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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工作走上了法制化管理的轨道,妇女儿童的权利保障进入新层次
在中国,妇女儿童一直受到政府和社会的尊重与关照。近十三年来,妇女儿童权益的保障有了新的发展,跃上了新的台阶。
199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妇女权益保障法》,在此之后的十年中,政府部门依据这部法律,制定和颁布了《女职工保健规定》、《母婴保健法》等一系列维护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修改后的刑法、婚姻法、劳动法等法律,在保障妇女权益方面加大了力度,司法机关还出台了许多相关的司法解释。到目前为止,中国已经形成了以《宪法》为依据、以《妇女权益保障法》为主体,包括众多法律、法规在内的一整套保护妇女权利、促进妇女发展的法律体系。十年来,全国人大司法委员会联合有关部门,先后四次对全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监督。1995年和2001年,国务院先后颁发了两部《中国妇女发展纲要》,把妇女权益保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同步推进。至2000年初,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385个地市和2000多个县级人民政府,都成立了由同级人民政府领导负责,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妇女儿童工作机构,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依法将妇女工作纳入日常工作之中。各地司法部门还与当地妇联共同设立了“维护妇女儿童权益法庭”、“合议庭”、“法律援助中心”等相应机构。妇女工作的法制化,有力地促进了妇女权益保障的落实。

妇女参政议政工作有了新进展。中共第16次党代会的代表中,有女代表382名,占18%,比上次代表大会提高了1.2个百分点。九届全国人大代表中,有女代表650人,占21.8%,比八届时增加了24人,提高了0.8个百分点。九届全国政协委员中,有女委员341人,占15.5%,比八届时增加了58人,提高了1.5个百分点。地方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妇女的比例也明显提高。目前,国务院有正、副女部长15人,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党政领导班子中,都有妇女干部。截至2001年底,全国女干部总数已达1488万人,占干部队伍总数的36.7%,比1991年增加了406万人,上升了5.8个百分点。
国家高度重视保障妇女劳动就业和获得经济资源的平等权利。1990年,城乡妇女就业人数为2.88亿人,2000年增加到3.3亿人,占全国就业人员的46%。城市从业人员中,女性占47%,比世界平均水平高11个百分点。各级政府将下岗女工和女性失业人员作为再就业的重点帮扶对象。1998年以来,全国有2620万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中心,其中女性1179万,在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的积极扶持下,已有790多万下岗女工实现了再就业。在就业政策上,国家要求用人单位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积极为妇女就业创造机会。社区就业的开发,为下岗女职工再就业开辟了新的渠道,2001底,全国社区就业实体约10万个,从业人员120万人,其中女性约为84万人,占70%。
女职工的劳动权益得到很好的保护。在实行劳动合同制的过程中,充分考虑女职工的特点,注意落实有关女职工的工时、休息休假以及经、孕、产、哺乳“四期”的特殊劳动保护规定。贯彻男女同工同酬原则,积极开展涉及妇女劳动争议的调处工作。促进建立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制度,到2001年底,全国半数以上城市实行了企业职工生育费用社会统筹,参保职工3455万人。在农村,各级政府依法确保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土地承包权,支持妇女兴办个体、民营企业,在扶贫开发中对妇女给予特殊优惠,支持实施以救助贫困母亲为主要内容的“幸福工程”。
妇女受教育水平稳步提高。十三年来,全国有3000万妇女脱盲,妇女人均受教育的增幅、妇女文盲率的下降幅度均大于男性。到2001年,小学学龄男女儿童入学率基本相等,男孩为99.14%,女孩为99.07%,相差仅0.07个百分点。1995年以来,女性在中等专业学校的比重逐年增加,2001年全国在中等技术学校就读的女生人数达216.51万人,占学生总数的比重为55.27%。在普通高校就读的女生为302.30万人,占学生总数的比重为42.04%。全国在校女研究生为139035人。近几年女专业技术人员增长较为明显,目前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的40.6%,增幅高于男性。农村妇女学文化、学科技蔚然成风,有近亿名农村妇女掌握了1―2门实用技术,以妇女为主体的科技示范户达924万个,获先进女能手称号者有2.4万人。
妇女的总体健康状况明显提高。2001年,全国妇女的平均预期寿命达到73.6岁,比男子高出3.8个百分点,接近发达国家水平。各级政府把妇女健康目标纳入卫生发展规划,以农村为重点,建立并完善了妇幼卫生保健服务网络。到2001年,全国共建成遍及城乡的3200个妇幼卫生保健机构,有妇产科和儿科医生16万人,助产士4.2万人,农村接生员22.7万人,为妇女提供了基本的医疗保险服务。
为了保护妇女儿童的人身权利,公安司法机关始终把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拐卖妇女儿童和组织、强迫、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等严重侵犯妇女权益的犯罪作为打击重点,多次展开专项斗争。1992年至2001年,全国公安机关共侦破强奸妇女案件38.3万起,拐卖妇女儿童案件10.8万起,有力遏制了此类犯罪活动。
近年来,各级政府采取措施,宣传夫妻在婚姻家庭中的平等权利和义务,维护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和合法权益。反对家庭暴力已引起社会的普遍关注,2000年3月,湖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全国第一部反家庭暴力地方性法规,至今全国已有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了类似地方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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