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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不可分割,既包括公民和政治权利,也包括公民和政治权利,也包括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既包括个人权利,也包括集体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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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与公民和政治权利互相依存,应给予同等重视
《世界人权宣言》无疑承认了人权不仅包括公民和政治权利,同时也包括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因此,显然应当对实施、保护和促进公民和政治权利以及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给予平等和紧迫的审议。对个自由的崇高承诺也应当考虑到由于贫困所带来的人类尊严的丧失。一个人如何能够在政治自由与经济发展和社会公正之间作出选择呢?在这两者之间,缺少任何一个方面都是同样不人道的。人权永远不能分割,同时也不能使任何一部分权利优先于另外一部分权利。
——印度代表在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通过 40周年纪念大会上的发言
我们认为,在注意保护和促进公民与政治权利的同时,也应同样注意保护和促进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在公民和政治自由与经济和社会正义两者之间进行取舍是不可能的,因为有些无彼同样使人失去人格。人格是不可分割,不能选择某种权利而放弃另一种权利,以综合的方式推动所有人权至关重要。
我们也坚定不移地认为,个人和集体的发展权利是一种人权。每一个个人和每国人民都有获得机会及适当的环境以进行自我发展的固有权利。只有保护和促进发展权利的所有方面才能创造必要的条件,使人类继续向前迈进,达到人类演变的更高阶段。
——巴基斯坦代表在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 通过40周年纪念大会上的发言
菲律宾呼吁那些还没有加入《公民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国家加入这两个公约,这两个公约详细地规定了《宣言》所列出的权利。菲律宾重申,这两个公约中所载的这些基本权利必须受到了所有国家的同样的重视,因为这些基本权利是不可分割的,是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
——菲律宾代表在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通 过40周年纪念大会上的发言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时,一些国家的政府出于他们的政治和战略目的,有选择地把人权用作意识形态的工具或用来为其国家政策辩护,而不是出于对拥有人权的人和人民的考虑。这对于人权来说是一个悲剧。他们把人权分割成各个部分而不是当作一个整体来对待,而这些人权乃是,且必须是一个整体,就如世界人权宣言中所规定的那样。
西方国家几乎只强调个人的权利和公民及政治权利,把它们作为对抗他们的极权主义对手的工具,而无视其政治上的盟国国内对于这些权利的侵犯。另外一些国家不是把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当作防止措施,就是用它们来为其压制个人权利和政治权利辩解,其中许多国家不能确保他们的人民享有他们如此热情拥护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这一悲剧的后果是,国际社会不得不在1966年12朋缔结了两个独立的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约》,而所有这些权利本来是属于同样的人的,应当作为一个整体来对待。
现在是时候了,在这次会议上应该开始把两个公约同世界人权宣言一起看作是一组不可分割的人权。东西方之间意识形态的划分不再存在。世界民主进程发展迅速。南北方之间的不和已走出对抗阶段。鼓吹将不同的人权分开的理由即使以前存在过,现在也应该不再存在了。
在任何情况下,我们菲律宾人坚决主张,由于这些权利是不可分割和相互联系的,它们应该同时而不是相继地得到促进。我们不能把一组权利没有得到实现作为我们没有能够保护另一组权利的理由。
——菲律宾外长R·罗慕洛在维也纳世界人权 会议上的发言
我欢迎国际政治领域里出现的积极进展,并认为所有各国人民都应该享有政治和公民权利。但良心告诫我们,只有这些权利是不够的。人民还应该拥有经济和社会权利:身体健康的权利,获得食品和住房的权利,最重要的是获得起码生活条件的权利。任何人也不应该受文盲和贫穷之苦。人权是不可分割的整体。其中各种权利都相互补充,任何一种权利被剥夺都削弱了这一整体。
——津巴布韦代青在第44届联大上的发言
必须重申世界上许多国家都表示过的,对于在人权问题上采取有选择的,主观的态度的趋势的担忧。这样一种态度不会促进人权的充分实现。人权的促进应建立在普遍性,不可分割性、客观上,无偏见和非选择性的基础上。不用说,人权是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实现不能同公民和政治权利的有效享有相分离。
国际社会越来越认识到发展、民主与普遍享有人权之间的关系。而且,人权已被广泛地承认为持续稳定发展的基本因素。不消除贫困和不发达,就很难谈到对于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尊重。因此,实施1986年的“发展权利宣言”对于实现人权是至关重要的。
