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权
 
首 页 动 态 人权论坛 发展与进步 对话与合作 人权法规 人权组织
  中国人权研究会 | 人权白皮书 | 人权杂志 人权图书 | 人权知识 | 人权课堂 | 人权学者 |
  人权大事记| 媒体评论 | 关注 图片报道 | 维权故事 | 外国人看中国 | 联合国人权理事会 | 维权服务
  第一个以人权为主题的大型综合型展览。
  充分展示新中国成立57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人权事业取得的巨大发展和进步。
    进入此专题>>>
  人权网 > 发展与进步 > 人权历程 > 中国人权发展历程 > 新世纪人权大事记(2000—至今)
2003年9月
 
作者:    发布时间: 2006-09-22 13:30:10   来源: 中国人权网
[打印本稿][关闭窗口]
  

  迹象表明中国正加紧政务公共信息公开的立法进程

  中新网9月2日电 有迹象显示,中国民众的知情权正获得越来越多的重视,政务公共信息公开在中国渐成趋势,且将走上法律化、制度化之路。

  香港大公报今日刊出来自深圳的消息称,中国国务院《信息公开条例》日前起草完毕,估计年底便可实施。

  六月份以来,北京、上海、河南、深圳等地纷纷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深圳市委办公厅昨日转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舆论监督工作的意见》,要求全市各级部门自觉接受舆论监督,除涉及国家安全和机要、保密的内容外,凡公务活动必须自觉接受采访。

  中国内地的法制日报年初曾发表文章,从三个方面阐述了公共信息公开的潮流与法制化问题。文章认为,信息公开的立法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明确信息公开是政府的法定义务,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对于违反公开义务的,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二是设置实施信息公开的监督机制。这当中重要的环节是调动信息公开最直接、最主要的受益人——公民的监督积极性,信息公开的法律应当明确赋予公民对国家机关信息公开的请求权,以及为落实这一请求权而必需的诉权——即对不履行法定公开义务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该报还曾发表评论称,为政府信息公开立法,不仅必要而且必须加快步伐。评论指出,人类社会已经进入信息时代,信息公开,也是现代社会民主与法治的必然要求。公民不仅是知情权的权利主体,也是政府信息公开的权利主体。因其职权而掌握、占有大量信息的政府,则无疑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义务主体。在这次非典事件中,政府定时向社会发布各地疫情信息,及时公布减免税费等临时政策,积极引导舆论,形成了政府与社会的良性互动。

  中共中央党校主办的《学习时报》较早前也曾发表文章指出,知情权是现代民主的根本要求,并建议尽早制定中国《信息公开法》。文章说,民主的发展过程,就是人权不断得到扩大的过程。这已经成为当代民主发展的一个共同现象。保障公民的知情权是当代信息公开制度建立和发展的主要目的。中国从1980年代开始启动信息公开化的进程。文章说,以这次“非典”信息公开为契机,尽早制定中国《信息公开法》,建立完善的信息公开制度是中国民主发展的必然要求。

  3日  中国财长金人庆:明年要争取全面取消农业特产税

  中新网9月3日电 中国财政部长金人庆在接受由中共中央党校主办的《学习时报》的采访时指出,城市要反哺农村、工业要反哺农业,中国明年争取全面取消农业特产税。

  金人庆说,解决“三农”问题是本届政府主要施政目标之一。要全面建成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重点和难点在农村、农民、农业。不解决好“三农”问题,农村不实现小康,不实现城乡协调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就难以实现。

  金人庆表示,财政必须站在全局的高度,从统筹城乡社会经济发展的大战略入手,把解决“三农”问题放在突出位置予以支持,并从思想观念上实现“两个转变”:

  一是由过去的农村支持城市、农业支持工业逐步转变为城市反哺农村、工业反哺农业。二是公共财政的“阳光”应该逐步照耀到农村。尽管我国还不很富裕,农村要全部享受公共财政一时还做不到,但要坚定不移向前走,逐步加大这方面的财政投入。

  金人庆指出,当前从财政上讲,要重点抓好四个方面:一是着力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推动直补试点。二是明年争取全面取消农业特产税。三是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四是加大资金投入,提高农村公共服务水平。中央已经确定,今后文、卫、教方面的支出增量要重点投向农村。
国家安全生产监管局长直指中国安全生产四个问题

  中新社北京九月二日电 中国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王显政今日指出,目前中国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并存在四个问题。王显政是在今日开办的全国部分市(地)领导安全生产培训班讲课时说这番话的,他指出安全生产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是事故伤亡总量居高不下,损失惨重。二00一年全国各类事故死亡十三万人,去年接近十四万人。平均每天有三百八十多人丧生于各类事故。需要注意的是,去年事故死亡人数超过六千人的七个省基本都是经济大省,而且死亡人数增幅超过GDP的增长幅度。除此之外,全国每年因工伤残的大体在七十万人以上。

  二是特大事故仍不能有效控制。近几年全国一次死亡十人以上特大事故平均每年发生一百三十多起,三天一起。一次死亡三十人以上特别重大事故平均每年发生十五起。主要集中在煤矿和道路交通。中国中西部地区仍是特大事故高发区。

  其三,是职业危害相当突出。据能够统计到的数据表明,中国每年新发生尘肺病患者大体一万例以上,每年死亡五千人左右。

  其四,是与世界发达国家的差距较大。以煤矿百万吨死亡率为例,美国是零点零三,一年也就是死亡三十几个人。而中国去年为四点六四,即使设备和条件都有一定基础的国有重点煤矿,百万吨死亡率也在一以上。又如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发达国家一般为五左右,中国去年为十二点三。
  3日  卫生部制定食品安全行动计划 确定五大具体目标

  中新网9月3日电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保障食品安全,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要求,中国卫生部制定了《食品安全行动计划》,用以指导今后五年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部今天透过其官方网站发出通知要求各地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宣传和实施。

  《食品安全行动计划》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颁布后,国家实行食品卫生监督制度,把食品安全和营养纳入了法制化管理。当前,我国食品卫生法规、标准体系日臻完善,已建立较为完善的食品卫生监督监测体系,大多数食品企业根据《食品卫生法》和相关规章、标准的规定,采取了保证食品安全的措施,食品卫生总体状况在向好的方向发展。然而,我国食品安全面临的形势仍然十分严峻:一是食源性疾病仍然是危害公众健康的最重要因素;二是食品中新的生物性和化学性污染物对健康的潜在威胁已经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三是食品新技术、新资源(如转基因食品、酶制剂和新的食品包装材料)应用给食品安全带来新的挑战;四是我国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规模化、集约化程度不高,自身管理水平仍然偏低;五是防范犯罪分子利用食品进行犯罪或恐怖活动的重要性越来越突出;六是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条件、手段和经费还不能完全适应实际工作的需要。

  《食品安全行动计划》的总目标为:控制食品污染,减少食源性疾病,保障消费者健康,促进经济发展。

  具体目标:到2008年,在保障食品安全的水平上实现以下目标:

  (1)建立较完善的食品卫生法律法规与标准体系。

  (2)建立和完善食品污染物监测与信息系统。

  (3)建立和完善食源性疾病的预警与控制系统。

  (4)建立加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自身管理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

  (5)建立有效保证食品安全的卫生监督体制和技术支撑体系。

  3日  全国紧急整治生猪屠宰 涉黑势力已染指私屠滥宰

  中新网9月3日电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商务部、公安部、农业部、卫生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昨日联合召开电视电话会议,紧急部署全国生猪屠宰市场集中整治工作。

  据健康报报道,近年来各地私屠滥宰、制售注水肉和病害肉等不法行为愈演愈烈,一些违法人员暴力抗拒、阻碍行政执法的行为不断发生,有些地区涉黑势力渗透到私屠滥宰活动中,出现了有组织围攻殴打执法人员,造成执法人员伤残的恶劣事件,严重影响了“放心肉”工程的顺利实施。

  会议要求,各级商务(经贸)部门要对现有屠宰厂(场)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并组织专家对定点屠宰厂(场)资质条件进行评估,尽快建立完善畜禽屠宰加工行业信用管理制度,健全失信惩戒机制,实行“黑名单”制度,把定点屠宰厂(场)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在案,公开曝光。各级农业(畜牧)部门要加强屠宰检疫管理工作,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必须派人驻场对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畜禽实施屠宰检疫。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做好屠宰厂(场)卫生条件的审核,督促屠宰厂(场)配备经培训合格的卫生管理人员,做好屠宰厂(场)有关卫生管理规定的落实工作。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严把肉品市场准入关,私屠滥宰、未经检疫和检疫不合格的肉品不得上市销售。

  3日  胡锦涛:要不断使群众从经济社会发展中得到实惠

  中新网9月3日电 中共中央举办的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专题研讨班开班式3日上午在中央党校举行。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胡锦涛发表重要讲话指出,能不能落实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这个本质,是衡量有没有真正学懂、是不是真心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最重要的标志。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温家宝、贾庆林、黄菊、吴官正、李长春、罗干出席开班式。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党校校长曾庆红主持开班式。

  胡锦涛说,回顾中国共产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以及改革开放以来进行理论创新并指导实践的历史过程,我们可以得到两点重要的启示。

  第一,科学的理论必须深深地植根于人民群众创造历史的伟大实践。人民群众推动社会变革的实践,如果没有科学理论的指导,就不能成功。马克思主义这一科学理论被运用于中国并发挥出巨大的作用,是因为中国的社会条件有了这样的需要,是因为这一科学理论同中国人民争取自身解放和发展的实践发生了联系,同中国社会进步的客观要求紧密地结合在了一起。

  第二,科学理论必须在实践中不断丰富和发展才能发挥出巨大的指导作用。社会实践是不断发展的,人们对客观规律的认识不可能一次完成,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也不能一劳永逸。时代条件发生了变化,客观实际发生了变化,我们的思想认识就必须不断前进,不断根据新的实践进行新的理论探索和概括,党的基本理论也必须在继承的基础上不断吸取新的实践经验、新的思想而向前发展,以为新的实践提供有力的理论指导。坚持实事求是,科学分析和全面把握时代特征和我国国情,体现中国社会进步的要求和中国人民实践的需要,是我们党所以能在理论创新上不断取得新成就的一条根本经验。

  胡锦涛强调,“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新世纪新阶段党和国家各项工作根本指针。我们要把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新高潮不断引向深入,就要大力增强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全面把握“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科学体系,坚持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来指导实践,切实加强主观世界改造。

  胡锦涛指出,能不能落实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这个本质,是衡量有没有真正学懂、是不是真心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最重要的标志。各级党委和政府都要坚持把广大群众是否赞成、是否受益作为决策和工作的重要依据,紧紧抓住人民群众最现实、最关心、最直接的问题,使我们的各项决策和工作真正体现群众的愿望、符合群众的利益,不断使群众从经济社会发展中得到更多的实惠。各级领导干部要切实关心群众的生产生活,为群众诚心诚意办实事,尽心竭力解难事,坚持不懈做好事,特别是要多到困难大、群众意见多、工作基础差的地方去,团结那里的群众一起克服困难,创造美好生活。

  胡锦涛指出,兴起新高潮,领导是关键。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努力做持久学、深入学的表率,成为学以致用、用有所成的模范。他要求参加研讨班的同志结合实际、认真学习,发扬民主、深入研讨,集中精力、潜心钻研,真正做到学有所成、研有所得。

  王乐泉、刘淇、刘云山、张立昌、张德江、陈良宇、周永康、俞正声、贺国强、王刚、徐才厚、何勇、华建敏以及有关方面负责同志出席了开班式。

  这次研讨班的参加人员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要负责同志,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军队各大单位主要负责同志。
 
  3日  中国五机构声明:日政府要妥善处理遗弃化武问题

  中新社北京九月三日电 在今天举行的《侵华日军化学战罪行展》开展仪式上,一份《联合声明》强烈要求日本政府切实承担起应负的责任,尽快妥善处理遗弃在华的化学武器伤人问题,给受害者和中国人民一个满意的答案,真正取信于国际社会。

  这份声明是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长高宗泽代表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中国日本史学会、中国抗日战争史学会、中国人民抗日战争纪念馆宣读的。

  今年八月四日,齐齐哈尔发生了侵华日军遗弃毒气弹泄露事件,伤及四十多名中国人,其中一人因伤势过重而死亡,侵华日军在华遗弃化学武器问题再次引起世人关注。

  《声明》表示,“8·4”事件后,日本政府及有关方面采取了就事论事,大事化小的做法,只言“同情”和“遗憾”;日本外务省官员还明确表示“仅仅是一个个案”,没有向中国政府和受害者表示道歉和赔偿;这种顽劣的态度,激起受害者和中国人民的强烈不满和严厉谴责。

  《声明》指出,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以史为鉴,面向未来,是中日两国发展友好关系的基础。希望日本方面能够从中日两国关系根本利益的大局出发,正视历史,尊重人权,公平、理智、负责地使“8·4”化学武器泄露伤害事件得到圆满解决。

  今天是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纪念日,中国人民抗日战争纪念馆与黑龙江省社会科学院历史所、东北烈士纪念馆联合推出《侵华日军化学战罪行展》。

  此展展出一百五十多张图片、十多件实物,涉及日本对化学武器的研制、侵华日军在华实施化学战、战后日军遗弃化学武器给中国人民的生命安全和生态环境带来的危害和威胁等方面。

  其中,有关一九二七年日本在大久野岛上建立的专门制造化学毒剂的忠海兵工厂、一九三七年日军在淞沪战役中施放毒气后戴着防毒面具与中国军队作战的照片,以及日军遗留的毒气弹实物引起参观者关注。

  一九八二年牡丹江遗弃毒气弹泄露事件的受害者仲江今天到纪念馆观看展览。他为参观者介绍了当年他与其他四名工人受到毒气弹伤害的经过。

  陪同仲江前来参观的牡丹江市政工程总公司的宋君先生说,日军在东北遗留的炮弹、毒气弹较多,多次对当地百姓造成伤害,在其中一次日军遗留炮弹爆炸事件中,就有三名儿童被炸身亡。

  3日  中央财政向陕西、内蒙紧急拨款7200万元救灾

  中新社北京九月三日电 记者从财政部获悉,为帮助陕西省做好遭受洪涝灾害地区灾民的生活救济工作,九月三日,中央财政紧急下拨二千万元人民币救灾资金,用于帮助解决转移安置灾民的基本生活。

  另外,今日中央财政还拨付内蒙古赤峰市地震救灾资金五千二百万元,其中五千一百万元用于帮助解决地震灾区灾民倒房重建,帮助灾民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和生活秩序,一百万元用于地震灾区卫生机构修复重建。

  4日  胡锦涛走访红色土地受关注 外报指符合中国民愿

  中新网9月4日电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胡锦涛近日在江西革命老区考察工作。新加坡联合早报今天刊文说,胡锦涛一再深入民间,充分反映民心之所盼。其所做的,符合了中国人民之所愿。

  胡锦涛8月28日至9月1日先后到江西省赣州、南昌等地考察,并特地特地前往瑞金、兴国、于都等革命老区,瞻仰了毛泽东旧居、红军烈士纪念塔、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等革命旧址,还看望了老红军、老干部和老党员代表。

  联合早报引述中国官方媒体报道说,胡锦涛指出:“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是我们党根本宗旨的体现,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本质。”

