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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的自决权是一项基本人权,是享受其他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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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在一九七六年生效,这两项公约进一步阐述了《宣言》中所载的原则,并给予其法律地位。
值得注意的是,两项公约都给予所有人民的自决权利以首要地位,它成为享受其他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基础。两公约的第一条都老出:“所有人民均享有自决权,根据此项权利,自由决定其政治地位,并自由谋取他们的经济、社会与文化之发展。”
巴基斯坦一贯支持在殖民和外国统治或在外国占领之下的人民为实现民族解放和行使其自决权利所进行的斗争。
——巴基斯坦代表在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通过40周年纪念大会上的发言
同样应当承认的是,自1948年以来,在100多个领土上的7.5亿人民,即世界人口的大约1/3,已表达了自决的愿望,其中大多数是通过国家独立做的。然而今天还有300万人民尚未获得政治自决或独立。当《世界人权宣言》以48票赞成通过的时候,占联合国会员国数目1/3还多的国家仍然遭受着殖民统治。正如《联合国宪章》第一条中所提出的那样,人民的平等权利和自决原则也同样是一基本人权。当然《世界人权宣言》并未具体地提及这一点。我们将在1990年纪念《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的30周年,该宣言是这一方面采取的一个重大的步骤。
——印度代表在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通过40周年纪念大会上的发言
任何人都不能怀疑尊重人权的要求。我们都想念个人有权享受自由、尊严的生活,并有权为选择其国家政治及经济制度作出贡献。然而我们看到在第三世界国家在这一问题上出现的是另一种情况,即人权遭受到饥饿、贫困、恐惧以及不公正的国际贸易条件的不利影响,更不用说发展中国家的某些领土遭受外国占领及针对其公民和他们利益的种族主义剥削政策行径。因此我们坚持普遍所说的人权与各国人民的自由、进步和自决权利联系在一起。
——埃及代表在第44届联合国大会上的发言
人类应当成为我们注意力的焦点,因为人是发展的手段和稳定的受益者。人的公民权利无法与他的政治权利分开,而其中首先是各国和各国人民的自决权利和享有对其传统和文化的尊重的权利。所有这一切的最后结果,就是在相互尊重的基础上建立国际合作,以实现人类的福祉和繁荣。
——阿联酋代表在第46届联合国大会的发言
两个国际人权公约没有去讨论现代社会的性质,它究竟是有组织的还是个人主义(在积极意义上使用这个词》的问题,而是以这样的断言开始:“所有人民都有自决权”。很长时间以来,我们都看到对于这一权利有不同的解释:一种观点认为,这一权利是支持非殖民人和反对外国占领的斗争的;一种观点认为,这一权利是对基于个人投票的民主代表制的鼓励。巴西认为这两种解释同样是有道理的。这两种解释都包含了个人和集体两个方面。
——巴西司法部长玛·柯雷阿在维也纳世界人权会议上的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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