——埃塞俄比亚总理特别顾问法希尔·纳霍姆 在维也纳世界人权会议上的发言
不发达和贫困是我们时代急待解决的人权问题。尽管我们再三保证要消除不发达和贫困状况,但是富裕的北方与贫困的南方在生活水平上的差距仍在继续扩大。标示这个鸿沟的统计数字早已为人们熟知。在所有领域——健康、教育、住房、营养、妇女儿童福利等,南北方因多种实际因素而似乎生活在不同的星球上。贫困和不发达构成了充分实现人权的一个严重障碍。就其全面涵义,人权包括公民和政治权利,以及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当人类的大多数仍在为健康、营养不良、文盲和饥荒这些生存基本问题而不得不日夜奋斗时,我们怎能夸口说已在遵守人权方面取得显著进步呢?发达国家对于公民和政治权利的强调与支持,必须与对于南方贫困人民实现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同样支持相匹配。我们要记住:这两类权利是不可分割和相互依存的,要给予这两类权利以同等权利以同等重视和紧急考虑。
——冈比亚总统达乌德·凯勒巴·牙瓦拉在维 也纳世界人权会议上发言
事实上,我们在本委员会所面临的任务的真正意义以及纠正令人误解的观点的办法就在于所有人权相互联系这一概念。那些令人误解的看法包括:某些权利较之其他权利更具相关性;有些权利可优先于其他权利;或可以在无视其他权利的情况下只关心特定的一组人权。当联合国于1966年通过两个国际人权公约时,即重视人权的相互联系,因为联合国已洞悉,“只有在创造了使人可以享有其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正如享胡其公民和政治权利一样的条件的情况下,才能实现自由人类享有免于恐惧和匮乏的自由的理想”——这些是在两个公约的序言中所使用的实际措词。
仅在两年之后,国际社会在《德黑兰宣言》中承认,人权既不容分割,若不同时享有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则公民及政治权利决无实现之日。该《宣言》进一步宣布,“人权实施方面长久进展之达成,亦有赖于健全有效之国内和国际经济及社会发展政策”。
较之集体和个人权利问题更为危险的大约是这样一种错误的观点,认为在不同类别的人权中应设立明晰的分界线,或更糟糕的是设立某种等级次序。这一观点存在的第一个问题是忽视人权不可分割的实质后果,这和人的尊严不容分割一样。这里,我几乎没有必要再重复那些已众所周知的例子,证明不能实现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是如何妨碍充分实现公民和政治权利的,同样,不能享圾公民和政治权利也会阻碍实现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
——巴西代表团团长鲁本斯·里库贝洛在第47 届联合国人权委员会上的发言
我们相信,我们今天有一个宝贵的框架,在这一框架内同等重视公民和政治权、经济、社会和文化权。我们相信,某些权利并不比其他权利更为重要。决不能将不尊重其中某一项权利用作一个借口,来剥夺其他任何权利,因为只有当所有人权作为一个协调的整体得到尊重时,这些人权才能得到充分享有。
——阿根廷代表在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通 过40周年纪念大会上的发言
一切权利,不论是公民权利、政治权利、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或发展权利都是不可分割的,因为它们都影响到人的一个方面,都是互相储存的,只有同时联系在一起才可能充分实现。实现这些权利依靠特别是在经济和财政方面互相补充的国家和国际政策。目前的国际经济秩序继续破坏发展中国家促进其国民有效实现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能力。
——秘鲁代青在第45届联大上的发言
《宣言》不仅申明了公民及政治自由,而且也申明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没有这些权利,那么人权的概念就没有意义。因此,它创立了一个概念上的框架。这一框架一直进而认识到有必要同样注意促进和保护所有这些权利。
——厄瓜多尔代表在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 通过40周年纪念大会上的发言
在这方面,我们必须保证这一最基本的权利,即生命的权利。难道说明那些没有能力解决自己吃、穿和保健的问题,没有享受教育、文化机会的人却能优先突出其他权利?亚洲、非洲、拉丁美洲有成百万的人曾死于饥饿、营养不良和传染病,他们难道能够说自己享有任何其他权利吗?难道说他们不是首先需要能够生存,能够活下去吗?这不仅是填饱肚子的问题;这是一个确保生命权的问题。确保生命权是最重要的权利,最关键的权利,是应该首先考虑的权利。
——古巴代表在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通过 40周年纪念大会上的发言
国际社会应该做到,在民主得到巩固时,多边的人权促进和保护制度仍然必须保持完整。国际人权公约的序言指出:“按照世界人权宣言,只有在创造了使人人可以享有其公民和政治权利正如享有其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一样的条件的情况下,才能实现自由人类免于恐惧和匮乏的理想”。所以,国际社会面临的基本挑战是如何加快实现这些业已宣告的相互联系、相互依存和不可分割的人权。
然而,在现实中,这种不可分割性更多的是被破坏而不是被遵守。因此,制定各种方案来确保人们同时享有公民、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战略是极其重要的。让国际社会致力于自由和公平的选举,使之成为好政府的基础,促进公民和政治权利的享有是不够的,这只是青明在创立和维持民主方面,而没有在贯彻人民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的条件下,不可能有民主。政治上的进步和经济上的发展是不可分割的,因此,牙买加政府认为,在这次会议上,讨论剥夺和无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是绝对必要的,它构成了对于人民特别是社会上最易受到损害的人们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侵犯。