  报道注意到,胡锦涛在此次红色土地之行中,重新强调了革命传统。

  在参观沙洲坝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大礼堂旧址时,胡锦涛强调:“革命前辈在艰苦卓绝的革命斗争中培育起来的革命精神和优良传统,永远是我们战胜各种困难和风险、不断夺取新胜利的强大精神力量。”

  1934年,毛泽东在中华苏维埃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上曾提出:“真正的铜墙铁壁是什么?是群众,是千百万真心实意地拥护革命的群众”,必须“关心群众生活,注意工作方法”。胡锦涛指出,毛泽东这一重要思想对党的群众路线、事业发展产生了极重要的影响。他说:“任何时候,党同人民群众心连心的立场都不能变。”

  文章说,去年12月,胡锦涛在西柏坡也曾借用毛泽东的话,要求全党树立“长期艰苦奋斗的思想”。

  另外,胡锦涛昨天也在中央举办的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发表讲话,强调“各级党委和政府都要坚持把广大群众是否赞成、是否受益作为决策和工作的重要依据”。

  联合早报的另一篇文章认为,中国目前出现的“党群关系”疏离现象,一是起于农村的发展远远落后于城市,二是由于一些官员忘记了人民才是政权的基石。

  文章道出中国共产党在其所开创的盛世中,正面临的两大问题:下岗工人再就业与农民增收减负。

  文章认为,胡锦涛不耽溺于盛世,能回到当年的起跑点,踏实检视中国共产党的成绩单,告诫干部“执政为民”,“务必继续保持谦虚、谨慎、不骄、不躁的作风,务必继续保持艰苦奋斗的作风”,要“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此举符合中国人民之所愿。

  4日  中国卫生部要求做好流感预防 已发《指导意见》

  中新网9月4日电 中国卫生部今天发布了《中国流行性感冒疫苗预防接种指导意见》,要求各地规范有效的开展流感疫苗预防接种工作,做好流行性感冒的预防控制。

  据央视国际报道,卫生部的《指导意见》指出,流行性感冒是由流行性感冒病毒引起的急性呼吸道传染病,临床表现为发热、头痛、肌痛、乏力、鼻炎、咽痛、咳嗽和肠胃不适。流感病毒传播迅速、流行广泛、抗原易变异,人群的特异性免疫状况不稳定。流感病毒分为甲、乙、丙三型,其中甲型和乙型流感对人类威胁较大。

  卫生部疾病控制司副司长肖东楼说:“冬春季是流感的高发季节,一般人群中约有10%到20%人感染流感。临床上,流感的早期症状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基本相似,临床的早期鉴别诊断有一定的困难。接种流感疫苗能有效减少流感的发生和流行。”

  中国卫生部强调,各级卫生部门要广泛宣传流感疫苗预防接种的有关知识,流感疫苗预防接种要严格遵循自愿原则和安全、有效的原则。

  4日  北京警方举行首例公开聆询 律师称凸显保障人权

  中新网9月5日电 昨天上午,在北京市公安局的一间小会议室内,就贵州人王某的劳教时限问题,警方办案人员与代理律师进行了一场辩论。

  北京青年报报道说,这是北京警方首次对劳动教养案件举行公开聆询,在聆询过程中引入代理人机制,允许律师为拟劳动教养人提供法津服务并进行辩护在全国范围内尚属首例。

  上午10时,在北京市公安局公开审理室对拟劳动教养人王某盗窃、复吸毒品案举行公开聆询。王某,男,现年28岁,贵州省人,今年8月4日在公共汽车上扒窃时,被公交分局民警抓获,在讯问期间他又主动交代出自己7月下旬曾有过一次吸毒的经历,为此公安机关准备对他实施两年九个月的劳动教养。律师认为,王某对其吸毒行为是主动交代的,应视为主动坦白,因此提出减轻处罚。

  在聆询过程中,办案民警和律师就当事人主动交代吸毒事实是否属于主动坦白、是否作为减轻劳动教养年限的依据展开了辩论。据了解,公安机关从去年6月推出了劳动教养聆询制度,并在今年8月推出了公开聆询制度。拟劳动教养人王某是第一个聘请律师并向市公安机关提出聆询申请。市公安局审核后,批准其聆询申请。

  代理律师钱列阳告诉记者,公开聆询符合国际通行的法则,突显了保障人权的特点。他认可公开聆询的基本框架,作为尝试,其程序可以继续细化。主持聆询的3名聆询员尽管也是公安民警,由于代表北京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行使职责,所以没有穿警服。钱列阳律师表示,尽管聆询员在代表政府部门行使职责,但他们的身份仍然有所局限,应该像法庭请人民陪审员一样,请来专家或社会人士组成聆询员,可以体现出更为公正、公平的原则。

  4日  高法征求婚姻法司法解释意见 详解离婚财产分割

  中新网9月5日电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授权中国法院网全文公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通过网络就司法解释的制定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这在最高人民法院尚属首次。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最高法院有关人士称,《婚姻法》的实施,涉及到千家万户,广泛听取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和建议,旨在使该司法解释更加符合立法的本意,更加符合中国的国情,更加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切实体现司法为民。

  据了解,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12月公布了《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在这次面向社会征询意见的共28条的《婚姻法》解释(二)中,着重对公众普遍关心的离婚时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详尽解释。

  征求意见稿规定,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并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的,就财产分割问题达成的协议,属于民事合同。

  婚前给“彩礼”的做法,在我国一些地方颇为盛行,但婚后因此发生的纠纷也让人头疼。意见稿中规定:一方婚前给付对方财物数额较大,结婚后一年内起诉要求离婚的,法院判决离婚时,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综合考虑给付财物方有无过错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判决接受财物一方予以部分或者全部返还。

  随着社会的发展,“夫妻店”中的夫妻出资、入股等经济活动日益活跃,夫妻间财产关系愈发复杂,法院对离婚时的夫妻财产分割难度增大。

  该征求意见稿规定了此类财产分割原则: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涉及股权、经营权等权利的,应遵循有利于生产经营的原则处理;涉及知识产权中财产性收益的,应遵循鼓励创作、有利于生产经营的原则处理;对股票等有价证券价值有争议,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按比例进行分配。此外,夫妻用共有财产以一方名义投资组建独资企业的,在不变更企业组织形态的前提下,应当给予另一方以相应的补偿。

  对与国家和单位发放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等和房改有关的新问题,征求意见稿中明确: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得的部分,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根据有关福利政策购买房屋取得所有权,离婚时双方对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鉴定机构对房屋的市价进行评估,由取得房屋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补偿。双方均要求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可以在评估基础上由双方竞价取得。

  据悉,对该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的截止日期为2003年10月5日。公众除了在网上发表意见,还可以采取书面寄送的方式(地址:北京市东交民巷27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邮政编码:100745)。最高人民法院将根据反馈的意见进行认真修改后,于近期提请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并正式公布施行。

  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征求意见稿)

  为了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第一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解除同居关系案件过程中,当事人申请撤诉或者属于按自动撤诉处理情形的,依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处理。

  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或者离婚诉讼案件后,经审理查明属无效婚姻的,不适用按自动撤诉处理等规定,当事人提出撤诉申请的,不予准许。

  第二条 当事人以离婚为由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双方的关系属于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状况告知当事人,并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二)当事人坚持原离婚诉讼请求的,应当予以驳回并判决宣告婚姻关系无效。

  第三条 已经办理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一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条一年的规定,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等规定。

  第四条 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作为申请人,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为被申请人。

  夫妻双方中一方已经死亡的,以生存一方为被申请人。

  夫妻双方均已死亡的,利害关系人作为申请人,不列被申请人。

  第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无效婚姻案件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纠纷的,应当对婚姻效力的认定和对其他纠纷的处理分别制作裁判文书。

  第六条 人民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未作出判决之前,发现当事人就同一婚姻关系在本院或者其他人民法院有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情形的,在就婚姻效力问题作出判决之前,应当中止审理解除婚姻关系案件,待无效婚姻案件判决后再行审理。

  第七条 一方婚前给付对方财物数额较大,结婚后一年内起诉要求离婚的,人民法院判决离婚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综合考虑给付财物方有无过错及双方其他实际情况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判决接受财物一方予以部分或者全部返还。

  所给付金钱用于购置家庭共同财产的,在财产分割时可考虑给付方适当多分。

  将财物给付对方亲属或者他人的,如果所给付财物未用于结婚或者所给付金钱未用于购置家庭共同财产,给付方与实际占有财物的受益人之间的返还财产纠纷另案处理。

  第八条 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并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的,就财产分割问题达成的协议,属于民事合同。

  离婚后一年内一方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重新分割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经审理未发现离婚分割财产有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行为的,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驳回。

  第九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财产出资经营的,出资部分的权益归个人所有。但另一方为该财产的经营管理做出较多贡献的,应当给予适当的补偿。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认购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出资作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离婚时该财产权益为双方共有。

  第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涉及股权、经营权等权利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遵循有利于生产经营的原则进行处理。

  涉及知识产权中财产性收益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鼓励创作、有利于生产经营的原则处理。

  第十一条 对股票等有价证券价值有争议,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按比例进行分配。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知识产权中财产性收益的,离婚时已经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部分,如果无特别约定,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一方婚前取得的知识产权,其财产性收益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如果无特别约定,不受前款限制。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一方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时,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其他股东同意该股东配偶加入,符合《公司法》等有关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准予变更股东组成人员及股东人数。

  (二)其他股东不同意增加该股东配偶为新股东的,该股东配偶只能取得与应当分配给其的股权相当的补偿。

  第十四条 夫妻用共有财产以一方名义投资组建独资企业的,在不变更企业组织形态的前提下,应当给予另一方以相应的补偿。

  第十五条 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用共有财产与他人组成合伙企业,离婚分割财产时涉及变更合伙人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其他合伙人同意另一方入伙的,应准予入伙;

  (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另一方入伙的,参照本解释第十三条第(二)项的原则处理。

  第十六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欠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七条 债权人就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个人债务主张权利的,不得将共同财产中属于未欠债方的部分用于清偿。但夫妻双方就此问题有明确约定或者债务人的配偶同意清偿的除外。

  第十八条 当事人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离婚判决,就财产分割的处理对夫妻双方有约束力,但不能对抗其他债权人。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十九条 国家和单位发放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得的部分,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十条 双方争议房屋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取得房屋所有权,产权证办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根据有关福利政策购买房屋取得所有权,离婚时双方对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鉴定机构对房屋的市价进行评估,由取得房屋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补偿。双方均要求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可以在评估基础上由双方竞价取得。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出资为双方购置的房屋,应视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有证据证明房屋为赠与夫妻双方的情况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出资为夫妻双方购置的房屋,应当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有证据证明为赠与一方的情况除外。

  第二十三条 双方就根据有关福利政策取得的房屋有争议的,如果尚未取得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人民法院在进行财产分割时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居住。

  第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第四项规定认定属于“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时,如果该生活用品价值较高、或者在家庭财产中所占比重较大的,在离婚分割其他共同财产时应当对另一方的份额或比例予以适当考虑。但该“专用的生活用品”为婚前购置或者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国家或者有关部门发给一方当事人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复转退伍军人安置费等费用,按结婚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等时段能够将数额计算清楚的,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得的部分为夫妻共同财产,除此之外,应当认定为个人财产。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在民政部门办理协议离婚后,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未提及的,不予支持;

  (二)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明确表示另诉解决的,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提起离婚诉讼,主张对方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情形,申请对配偶或者夫妻共同财产实施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实际持有的财产比例范围内,参照双方的诉讼风险负担系数,确定合理的财产担保数额。

  第二十八条 本解释自年月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一、二审婚姻家庭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

  5日  干部人事争议可上法庭 高法相关司法解释已实施

  中新网9月6日电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规范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司法解释昨天开始实施。根据该司法解释,今后有着干部身份的人与事业单位发生人事争议后,可以直接上法院打官司。《京华时报》报道说,此举打破了过去几十年来相关问题只能找上级解决的局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劳动法》;同时,当事人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所做的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不服,可以从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日期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司法解释还明确:这里所说的人事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

  全国律师协会劳动和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秘书长王杰指出,以往的情况是:凡是和事业单位发生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适用《劳动法》,而有着干部身份的争议只能通过人事仲裁委员会来解决,而且是一裁终局,法院无法介入。为此,过去许多和单位发生人事争议的干部只能找上级单位行政解决,欲告无门。现在这个司法解释则把仲裁和司法进行了衔接,适用《劳动法》一裁两审,是件好事。

  7日  胡锦涛关心陕西渭河灾区群众 两天三次过问灾情

  中新网9月7日电 据华商报报道,记者昨日获悉,陕西省灾情引起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胡锦涛的高度重视,他多次作出指示,并与省委书记李建国通电话,询问渭河抢险工作进展和灾区群众生活安排情况。

  9月4日晚,胡锦涛总书记打电话给国务委员、国务院秘书长华建敏,指示进一步了解陕西灾情及抢险救灾情况。华建敏立即打电话给正在渭河抗洪一线的贾治邦省长,转达了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对陕西抢险救灾工作的关心,对受灾群众的关怀,和对奋战在抗洪一线的广大干部群众、解放军武警官兵和公安干警的亲切慰问,并表示中央将给陕西大力支援抢险救灾紧缺的器材物料。

  9月5日,胡锦涛总书记在有关陕西省抗灾救灾的材料上作重要指示:“要紧急动员灾区广大党员、干部全力以赴投入抗洪救灾斗争。要确保灾民有饭吃、有水喝、有地方住。中央和省有关部门要迅速调运物资,给予大力支持。”

  当晚11时,胡锦涛总书记又给在中央党校学习的陕西省委书记李建国打电话,询问渭河抢险工作的进展和灾区群众生活安排情况,并作了明确指示:要进一步动员党员干部和广大群众到抗洪抢险第一线,需要部队增援,就立即与当地驻军联系。

  接听总书记电话后,李建国书记立即与贾治邦省长通电话,就落实总书记重要指示,特别是进一步安排好灾区群众生活提出具体意见。

  7日  回良玉考察宁夏 对民族地区扶贫开发提五点要求

  中新网9月7日电 据官方媒体消息,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回良玉近日在宁夏回族自治区考察时,对做好民族地区扶贫开发工作提出五点要求:

  一要继续坚持开发式扶贫,发挥区域优势,把资源优势转变为产业优势,发展特色经济,建设好基本农田,加强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建设,扩大劳务输出。二要坚持扶贫到村到户,把各项扶贫措施落到实处,真正使贫困户受益。三要坚持科教扶贫,大力发展农村基础教育和职业教育,提高农民的科技文化水平,为脱贫致富奔小康提供坚实的智力支撑。四要坚持社会帮扶,继续加大定点扶贫工作和东西扶贫协作工作力度。五要坚持充分发挥以党支部为核心的农村基层组织的作用。

  9月3日至6日,回良玉到宁夏西海固地区考察扶贫开发工作。他深入贫困乡村了解扶贫措施落实情况,到贫困农户家庭详细询问他们的生产生活和子女就学情况,看望少数民族群众。他还实地考察了荒山综合治理、退耕还林、水源涵养林保护等。他对西海固地区扶贫开发取得的成绩给予充分肯定。

  回良玉强调,做好民族地区扶贫开发工作,是改变民族地区面貌,加快民族地区发展的重要途径,是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重要任务,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举措。

