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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与经济
1、概述:
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妇女在参与国家经济建设中不可替代的作用,为妇女开辟就业渠道,增加培训机会,给予政策倾斜,支持非政府组织为政府分忧、为妇女解难的社会行动,鼓励妇女自强、自立,主动投身经济建设。仅从就业状况看:1999年妇女占全体就业人员的比重为46.5%,比1995年提高了1个百分点;妇女从业者比1995年增加了1770多万人。这组数字突出表明,我国妇女在政府相关政策的指导下,就业队伍不断扩大,从而取得相对稳定的经济收入。在这支劳动队伍中,既有城镇居民,同时也涵盖了由农村向城市逐步转移的非城市农业人口中的女性劳动者。同时,农村妇女在承包耕地、家庭养殖等家庭经营和乡镇企业中实现就业,为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做出了重要的贡献。应当看到,我国正处于经济体制转轨和经济结构调整的时期,今后几年,仍将有相当数量的职工面临下岗,同时农村大量的剩余劳动力需要寻找新的就业出路。各级政府面临着劳动年龄人口年平均增长1000万左右的严峻挑战。我们始终认为这是我国发展中的问题,我国政府正视这些困难,迎接各种挑战,将现代化事业继续推向前进。
2、政策与措施
我国的《宪法》、《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以及《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等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在就业机会、就业条件方面,其中包括培训、升级、保健和安全方面,以及在解雇和工人的社会保障方面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基于性别的歧视。
为扩大就业领域,增加就业机会,政府采取了以下政策措施:
将扩大就业列入国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面对下岗人员和失业人口增多,就业压力增大的状况,九十年代后期,我国政府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加大基础产业和公共基础设施投资,刺激内需,拉动经济增长,通过保持较高的经济增长速度来稳定就业和创造新的就业机会,结合经济结构调整开发就业岗位。
大力发展第三产业,以及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作为扩大就业的重要渠道,在信贷、税收等方面制定了一系列优惠政策,努力开发适合妇女的就业门路。同时,鼓励失业和下岗女职工自谋职业和组织起来就业。
加强劳动力市场建设,开展积极的就业服务,为失业人员和下岗职工及时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促进失业、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
实行劳动预备制度,对未能升学的中学毕业生进行13年的职业技术培训,提高后备劳动力职业素质,缓解就业压力。
启动"再就业工程",帮助下岗职工尽快重新就业;实施"三年千万"再就业培训计划,即在19982000年的三年中,对1,000万下岗职工普遍进行职业指导,对其中600万人进行职业技能和创业能力培训。
推动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在扩大城市就业的同时,我国政府始终注意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问题,扩大广大农村地区的就业,并制定一系列的政策和措施。
为保障妇女在参与经济活动中各项权益不受侵犯,政府制定了专门政策:
政府各部门采取多种措施,增加妇女就业和再就业机会,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世妇会后,劳动保障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先后制定并发布了"关于贯彻实施《中国妇女发展纲要》的通知"、"贯彻《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实施方案",提出了劳动保障工作领域妇女发展的基本任务和主要措施。
为下岗职工再就业提供优惠政策。目前全国多数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制定了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的优惠政策,如河北省规定,招收一名下岗职工、签定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用人单位1000元补贴。
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劳动监察机构,加大监察执法力度,切实落实《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赋予女职工的各项权利。通过开展日常巡视监察、举报专查和大检查等方式,督促用人单位签定劳动合同,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切实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政策,对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5年来,共责令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2782万人次,为劳动者追回被克扣、拖欠的工资39.2亿元和非法收取的风险抵押金6.9亿元。维护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妇女享有经、孕、产、哺乳期"四期"特殊保护,生育保障以及禁忌从事有毒有害、强体力劳动等女工劳动保护的有关规定基本得到落实,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与健康基本得到保障。