——牙买加外长朋加明·克莱尔在维也纳世界 人权大会堂上的发言
2、个人权利和集体权利,个人自由和对于社会及国家的责任之间应保持平衡
现在人们一般都同意,所有各类人权,公民、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个人的权利和集体的权利,社会的权利和国家的权利,都是相互联系和不可分割的。这就意味着,应以一种统一的和平衡的方式对所有这睦权利都予以促进和保护,而那种只注重一类权利却忽略另一类权利的作法是完全错误的。同样,在对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人权状况进行评估时,国际社会应考虑到所有各类人权方面的情况。
我相信,这也正是布特鲁斯·布特鲁斯—加里秘书长在1992年人权日所发表的下述谈话的含义所在。他指出:“人的全面的尊严不公意味着不受酷刑的自由,而且也包括不受饥饿的自由。它意味着选举自由,同时也包括受教育的权利。它意味着信仰自由,同时也指健康权。它是指没有歧视地享有所有权利的权利”。
《世界人权宣言》所包含的原则也是一致的。《宣言》第29条指出了相互平衡的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关于尊重个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原则;另一方面是有关个人对于社会和国家的义务的规定。
因此很清楚,人权的实施包含着在个人人权与个人对于他们所在的社会的义务之间保持一种平衡的关系的要求。没有这种平衡,社会作为一个整体所享有的权利就会被否定。这将导致不稳定,甚至无政府状态,尤其是在发展中国家。在印度尼西亚,如同在其他许多发展中国家一样,俱的权利是与社会的权利相平衡的,换句话说,是与同等地尊重他人的权利和社会及国家的权利的义务相平衡的。印度尼西亚文化及其古老的相当发达的习惯法,传统上一直十分注重社会或国家的权利和利益,但同时也并不贬低或忽略个人和群体的权利和利益。事实上,后者的利益总是基于“musyawarah-mufakat”(为达成协商一致而进行讨论)诸原则而得到充分的考虑,这些原则牢牢植根于这个国家的社会政治制度和民主形式之中。
主席先生,我们在印度尼西亚,同时可能也包括发展中世界,实际上不是也不可能对人权完全持一种个人主义的态度,因为我们不能无视我们的社会和国家的利益。我们认为,由于一个人既是一个独立的个人,同时又是社会扫一员的内在属性,他或她的存在、权利和义务,只有在同社会发生社会联系的环境中,才是有意义的,用《人权宣言》第29条的话来说,他或她的个性的自由和充分的发展才得成为可能。
……
我们同样也不能说,现在的人权概念——其理论基础是首先在西方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在亚洲或非洲国家中是完全陌生的和不被认可的。我们印度尼西亚人很清楚这一概念是如何从诸如托马斯·霍布斯、约翰·洛克、孟德斯鸠、让·雅克·卢梭、西萨尔·贝卡利亚以及约翰·施德华特·米勒等欧洲政治和法律思想家的自由主义著作中,以及从他们对于“社会契约”和个人所享有的相对于国家权力和政府权威的内在的“自然”权利的种种论断和法律分析中产生出来的。这些观念最终导致了现代国家和与之相应的公民的公民和政治权利的诞生。这些观念也是鼓舞许多亚洲和非洲新兴国家为摆脱殖民统治而进行斗争的观念中的一部分,正如它们在更早的时候帮助点燃了法国和美国革命之火一样。
由此看来,如果说今天在人权概念上还存在争论的话,与其说这种争论起因于东西之间或南北之间的冲突,我认为还不如说它是以前两种西方传统、以托马斯·杰佛逊为突出代表的个人自由原则和以亚历山大·汉弥尔顿为突为代表的强有力和合法的权威原则之间的纷争的回声。
关于个人的相对于国家权利的权利,后一种传统认为:“在一个国家首脑要对涉及它的(国家的)生存的事项作出决定的时候,个人普通的权利必须服从于由他断定的当时情况的需要。”这番话不是发展中世界的某个领导人的自辩之词。它是美国最敏锐的司法头脑之一奥利佛·温德尔·霍尔姆斯大法官所表述的秉承汉弥尔顿传统的正式意见。
但是我相信,从根本上来说,这两种传统或原则之间的冲突在很早以前就已经得到了解决;而在我们这个时代,作家沃尔特·利普曼对于其解决办法作出了这样的概括:“这两项原则之间的冲突只能通过把它们结合起来才能得到解决。任何一项原则都不能孤立地存在。一项原则,如果不伴随另一项原则,而孤立的存在,其中的任何一项原则都是过份的,并且很快就会令人无法容忍的。自由,这种相信人的完善的信念,过去和将来总是导致无政府,并进而独裁。权威,这种关于人必须受到管束,而不能任其完全自由行事的信念,其本身将总是导致专断和腐败,并最终走向反叛和混乱。只有结合起来它们才是有益的。只有处于强有力的法律之下的自由,只有由于其保障了自由而得到人们赞同的强有力的法律,才会有持久的生命力。
——印度尼西亚外长阿拉塔斯在维也纳世界人 权会议上的发言
人权在有关的国际文件中被确定为是不可分割的整体。它们相互关联,成为整体,以致于不可分割。我们必须把这一点作为我们的出发点。不考虑全体人类的人权而去谈论人的权利和个人的基本自由的做法,既不符合逻辑又不是公正的。
我们深信,个人的权利是神圣的,绝不能受到侵犯。实际上,我们的责任是真正维护和保护个人的这些权利。然而,我们在这样做时,绝不能损害全体人类的权利,如自决权、发展权、工作权、居住权等等。
——利比亚代表在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通 过40周年纪念大会上的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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