  回良玉强调,民族问题事关国家的长治久安,事关现代化建设的胜利进程,事关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要牢牢把握“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这一新世纪新阶段民族工作的主题,加快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加大对民族地区、贫困地区的扶持力度,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7日  中国残联官员:扶残助残渐成全民行动 呈四特点

  中新社北京九月七日电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理事长郭建模今天在这里说,尊重、理解、关心、帮助残疾人已经成为一种新风尚,扶残助残活动已经逐步成为遍及华夏大地的全民行动。

  郭建模表示,近几年的扶残助残活动,范围更广,规模更大,效果更加明显,呈现出四个突出特点:

  第一,活动更为广泛,针对性更强。参与扶残助残的人群不断扩大,遍布各个行业和社会各方面;最近几年的全国助残日活动,从覆盖面广和残疾人的迫切需求出发,每年确定一个主题,如“无障碍与视觉第一”、“关注基层残疾人工作、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等,使助残活动更加贴近残疾人的实际需求。

  第二,助残内容更加丰富,形式更加多样。扶残助残,已经由以生活帮扶为主发展成为以残疾人的需求为出发点,因地制宜,包括科技助残、教育助残、文化助残、法律援助、救济救助等内涵丰富的全方位服务活动。

  第三,助残活动走向经常化、规范化,持续开展。各地加强了对扶残助残工作的指导,通过推行志愿者注册制度、助残活动登记制度,创建助残服务基地、服务站,制作统一工作表册等具体措施,建立了长效运行机制。扶残助残,已经由节日走访、救济救难的活动,发展成为渗透到残疾人生活各个方面的经常、实质的社会共同行动。

  第四,自强与助残相结合,残疾人成为助残活动一支力量。同健全人一道,部分残疾人在完善自我的同时,积极帮助困难残疾同胞,回报社会,如吉林省四平市福利药厂盲人职工籍雅琴,身残志坚,三十年如一日扶养孤残儿童、照料重度残疾人,被残疾人称为“我们的贴心人”。

  郭建模说,扶残助残,既体现中华民族助人为乐、扶贫济弱的传统美德,也适应中国市场经济和发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时代要求,不仅使广大残疾人得到了实实在在的帮助,也使助残者的心灵得到了净化,道德得到了提升。

  8日  邓朴方指出,五年来中国残疾人事业成就举世瞩目

  中新社北京九月八日电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主席邓朴方今天在这里说,最近五年来,中国残疾人事业适应新形势,迈出新步伐,呈现出勃勃生机,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

  中国残联第四次全国代表大会今天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隆重举行,胡锦涛、温家宝、曾庆红、黄菊、吴官正、李长春等中国领导人到会祝贺。

  邓朴方代表中国残联第三届主席团向大会作报告。他指出,五年来,为改善残疾人的生存状况,国家采取了一系列重大措施,各级政府把关心残疾人、为残疾人办实事作为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最近,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为反映残疾人自强模范和助残先进事迹的《自强之歌》一书作序,更使广大残疾人和残疾人工作者深受鼓舞。

  邓朴方表示,五年来,中国残疾人事业取得了四个方面的巨大成就:

  ——残疾人生活质量进一步提高。不同程度得到康复的残疾人由四百余万增至近九百万;针对残疾人的特殊教育链初步形成;超过八成的残疾人有工作;近千万贫困残疾人通过帮扶解决了温饱;近五百万特困残疾人解决了基本生活问题。

  ——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环境大为改善。社会对残疾人的认识发生深刻变化,现代文明社会的残疾人观日益深入人心;各类社会管理部门和公共服务机构更加重视残疾人的需求,为残疾人创造平等、参与、共享的条件;城市道路、建筑物和信息无障碍建设发展迅速,为残疾人走出家门、参与社会生活、享受公共服务提供了便利,拓展了空间。

  ——残疾人自身素质明显提高。广大残疾人自强不息,顽强拼搏,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参与社会的能力不断增强;各行各业的杰出群体中都有残疾人代表;一些优秀残疾人进入人大、政协等政治组织,参政议政,建言献策;展示残疾人意志与才华的特殊艺术享誉海内外;残疾人在残疾人组织中的主人翁地位和主体作用得到加强。

  ——在国际残疾人事务中的影响日益扩大。中国政府和残疾人组织积极参与、推进国际残疾人事务。中国残联积极介入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制定进程,与国际残疾人组织和有关国际机构建立并发展了良好的合作关系。残疾人事业取得的成就受到国际社会广泛赞誉,为树立中国重视社会发展和人权保障的良好形象做出了贡献。

  8日  残联第四次全国代表大会开幕 胡锦涛等6常委出席

  中新社北京九月八日电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第四次全国代表大会今天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隆重开幕,胡锦涛、温家宝、曾庆红、黄菊、吴官正、李长春等中国最高领导人到会祝贺。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黄菊代表中共中央、国务院发表了题为《积极投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实践,努力创造幸福生活和美好未来》的祝词。

  黄菊表示,近五年来,中国残疾人事业取得了新的显著成就。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必将为残疾人事业发展打开更加广阔的天地,创造更加有利的条件。他希望广大残疾人不为苦难所吓倒,不为挫折所屈服,敢于在逆境中奋起,勇于在奋斗中成长,努力开拓人生的新境界。

  黄菊指出,发展残疾人事业,是中国党和政府义不容辞的职责。中共各级党委和各地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残疾人工作的领导,倾听残疾人心声,反映残疾人愿望,认真研究和解决残疾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黄菊指出,残疾人是一个特殊困难的社会群体,也是一个最需要关心和帮助的社会群体。要针对残疾人的特殊需要,制定特殊的扶助政策,切实帮助解决残疾人在康复、就学、就业、社会保障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依法打击侵犯残疾人权益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切实尊重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坚定不移地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在今天的开幕式上,共青团中央书记处第一书记周强代表中华全国总工会等九个人民团体致贺词;联合国秘书长安南、联合国亚太经社会秘书金学洙、残疾人国际主席伊拉甘等国际组织的领导人为会议的召开发来了贺信或致贺词。

  中国残联主席邓朴方代表中国残联第三届主席团向大会作了题为《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团结动员广大残疾人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而奋斗》的报告。

  8日  中国警方完善执法办案体系 要求尊重人格防逼供

  中新网9月8日电 中国公安部近日发布《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央视国际报道说,新的《程序规定》和现行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复议案件程序规定构成了完整的公安机关执法办案体系。

  随着中国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在行政执法活动中,除了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处罚适当外,程序合法也是衡量执法行为和执法质量的重要标准。

  新颁布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共十五章二百零五条,包括管辖、证据、调查、听证程序、案件终结等内容,基本涵盖了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各个环节,适用于公安机关各个行政执法部门。

  其中的“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一条,首次在执法程序中明确排除了非法证据的效力,有利于从根本上防止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现象的发生。

  同时,在程序规定中第一次明确要求“对违法嫌疑人进行检查时,必须尊重被检查人的人格,不得以有损人格尊严的方式进行检查”。

  据悉,中国公安部将对全国的公安民警进行专门培训,新的规定将于明年一月一日起实行。

  9日  公安部官员就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答问

  中新网9月9日电 8月26日,公安部部长周永康签署第68号公安部令,发布了《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程序规定》)。官方人民日报说,这一规定的颁布,对于加强公安法制建设和严格公正执法有着重要意义。该报今天还刊载了公安部法制局负责人的答记者问。

  记者:请您谈谈这次制定《程序规定》的指导思想和遵循的原则有哪些。

  答:为了使《程序规定》符合行政处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符合公安机关的办案实际,我们在起草《程序规定》中遵循了以下指导思想和原则:一是按照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的要求,加强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严格执法程序,保障严格、公正执法;二是忠实于行政处罚法的立法精神,正确处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与行政处罚法的关系。保证公安行政处罚程序与行政处罚法的一致,同时吸收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的一些体现治安案件特殊性的规定;三是体现公开、公正、便民、效率的原则,强调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保护;四是保证程序的可操作性,针对不同案件的特点,从办案实际出发予以规范,体现效率与公正的统一。当场处罚程序尽量快捷、及时、程序简化,而一般程序要尽量详细周密,以保证办案质量;五是对以往公安部制定的有关办案程序规范,经实践证明切实可行的条款和执法实践中的一些好的经验,尽量纳入《程序规定》。

  记者:《程序规定》有哪些主要内容和主要特点?

  答:《程序规定》共十五章二百零五条,主要包括制定《程序规定》的目的、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管辖,回避,证据,期间和送达,简易程序,调查,听证程序,行政处罚的适用和决定,调解,涉案财物的处理,执行,涉外行政案件的办理,案件终结等内容,基本涵盖了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各个环节,适用于公安机关各个行政执法部门。《程序规定》内容最突出的特点是,体现了严格执法程序,减少随意执法的制度空间,维护公平、公正,以及坚持便民、利民,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宗旨和精神。例如,《程序规定》第26条规定:“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首次在公安执法程序中明确排除了非法证据的效力,有利于从根本上防止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现象的发生,符合保护人权的要求,是一个重大的制度进步。《程序规定》还第一次在公安执法程序中明确提出了尊重当事人人格尊严的要求,如,第66条规定:“对违法嫌疑人进行检查时,必须尊重被检查人的人格,不得以有损人格尊严的方式进行检查。”为防止公安机关对当事人的财物无限期扣押,第88条对扣押期限作了规定:“对扣押的物品和文件,公安机关应当在十五日内作出处理决定。逾期不作出处理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退还当事人。”

  记者:眼下,各级公安机关应该如何贯彻实施好《程序规定》?

  答:《程序规定》是一部非常重要的规章。各级公安机关要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作好《程序规定》的贯彻实施工作:一是作好宣传工作。各级公安机关要通过多种形式宣传《程序规定》,不仅使广大民警知晓,还要让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周知,以便其监督;二是组织好学习、培训工作。各级公安机关要组织广大民警,特别是执法一线民警和分管业务工作的领导,认真学习《程序规定》,要将《程序规定》纳入公安机关全员教育培训计划和科所队长、县级公安局长培训内容;三是严格依法办案,遵循法定程序。各级公安机关和广大民警在执法办案过程中,一定严格依法办事,克服重实体、轻程序的错误倾向,遵循法定程序,重证据、重调查,慎用强制措施;四是加强执法监督,各级公安机关要把是否严格遵循《程序规定》作为执法监督的一个重要内容,并把《程序规定》纳入执法质量考评。

  9日  公安部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对办理涉外案件作出规定

  中新社北京九月九日电 公安部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对涉外行政案件的办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程序规定》说,办理涉外行政案件,应当严格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和规章,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坚持平等原则和对等原则,严格履行有关国际条约。当国内法与中国所承担的国际条约义务发生冲突时,应当适用国际条约的有关规定。

  对外国人国籍的确认,以其入境时有效证件上所表明的国籍为准;国籍有疑问或者国籍不明的,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协助查明。违法行为人为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办案机关应当将其身份、证件及违法行为等基本情况记录在案,保存好有关证据,并尽快将有关情况层报省级公安机关,由省级公安机关商同级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处理。对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不得采取限制人身自由和查封、扣押财物的强制措施。

  这一法规规定,对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有身份证件的,在对其非法入境、非法居留行为处理后,可以直接遣送出境;对身份不明的,可以拘留审查。对可以拘留审查,但正在怀孕、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外国妇女、患有严重疾病以及其他不宜拘留审查的外国人,应当监视居住。

  《程序规定》还规定,对外国人拘留审查时间,一般不超过一个月;对于案情重大、复杂等特殊的行政案件,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对外国人处以驱逐出境或者限期出境的,由公安部作出决定。

  9日  全国毒鼠强专项整治:已查处非法制售案件逾千起

  中新网9月9日电 据央视国际报道,中国农业部、全国工商总局今天上午联合发布全国毒鼠强专项整治结果。

  截止到8月18日,各省、区、市毒鼠强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已累计检查杀鼠剂经营点56730个,其中吊销营业执照644个。全国26个省、区、市共查处非法制售毒鼠强案件1001起,其中已结案828起。涉案人员1358人,其中移交司法机关240人,在押46人。收缴毒鼠强等违禁剧毒杀鼠剂23.3吨,已销毁5.2吨。

  9日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宣布从十二方面规范执行工作

  中新网9月10日电 为了规范法院的执行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9日在北京召开的全国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庭)长座谈会上宣布,将从12个方面加强执行工作制度建设。

  官方人民日报消息说,这12个方面包括:1.建立执行风险提示制度,及时向当事人提示逾期申请执行、拒不执行等行为可能面临的各种法律风险,减少群众不必要的损失;2.建立执行指导制度,及时告知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的权利和义务,对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在执行过程中可能实施的行为进行必要的指导;3.建立执行案件的查询和说明制度,对于每一宗执行案件的进展情况,人民法院应当建立方便的查询制度,以便于当事人查询和法院的管理;4.改革和规范执行收费制度,形成既符合执行工作自身特点,又能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利益的执行收费制度;5.建立和规范以审限为重点的案件流程管理制度,确保及时立案、及时执行、尽快结案;6.建立和规范包括催办和定期通报制度在内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明确执行人员在执行程序各个阶段和环节应当履行的义务和职责;7.规范执行权运行机制,建立执行实施权和裁判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新型分权运行机制;8.建立和规范财产的申报、审计等调查制度,确保能够迅速、及时地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9.规范查封、扣押、冻结的方法和程序,确保执行标的物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控制,避免执行机构和当事人之间出现不必要的争议和分歧;10.要规范评估、拍卖、变卖制度,确保执行标的物能以价值最大化的方式迅速变现,公平保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利益,减少和杜绝中间环节可能出现的腐败问题;11.规范执行救济制度,为执行当事人和案外人提供充分的救济权利和途径等;12.规范执行信访、申诉和立案制度,确保做到民有所呼,必有所应,要建立来信来访摘报制度,关注并及时解决群众来信来访中的焦点、热点问题。

  11日  中国驻新西兰使馆要求新方保护中国留学生权益

  中新网9月11日电 中国驻新西兰大使馆官员10日向新华社记者表示,中国大使馆对新西兰现代语言学校倒闭造成500多名中国留学生被迫离校一事表示关注,并要求新西兰方面尽快采取措施,保护中国留学生的正当权益。

  据新西兰媒体近日报道,新西兰最大的英语语言学校——现代语言学校因财政困难宣布关闭,造成该校600多名学生被迫离校,其中中国留学生500多人。学校倒闭后,学生们已经交的学费和寄宿费血本无归,面临无家可归的境地。

  中国驻新西兰大使馆在获悉这一消息后,立即与新方进行交涉,要求新方尽快采取措施,保证中国留学生的正当权益,妥善安置学生的学习和住宿。

  新西兰教育部长马拉德在发给新华社记者的信中表示,如果现代语言学校的倒闭造成部分学生寄宿产生问题,新政府将干预此事,并解决住宿费用问题。他还表示,除少部分学生外,该校多数学生将被安排到其他语言学校继续进行学习。

  另据新西兰媒体报道,惠灵顿、奥克兰、基督城和罗托鲁阿的许多语言学校已纷纷表示愿意免费接收这些学生进校学习。至于寄宿费用问题,新政府也正在进行讨论,以便找到妥善解决办法。

