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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人权司法保障取得了突破性发展
依法治国是中国政府的基本治国方略。十三年来,全国各级人大和政府,在加快立法进程,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同时,高度重视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使司法中的人权得到有效保障。
1989年以来,随着中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深入发展,经济、政治、社会生活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公安、司法部门紧跟形势发展,依法严厉打击各种严重犯罪,保证了国家财产的安全,为广大人民群众创建了安全的生产生活环境。公安、司法部门始终把杀人、抢劫、强奸、爆炸、绑架、盗窃等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的多发性犯罪作为打击重点。近几年,又把称霸一方、欺压群众、作恶多端的黑恶势力犯罪作为重中之重,实施严厉打击。2001年就审理此类案件350件,1953人。同时,严厉打击暴力恐怖犯罪,对恐怖势力、宗教极端势力和民族分裂势力组织、策划的爆炸、杀人、纵火等犯罪活动,坚决依法予以打击。批捕起诉了一批利用“法轮功”等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保护了人民的安全。美国“9.11”事件事后,国家公检法部门联合发出了严厉打击恐怖犯罪活动的通知,并加强了打击跨国组织犯罪的司法协作。
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中,依法严惩了假冒伪劣食品、药品等严重危害人民生命健康的犯罪活动,以及偷税骗税、金融诈骗、走私和传销等严重犯罪活动,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加大了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的力度,集中力量对贪污贿赂犯罪的大案要案深挖严查,严厉惩处。对充当黑恶势力后台和“保护伞”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进行了严厉查处。
各级检察机关加强了刑事诉讼监督,坚持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既以防止打击不力为重点,依法纠正有案不立、以罚代刑、重罪轻判等问题,又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严把事实关、证据关、适用法规关和程序关,纠正刑讯逼供、超期羁押等违法行为。为了加强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监督,制定了《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严肃查办了司法不公背后的职务犯罪案件,2001年全国政法系统共查处违法违纪人员12715人。
全国法院系统围绕“公正和效率”进行司法改革,取得明显成效。公开审判走向程序化、制度化,出现了法院与电视台举办《现在开庭》、《庭审直播》等许多新的公开审判形式,大大增强了审判的透明度。立案、审判、执行、监督分立制度全面实行,完善了刑事、民事、行政三大审判体系,保证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有错必纠”审判原则的落实,提高了审判的公正和权威。建立了各高级法院对本辖区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的执行工作新机制,加强了直接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安定案件的执行。对涉及抚养费、瞻养费、养老金、退休金、劳动保险、劳动报酬等案件予以优先执行。2001年共执结6万余件,保证了申请执行人的基本生活不受影响。法官职业化之路已经走开,从2002年开始,法院一律从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任职资格的人员中择优录用法官。2002年3月,全国有36万人参加了首次国家司法考试,为司法公正提供了人才支持。审判长、独立审判员选任制度已在全国普遍推行,一批具有较高素质的优秀法官担任审判长,主持合议庭庭审活动,由合议庭依照法定职责对案件进行裁判,提高了办案质量和效率。
行政执法正在走入规范化、程序化和法制化。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复议法等法律的公布与实施,对于规范和监督行政犯法行为发挥了重要作用,到2002年6月,全国已有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了行政执法责任制,社会公示制度、听证制度等各种行政执法透明方式普遍采用,使广大公职人员法制观念增强,依法行政、依法决策、依法管理的水平大为提高。广大人民群众依靠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监督政府的意识显著增强,自1990年10月1日行政诉讼法实施后,“民告官”的案件逐年增加,到2001年突破10万件,原告胜诉率占40%。从1995年国家赔偿法颁布以来,法院共办理国家赔偿案件11323件。
律师制度和法律援助制度的健全和发展,对依法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国家高度重视律师在司法人权保障中的作用,把律师辩护制度作为司法人权的一项重要内容,并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不断予以完善。到2002年上半年,全国律师队伍已发展到12万人,律师事务所发展到一万多家。广大律师充分发挥参与刑事诉讼功能,认真履行刑事辩护职责,有效地维护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保证了司法公正。仅2001年,全国律师办理刑事辩护案件及代理案件就达33.9万多件。为保障社会贫弱者能够不受经济困难所制约,享受与普通公民同等的法律帮助权,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国家开展了司法援助。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对民事、行政案件中,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尤其是涉及老年人、妇女、未成年人、残疾人、下岗职工等追索瞻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养老金和交通、医疗、工伤等事故的受害人要求赔偿等诉讼案件,依法实行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用。2000年至2001年,对50万余件此类案件的当事人减、缓、免交诉讼费达20亿元。从1994年始,司法部正式提出建立中国法律援助制度,到2001年8月,全国省级法律援助机构全部建成,中央、省、地、县四级与人民法院相对应的2156个法律援助机构已建立,有专业人员7000多人。几年来,法律援助办案数量持续上升,1997年办案4万件,2000年增加到17万多件。近5年来有近60万人通过法律援助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2002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明确提出了“建立法律援助体系”的目标,标志着建立和实施法律援助制度,已经成为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成为中国社会发展的一项重要内容。
1994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明确规范了罪犯的权利。司法部门实行依法治监,现已基本形成了中国特色的罪犯权利保障制度,使罪犯这一特殊群体的人权得到应有保障。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为保障中外法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以符合中国宪法法律、符合世贸组织规则与中国的承诺、符合中国加入的国际公约的三个标准,对颁布的7600多个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同时抓紧制定了一批新的司法解释,各省高级法院也对有关规范性文件作了清理,为入世后正确使用法律提供了依据。
中国的司法改革,不仅在国内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而且在国际上也受到好评。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法官肯尼迪说:“中国正在探讨各种途径使中国体制与蓬勃发展的世界贸易接轨,值得称道。美国应该认识到中国司法部门在短时间内所取得的进步,不能忽视和抹煞这个进步”。玻璃维亚首席大法官在完整地旁听了一次刑事案件审理后说:“中国法院审理案件是快捷、透明和严肃的,中国的司法制度是很进步的。有了这种公正、快捷、透明的司法制度作保障,中国将成为更伟大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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