建立生育保险基金。1994年劳动部针对企业因妇女怀孕、生育而不愿招收女职工等方面的情况,颁发了《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规定实施生育保险费用社会统筹,由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建立生育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待遇由生育津贴、产假和医疗服务三部分组成。到1998年底,全国已有1412个县(市)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参保职工2777万人,比1995年增长了85%。
建立幼儿教育机构和托儿设施,为就业妇女解除后顾之忧。我国政府制定了专门的政策,要求在地方人民政府举办幼儿园的同时,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公民举办幼儿园或捐资助园。据1999年不完全统计,仅全国兴办的幼儿园(收托3?/FONT>6岁幼儿、设立3个班90人以上的称幼儿园)就达18.11万个,在园儿童近2326.3万,还不包括收托人数少于90人的幼儿园和收托0-3岁幼儿的托儿所。同时,在一些边远贫困地区及少数民族地区,各种灵活多样的非正规学前教育也得到了较大发展。
不论妇女婚姻状况如何,确保农村妇女享有平等的土地承包权和继承权。我国《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农村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继承权、土地承包权、宅基地自留地使用权。针对过去土地承包过程中,由于婚姻变动而出现的侵犯妇女儿童土地承包权和财产权益的现象,我国政府明确表示将在起草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草案)中写入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一些地方政府(如河北、福建、浙江、山东等省)已出台了保障男女平等承包土地的有关规定。
非政府组织与政府部门密切配合,为做好城市妇女就业,特别是下岗女职工再就业工作,进行了积极的努力。
各级工会组织通过筹集帮困资金、建立困难职工档案、创办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机构等各种形式,为下岗的困难职工进行帮扶救助,提供就业指导、就业服务,努力促进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1997年,针对女职工下岗再就业的问题,在全国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调查,找出下岗女职工再就业难的原因,并提出对策。截止1999年底,各级工会组织协同有关部门对女职工进行就业训练达789万人次。
全国青联在广大青年中大力宣传新时期青年创业典型,加强对青年的从业技能培训。几年来,开展了进城务工青年培训计划,下岗青工创业行动,争创青年岗位能手活动,培养青年星火带头人活动,跨世纪青年农民科技培训工程等活动,积极动员组织青年参与经济活动。
全国妇联适应国有企业改革不断深化的形势,协助政府实施再就业工程,于1996年实施"巾帼创业行动",决定"九五"期间至少帮助100万下岗女职工再就业。至1998年已直接帮助47万下岗女职工重新就业;培训下岗女职工99万人次。1998年全国妇联推出以帮助下岗女职工摆脱生活困境,尽快实现再就业为目的的"巾帼助困行动",目前各地妇联都在积极开展这项活动。1999年,全国妇联会同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内贸易局等部门,共同开展了以安置下岗女职工、满足社区居民物质和精神生活需要为主要内容的"巾帼社区服务工程",很多地区已将其纳入政府社区建设的总体规划。
目前,我国妇女就业结构进一步改善,非公有制经济从业人员迅速增加;第一产业从业人员比重有所下降,第二产业从业人员增速渐缓,而第三产业在产业结构调整过程中得到重视和发展,正成为吸纳女劳动力就业的主要渠道。
3、障碍与对策
障碍:
就业中还存在性别歧视现象;
生育保险制度还不完善;
国家有关再就业政策在一些地方没有完全落实;
一部分下岗女职工缺乏生产技能,再就业难度大;
一些私营、乡镇和外国投资企业不与女职工签定劳动合同或维护女职工劳动权益的合同,缺乏必要的劳动保护设施,工作环境恶劣,侵害妇女人身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
对策:
发展经济、创造就业机会、着力落实好促进下岗女职工再就业的各项优惠政策,搞好再就业培训,提高妇女的再就业能力; 加强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使雇主和工人都增强法制观念;
加强劳动监察,尤其是对私营和"三资"企业的劳动监察;
尽快颁布社会保障法,进一步规范女职工生育保险制度,完善失业保险制度;
鼓励和支持各类企业中工会等群众组织的活动,进一步保障企业经济活动中的妇女权益;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进一步关注企业中的劳动力流动和就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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