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推进政治文明建设,公民权利、政治权利得到有效保障
  中国在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同时,大力推进民主法制建设,加快政治体制改革步伐,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使公民享受到更多的民主政治权利。
  在中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因此,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成为中国维护和保障公民权利的重点。为保证全国人大和地方人大代表依法行使代表职权,履行代表义务,发挥代表作用,1992年4月,七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制定了代表法。代表法的颁布与实施,增强了代表参政议政的意识和积极性,1989年七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代表提出议案、建议411件,之后逐年增加,到2002年九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增加到1194件,是1989年的2.9倍。八届和九届全国人大期间,代表团和代表提出的议案达8108件,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达26384件。全国人大的组织建设不断加强,9届人大设立了民族、法律、内务司法、财政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外事、华侨、环境与资源保护、农业与农村9个专门委员会,人大工作正在走向程序化、制度化。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实施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的力度不断加大。全国人大常委会围绕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先后进行了50多次法律实施情况的检查,听取和审议了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40多个专题工作报告。
  十三年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坚持依法治国,加快了立法进程。共制定法律125件,占现有法律总数的62.5%;对56件法律进行了修改,通过了7件法律解释。1999年3月,九届人大二次会议将“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写入宪法。在立法中,维护公民权利的立法受到高度重视。城市居民和农村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工会法、游行示威法、著作权法等一系列法律就是在这个期间制定和实施的,还修订了关系千家万户的婚姻法。截至2002年底,全国已有现行法律200多件,国务院制定通过的现行行政法规600多件,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8000多件,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主义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初步形成,
  全国普法教育不断改进,公民的法律意识明显增强。全国人大常委会相继通过了3个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政府部门联合下发了3个普法教育的五年规划。江泽民等党和国家领导人带头学法,中共中央政治局举办了12次法制讲座。近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也举办了30次法制讲座,省和地区级领导参加法制讲座培训的达1.2万多人,全国有8亿多人接受了普法教育。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中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1993年,这项制度被写入宪法,成为国家意志。自1989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或委托中央统战部召开民主协商会、座谈会、情况通报会150多次,同各民主党派中央领导人、无党派代表人士,就国家政治、经济、人事安排等重大问题进行了协商。1993年以来,中共中央邀请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先后对三峡工程、西部开发、农业问题、可持续发展等进行考察,江泽民等领导人主持座谈会,认真听取了考察意见和建议。在中国的政治舞台上,活跃着众多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有9人担任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850人担任全国人大代表,12万人担任各级人大代表;16人担任全国政协副主席,1300多人担任全国政协委员,24万多人担任各级政协委员。13人在国务院所属部委担任副部长、副主任,27人担任副省长或助理,有2人分别担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28人担任高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21人担任省和地级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有5000多人应聘担任省级以上政府部门和司法机关的特约监察员、检查员、审计员、教育督导员、土地监察员、税务监察员等。政治协商制度的坚持和完善,充分激发了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参政议政和服务社会的积极性,十三年来,各民主党派提出重大建议160余项,各民主党派地方组织提出重大建议2万余项,受到中共中央、国务院和各级党政领导的高度重视,不少建议被采纳。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积极参与了反腐倡廉、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专项监督检查活动,拓宽了民主监督渠道。在多党合作的良好政治环境中,各民主党派的组织建设也得到健康发展,九三学社现有的8万多名党员中,百分之八十以上是在近十三年中发展的。
  基层民主建设取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从1987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试行,尤其是1998年正式颁布实行以来,村民自治已发展成为中国农村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到2002年,全国绝大多数省份普遍进行了4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广大农民踊跃参加,参选率达80%以上,有的高达95%以上。全国已建立了69万多个村民委员会,90%以上的村庄制定了村规民约或村民自治章程,建立了村民代表议事、村务公开、民主理财等制度,重大村务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实现了自己的事情自己进行管理。这种以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为核心内容的村民自治,极大的激发了广大农民群众的政治热情,保障了农民的民主权利。国际社会对中国的村民自治非常关注,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始,先后有20多个国家的政府官员、议员、驻华使节、专家学者、新闻记者等来华考察。美国的一名中国问题专家欧博文教授考察后说:“中国大力推行的村民自治,是认真的、真实的……”,“这种具有中国特色的基层民主政治制度,将令整个世界震惊”。在村民自治的同时,城镇基层民主也在蓬勃发展,198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之后,全国已建立了9万多个居民委员会。自1998年开始,城镇社区自治如雨后春笋般的发展起来,居民直接选举社区委员会,不仅做到自己管理自己,而且对有关政府公务员和职能部门的工作进行评议,使城市基层民主的内容进一步丰富,形式更为多样。在工厂、矿山和企业,广大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它渠道参与决策和管理,厂务公开制度普遍推行,民主听证会、民主评议、竞争上岗等多种民主形式竞相踊现。中国城乡的广大公民,正在享受着日益广泛的民主权利。
  中国是一个多种宗教并存的国家,信教者有一亿多人。中国奉行尊重宗教信仰自由,坚持独立自主办教的原则和政策。宪法中明确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在近十三年制定和修订的许多法律中,都有关于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内容。各级政府进一步落实了宗教政策,恢复宗教活动场所,保护正常宗教活动。17000多名宗派界人士担任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广泛参与国家政治生活。在国家的保护下,各种宗教地位平等,共同发展,未发生过宗教纷争,各地信教与不信教的公民之间彼此尊重,和谐共处。1999年以来,中国政府依法取缔了邪教“法轮功”,社会和宗教界对“法轮功”反人类、反社会、反科学的邪教本质作了彻底揭露,挽救了大批受邪教欺骗蒙蔽的痴迷者。宗教界人士说,当今中国,“在宪法和法律的保护下,我们享受着全面的、充分的宗教信仰自由。对于我们宗教界来说,这是当之无愧的‘黄金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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