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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中国家人权观
 
通过对话与合作的方式,而非对抗的方式促进人权
 
    有意思和指导意义的是,在联合国宪章中,人权是被放在“国际合作”这一标题之下对待的。所以,在国际一级促进和保护人权,应该以合作的精神和非对抗的方式来进行。这种合作精神不容许对其他国家人权的促进加以谴责、评判或训斥,更不能容许把人权用作对他国必动政治斗争的借口,或者错误地利用人权作为经济合作的条件。而且,人权问题本质上是属于伦理和道德性质问题的。因此,任何不是出于保护这些基本权得的真诚愿望,而是出于虚伪的政治目的来对待人权问题都不能是正当的。
  ——印尼代表团团长S.维亚诺在维也纳世界人权会议亚洲区域筹备会上的发言

    国际合作对于促进人权是非常重要的。各个国家重申他们把所有人权的普遍性、客观性和非选择性原则作为这方面的公正和平衡的方法的立场也是很重要的。人权的政治化、适用双重标准、干涉他国内政是对人权领域国际合作的一个挑战,必须加以避免。
  ——亚洲法律协商委员会秘书长法朗克·X.恩赞加在维也纳世界人权会议上的发言

    如果我闪的目标是改革,那么,这样的改革就应基于健全和良好的基础,就应依照下列概念:
    第一;就人权概念的定义达成协议,并通过对话和谅解而不是通过强迫和冲突推动这些概念的发展。世界各民族需要的是参与而不是质问,需要的是支持而不是剥夺,需要的是了解而不强迫。
    第二;在人权委员会与有关国家之间开展合作项目,以研究这些国家在人权领域所面临的问题和困难。增强人权意识和进行人权训练和教育的合作项目应在考虑到这些问题性质的情况下,分阶段地解决这些问题。在执行这些项目时应保持协调。
    第三;坚持以对话与合作为基础的方式,避免威胁、强迫和军事干预的方式。
    第四;作为正确计划的开始,通过区域性人权委员会推进区域合作。
  ——苏丹司法部长阿贝德尔·阿齐兹·希多在维也纳世界人权会议上的发言
   
    本次会议应达在忾有的人都同意的国际协议:
    公民和政治权利不能与经济和社会权利相分离,就此而言,人权是相互关联的。没有其他权利,一些权利的充分享有是无法实现的。就整体而言,这些权利是互相依存的。所以我们强调需要从全球的角度来看待这些权利。
    如同个人和集体的权利不能分离或分割一样,不首先享有自决权,某些人民对人权的享有就不会得到。当全体人民受奴役之时,可以想象他们能够个人单独地行使或享有人权吗?
    由些南北之间关系上存在的不平衡和它们之间深深的鸿沟以及南方民众所忍受的贫困的经济条件,如不充分适用发展权以赶上北方,实现南北关系的平衡,维持南方国家政治意志的基本要素和独立,他们可能实际上享有人权吗?
    必须在衡量选择性概念和坚持中立性与客观性的基础上谈论人权问题。否则,必将消弱国际社会及其在保护人权方面的决定的信誉。目前流行的观点是,谈论人权实际上不过是宣传和把它用作一方对另一方施加政治压力的工具,用作强者反对弱者的手中的武器。强迫安理会插手人权问题而不顾在联合国内部存在专门的和有资格负责此种事务的机构,便证实了这种观点。在此点上我们应自问,如果安理会被迫处理一个具有否决权的国家的人权问题,将置它于怎样一种境地。只要看一看安理会是如何处理涉及一个具有常任理事国资格的国家或由其支持的一个国家的国际问题,答案是明显的。
    除这些之外,必须按照《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原则,并在所有国家不分大小都尊重这些原则的基础上谈论人权,这些原则是:不干涉国家内政原则,主权平等原则,睦邻友好和地区安全原则,因而,不得把人权用作侵犯这些人类为其长期奋斗的原则的借口。此外,必须有一种约定,通过对话与合作的适当方式,而不是采取对抗、侵略和武力政策,以解决人权方面的问题和争端。
  ——利比亚对外关系与国际合作总人民委员会秘书欧麦尔·穆斯塔法·蒙塔黎尔在维也纳世界人权会议上的发言

    本次世界人权大会还要讨论为促进和保护人权,建立补充的国际监督机制的问题。国家一级和国际一级的监督机制或许都被看作是反对滥用个人权利的必要保证,然而,正像一国之内设置的保障权利的机构可能成为镇压的工具一样,国际监督机制,除非是十分小心地建立的,也可能成为容易被滥用的或政治权术的工具。
    人权与国际和平和安全之间的联系也需要加以检验。促进和保护人权确实有助于和平与稳定,不管是国际上的还是国内,然而,当侵犯人权是侵犯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后果时,却不能把侵犯国际和平与安全看作是侵犯人权的唯一原因。联合国宪章通过设立安理会创造了处理对于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威胁的方法。为了监督和确保促进和保护人权而使用同样的机制却是不合适的。
    这次世界人权大会还应该强调国家间关系长期民主化的重要性,这将是防止国际机构错误利用的最好的保证。在创立新的机制之前,我们应该对现有的人权机制作一评价,要减少重复,并审查,是否需要把目前存在在的几乎只是限于促进和保护公民和政治权利的机制加以扩大,以使把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也包括进来。当现有的机制需要进一步合理化和做到更有效时,在这一阶段,新的机制也许不是必要的。
  ——斯里兰卡外交部长A.E.阿梅拉东加在维也纳世界人权会议上的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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