  10日  温家宝再谈民生:心中为念农桑苦 耳里如闻饥冻声

  中新社北京九月十一日电 在中秋佳节到来之际,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来到国务院参事室和中央文史研究馆看望参事和馆员。在座谈中温家宝说,当领导的要心里想着群众,倾听群众呼声,了解真实情况,“心中为念农桑苦,耳里如闻饥冻声”。

  据此间媒体报道,十日下午,温家宝来到国务院参事室和中央文史研究馆,为新聘任的张鹤镛等六位国务院参事和欧阳中石等三位中央文史研究馆馆员颁发聘书,随后与五十多位参事、馆员进行了座谈。温家宝表示,希望大家讲真话,坦诚建言。他说,新中国刚刚建立,毛主席、周总理就决定设立参事室、文史馆,目的是为了广开思路、广纳群言。

  参事和馆员们虽然大多年迈,但争先恐后,纷纷踊跃发言,直抒胸臆。两个多小时的座谈中,蒋明麟、郁风、吕德润、张厚粲等十多位参事、馆员就农村医疗和教育、生态环境保护、经济社会发展等问题提出了建议。

  温家宝说,中共中央、国务院历来重视参事工作和文史馆工作,把它作为中共统一战线工作和政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五十多年的实践证明,广大的参事和馆员为国家的建设,为人民的利益做了大量的工作,功不可没。在新的历史时期,参事室和文史馆要继续发挥统战联谊和参政咨询的重要作用。大家要加强调查研究,反映社情民意,提供咨询建议,对政府工作提出批评。他诚恳地说,只有接受人民的批评,政府才不敢懈怠;只有加强民主监督,才不会人亡政息。他希望广大参事、馆员要利用自己的社会影响,广交朋友,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团结更多的海内外同胞为国家现代化建设、为促进祖国统一做出新贡献。

  11日  外交部发言人重申:坚决反对美方允许达赖访美

  中新社北京九月十一日电 中国外交部发言人孔泉今天在这里重申,中方坚决反对美方允许达赖访美并安排美领导人会见,已就此向美方提出了严正交涉。

  据报道,目前达赖喇嘛正在美国访问,近日分别与美国务卿鲍威尔和美国总统布什会面。在今天的外交部例行记者会上,有记者问及中方对此有何评论。

  孔泉说,达赖不是单纯的宗教人士,而是长期从事分裂中国、破坏民族团结活动的政治流亡者。我们敦促美方恪守承认西藏是中国一部分、反对“西藏独立”的承诺,停止利用西藏问题干涉中国内政,以免损害中美关系。(完)

  12日  国务院七部委联合组将督查教育乱收费治理工作

  中新网9月13日电 全国治理教育乱收费部际联席会议昨天召开第二次会议。会议听取了前一阶段全国教育乱收费工作进展情况汇报,讨论通过了《全国治理教育乱收费专项检查督查工作方案》,并决定组成国务院七部委联合督查组,对全国各地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进行督查。

  中国教育报今天的消息说,会议总结了前一阶段全国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情况后认为,自今年5月16日治理教育乱收费部际联席会议建立后,各成员单位各负其责、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各地政府、教育、纠风等部门和学校积极行动,认真落实各项治理措施,治理工作取得了实质性进展,出现了新的局面。主要表现在:各方面对治理教育乱收费的思想认识有了新的高度;各有关部门齐抓共管有了新的力度;标本兼治有了新的深度;依靠群众参与治理有了新的广度;查处案件有了新的强度。据介绍,今年秋季开学后,在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农村小学和初中普遍实行了“一费制”收费办法,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普遍实行了“三限”政策。

  教育部党组书记、部长周济就落实这次会议精神提出三点要求,一是要继续打好“攻坚战”,各地、各部门要紧紧抓住秋季开学后的一段宝贵时间,全力以赴,狠抓落实,确保今年治理教育乱收费任务的完成;二是要对教育乱收费反映的深层次问题进行专题调查研究,要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措施,尽快制定完善有关制度,以期达到治本的目的;三是要及早考虑明年的工作思路和工作重点。完成治理教育乱收费的任务还相当艰巨,各单位从现在起就要研究明年的工作,要认真贯彻吴官正同志在教育部调研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办好让人民满意的教育,以实际成效取信于民。

  14日  孔泉评美法院撤销"法轮功"针对中国领导人诬告案

  中新网9月14日电 中国外交部发言人孔泉今天就9月12日美国伊利诺伊州北区联邦法院裁决,撤销针对中国领导人的诬告案答记者问。

  有记者问:9月12日,美国伊利诺伊州北区联邦法院裁决,撤销针对中国领导人的诬告案,你对此有何评论?

  孔泉说,“法轮功”使用种种卑劣手段,企图利用美国司法程序诬告中国领导人和政府机构,意在诋毁中国的形象,干扰和破坏中美关系的发展。根据国际法和公认的国际关系基本准则,任何外国司法机构不能对另一主权国家实施管辖。美有关法院作出撤销有关诬告案的裁决是正确的、明智的。这对中美关系保持良好的发展势头是有利的。

  15日  温家宝:树立以人为本管理思想 深化行管体制改革

  中新网9月15日电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温家宝15日在国家行政学院省部级干部“政府管理创新与电子政务”专题研究班讲话时强调,要加快政府职能的根本性转变,树立以人为本的政府管理思想,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

  温家宝强调,加快推进政府管理创新,关键是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要着力抓好四个环节:

  一是坚决实行政企分开。继续把政府不该管的事交给企业、市场、社会组织和中介机构,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增强企业和整个社会经济活力与效率。要把政府经济管理职能转到主要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上来,主要运用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管理经济。

  二是加快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加快投资体制改革,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使行政审批走向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

  三是全面履行政府职能。要在继续加强经济调节和市场监管职能的同时,更加重视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当前,特别要加快建立健全各种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的能力;大力推进教育、卫生、科技、文化等公共事业发展,扩大就业,提供社会保障,建设公共设施,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四是树立以人为本的政府管理思想,坚持全面、协调和可持续的发展观。要注重统筹兼顾,促进经济与社会、城市与农村、东部地区与中西部地区、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全面提高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和健康水平。

  温家宝指出,推进政府管理创新,还要实现政府运行机制创新和管理方式创新。要完善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健全重大问题集体决策制度和专家咨询制度,实行社会公示和社会听证制度;大力推进依法行政,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加强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充分发挥行政系统内部监督、新闻舆论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的作用。要按照统筹规划、资源共享、面向公众、保障安全的要求,加强电子政务建设。

  15日  回良玉:社区工作要重点解决群众生活和再就业

  中新社北京九月十五日电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回良玉今天在此间强调,社区工作应以解决困难群众生活和再就业为重点。

  中组部、民政部今天在北京联合召开全国优秀社区工作者表彰大会,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回良玉出席会议并讲话。

  回良玉指出,全面推进社区建设是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具体表现,是完善城市居民自治、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重要途径;是推进城市改革和发展、加快城市现代化建设的必然要求。

  回良玉强调,要拓展社区服务内容,推进社区服务的社会化、产业化、实体化。应把解决困难群众生活和社区再就业问题作为工作重点,切实为社区居民办实事。

  15日  中国高法就侵权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征求意见

  中新社北京九月十五日电 今天中国高法再次通过《人民法院报》和“中国法院网”向全社会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权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为期一个月。

  高法人士说,生命、健康和身体权是民事主体最重要的人身权利,也是受到宪法保护的基本人权。以民事司法手段充分保护自然人的人身权利,是尊重人的权利,全面推进对人权的司法保障的一个重要方面。我们期待社会各界对该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保证该司法解释更加符合立法本意,更加符合中国国情,更加有利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更加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的全面进步。

  最近,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座谈会上强调,人民法院要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的思想,进一步实践“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着力解决社会关注的司法活动中的焦点、热点问题,扎扎实实地为人民群众办实事。

  由此,高法将制定一系列的制度和司法解释,采取切实有效的司法为民、司法便民、司法护民的具体措施。

  高法近期已通过《人民法院报》和“中国法院网”向全社会公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

  18日  中央文明委进一步加强公民道德建设的意见

  中新网9月18日电 题: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关于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进一步加强公民道德建设的意见

  党中央印发《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以来,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中央《通知》精神,大力宣传“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20字基本道德规范,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群众性道德建设实践活动,激发了人民群众关心道德建设、支持道德建设、参与道德建设的巨大热情,有力地推动了新形势下的公民道德建设。特别是面对非典型肺炎这场突如其来的严重疫情,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全国人民团结一致、齐心协力,一方有难、八方支援,形成了共克时艰的强大合力,展现了良好的思想道德风貌。同时必须看到,公民道德建设方面仍然存在不少问题。一些地方放松道德建设,是非、善恶、美丑界限混淆,封建迷信活动、黄赌毒等丑恶现象沉渣泛起;一些领域道德失范,诚信缺失,见利忘义、损公肥私、欺骗欺诈等现象屡禁不止;一部分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观念淡薄,有损国格人格的现象时有发生;少数党员干部理想信念动摇、贪污受贿、违法乱纪,严重损害党的形象。这种状况与迅速发展的经济社会形势,与我国日益提高的国际地位,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客观要求不相适应,必须采取有力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党的十六大对新世纪新阶段思想道德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为加强公民道德建设指明了方向。经过抗击非典斗争的严峻考验,广大人民群众对精神文明建设重要意义的认识更加深刻,对追求文明健康科学生活方式的愿望更加强烈,对革除各种社会陋习的要求更加迫切,公民道德建设面临十分有利的机遇。当前,公民道德建设要抓住机遇,乘势而上,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遵循《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基本要求,抓住知行统一这个关键环节,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不断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一、大力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积极推动公民道德建设。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伟大民族精神,是中华民族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强大精神支撑,也是中华民族赖以振兴和腾飞的强大精神动力。在举世瞩目的抗击非典斗争中,全国各族人民大力发扬万众一心、众志成城,团结互助、和衷共济,迎难而上、敢于胜利的精神,谱写了中国人民不畏艰险、敢于胜利的壮丽诗篇,奏响了弘扬伟大民族精神的嘹亮凯歌,使伟大民族精神在新形势下得到锤炼和升华。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是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的一项极为重要的任务。各地各部门要认真总结抗击非典斗争的经验,采取具体措施把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纳入国民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全过程,广泛开展“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主题教育活动,广泛开展向抗击非典斗争英雄模范学习活动,在全社会大力倡导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精神,大力倡导顾全大局、团结协作,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精神,大力倡导艰苦奋斗、自强不息,爱岗敬业、无私奉献的精神,大力倡导扶危济困、见义勇为,尊老爱幼、邻里互助的精神,把伟大的民族精神转化为激励广大干部群众再接再厉、奋发进取、扎实工作,夺取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新胜利的强大精神力量。

  二、从社会关注的问题入手,广泛开展道德实践活动。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开展道德实践活动,是引导人们参与道德建设、身体力行社会主义道德的成功经验。各地各部门要紧紧围绕巩固抗击非典斗争成果,广泛开展讲文明讲卫生讲科学树新风活动,对广大公民特别是青少年进行环境、健康和可持续发展的教育,通过治理城乡环境,革除社会陋习,搞好卫生防疫,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构筑群防群治的坚强防线,使环境更加整洁优美、生活更加健康文明。紧紧围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广泛开展“共铸诚信”活动,加强诚信教育,强化信用意识,下决心遏制工程建设、商贸餐饮、医药卫生、电信通讯、旅游服务、环境保护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坚决打击制假售假、欺诈经营、虚假广告、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引导人们坚持诚信为本、操守为重,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紧紧围绕关心和帮助困难群众,广泛开展扶贫济困活动,千方百计帮助特困家庭、下岗职工、孤寡老人、残疾人、失学儿童等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问题,让他们真切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心,社会主义大家庭的温暖。紧紧围绕提高社会文明程度和公民道德素质,在全国城乡深入开展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行业、文明单位、文明家庭、百城万店无假货和做人民满意公务员等各类创建活动,从具体事情抓起,从一言一行做起,从一点一滴改起,不断增强道德建设的感召力和影响力,引导人们在社会做个好公民、在单位做个好建设者、在家庭做个好成员。

  三、运用各种方式和途径,使道德宣传教育经常化、大众化。广泛传播道德知识、普及基本道德规范,是加强公民道德建设的基础性工作。一切宣传思想文化阵地,一切精神文化产品,都要坚持正确导向,宣传科学理论、传播先进文化、塑造美好心灵、倡导科学精神、弘扬社会正气。要把道德建设贯穿到从幼儿园、小学、中学到大学整个国民教育体系,渗透到课堂教学、学校管理、课外活动等各个环节,科学规划道德教育的具体内容,引导学生养成良好行为习惯。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大众传媒,要把道德宣传教育作为重要任务,开设专题、专栏,通过新闻报道、言论评论、专家点评、群众讨论和公益广告等多种形式,营造道德建设的浓厚舆论氛围。中央主要新闻单位应当在这方面起到示范带头作用。人民网、新华网、光明网、央视国际网等网站,要在今年年底前建立道德网页,开设网上道德论坛,形成网上宣传教育平台。广大文艺工作者要以讴歌人民群众积极向上、追求和创造美好生活的崇高思想品德为己任,努力创作反映中华民族传统美德、革命传统道德和新时期良好道德风貌的文艺作品,给人以鼓舞和启迪。文化、广电部门要做好优秀文艺作品的展映、展演、展播、展示工作。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文化馆、博物馆、图书馆、科技馆、体育场所等基层文化阵地,要发挥各自特点和优势,利用重要节日、纪念日、重大事件,通过组织专题讲座、知识竞赛、演讲比赛、图片展览、文体表演以及健康民俗活动,进行生动活泼的道德和法制宣传教育。城市街道社区、乡村集市、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客运码头、机场等公共场所,要在显著位置设立宣传基本道德规范的公益广告,让人们耳濡目染、受到熏陶。从今年开始,将党中央印发《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9月20日定为“公民道德宣传日”,以更广泛地动员社会各界关心、参与道德建设。道德宣传教育,既要全面系统、又要突出重点,既要保持声势、又要力求实效,既要注重集中宣传、又要加强日常工作,把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单位教育、社会教育有机结合起来,做到常抓不懈、持之以恒。要多用群众的新鲜语言,多用群众身边的事例,多用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使道德宣传教育通俗易懂、深入人心。

  四、完善各行各业的职业行为准则,使道德建设融入人们的日常工作、学习和生活。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行为准则,是把基本道德规范转化为人们自觉行动的有效途径。各地各部门要按照《纲要》提出的方针原则、目标任务和主要内容,从实际出发,对各类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工作的标准和已有的市民公约、社区公约、乡规民约,干部、职工、学生守则等具体行为准则进行必要的修订完善。各行各业都要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弘扬职业精神,规范行业行为,把抗击非典斗争中加强道德建设的好经验、好做法充实到具体行为准则之中。要重视修订完善各种新经济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和娱乐服务场所的行为准则。完善具体行为准则,既要突出贯彻《纲要》的共性,又要体现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特点;既要体现道德建设的要求,又要同有关法律法规相统一。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群众意见,使各项行为准则易记、易懂、易行,易于监督。要把修订完善行为准则的过程,作为道德宣传教育的过程,作为干部群众参与道德建设的过程。各类创建工作先进单位和示范单位,都要带头做好具体行为准则的修订和完善工作,并引导干部群众尤其是青少年自觉遵守,努力践行。

