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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批法律法规6月施行 突发事件优先救护未成年人
 
作者:    发布时间: 2007-06-01 08:25:53   来源: 中新网综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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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5月31日电 法制日报消息,一批法律法规6月施行,其中比较重要和应引起关注的内容包括突发事件优先救护未成年人、特大事故发生单位最高罚500万等。
 
  突发事件优先救护未成年人

  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6月1日起施行。

  新法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同时规定,教育行政等部门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和公共场所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救护未成年人。

  4种情形不得担任管理人

  企业破产法6月1日起施行。该法建立了管理人制度。规定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制度施行

  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6月1日起施行。

  新法增加了特殊的普通合伙制度,就特殊普通合伙的定义、企业名称、责任承担等内容作了规定。

  新法严格限定了特殊普通合伙人免除连带责任的范围,将其仅限于其他合伙人本人执业行为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引起的合伙企业债务这种情形。

  特大事故发生单位最高罚500万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6月1日起施行。条例确定了以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为认定标准,将事故划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4个等级。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破产企业管理人按清偿比例计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和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6月1日起施行。根据两个司法解释,受理企业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一般应指定管理人名册中的社会中介机构担任管理人。对于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简单、债务人财产相对集中的企业破产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指定管理人名册中的个人为管理人。法院应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在7个比例限制范围内分段确定管理人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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