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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权组织与机构
 
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
 
    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成立于1990年2月22日。其前身为全国儿童少年工作协调委员会(时任全国妇联主席康克清为主任)。1990年,由国务院正式批准成立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协调委员会,1993年7月10日更名为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其性质是国务院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协调议事机构,负责协调和推动政府有关部门执行妇女儿童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发展妇女儿童事业。其基本职能是:(1)协调和推动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工作;(2)协调和推动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妇女和儿童发展纲要;(3)协调和推动政府有关部门为妇女儿童办实事;(4)协调和推动政府有关部门为开展妇女儿童工作和发展妇女儿童事业提供必要的人力、财力、物力;(5)指导、督促和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的工作。
  国务院妇儿工委的组成单位由国务院批准。第一届委员会由19个部委和社会团体组成,即:国家计委、国家教委、国家科委、国家民委、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部、文化部、广播电影电视部、卫生部、国家体委、国家计生委、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国科协。主任为国务委员李铁映,副主任为罗干(国务院秘书长)、闰颍(国务院副秘书长)、郝建秀(国家计委副主任)、黄启?(全国妇联副主席)。以后,根据工作需要,成员单位有所增加。第二届委员会成员单位由原来的19个扩大到22个,增加了国家统计局、水利部和中国残联。主任为国务委员彭佩云,副主任为徐志坚(国务院副秘书长)、郝建秀(国家计委副主任)、黄启?(全国妇联副主席)。第三届委员会成员单位扩大到28个,增加了农业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环保总局、新闻出版署、国家林业局、国务院法制办。主任为国务委员吴仪,副主任为刘奇葆(国务院副秘书长)、顾秀莲(全国妇联副主席)、郝建秀(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会办事机构为办公室,由全国妇联一位副主席兼任主任,设常务副主任及兼职副主任若干人。委员会下设妇女组、儿童组,分别由有关成员单位的司局级干部组成,负责本部门与妇女和儿童有关的工作。
  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部分地、市、县均成立了妇女儿童工作机构。
国务院妇儿工委自成立以来,在协调和推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促进妇女儿童事业发展,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积极协调和参与了有关妇女儿童法律、法规、政策的起草、制定和修改工作,使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化、法制化。国务院妇儿工委直接参与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2年10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1992年1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起草和准备工作;协助国务院制定颁布了《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1992年2月16日颁布,以下简称《儿童纲要》)和《中国妇女发展纲要(1995-2000)》(1995年7月27日颁布,以下简称《妇女纲要》)。直接参与了《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犯罪分子的决定》、《关于严惩卖淫嫖娼活动的决定》、《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讨论修改。各有关部门还分别参与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
——积极协调和推动政府和有关部门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纲要》、《儿童纲要》,积极开展法制宣传和执法检查。为推动妇女儿童各项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国务院妇儿工委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广泛宣传“两法”“两纲”,同时向社会宣传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宣传妇女儿童发展目标。为及时了解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国务院妇儿工委协调有关部门开展了执法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协调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加以解决。
  开展“两个纲要”的监测评估工作。为准确把握“两个纲要”的实施进程,及时发现和解决妇女儿童发展中的问题,国家和省级妇儿工委成立了“两个纲要”监测评估机构,制定了监测评估体系,对“两个纲要”的执行情况定期进行监测评估。先后完成了国家级《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中期报告》、《中国儿童发展状况报告》和部分省(区、市)、县(市)的儿童发展监测报告。在1998年11月召开的联合国儿童基金会第四次东亚及太平洋地区儿童发展部长级磋商会议上,我国政府向大会提交的《中国儿童发展状况报告》得到了各国与会代表的一致赞誉。1999年完成国家级的妇女发展状况中期报告。
——推动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加强对妇女儿童工作的领导。1996年11月和1999年5月分别在广西南宁市和浙江杭州市召开了有省部级领导参加的全国妇女儿童工作会议,杭州会议把实现“两个纲要”目标作为妇女儿童工作的中心任务,要求各级党委政府增强责任意识,努力在2000年实现“两个纲要”的目标任务;同时为促进妇女儿童事业的可持续发展,要求各级政府制定21世纪前10年的妇女儿童发展新纲要。
为保证各项工作目标的落实,国务院妇儿工委制定了各成员单位落实《妇女纲要》、《儿童纲要》目标职责分解书,把各项目标任务落实到各成员单位,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妇儿工委每年召开全委会和不定期的协调会,总结交流妇女儿童工作及《妇女纲要》、《儿童纲要》目标执行情况。
  为了推动“两个纲要”的实施,国务院妇儿工委及省级妇儿工委共对2800多个县(市)主管妇女儿童发展的县长进行了培训。
  为推广经验,以点带面,国务院妇儿工委确定102县(市)为实施《妇女纲要》、《儿童纲要》的示范点,对全国实施《妇女纲要》、《儿童纲要》起到了示范和指导作用。
——把工作重点放在农村特别是贫困地区。在农村,特别是贫困地区重点抓好妇女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方面的问题,抓好普及教育、卫生保健和计划生育等工作。国务院妇儿工委对贫困地区孕产妇死亡率、新生儿破伤风发病率、儿童中重度营养不良患病率、妇女文盲率等达标难度较大的指标进行了专门的调查和分析,协调财政、卫生、教育等有关部门采取相应措施认真加以解决。国务院妇儿工委从1996年起在甘肃省渭源县和贵州省息烽县抓了实施“两个纲要”的试点工作,后又将试点扩大到西南、西北及广西10个省(区)的88个贫困县。通过试点工作使这些贫困地区妇女儿童的生活条件和教育、卫生保健状况有了很大程度的改善。
  为提高贫困地区政府领导对“两个纲要”的认识,增强其业务能力,国务院妇儿工委对全国贫困地区的主管县长进行了培训。
——努力研究解决了一些妇女儿童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国务院妇儿工委会同公安、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等部门对国有企业下岗女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部分合资企业、私营企业和乡镇企业女职工的劳动权益保护,打击卖淫嫖娼、拐卖妇女儿童,流动人口中妇女儿童的权益保护,女职工生育基金社会统筹等问题进行了专门调查研究,制定了相应的政策和解决办法,使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保护。
——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在实施“两法”“两纲”的同时,国务院妇儿工委认真履行了联合国关于《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儿童权利公约》和《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世界宣言》等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文件。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等组织开展了促进妇女儿童发展的合作项目。
  目前,我国妇女儿童事业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两个纲要”确定的主要目标任务接近完成。全球2000年儿童发展24项目标中,我国有14项已经或即将实现。儿童权益依法受到保护,健康水平显著提高。《妇女纲要》确定的11类目标中,多数指标也已基本达到或接近2000年目标。我国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的程度不断提高,妇女就业人数增加,就业比重上升,受教育水平明显提高,健康状况不断改善,整体素质全面提高。现在,妇女的发展状况和发展水平,不仅在中国历史上是空前的,而且在一些方面已居于世界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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