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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修改规定 建议不鼓励未成年人实施见义勇为
 
作者:    发布时间: 2007-04-13 14:51:55   来源: 南国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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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办法》 经过第一次论证,同时听取了自治区有关部门以及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目前专家的修改建议稿(以下简称建议稿)已经“出炉”。建议稿对办法规定进行修改和细化,规定由原来的27条增加到44条。4月12日下午,自治区法制办和广西法学会对建议稿再次进行专家论证。

  未成年人见义勇为应否鼓励?

  建议稿新增:不鼓励未成年人实施见义勇为。

  专家观点:部分专家建议删除此规定,不以法规形式予以规定。柳州市恒益法律服务所副主任韦雄认为,《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均提到,“见义勇为,对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要进行劝阻,发现违法犯罪行为要及时报告”,《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也提到“(对)坏行为,敢斗争”。应该鼓励中小学生见到坏人要举报,培养青少年弘扬正气的品质。

  一些专家认为,见义勇为不是社会法定责任。提倡少年勇斗歹徒,英勇灭火以及担任起家庭的生活重担等,都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因为大多数儿童不具备上述能力。儿童遇到这类事情可以报警,首要考虑的应是保护自己,不应一味讲求见义勇为,而提倡他们“见义智为”。尽管如此,他们也认为不应以法规形式予以规定“不鼓励未成年人实施见义勇为”。

  见义勇为损失能否要求补偿?

  建议稿新增:公民因见义勇为致使自己的财物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受益人要求适当补偿。

  专家观点: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副教授潘小玉提出,见义勇为的行为能引起很大的社会效益,弘扬了正气。如果这么规定,是否会出现借机敲诈,为了得到报酬而“见利勇为”的现象?有专家指出,也可能出现受益人害怕要作出补偿,结果拒绝承认自己是受益人的情况。他们提出,这会不会把见义勇为引导到一场新的利益交易当中去?

  “难道我的好事白做了?”也有专家表达了部分市民心态,他们认为,见义勇为者为了做好事而损失巨大,可以向受益人要求适当补偿,且《民法》中对此也有规定,法规规定可以向受益人提出适当补偿,受益人可给也可不给。

  见义勇为不突出是否要奖励?

  建议稿新增:对获得“见义勇为积极分子”、“见义勇为模范”、“八桂勇士”荣誉称号的公民,政府奖励金额分别不少于1万元、3万元、5万元。

  专家观点: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一样,法规中把奖励金额固定太死,现实不好操作。还有专家提出,见义勇为达到一定程度,不是特别突出能不能奖励?是否应该扩大奖励范围,给予500元、1000元或2000元不等的奖励?专家建议,对没有达到三级见义勇为称号的,由各市县自行规定,酌情给予奖励。

  见义勇为基金越多越好?

  建议稿新增:县级见义勇为基金年余额不得少于10万元,市级见义勇为基金年余额不得少于100万元,自治区一级见义勇为基金年余额不得少于300万元。

  专家观点:规定最低金额对一些人口不多的市县来说,不够合理。一些人口只有二三十万的县,不能同样要求他们的见义勇为基金年余额不得少于10万元。要考虑与人口比例和当地财政收入水平相一致,不能“一刀切”。有专家提出,见义勇为基金就是“救命钱”,规定年余额数,目的是为了保证见义勇为基金能够起到应急的作用。也有人质疑,见义勇为基金年余额数目太大不好,会给人造成设立小金库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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