  五、建立和完善激励监督机制,引导人们养成良好行为习惯。加强道德建设必须把自律与他律有机结合起来。要形成激励机制,鼓励人们积极向上,追求真善美。各地各部门要大张旗鼓地宣传和表彰具有鲜明时代特点、广泛群众基础的公民道德建设先进典型,为人们树立学习的榜样。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等各类创建活动,都要把公民道德建设作为重要内容和评选标准;新闻、出版、文艺、体育、教育、科技等各类评奖,都要把是否合乎社会主义道德作为重要标准。要形成监督机制,帮助人们辨别是非,抵制假恶丑。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大众传媒要加强舆论监督,揭露、批评有悖社会主义道德的言行和丑恶现象。中央电视台和地方电视台都要在黄金时段开设道德栏目,对道德热点问题进行评议。社区、农村、企事业等基层单位要依靠群众,开展多种形式的道德评议活动。公安、卫生、税务、工商、质检、城管、环保等行政部门要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依法对各种不良行为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处罚。通过发挥激励和监督机制的作用,在全社会形成扶正祛邪、扬善惩恶,讲道德光荣、不讲道德耻辱,讲道德受人尊敬、不讲道德受到批评的良好社会风气。

  六、加强对公民道德建设的领导,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新世纪新阶段加强公民道德建设的重要性,把这项工作与正在全党全国蓬勃兴起的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新高潮结合起来,与广大城乡正在深入开展的各种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结合起来,与全国各地正在深入进行的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结合起来,与各行各业的业务工作结合起来,列入党委和政府工作的重要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要增加必要的投入,为道德建设提供物质保障。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解放军、武警官兵和公安干警,社会公众人物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切实加强自身的道德修养,为广大群众作出表率。要组织理论工作者紧密联系实际,特别是抗击非典斗争的生动实践,加强道德理论研究,积极探索公民道德建设的特点和规律,不断改进工作的方式方法,使道德建设与形势发展相适应,与社会实践相协调,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相同步,既继承优良传统又坚持与时俱进,始终保持强大的生机和活力。要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广泛听取基层群众的意见,广泛听取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的意见,把群众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作为进行道德教育、组织道德实践活动的重要依据,充分调动、尊重和保护人民群众参与道德建设的积极性、创造性。各级文明委和党委宣传部要认真做好指导、协调和组织工作,及时总结推广群众创造的新鲜经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以及社会各界,要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各尽其责、相互配合,形成公民道德建设的合力。

  各地各部门要根据上述意见,抓紧制定进一步加强公民道德建设的具体措施。中央文明委和中央宣传部将在今年九月《纲要》印发两周年之际,对各地各部门贯彻《纲要》情况进行一次督查。

  19日  国务院:农村贫困学生2007年将免杂费和书本费

  中新网9月19日电 国务院日前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提出,到2007年,争取全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都能享受到“两免一补”(免杂费、免书本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努力做到不让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

  决定指出,要建立健全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制度,保障农村适龄少年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中央财政将继续设立中小学助学金,重点扶持中西部农村地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逐步扩大免费发放教科书的范围。

  决定要求各级政府设立专项资金,逐步帮助学校免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杂费,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寄宿学生提供必要的生活补助。

  决定说,要广泛动员和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捐资助学。进一步落实对捐资助学单位和个人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纳税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在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决定共分8个部分,指出在新的形势下,要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将农村教育作为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一手抓发展,一手抓改革,促进农村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更好地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

  19日  吴邦国:贯彻农村土地承包法 切实保护农民权益

  中新社北京九月十九日电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今日出席了农村土地承包法执法检查组全体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他强调要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全局高度,贯彻落实好农村土地承包法,依法维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吴邦国说,贯彻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对稳定党的农村基本政策,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维护农村稳定,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吴邦国指出,农村土地承包法关系到农民的命根子,关系到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农民以土为本。在中国这样一个人口众多、底子又薄的大国里,农业问题、粮食问题,始终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大问题。发展农业、生产粮食都离不开土地。农村土地是农业生产的基本要素,是农民的基本生产资料,也是农民最主要、最可靠的生活保障。保护农民的土地权利,是对农民权益最直接、最具体、最实在的保护。

  吴邦国强调,稳定农村政策,最重要的是要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制定农村土地承包法,把党的这一农村政策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维护了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反映了农民的共同心声,得到了农民的一致拥护。务必高度重视贯彻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更多地支持农业,更多地关注农村,更多地关心农民。

  在谈到执法检查工作时,吴邦国要求,本次执法检查工作要抓住核心内容和突出问题,同时对涉及相关法律的问题一并进行检查,要力戒形式主义,不能增加基层尤其是农民的负担,更不要扰民。

  20日  中国拨8.65亿中央救灾款帮助安徽等省灾后重建

  中新网9月20日电 中国民政部、财政部近日安排下拨8.65亿元中央救灾款,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安徽、江苏、湖北、湖南、陕西等省受灾地区灾民倒房恢复重建等生活困难。

  官方报章报道说,今年以来民政部、财政部共安排下拨27.12319亿元中央救灾资金,其中专项用于洪涝、地震、台风等新灾的救灾资金达14.189亿元。

  20日  官方称城市“短工”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中新网9月20日电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近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小时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颁布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以小时工为主要形式的非全日制用工,俗称“短工”。这种用工形式近年来发展迅速,适应了用人单位灵活用工和劳动者自主择业的需要,已经成为促进就业的重要渠道。劳动保障部作出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非全日制就业健康发展。

  劳动保障部要求,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并上报备案。确定和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以下因素:当地政府颁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费;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工作稳定性、劳动条件和劳动强度、福利等方面与全日制就业人员之间的差异。

  另外,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被鉴定为伤残5至10级的,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一次性结算伤残待遇及有关费用。

  劳动保障部有关负责人强调,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工资。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资支付可以按小时、日、周或月为单位结算。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对用人单位低于最低小时工资标准支付工资以及拖欠克扣工资的行为,应当严肃查处。

  20日  联合国人权会教育权特别报告员访华 提意见建议

  中新网9月20日电 应中国政府邀请,联合国人权会教育权特别报告员卡特琳娜·托马舍夫斯基女士于9月9日至20日访华。中国教育部副部长章新胜和外交部部长助理沈国放分别与其会见。托马舍夫斯基女士对中国重视教育问题以及为实现教育权所作出的努力表示赞赏,同时对中国的教育工作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

  托马舍夫斯基女士分别与中国教育部、司法部、国家民委、中国残联、全国妇联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举行了会谈,并与有关学者进行了座谈,并参观了中国人民大学、中华女子学院、北京市第80中学、回民中学、西总布小学、第二聋人学校以及北京市未成年犯管教所。

  中方表示,中国重视联合国人权机制的作用,一直与联合国人权机制保持密切合作,也十分支持教育权特别报告员的工作。改革开放20多年来,中国为实现教育权做出了不懈的努力。特别是近年来,中国政府确立了“科教兴国”战略,进一步加大对教育的投入,取得了显著成绩。但中国仍然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在实现教育权方面还需要继续作出努力,并愿意借鉴国际社会的有益经验。对于报告员提出的意见与建议,中方将认真予以研究。

  20日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

  中新网北京9月20日电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加快农村教育发展,深化农村教育改革,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城乡协调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特作如下决定。

  一、明确农村教育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的重要地位,把农村教育作为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

  1.农村教育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具有基础性、先导性、全局性的重要作用。发展农村教育,办好农村学校,是直接关系8亿多农民切身利益,满足广大农村人口学习需求的一件大事;是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从根本上解决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的关键所在;是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推进工业化和城镇化,将人口压力转化为人力资源优势的重要途径;是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提高农民思想道德水平,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大举措。必须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高度,优先发展农村教育。

  2.农村教育在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国民教育体系和建设学习型社会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农村教育面广量大,教育水平的高低关系到各级各类人才的培养和整个教育事业的发展,关系到全民族素质的提高。农村学校作为遍布乡村的基层公共服务机构,在培养学生的同时,还承担着面向广大农民传播先进文化和科学技术,提高农民劳动技能和创业能力的重要任务。发展农村教育,使广大农民群众及其子女享有接受良好教育的机会,是实现教育公平和体现社会公正的一个重要方面,是社会主义教育的本质要求。

  3.我国在人口众多、生产力发展水平不高的条件下,实现了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以下简称“两基”)的历史性任务,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取得了突破性进展,农村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得到了很大发展,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大量较高素质的劳动者和丰富的人才资源。但是,我国农村教育整体薄弱的状况还没有得到根本扭转,城乡教育差距还有扩大的趋势,教育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能力亟待加强。在新的形势下,要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将农村教育作为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一手抓发展,一手抓改革,促进农村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更好地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

  二、加快推进“两基”攻坚,巩固提高普及义务教育的成果和质量

  4.力争用五年时间完成西部地区“两基”攻坚任务。目前,西部地区仍有372个县没有实现“两基”目标。这些县主要分布在“老、少、边、穷”地区,“两基”攻坚任务十分艰巨。到2007年,西部地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以下简称“普九”)人口覆盖率要达到85%以上,青壮年文盲率降到5%以下。完成这项任务,对于推进扶贫开发、促进民族团结、维护边疆稳定和实现国家长治久安,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要将“两基”攻坚作为西部大开发的一项重要任务,摆在与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环境建设同等重要的位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西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制定工作规划,设立专项经费,精心组织实施,并每年督促检查一次,确保目标实现。要以加强中小学校舍和初中寄宿制学校建设、扩大初中学校招生规模、提高教师队伍素质、推进现代远程教育、扶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为重点,周密部署,狠抓落实。中央继续安排专项经费实施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安排中央资金对“两基”攻坚进行重点支持。中央和地方新增扶贫资金要支持贫困乡村发展教育事业。中部地区没有实现“两基”目标的县也要集中力量打好攻坚战。大力提高女童和残疾儿童少年的义务教育普及水平。

  5.已经实现“两基”目标的地区特别是中部和西部地区,要巩固成果、提高质量。各级政府要切实做好“两基”巩固提高的规划和部署。继续推进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努力改善办学条件,重点加强农村初中和边远山区、少数民族地区寄宿制学校建设,改善学校卫生设施和学生食宿条件,提高实验仪器设备和图书的装备水平。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根据农村实际加快课程改革步伐。提高教师和校长队伍素质,全面提高学校管理水平。努力降低农村初中辍学率,提高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形成农村义务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的机制。经济发达的农村地区要实现高水平、高质量“普九”目标。经过不懈努力,力争2010年在全国实现全面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目标。

  6.发展农村高中阶段教育和幼儿教育。今后五年,经济发达地区的农村要努力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其他地区的农村要加快发展高中阶段教育。要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初中后教育。国家继续安排资金,重点支持中西部地区一批基础较好的普通高中和职业学校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育质量,扩大优质教育资源。地方各级政府要重视并扶持农村幼儿教育的发展,充分利用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后富余的教育资源发展幼儿教育。鼓励发展民办高中阶段教育和幼儿教育。

  7.建立和完善教育对口支援制度。继续实施“东部地区学校对口支援西部贫困地区学校工程”和“大中城市学校对口支援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贫困地区学校工程”,建立东部地区经济比较发达的县(市、区)对口支援西部地区贫困县、大中城市对口支援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贫困县的制度。进一步加大中央对民族自治地区农村教育的扶持力度,继续办好内地西藏中学(班)和新疆班。

  三、坚持为“三农”服务的方向,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深化农村教育改革

  8.农村教育教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必须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为“三农”服务的方向,增强办学的针对性和实用性,满足农民群众多样化的学习需求;必须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紧密联系农村实际,注重受教育者思想品德、实践能力和就业能力的培养;必须实行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的“三教统筹”,有效整合教育资源,充分发挥农村学校的综合功能,提高办学效益。

  9.积极推进农村中小学课程和教学改革。农村中小学教育内容的选择、教科书的编写和教学活动的开展,在实现国家规定基础教育基本要求时,要紧密联系农村实际,突出农村特色。在农村初、高中适当增加职业教育的内容,继续开展“绿色证书”教育,并积极创造条件或利用职业学校的资源,开设以实用技术为主的课程,鼓励学生在获得毕业证书的同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

  10.以就业为导向,大力发展农村职业教育。要实行多样、灵活、开放的办学模式,把教育教学与生产实践、社会服务、技术推广结合起来,加强实践教学和就业能力的培养。在开展学历教育的同时,大力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培训,适应农村产业结构调整,推动农村劳动力向二、三产业转移。实行灵活的教学和学籍管理制度,方便学生工学交替、半工半读、城乡分段和职前职后分段完成学业。在整合现有资源的基础上,重点建设好地(市)、县级骨干示范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要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和吸引外资举办职业教育,促进职业教育办学主体和投资多元化。

  11.以农民培训为重点开展农村成人教育,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普遍开展农村实用技术培训,每年培训农民超过1亿人次。积极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每年培训2000万人次以上,使他们初步掌握在城镇和非农产业就业必需的技能,并获得相应的职业资格或培训证书。要坚持培训与市场挂钩,鼓励和支持“定单”培养,先培训后输出。逐步形成政府扶持、用人单位出资、培训机构减免经费、农民适当分担的投入机制。继续发挥乡镇成人文化技术学校、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和各种农业技术推广、培训机构的重要作用。农村中小学可一校挂两牌,日校办夜校,积极开展农民文化技术教育和培训,成为乡村基层开展文化、科技和教育活动的重要基地。

  12.加强农村学校劳动实践场所建设。农村学校劳动实践场所是贯彻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实行“农科教结合”和“三教统筹”的有效载体。地方政府要根据农村学校课程改革的需要,充分利用现有农业示范场所、科技推广基地等多种资源,鼓励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专兼职指导教师,指导和支持农村学校积极开展各种劳动实践和勤工俭学活动。政府有关部门和乡、村要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提供少量土地作为学校劳动实践和勤工俭学场所,具体实施办法由教育部会同农业部、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制定。

  13.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要充分发挥在推进“农科教结合”中的重要作用。通过建立定点联系县、参与组建科研生产联合体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转让技术成果等方式,积极开发和推广农业实用技术和科研成果;支持乡镇企业的技术改造和产品更新换代;帮助农村职业学校和中小学培养师资。

  14.加大城市对农村教育的支持和服务,促进城市和农村教育协调发展。城市各级政府要坚持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公办中小学为主,保障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城市职业学校要扩大面向农村的招生规模,到2007年争取年招生规模达到350万人。城市各类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要积极开展进城务工就业农民的职业技能培训。要积极推进城市与农村、东部与西部职业学校多种形式的合作办学,不断扩大对口招生规模。城市和东部地区要对农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适当减免学费并为学生就业提供帮助,促进农村新增劳动力转移。各大中城市要充分发挥教育资源的优势,加大对农村教育的帮助和服务。

  四、落实农村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管理体制的要求,加大投入,完善经费保障机制

  15.明确各级政府保障农村义务教育投入的责任。农村税费改革以后,中央加大转移支付力度,有力保障了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调整。当前,关键是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大投入,共同保障农村义务教育的基本需求。落实“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简称“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县级政府要切实担负起对本地教育发展规划、经费安排使用、校长和教师人事等方面进行统筹管理的责任。中央、省和地(市)级政府要通过增加转移支付,增强财政困难县义务教育经费的保障能力。特别是省级政府要切实均衡本行政区域内各县财力,逐县核定并加大对财政困难县的转移支付力度;县级政府要增加对义务教育的投入,将农村义务教育经费全额纳入预算,依法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专题报告,并接受其监督和检查。乡镇政府要积极筹措资金,改善农村中小学办学条件。

