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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权立法进展
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的人权立法经过了不平凡的历程。中国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从中国的实际情况出发,遵循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以及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积极致力于保障人权的立法工作,不断将全体人民的各项人权具体化和法律化。
1954年制定的新中国第一部宪法,全面确认了中国公民享有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各方面的权利,确立了中国人权立法的基本原则和框架。但由于受极"左"思潮的影响,"文革"期间,中国的人权立法受到严重挫折,人民的权利没有得到有效保障。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迎来了中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新的春天。截至2002年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制定了438件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其中绝大多数都与保护人权密切相关。
1982年,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了现行宪法。这部宪法在强调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础上,赋予公民在政治、人身、经济和社会文化生活等方面广泛的权利和自由。
在政治权利方面,规定公民享有普遍和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享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和宗教信仰的自由。在人身权方面,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剥夺和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不受侵犯;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在财产权方面,规定国家保护公民合法财产的所有权;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在经济、社会和文化教育权利方面,规定了公民的劳动权、劳动者的休息权和退休制度;规定了社会保障和社会救济以及对妇女、儿童、婚姻、家庭、老年人、残疾人等的保护;规定了公民享有教育、科研、文艺创作等方面的权利。
为保障公民的权利不受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侵犯,宪法还规定,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对其违法失职的行为有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对由于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公民有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为保障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保障所有公民都能享有宪法规定的自由和权利,宪法还规定,公民在享有广泛权利和自由的同时,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依据宪法,中国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了一系列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使宪法赋予公民的各项自由和权利具体化,为公民各项权利和自由的实现提供了切实的法律保障。
一、关于公民政治权利的立法
依据宪法,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为充分实现公民的上述权利,1979年,全国人大对中央人民政府1953年制定的选举法进行全面修订,确立了普遍、平等、无记名投票、差额选举等一系列选举原则以及选举的程序和选举的物质保障,并将直接选举扩大到县一级,进一步扩大了人民群众直接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1982年全国人大对选举法进行修改,为更多的华侨代表、少数民族代表、基层行政区域代表参与国家政权打下基础。为便于实施选举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83年作出《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对基层选举中的一些具体问题,特别是对切实保障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服刑人员以及其他被限制人身自由人的选举权作出规定。198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又一次修改选举法,进一步完善了选举程序。199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对选举法作出重要修改,缩小了农村和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比例,完善了差额选举程序和罢免程序,使选举权平等原则和选举程序得到进一步完善。
为保障人民代表依法代表人民的意志和利益,行使国家权力,参与国家管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分别制定了全国人大组织法、地方人大组织法、代表法、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守则、全国人大议事规则、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等法律,对人民代表的各项权利作出规定。
在基层实行群众自治,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一个基本方面。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87年通过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规定村委会组成人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村民通过村委会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直接行使当家作主权利。199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村委会组织法进行全面修订,进一步完善了民主选举、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的程序,有力地推动了农村基层民主的巩固和发展。全国人大常委会还于1989年通过居委会组织法,规定城市居民委员会是居民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1988年和1992年通过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和工会法(2001年修改),规定职工有权参加和组织工会,工会组织职工参加企业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并规定集体所有制企业工会应当支持和组织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选举和罢免管理人员,决定企业重大问题的权利。
中国集会游行示威法规定,公民有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各级政府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为保护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各项政治权利,上述法律分别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中国刑法规定,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破坏选举,情节严重的行为以及对公民的批评、建议、控告、申诉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是犯罪,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人民日报海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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