。
    与此同时,我们必须牢记人权不是在一夜之间就能实现的,它将是一个需要克服其他诸多困难的艰苦漫长的任务。在缺乏安全保障和经济不发达的情形下,不可能有真正的人权。经济繁荣未达到一定程度时,民主与人权亦不可能达到完善。不能否认,人权与发展是紧密相联的。
    在促进和保护人权的过程中需要考虑地区和国家的因素,这也是正确的。但是,历史已告诉我们,特殊形势并不能证明滥用人权的作法是正当的,比如,缺少发展决不能作为滥用人权的借口或理由。
    显而易见,我们是处于一种进退两难的境地。在解决这一问题时,我们必须牢记,对待人权问题的过分简单和自以为是的态度,会激起人们另一种巨大情绪,即民族主义而适得其反。同情和实用主义,而不是主观伦理主义应是我们的指导原则。
  ——韩国外务部长官韩盛洙在维也纳世界人权会议上的发言

    我们在苏丹,与全世界的10亿多穆斯林一道,把这些人权作为宗教信念、历史习惯和现存的现实加以坚持。我们的信仰要求这样做,因为真主在造人时就使人荣耀,将他的精神输入人的休内,并令天神拜倒在人的脚下。真主在神圣地《古兰经》中说:“当我把他塑成,而且把我的精神吹入他的塑像的时候,你们应当对他俯伏叩头。”还说:“我确已优待阿丹的后裔,而使他们在陆上或海上都有所骑乘,我以佳美的食物供给他们,我使他们大大地超过我所创造的许多人。”因此,伊斯兰法遵从宇宙创造者赋予人的荣耀、根据尊重人的尊严和尊重人的不受损害、攻击或侵略,自由并安全的生活的权利的原则、价值及出发点,建立了体现人的义务和责任的全面、详细和精神的制度。
    在这一基础上,苏丹已批准《世界人权宣言》,也批准了《非洲人权宪章》和其他国际人权文书。苏丹在以下意义上相信这些权利的普遍性:它们是由国际社会所接受的,所有国家必须新生这种普遍性,这种普遍性包括所有权利:公民、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权利,因为这些权利是无法被分割的普遍权利。然而,普遍性并不意味着否认明显的文化、宗教和民族的特殊性。这就是为什么某些地区民族采用了与他们的习惯和传统相一致的标准的原因。
    因此,《世界人权宣言》并不排斥有美洲、非洲、欧洲或阿拉伯的人权宣言。在伊斯兰世界,已致力于制定人权宪章,我们希望这种努力将获得成功。尽管我们确信基本权利的普遍性和一致坚持这些权利的必要性,但是,在这同时,联合国不应采取一种与这种特殊性冲突或矛盾的方式,因为这样的冲突会导致对决定的拒绝遵守,当这些方式与宗教价值相冲突或与忠实于真主的命令的要求相冲实时,尤其如此。在我们宗教中,只忠实于真主。
  ——苏丹司法部长阿贝德尔·阿齐兹·希多在维也纳世界人权会议上的发言

    人权根源于人性,它与人这种创造物的存在是不可分的。鉴于此,人的尊严、价值和崇高的价值是神的宗教教义的核心部分。在神的逻辑中,权利不是起源于公约,而是由人的创造者授予人的。因此,它们是普遍的,不依赖条件,超越所有世俗的或地域的界限,不因各族、性别或其他表面的属性与障碍而有所区别。权利也不为社会共同体的福利牺牲个人的价值,也不容许为个人的放纵而牺牲社会的健康,权利来自人的总体性。
    这种人及其权利要领的极致可以在《古兰经》的下列经文中发现:“当时,你的主普对天神们说:‘我必定要用黑色的粘土塑造人像而创造人。当我把他塑成,而且把我的精神吹入他的塑像的时候,你们应当对他俯伏叩头’。”(第15章第29—30节)
  ——伊朗副外长穆哈默德·加维德—托里夫在维也纳世界人权会议上的发言

    值此之机,我希望指出,无论是由于对历史无知还是假装无知,如认为人权问题是一个晚近的现象,都是一种错误。因为几乎所有古老的文明都以某种方式对待人权。其中某些文明甚至在这方面制定了法律,某些遗迹被刻于石上保持到今天,如4000年以前的汉谟拉比的立法。如果认为人权概念和模式可凭借武力强加于其他民族,也将是一种错误,因为每一民族都有自己的历史;每一国家都有自己独特的传统和文化。通过对话和自由交流有可能使不同的民族和国家彼此更加接近,协调它们多种多样的价值体系和概念,并且在一种合适的世界框架内发展和认可这些价值体系与概念。
  ——叙利亚外交部长法罗克·阿·沙里在维也纳世界人权会议上的发言

    如果人类自通过《联合国宪章》和宣布《世界人权宣言》以来,能够在人权领域提出共同标准和为人自身创立一种共有传统,现在它一定能够挺身而出反对任何企图损害这一传统的行为或任何要求垄断对它们的解释权和适用方法的决定权的主张。有史以来,世界上各种文化和文明都对这种传统的创立和发展做出了贡献。它不是任何人的特定财产。人权既不是东方的,也不是西方的。甚至民主也不能用地理的或人口统计上的区分而加以限制,它是为了所有地方的人的。
    我国属于世界伟大文化之一,对人权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即阿拉伯伊斯兰文化。它一直关注个人和人的尊严。伊斯兰教一直赞扬所有的人,而不以肤色,种族、语言或任何其他原因为由衽任何歧视,这有许多《古兰经》的经文为证,它为所有的人规定了平等和正义,并为每个个人规定了自由。不仅如此,我们的伊斯兰传统还包含有许多强调个人的身分和重要性的事例。“人们生而自由,汝何以奴役他们?”欧麦尔这个陈述在此可以引作最好的说明。如果我们考虑公元七世纪时的人权状况,这段陈述的意义就更大了。
  ——利比亚对外关系与国际合作总人民委员会秘书欧麦尔·穆斯塔法·蒙塔利尔在维也纳世界人权会议上的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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