  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中央关于新增教育经费主要用于农村的要求。在税费改革中,确保改革后农村义务教育的投入不低于改革前的水平并力争有所提高。在确保农村义务教育投入的同时,也要增加对职业教育、农民培训和扫盲教育的经费投入。

  16.建立和完善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保障机制。根据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和国家有关工资标准的规定,省级人民政府要统筹安排,确保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进一步落实省长(主席、市长)负责制。安排使用中央下达的工资性转移支付资金,省、地(市)不得留用,全部补助到县,主要补助经过努力仍有困难的县用于工资发放,在年初将资金指标下达到县。各地要抓紧清理补发历年拖欠的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本《决定》发布后,国务院办公厅将对发生新欠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工资的情况按省(自治区、直辖市)予以通报。

  17.建立健全农村中小学校舍维护、改造和建设保障机制。要认真组织实施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消除现存危房。建立完善校舍定期勘察、鉴定工作制度。地方政府要将维护、改造和建设农村中小学校舍纳入社会事业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把所需经费纳入政府预算。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03〕12号)中关于“省级财政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从农村税费改革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中,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学校危房改造,确保师生安全”的规定。中央继续对中西部困难地区中小学校舍改造给予支持。农村“普九”欠债问题,要在化解乡村债务时,通盘考虑解决。债权单位和个人不得因追索债务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

  18.确保农村中小学校公用经费。省级政府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维持学校正常运转的基本支出需要,年内完成农村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杂费标准以及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工作,并报财政部和教育部备案。杂费收入要全部用于学校公用经费开支。县级政府要按照省级政府制定的标准拨付公用经费,对实行“一费制”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财力确有困难的县,省、地(市)政府对其公用经费缺口要予以补足。公用经费基本标准要根据农村义务教育发展的需要和财政能力逐步提高。同时,要加大治理教育乱收费力度,对违反规定乱收费和挪用挤占中小学经费的行为要严肃查处。

  五、建立健全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制度,保障农村适龄少年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19.目前,我国农村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少年儿童接受义务教育迫切需要得到关心和资助。要在已有助学办法的基础上,建立和健全扶持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接受义务教育的助学制度。到2007年,争取全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都能享受到“两免一补”(免杂费、免书本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努力做到不让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

  20.中央财政继续设立中小学助学金,重点扶持中西部农村地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逐步扩大免费发放教科书的范围。各级政府设立专项资金,逐步帮助学校免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杂费,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寄宿学生提供必要的生活补助。

  21.要广泛动员和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捐资助学。进一步落实对捐资助学单位和个人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纳税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在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充分发挥社会团体在捐资助学中的作用。鼓励“希望工程”、“春蕾计划”等继续做好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工作。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捐资助学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六、加快推进农村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大力提高教师队伍素质

  22.加强农村中小学编制管理。要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抓紧落实编制核定工作。在核定编制时,应充分考虑农村中小学区域广、生源分散、教学点较多等特点,保证这些地区教学编制的基本需求。所有地区都必须坚决清理并归还被占用的教职工编制,对各类在编不在岗的人员要限期与学校脱离关系。建立年度编制报告制度和定期调整制度。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和实施职业学校和成人学校的教职工编制标准。

  23.依法执行教师资格制度,全面推行教师聘任制。严格掌握教师资格认定条件,严禁聘用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担任教师。拓宽教师来源渠道,逐步提高新聘教师的学历层次。教师聘任实行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任、科学考核、合同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办法,指导做好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定岗、定员和分流工作。积极探索建立教师资格定期考核考试制度。要将师德修养和教育教学工作实绩作为选聘教师和确定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主要依据。坚持依法从严治教,加强教师队伍管理,对严重违反教师职业道德、严重失职的人员,坚决清除出教师队伍。

  24.严格掌握校长任职条件,积极推行校长聘任制。农村中小学校长必须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道德素质、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较高的业务水平。校长应具有中级以上教师职务,一般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历。坚持把公开选拔、平等竞争、择优聘任作为选拔任用校长的主要方式。切实扩大民主,保障教职工对校长选拔任用工作的参与和监督,并努力提高社区和学生家长的参与程度。校长实行任期制,对考核不合格或严重失职、渎职者,应及时予以解聘或撤职。

  25.积极引导鼓励教师和其他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到乡村中小学任教。各地要落实国家规定的对农村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中小学教师津贴、补贴。建立城镇中小学教师到乡村任教服务期制度。城镇中小学教师晋升高级教师职务,应有在乡村中小学任教一年以上的经历。适当提高乡村中小学中、高级教师职务岗位比例。地(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区域内城乡“校对校”教师定期交流制度。增加选派东部地区教师到西部地区任教、西部地区教师到东部地区接受培训的数量。国家继续组织实施大学毕业生支援农村教育志愿者计划。

  26.加强农村教师和校长的教育培训工作。构建农村教师终身教育体系,实施“农村教师素质提高工程”,开展以新课程、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为重点的新一轮教师全员培训和继续教育。坚持农村中小学校长任职资格培训和定期提高培训制度。切实保障教师和校长培训经费投入。

  七、实施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促进城乡优质教育资源共享,提高农村教育质量和效益

  27.实施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要按照“总体规划、先行试点、重点突破、分步实施”的原则推进。在2003年继续试点工作的基础上,争取用五年左右时间,使农村初中基本具备计算机教室,农村小学基本具备卫星教学收视点,农村小学教学点具备教学光盘播放设备和成套教学光盘。工程投入要以地方为主,多渠道筹集经费,中央对中西部地区给予适当扶持。

  28.实施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要着力于教育质量和效益的提高。要与农村各类教育发展规划和中小学布局调整相结合;与课程改革、加强学校管理、教师继续教育相结合;与“农科教结合”、“三教统筹”、农村党员干部教育相结合。

  29.加快开发农村现代远程教育资源。制定农村教育教学资源建设规划,加快开发和制作符合课程改革精神,适应不同地区、不同要求的农村教育教学资源和课程资源。国家重点支持开发制作针对中西部农村地区需要的同步课堂、教学资源光盘和卫星数据广播资源。建立农村现代远程教育资源征集、遴选、认证制度。

  八、切实加强领导,动员全社会力量关心和支持农村教育事业

  30.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农村教育工作领导责任制,把农村教育的发展和改革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抓紧抓好。要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本地农村教育发展和改革的规划,精心组织实施;加强统筹协调,及时研究解决突出问题,尤其要保障农村教育经费的投入;倾听广大教师和农民群众的呼声,主动为农村教育办实事;坚持依法行政,认真执行教育法律法规,维护师生的合法权益,狠抓农村教育各项政策的落实。

  31.推进农村教育改革试验,努力探索农村教育改革新路子。各地要在总结改革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大胆破除束缚农村教育发展的思想观念和体制障碍,在农村办学体制、运行机制、教育结构和教学内容与方法等方面进行改革探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都要选择若干个县作为改革试验区;各地(市)、县都要选择1-2个乡镇和若干所学校作为改革试验点。要通过改革试验,推出一批有效服务“三农”的办学新典型;创造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符合教育规律、具有农村特色的教育新经验。

  32.农业、科技、教育等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密切配合,共同推进“农科教结合”。为形成政府统筹、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有效工作机制,各地可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农科教结合”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33.加强对农村教育的督查工作。要重点督查“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和“保工资、保安全、保运转”目标的落实情况,以及“两基”攻坚和巩固提高工作的进展情况。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机制,并将督导评估的结果作为考核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和进行表彰奖励或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

  34.广泛动员国家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人民群众通过各种方式支持农村教育的发展。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大力宣传农村优秀教师的先进模范事迹。数百万农村教师辛勤耕耘在农村教育工作第一线,为我国教育事业发展和农村现代化建设作出了卓越贡献。特别是长期工作在“老、少、边、穷”地区的乡村教师,克服困难,爱岗敬业,艰苦奋斗,无私奉献,应该得到全社会的尊重。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定期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农村教师和教育工作者予以表彰奖励,在全社会形成尊师重教、关心支持农村教育的良好氛围。(完)

  20日  中国已进入老龄化社会 回良玉要求加强老年维权

  中新社北京九月二十日电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中国老龄工作委员会主任回良玉今天强调,中国已进入老龄化社会,关注老年问题,是文明社会不断进步的重要标志。

  回良玉在出席“中国青少年敬老爱老主题教育活动”启动仪式上作上述讲话。

  回良玉指出,青少年是中国的未来,提高他们的思想道德水平,精心辅育他们健康茁壮地成长,是全社会关注的大事,也是义不容辞的责任。

  他指出,在全国青少年中广泛开展敬老爱老助老教育活动,是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具体实施,也是对青少年进行思想道德教育,贯彻落实《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实际行动,对于弘扬民族精神,传承民族文化,起到有力的推动作用。

  回良玉强调,中国已进入老龄化社会,老龄问题是当前世界各国共同面临的一个严峻的社会发展中的问题。切实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让他们度过幸福、美满、安详、健康的晚年,共享人类社会发展的成果,是一个文明社会不断进步的重要标志。

  他说,要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进一步增强全民的敬老意识,从根本上加强老年维权工作,让广大老年人成为这项活动的最大受益者。(完)

  21日  中国高法增强透明度 将定期公开审判活动信息

  中新社北京九月二十一日电 记者今天从最高法院获悉,为全面贯彻落实公开审判的原则,从明年起最高法院将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公报》进一步对外公开审判活动各类信息,以增强审判工作的透明度。

  最高法院将定期对外公开的审判活动信息包括:司法解释和司法行政性规范,最高法院直接审理的重大、典型案件裁判文书,最高法院本院审理各类民事案件的主要情况。还包括各地法院审理的典型案例和全国法院审理各类案件的主要司法统计资料。

  据最高法院副院长曹建明介绍,建立和完善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审判工作机制是法院司法改革的总体目标之一。法院不仅要做到案件的审理依法公开,而且要做到有关司法活动的重要信息也要依法对外公开。

  曹建明强调,进一步公开各类司法信息也是最高法院落实司法为民的一项举措,目的是方便群众更好地行使对法院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群众只有更多地了解审判工作的具体情况,才能更充分地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和诉讼权利。

  为适应进一步及时公布审判活动各类信息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将增加容量改为月刊定期出版,相关内容还将同时在最高法院的网站上公布。

  21日  中国民政部通报灾情 要求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中新社北京九月二十一日电 中国民政部今日在此间召开灾区恢复重建工作会议,分析灾区恢复重建形势,研究部署下一阶段灾区恢复重建工作。

  民政部副部长杨衍银主持会议。她说,截至九月十九日初步核定,今年以来各类自然灾害造成全国农作物受灾面积五千万公顷,成灾三千万公顷,绝收六百六十多万公顷;因灾死亡一千九百一十一人,紧急转移安置六百三十一万人;倒塌房屋二百六十万间,损坏房屋六百八十万间。因灾造成各项直接经济损失一千五百一十四点二亿元人民币。

  杨衍银说,灾害发生后,民政部、财政部及时安排使用二十七亿元人民币中央救灾资金。她要求各级民政部门要做好灾区恢复重建工作。

  一是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责任制。要建立重建工作领导责任制,层层签定责任书,做到灾后重建有专人抓,专人负责。

  二是要通过政府救济、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灾民建房困难。

  三是灾民倒房的恢复重建要坚持当前需要与长远减灾相结合的原则。

  四是要积极组织社会和有关部门支援重灾区,从资金、技术、物资等方面对灾民建房给予支持,加快灾民建房的进度。
  五是要及时研究解决灾区恢复重建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出台优惠政策,简化手续,减免税费,加大扶持力度。(完)

  22日  赵启正表示:中国将进一步完善政府新闻发布制度

  中新网9月22日电 中国国务院新闻办主任赵启正今天表示,增加政府工作透明度和新闻发布工作是国内期待、国外关注的大事,中国将进一步完善政府新闻发布制度,使政府发言人能够更好地履行政府与媒体间的沟通职能。

  “中国的新闻发言人制度已经初步规范有效,但还需要进一步发展完善,”赵启正说。

  为了使新闻发言人熟悉新闻事务、掌握工作技能,从而正确地履行职能,进一步推动新闻发言人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使政府部门建立有效、畅通、权威和快捷的新闻传播和沟通渠道,国务院新闻办决定对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的发言人进行培训。

  赵启正介绍说,1983年中国开始建立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二十年来,中国政府部门发言人主要通过为各国媒体提供权威信息,向世人展现中国的良好形象,让世界充分了解中国。

  据了解,目前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发言人制度基本建立。新闻发言人通过将政府部门的重大决策或主要工作部署,重要或突发事件以及与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情况及时向新闻界通报披露,有助于堵塞以讹传讹甚至添枝加叶的“小道消息”,为公众开通宽敞的信息来源渠道。

  23日  高强:中国艾滋感染者84万 政府全力加强防治

  中新社联合国九月二十二日电 中国卫生部常务副部长高强二十二日在第五十八届联大艾滋病高级别会议上发言时表示,中国政府高度重视艾滋病的防治工作,并深刻认识到中国的艾滋病防治工作仍面临严峻的形势。

  高强透露,目前中国现有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约为八十四万人,其中八万人为艾滋病病人,这是中国今年与世界卫生组织和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共同进行的艾滋病流行病学调查的初步分析结果。他说,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地区间收入很不平衡,特别是农村经济社会发展还很落后,走私贩毒、卖淫嫖娼等犯罪活动还没有根本消除,一些地方对艾滋病防治工作重视不够,投入不足,艾滋病在中国还没有得到有效遏制。

  在总结中国十多年艾滋病防治工作的经验和教训时,高强说,中国政府制订了预防艾滋病的中长期规划和行动计划,严厉打击非法采血、走私贩毒和卖淫嫖娼等犯罪活动;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投资六十八亿人民币建设地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每年投入两亿多人民币专项用于艾滋病防治,并投资二十二点五亿人民币重点加强中西部地区的血站建设;中央政府统一采购抗病毒药物,对重点地区的艾滋病病人实行免费救治,在全国建立了五十一个防治示范区,广泛开展健康教育、行为干预、抗病毒治疗、咨询关怀等综合防治工作;由政府主导、多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的艾滋病防治工作机制正在全国形成。

  高强强调,面对艰巨的防治工作任务,中国政府本着对人民健康和生命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将进一步加强工作力度,强化防治措施,坚决遏止艾滋病的流行与蔓延。

  为期一天的第五十八届联大艾滋病高级别会议今天在纽约联合国总部举行,来自一百三十三个国家和国际组织的代表参加会议。

  23日  鲍威尔批评中国人权状况 外交部指应平等对话

  中新网9月23日电 中国外交部发言人孔泉今天下午就美国国务卿鲍威尔批评中国人权状况发表评论指出,中美之间存在一些分歧,对待这种分歧的唯一办法是通过平等对话,增进相互了解,缩小分歧,而不是采取其他的办法。

  有记者问:昨天,美国国务卿鲍威尔批评了中国的人权状况。我理解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非常重视社会稳定。那么你对鲍威尔国务卿的批评有何评论?

