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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推进民事案件管辖制度改革
 
作者:    发布时间: 2007-01-07 11:43:23   来源: 新华网 2007年01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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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正积极推进民事案件级别管辖制度改革。记者6日从正在济南召开的第七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获悉:中、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受案标的额将适当放宽;同时,婚姻家庭等8类案件原则上也将不再以标的额确定级别管辖,而由基层法院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介绍,我国民事诉讼法按照案件性质、简繁程度、影响范围三个因素,划分民事案件级别管辖,目的是通过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和审理质量,也为当事人选择受诉法院提供判断依据。

  但是,进入新时期新阶段,现行民事案件级别管辖制度逐渐暴露出一些不足之处:案件标的额虽大但案情简单的民事案件增多的趋势日益明显,继续单纯地按照标的额划分级别管辖将会增加当事人诉讼成本,也会使高级人民法院陷入繁重的案件审理工作中,难以发挥指导下级法院工作的职能作用;婚姻、家庭、交通事故等民事案件,纠纷发生地法院调处矛盾具有便利和优势,以标的额划分级别管辖不利于纠纷的化解;有些民事案件,主体间存在事实上的不平等或不平衡,纠纷发生地法院审理压力大,不利于公正司法。

  基于此,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高级人民法院在考虑民事案件级别管辖的调整问题时,要考虑到以下因素:高级人民法院今后承担的审判监督任务将增加,必须充分注意控制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一审民事案件数量;对中、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受案标的额可以适当放宽,对婚姻、家庭、继承、物业、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群体性纠纷类案件,当事人在同一管辖区域的,为便于在当地及时化解矛盾,原则上不以标的额确定级别管辖,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还要求,把案件标的额与案件当事人住所地、案件类型结合起来,当事人跨区域、争议标的较大的民事案件,在适用法律上有普遍意义的新类型案件,应适当确定由级别较高的法院进行一审;合理利用指定管辖制度,把不便于在本地解决的民事纠纷,依法指定其他法院管辖或适当提高审级,为人民法院公正司法创造必要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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