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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部分企业每安置一名残疾人最高减税3.5万元
 
作者:    发布时间: 2006-11-05 14:43:45   来源: 新华网2006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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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近日对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福利企业在税收政策上作出重大调整,按新规定,凡在企业里安置的残疾人数超过总人数的25%,深圳市将给予这类企业每位残疾人每年最高限额3.5万元的减税优惠。

  据深圳市民政局介绍,这次将享受减税优惠政策的对象由原来的民政部门和街道等主办的国有、集体所有制福利企业,扩大到全社会各种投资主体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内资企业。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包括:一是市民政局审查批准,取得福利企业资格;二是企业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员占企业在职职工总数的25%以上(企业在职职工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雇员);三是企业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四是企业为依法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五是企业通过银行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员支付不低于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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