  孔泉说,中国政府高度重视并一贯致力于促进和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致力于促进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取得了国际社会公认的成就。中美之间在这个问题上存在一些分歧。我们认为对待这种分歧的唯一办法是通过平等对话,增进相互了解,缩小分歧,而不是采取其他的办法。

  23日  中国将在学校建立食品卫生安全联防联控机制

  中新社北京九月二十三日电 中国要从建立食品卫生安全工作长效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入手,强化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这是国家卫生部、教育部和公安部今天联合发出的《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品卫生安全联防联控工作,做好秋季学校食品卫生监督工作的通知》透露的信息。

  通知指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条件,加大对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监督频次和力度,认真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要协助培训食堂从业人员,监督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的健康情况。

  通知指出,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整改意见,监督学校进行整改;应会同工商、公安部门加大对校园周边地区饮食摊点的检查整治力度,对非法无照经营的个体饮食摊点,采取切实措施坚决予以清理与取缔,对屡教不改的要依法从重处罚。

  通知说,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树立“健康第一”的思想,切实加强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管理,建立健全并落实学校食品卫生安全责任制度、食物中毒责任追究制度、食物中毒报告制度等各项管理制度;根据卫生部门的建议,对学生用餐、饮用水卫生安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把问题消灭在萌芽之中。

  通知要求各地加强部门间的协作与配合,建立学校食品卫生安全事故快速处理机制,研究制定食物中毒应急处理工作预案;一旦发生食物中毒事故,能及时进行救治,迅速查清导致中毒的原因,控制食物中毒事故扩散。

  23日  沈国放在亚欧会议反恐研讨会开幕式上的讲话

  中新网9月23日电 题:沈国放在亚欧会议反恐研讨会开幕式上的讲话:

  女士们,先生们:

  值此亚欧会议反恐研讨会开幕之际,我谨代表中国政府向各位来宾表示热烈欢迎,并对会议的召开表示衷心祝贺!

  亚欧会议的建立,是亚欧双方在新的国际形势下加强交流与合作的战略选择。7年来,亚欧会议在政治对话、经贸合作、社会文化交流等三大支柱领域的交流与合作不断深化,领域不断拓展,成果不断丰富,推动了亚欧新型平等伙伴关系的发展。亚欧反恐合作就是亚欧双方合作领域不断扩展、新型伙伴关系不断巩固的又一范例。亚欧会议有着巨大的潜力和广阔的前景,中国与亚欧会议其他成员一样,对亚欧会议的未来充满信心,并将继续为促进亚欧合作做出不懈努力。

  当前国际形势的一个突出特点是,以恐怖主义为代表的非传统安全因素明显上升,对亚欧各国乃至世界的和平与安全构成了严重的威胁。亚欧双方都深受恐怖主义危害之苦,在应对恐怖主义等问题上,亚欧国家存在许多共识。我们都认识到,恐怖主义是对我们的共同威胁,为此应加强国际合作,坚决打击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我们都强调,应发挥联合国在反恐斗争中的主导作用,严格遵守《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以及公认的国际法准则。我们都主张,应采取政治、经济、外交等手段综合治理,标本兼治,更加重视贫困等社会问题,彻底铲除恐怖主义的根源。我们都感到,不能将恐怖主义与任何国家、民族和宗教挂钩,应承认和尊重文化与文明多样性,开展文明对话,增进理解。

  一年前,第四届亚欧首脑会议通过了《亚欧会议合作打击国际恐怖主义哥本哈根宣言》,制定了开展反恐合作的短、中和长期行动计划。今天,我们共聚北京,召开亚欧会议反恐研讨会,交流经验,探讨合作大计。我相信,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此次会议一定能够进一步加强亚欧各方在反恐领域的合作,维护和促进亚欧各国的共同安全与发展,巩固和深化亚欧之间的平等伙伴关系。

  中国也是恐怖主义的受害者,我们坚定支持并积极参与国际反恐斗争,推动联合国发挥主导作用;我们认真执行联合国安理会有关决议,加入了绝大部分反恐公约;积极倡导区域反恐合作,并与有关国家开展了富有成效的双边反恐合作;我们还在国内各部门加大对恐怖主义的打击,在立法、航空、金融、海关等领域采取一系列措施,防范恐怖事件的发生。中国在打击恐怖主义势力方面得到了亚欧会议成员的理解与支持,我在此表示感谢。中方愿继续与亚欧会议其他成员共同努力,推动国际反恐斗争取得新进展。

  最后,我预祝会议取得圆满成功!

  谢谢大家。

  23日  中国递交加入《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批准书

  中新社联合国九月二十三日电 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王光亚二十三日在纽约联合国总部向联合国秘书长递交了中国加入《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的批准书,这将有利于中国加强与有关国家在打击跨国犯罪方面的合作。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是联合国近年来在刑事司法领域制订的重要国际法律文书,确立了通过促进国际合作更加有效地预防和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的宗旨,规定缔约国应当采取必要的立法和其他措施将参加有组织犯罪集团、洗钱、腐败和妨碍司法等行为确定为刑事犯罪,并对其进行相应的刑事法律制裁;还规定了缔约国对该公约所涵盖犯罪的管辖权以及缔约国相互间提供引渡和刑事司法协助的原则。

  制订此条约的谈判工作开始于一九九九年。二000年十二月,该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的高级别政治签署会议在意大利举行,当时正担任中国外交部副部长的王光亚在公约开放签署的首日即代表中国政府在公约上签字。上个月二十七日,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了该公约,中国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了批准书。中国批准该公约不仅有利于通过公约加强与有关国家在打击跨国犯罪方面的合作,也有利于中国进一步完善国内打击犯罪的相关措施。

  据悉,从今天开始直到二十六日被联合国定为“联合国条约周”,目的是促使各国采取行动在此期间内加入各项国际公约。中国选择在“条约周”首日递交加入《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批准书显示了中国对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的高度重视。

  25日  民政部发布《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 10月实施

  中新网北京9月25日电 民政部网站消息,为切实保证《婚姻登记条例》的实施,进一步规范婚姻登记工作,中国民政部今天发布《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规范》自10月1日起实施。

  《规范》对于婚姻登记机关的设置、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的程序、撤销婚姻和补领婚姻证件的要求以及婚姻登记机关和婚姻登记员的监督与管理都做了具体规定。

  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婚姻登记规范化管理,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各级民政部门及婚姻登记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本规范,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婚姻登记工作。

  第二章 婚姻登记机关

  第三条 婚姻登记机关是具有依法履行婚姻登记行政职能的机关。

  第四条 婚姻登记机关的职责:

  (一)办理婚姻登记;

  (二)补发婚姻证;

  (三)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四)撤销受胁迫的婚姻;

  (五)宣传婚姻法律法规,倡导文明婚俗。

  第五条 婚姻登记管辖按照行政区域划分。

  (一)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

  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双方或者一方常住户口在本乡(镇)的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

  (二)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其确定的民政部门,办理一方常住户口在辖区内的涉外和涉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以及华侨、出国人员的婚姻登记。

  办理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等特别区域内居民婚姻登记的机关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确定。

  婚姻登记机关不得违反上述规定办理婚姻登记。

  第六条 具有办理婚姻登记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置婚姻登记处。
 
  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设置婚姻登记处,应当形成文件,对外公布并报上级民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 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设置的婚姻登记处分别称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婚姻登记处,××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县(市、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处。

  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设置多个婚姻登记处的,应当在婚姻登记处前冠其所在地的地名。

  第八条 婚姻登记处应当在门外醒目处悬挂婚姻登记处标识牌。标识牌尺寸不得小于1500mm×300mm或550mm×450mm。

  第九条 具有办理婚姻登记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刻制婚姻登记工作业务专用印章和钢印。专用印章和钢印为圆形,直径35 mm。

  婚姻登记工作业务专用印章和钢印,中央刊“★”,“★”外围刊婚姻登记处所属民政厅(局)或乡(镇)人民政府名称,如:“××省民政厅”、“××市民政局”、“××市××区民政局”、“××县民政局”或者“××县××乡(镇)人民政府”。

  “★”下方刊“婚姻登记专用章”。民政局设置多个婚姻登记处的,“婚姻登记专用章”下方刊婚姻登记处序号。

  第十条 婚姻登记处应当有专门的场所办理婚姻登记。婚姻登记场所应当宽敞、庄严、整洁,设有婚姻登记公告栏。

  第十一条 婚姻登记处实行政务公开,下列内容应当在婚姻登记处公开展示:

  (一)本婚姻登记处的管辖权及依据;

  (二)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以及夫妻的权利、义务;

  (三)结婚登记、离婚登记的条件与程序;

  (四)补领婚姻证的条件与程序;

  (五)无效婚姻及可撤销婚姻的规定;

  (五)收费项目与收费标准;

  (六)婚姻登记员职责及其照片、编号;

  (七)办公时间和服务电话(设置多个婚姻登记处的,应当同时公布;巡回登记的,应当公布巡回登记时间和地点);

  (八)监督电话。

  第十二条 婚姻登记处应当备有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及其他有关文件,供婚姻当事人免费查阅。

  第十三条 婚姻登记处对外办公时间应当相对稳定。

  第十四条 婚姻登记处应当实行计算机管理。各级民政部门应当为本行政区域内婚姻登记管理信息化建设创造条件。

  第十五条 婚姻登记处应当建立婚姻登记档案。制定立卷、归档、保管、移交制度,准确掌握本单位形成的婚姻登记档案的保存情况。

  婚姻登记处有义务向需要查档的婚姻当事人出具相关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或告知其档案存放地。

  第十六条 婚姻登记处应当开设语音咨询电话,电话号码在当地114查询台登记。

  语音电话咨询内容应当包括:办公时间、办公地点;管辖权限;申请结婚登记的条件、办理结婚登记的程序;申请离婚登记的条件、办理离婚登记的程序;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程序和需要的证明材料等内容。
 
  第三章 婚姻登记员

  第十七条 民政部门应当根据辖区人口和婚姻登记数量确定婚姻登记员人数。

  第十八条 婚姻登记员由本级民政部门考核、任命。

  婚姻登记员应当由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进行业务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婚姻登记员资格证书,方可办理婚姻登记。其他人员不得从事本规范第十九条规定的工作。

  婚姻登记员资格证书由省级民政部门统一印制。

  第十九条 婚姻登记员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对当事人有关婚姻状况声明的监誓;

  (二)审查当事人是否具备结婚、离婚、补发婚姻证的条件;

  (三)签发婚姻证。

  第二十条 婚姻登记员应当熟练掌握相关法律法规,文明执法,热情服务,讲求效率。

  婚姻登记员上岗应当佩带标识并统一着装。

  第四章 结婚登记

  第二十一条 结婚登记应当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受理结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四)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五)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六)双方自愿结婚;

  (七)当事人提交3张大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八)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证件。

  第二十三条 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的常住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居民身份证与常住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居民身份证或者常住户口簿丢失,当事人应当先到公安户籍管理部门补办证件。

  第二十四条 香港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一)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

  (二)香港居民身份证;

  (三)经香港委托公证人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第二十五条 澳门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一)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

  (二)澳门居民身份证;

  (三)经澳门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第二十六条 台湾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一)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二)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件;

  (三)台湾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第二十七条 出国人员、华侨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第二十八条 外国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

  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第二十九条 婚姻登记员受理结婚登记申请,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查验本规范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
 
  (二)询问当事人的结婚意愿;

  (三)自愿结婚的双方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附件1);

  《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

  当事人不会写字的,由当事人口述,婚姻登记员代为填写。婚姻登记员代当事人填写完毕,应当宣读,当事人认为填写内容无误,在“声明人”一栏按指纹。“声明人”一栏不得空白,也不得由他人代为填写、代按指纹;

  (四)当事人宣读本人的声明书,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

  第三十条 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条件的,填写《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附件2)和结婚证。

  第三十一条 《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的填写:

  (一)《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项目的填写,按照下列规定由计算机完成(未使用计算机进行婚姻登记的,应当使用黑色墨水钢笔填写):

  1.“申请人姓名”:当事人是中国公民的,使用中文填写;当事人是外国人的,按照当事人护照上的姓名填写。

  2.“出生日期”:使用阿拉伯数字,按照身份证件上的出生日期填写为“××××年××月××日”。

  3.“身份证件号”:当事人是内地居民的,填写居民身份证号;当事人是香港、澳门、台湾居民的,填写香港、澳门或台湾居民身份证号,并在号码后加注“(香港)”、“(澳门)”或者“(台湾)”;当事人是出国人员、华侨的,填写护照或旅行证件号;当事人是外国人的,填写当事人的护照或旅行证件号。

  证件号码前面有字符的,应当一并填写。

  4.“国籍”:当事人是内地居民、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出国人员和华侨的,填写“中国”;当事人是外国人的,按照护照上的国籍填写;无国籍人,填写“无国籍”。

  5.“提供证件情况”:应当将当事人提供的证件、证明逐一填写,不得省略。

  6.“审查意见”:填写“符合结婚条件,准予登记”

  7.“结婚登记日期”:使用阿拉伯数字,填写为:“××××年××月××日”。填写的日期应当与结婚证上的登记日期一致。

  8.“结婚证字号”填写式样为“AB结字XXYYZZZZZ”(AB为婚姻登记机关所在省级和县级或者市级和区级的行政区域简称,XX为办理婚姻登记的县(区)、乡(镇)登记处的序号,YY为年号后两位数,ZZZZZ为当年办理结婚登记的序号)。

  9.“结婚证印制号”填写颁发给当事人的结婚证上印制的号码。

  10.“承办机关名称”:填写承办该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处的名称。

  (二)“登记员签名”:由批准该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员亲笔签名,不得使用个人印章或者计算机打印。

  (三)在“照片”处粘贴当事人提交的照片,并在骑缝处加盖钢印。

  第三十二条 结婚证的填写:

  (一)结婚证上“结婚证字号”、“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国籍”、“登记日期”应当与《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中相应项目完全一致。

  (二)“婚姻登记员”:由批准该结婚登记的婚姻登记员使用黑色墨水钢笔或签字笔亲笔签名,不得使用个人印章或者计算机打印。

  (三)在“照片”栏粘贴当事人双方合影照片。

  (四)在照片与结婚证骑缝处加盖婚姻登记工作业务专用钢印。

  (五)“登记机关”:盖婚姻登记工作业务专用印章(红印)。

  第三十三条 婚姻登记员在完成结婚证填写后,应当进行认真核对、检查。对打印或书写错误、证件被污染或损坏的,应当将证件报废处理,重新填写。

  第三十四条 颁发结婚证,应当在当事人双方均在场时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一)向当事人双方核实姓名、出生日期、结婚意愿;

  (二)告知当事人双方领取结婚证后的法律关系以及夫妻权利、义务;

  (三)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附件2上的“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当事人不会书写姓名的,应当按指纹;

  “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一栏不得空白,不得由他人代为填写、代按指纹。

  (四)将结婚证分别颁发给结婚登记当事人双方,向双方当事人宣布:取得结婚证,确立夫妻关系;

  (五)祝贺新人。

  第三十五条 申请补办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填写《申请补办结婚登记声明书》(附件3),婚姻登记机关按照结婚登记程序办理。

  第三十六条 申请复婚登记的,当事人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附件1),婚姻登记机关按照结婚登记程序办理。

  第三十七条 婚姻登记员每办完一对结婚登记,应当依照《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对应当存档的材料进行整理、保存,不得出现原始材料丢失、损毁情况。

  第三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受理,但应当给当事人出具《不予办理结婚登记通知单》(附件4)。

  第五章 撤销婚姻

  第三十九条 受胁迫结婚的婚姻当事人,可以向原办理该结婚登记的机关请求撤销婚姻。

  第四十条 撤销婚姻应当按照初审—受理—审查—报批—公告的程序办理。

  第四十一条 受理撤销婚姻申请的条件: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受胁迫的一方和对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签署双方无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声明书;

  (三)申请时距结婚登记之日或受胁迫的一方恢复人身自由之日不超过1年;

  (四)当事人持有:

  1.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

  2.要求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

  3.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解救证明,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够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结婚的判决书。

  第四十二条 符合撤销婚姻的,婚姻登记处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查验本规范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二)当事人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填写《撤销婚姻申请书》(附件5);双方当事人在“声明人”一栏签名。

  当事人不会写字的,可由当事人口述,第三人代为填写,当事人在“申请人”一栏按指纹。

  第三人应当在申请书上注明代写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与申请人的关系。

  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作为第三人代申请人填写;

  (三)当事人宣读本人的申请书,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

  第四十三条 婚姻登记处拟写“关于撤销×××与×××婚姻的决定”报所属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符合撤销条件的,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批准,并印发撤销决定。

  第四十四条 婚姻登记处应当将《关于撤销×××与×××婚姻的决定》(附件6)送达当事人双方,并在婚姻登记公告栏公告30日。

  第四十五条 婚姻登记处对不符合撤销婚姻条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不予撤销原因,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第四十六条 除受胁迫结婚之外,以任何理由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第六章 离婚登记

  第四十七条 离婚登记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第四十八条 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五)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六)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七)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身份证件。

  第四十九条 婚姻登记员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查验本规范第四十八条规定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二)向当事人讲明婚姻法关于登记离婚的条件;

  (三)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

  (四)双方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附件7);

  《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

  (五)夫妻双方亲自在离婚协议上签名;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协议书夫妻双方各一份,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

  第五十条 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附件8)和离婚证。

  《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分别参照本规范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填写。

  第五十一条 婚姻登记员在完成离婚证填写后,应当进行认真核对、检查。对打印或者书写错误、证件被污染或者损坏的,应当将证件报废处理,重新填写。

  第五十二条 颁发离婚证,应当在当事人双方均在场时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一)向当事人双方核实姓名、出生日期、离婚意愿;

  (二)告知当事人双方领取离婚证后的法律关系以及离婚后与子女的关系、应尽的义务;

  (三)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当事人不会书写姓名的,应当按指纹。

  “当事人领证签名或按指纹”一栏不得空白,不得由他人代为填写、代按指纹;

  (四)在当事人的结婚证上加盖条型印章,其中注明“双方离婚,证件失效。××婚姻登记处”。注销后的结婚证退还当事人。

  (五)将离婚证分别颁发给离婚当事人双方,向双方宣布:取得离婚证,解除夫妻关系。

  第五十三条 婚姻登记员每办完一对离婚登记,应当依照《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对应当存档的材料进行整理、保存,不得出现原始材料丢失、损毁情况。

  第五十四条 婚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受理,但应当给当事人出具《不予办理离婚登记通知单》(附件9),并提供有关法律咨询服务。

  第七章 补领婚姻登记证

  第五十五条 当事人遗失、损毁婚姻证件,可以向原办理该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第五十六条 婚姻登记机关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应当按照初审—受理—审查—发证程序进行。

  第五十七条 受理补领结婚证、离婚证申请的条件是: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

  (三)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身份证件;

  (四)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附件10)。

  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当事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和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

  婚姻登记档案遗失的,当事人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其婚姻状况的证明。户口本上夫妻关系的记载,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或者近亲属出具的写明申请人婚姻状况的证明可以作为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使用。

  第五十八条 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进行审查,符合补发条件的,填写《补发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附件11)和婚姻登记证。

  第五十九条 婚姻登记机关对不具备补发结婚证、离婚证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但应当为当事人提供有关法律咨询服务。

  第六十条 当事人办理过结婚或者离婚登记,申请补领时的婚姻状况因离婚、丧偶或者复婚发生改变的,不予补发婚姻登记证,可由婚姻登记机关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第八章 监督与管理

  第六十一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本级民政部门设立的婚姻登记处和下级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六十二条 婚姻登记机关及其婚姻登记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为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

  (二)违反程序规定办理婚姻登记、发放婚姻登记证、撤销婚姻的;

  (三)要求当事人提交《婚姻登记条例》和本规范规定以外的证件材料的;

  (四)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者增加收费项目的;

  (五)玩忽职守造成婚姻登记档案损毁的;

  (六)购买使用伪造婚姻证书的。

  第六十三条 婚姻登记员违反规定办理婚姻登记,给当事人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由婚姻登记机关承担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并对承办人员进行追偿。

  第六十四条 婚姻证件使用单位不得购买非上级民政部门提供的婚姻证件。各级民政部门发现本行政区域内有购买、使用非上级民政部门提供的婚姻证件的,应当予以没收,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和行政责任。

  婚姻登记处已将非法购制的婚姻证件颁发给婚姻当事人的,应当追回,并免费为当事人换发符合规定的结婚证、离婚证。

  第六十五条 婚姻登记机关发现婚姻证件有质量问题时,应当及时书面报告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国家民政部门。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本规范规定的当事人无配偶声明或者证明,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第六十七条 本规范由民政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八条 本规范自2003年10月1日起实施。

  25日  中方对日本福冈杀人案深表遗憾 相信能妥善解决

  中新网9月25日电 中国外交部发言人孔泉在今天的例行的记者招待会上表示,中方相信中国留学生在日本福冈县涉嫌抢劫杀人案件能妥善解决。

  有记者问:中国两个留学生涉嫌在日本福冈杀人抢劫,中国有何看法并将怎样与日本合作处理此案?

  孔泉回答说,中方对此深表遗憾,中国警方根据日方提供的情况已经抓获了这两名犯罪嫌疑人,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当中。中日执法当局之间有着密切的沟通、协作和合作关系,中方相信在双方的友好合作下此案能早日得到妥善解决。

  25日  温家宝:各级政府要切实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

  中新社北京九月二十五日电 中国工会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今天在人民大会堂举行全体会议,邀请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作经济形势报告。

  温家宝向与会者全面阐述了中国的经济形势。他指出,今年以来,在国际形势复杂多变、国内遭遇非典疫情和严重洪涝灾害的情况下,国民经济保持较快增长,呈现出速度与质量、效益相统一的良好势头。同时,各项改革积极有序推进,对外开放进一步扩大。全年各项预期目标一定能够实现。温家宝着重阐述了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扩大就业和再就业,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统筹兼顾、实现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等问题。

  温家宝强调,各级政府要切实关心广大职工的生活,切实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切实帮助困难职工解决实际问题,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温家宝说,在实现全面小康社会和现代化宏伟目标的进程中,必须始终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他希望各级工会组织继续努力,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团结广大职工,为实现国家现代化的宏伟目标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共同奋斗。

  26日  潘岳:中国将大力促进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事业

  中新社北京九月二十六日电 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在日前召开的“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国际研讨会”上指出,环境权益是公众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各级环保部门将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推动“公众参与”进程。

  潘岳说,“公众参与”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公众对影响自己利益的公共事务,应当有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环境方面“公众参与”发展的程度,直接体现着一个国家环境意识的发育程度,同时也体现着一个国家民主进程和政治文明发育的程度。扩大“公众参与”的范围,提高“公众参与”的水平,使环境信息透明化,环境决策民主化,保障公众的环境权益,是一个渐进的持续发展的过程,需要政府、非政府组织和关心环境的个人来共同努力。

  潘岳向与会的各国代表介绍了中国在推进公众参与环保方面所做的工作。

  据悉,一九七九年中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中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这在法律上肯定了公众参与环境监督的权利。二00三年起施行的《环境影响评价法》,首次通过立法的形式确立了中国公民的“环境权益”,规定凡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规划,要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为公众参与环境决策并依法维护自身合法环境权益奠定了更为明确的法律基础。以上这些规定,为中国环境方面的“公众参与”给予了法律保证。

  据了解,来自德国、日本等国家及中国环境界近百位专家参加了研讨会。潘岳表示,各国专家聚会北京,探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问题,对中国“公众参与”和基层民主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他希望专家们能研究一个中国环境保护与公众参与如何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方案,以作为国家环保总局与各国专家、有关环保机构之间协商交流的基础与平台。

  26日  胡锦涛观看反恐演习 强调坚决防范打击恐怖活动

  中新网9月26日电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副主席胡锦涛26日上午在北京武警某训练基地观看了代号为“长城2003”的反恐怖综合演习。胡锦涛强调,要坚决防范和打击各种形式恐怖活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安全和世界和平。

  演习结束后,胡锦涛发表重要讲话。胡锦涛强调,当前,恐怖主义危害上升,给世界和平与发展带来不利影响。国际上重大恐怖事件不断发生,我国也面临着恐怖活动的现实威胁。中国政府一贯反对任何形式的恐怖主义,主张加强国际合作,实行标本兼治,防范和打击恐怖活动,努力消除产生恐怖主义的根源。这次演习再次表明了中国政府反对恐怖主义、维护世界和平的坚定立场和决心。

  胡锦涛指出,各级党委和政府以及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做好反恐怖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居安思危,未雨绸缪,真正把反恐怖工作放在重要位置抓紧抓实。要进一步健全反恐怖应急指挥机制和工作预案,不断提高队伍和装备建设的水平,全面落实各项防范措施。要坚持立足预防、严密防范,主动出击、高效处置,严厉打击恐怖犯罪活动。

  这次演习科目是根据近年来国际上频繁发生、危害严重和各国高度警惕的恐怖活动情况设计的,目的在于检验反恐怖指挥机制、预案以及反恐怖力量和装备的准备情况,进一步推动反恐怖工作。演习从难从严,贴近实战,具有较高的技术含量,充分展示了处置恐怖袭击事件的能力和水平。此前,有关方面还举行了以演练指挥系统应急反应,高效组合、调动反恐怖力量为主要内容的有关科目演习。

  在两个多小时的演习中,胡锦涛等领导同志对精彩的演练表示赞许,对我国近年来反恐怖工作取得的成绩给予了充分肯定。演习开始前,党和国家领导人参观了反恐怖装备展示。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家副主席曾庆红,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罗干等也观看了演习。

  26日  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实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

  中新社北京九月二十六日电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二十六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继续给予民航旅游企业相关扶持政策等工作。

  会议研究了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问题。会议认为,行政许可法的公布施行,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它对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都具有重要意义。会议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学习、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促进各级政府及部门严格依法行政。   

  会议还听取了民政部关于《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情况的汇报。会议认为,救助管理办法公布施行后,在各地中共党委、政府直接领导和各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下,救助机构基本到位,管理制度初步建立,运转机制正在形成,工作起步较为顺利,但也遇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会议指出,把强制性的收容遣送改革为救助管理,建立新型的社会救助制度,是中国社会救助制度的重大改革。实施这项改革,对受助人员、救助管理机构及有关单位,都有一个逐步适应的过程。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妥善解决出现的新问题,不断总结经验,逐步完善有关法规政策和配套措施,切实把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做好。

  会议听取了财政部关于继续给予民航、旅游企业相关扶持政策的汇报。鉴于民航、旅游企业受非典影响较大,生产经营还面临许多困难,会议决定,将现行对民航、旅游企业实施的扶持政策延长到年底,以利于民航、旅游企业生产经营的全面恢复和发展。

  27日  中国民政部要求开展“冬衣暖人心”扶贫济困活动

  中新网北京9月27日电 中国民政部今天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在十月份开展“冬衣暖人心”扶贫济困捐助活动。

  通知指出,今年中国淮河流域、黄河中下游及其支流渭河发生特大洪水,新疆、云南、内蒙古发生强烈地震,给当地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中国政府高度重视,投入了大量的资金和物资,及时安排灾区人民的生活。

  通知指出,即将进入冬季,目前灾区群众的过冬衣被依然紧缺,民政部要求在各地大中城市开展社会捐助活动,帮助灾区人民顺利过冬。

  通知要求各地认真做好社会捐助款物的接收、管理和发放工作;接受捐助款物,必须向捐助者出具财政部门监制、核发或认可的合法有效的票据;要做好衣被等物品的消毒、防疫工作,特别是跨省对口支援的衣被,要由卫生防疫部门统一组织消毒灭菌。

  通知强调,各地要切实做好社会捐助公示工作,促进管理,进一步激发社会各界捐助的积极性。

  27日  外交部再次就越南枪击、抓扣中国渔船事提出交涉

  中新网9月28日电 据中国外交部官方网站消息,2003年9月27日,外交部亚洲司司长傅莹紧急约见越南驻华使馆公使衔参赞阮伯炬,再次就越南武装船只枪击、抓扣中国渔船事提出严正交涉。

  傅莹说,9月23日下午越南武装船在北部湾传统渔场追赶两艘正常作业的中国渔船,并动用武力抓扣了其中一艘及船上7名渔民。中方提出交涉后,越方仍未释放被扣渔船和渔民。据调查,越方还扣押了其他中国渔船。我们对此表示强烈不满。

  傅莹指出,中越北部湾划界协定尚未生效,越方无权在传统渔场武力抓扣正常作业的中国渔船和渔民。越方的做法威胁了中国渔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破坏了北部湾长期形成的正常渔业生产秩序。越方抓扣中国渔船不通报、不及时安排中国使馆领事官员探视的做法,违反了《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和两国签署的《领事条约》。

  傅莹要求越方尽快释放所有被扣中国渔船和渔民,此前须予中国渔民人道待遇,并尽快安排中国使馆领事官员前往探视。同时采取切实措施,杜绝抓扣中国渔船、渔民事件再度发生。

  28日  国家环保总局局长:中国核设施潜在风险依然存在

  中新社北京九月二十八日电 经过多年坚持不懈的努力,中国核安全和辐射安全总体来说处于受控状态,但国家环保总局局长解振华今天在这里强调,中国核设施的潜在风险依然存在。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将于十月一日起正式施行。解振华今天在人大法工委等部门举行的贯彻《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座谈会上说,中国在役核设施的运行安全和在建核设施的建造质量得到基本保障,全国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和土壤环境中放射性水平保持在天然本底的涨落范围内,没有发现危及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的放射性事故。

  但解振华指出,随着核能和核技术的广泛开发和利用,涉及的核安全和放射性污染防治问题越来越突出:

  首先是核设施的潜在风险依然存在。

  他说,现有近百座核设施中,有些已经进入退役阶段,如果监管不力或者处置不当,其遗留的放射性物质将对环境和公众健康构成威胁;现在运行的核电厂和其他核设施也存在着潜在危险,一旦发生泄露或事故造成放射性污染,将危及周边广大范围内的生态环境安全和公众健康。

  其次是放射源管理不善。

  解振华说,因放射源丢失导致的放射性污染事故时有发生,造成了人员伤亡和局部环境受到放射性污染。

  三是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污染问题依然严重。乱堆、乱放放射性废矿渣和含放射性物质的石材做建筑和装修材料,日益引起公众关注。

  四是放射性废物大量增加对环境构成潜在威胁。解振华说,尽管国家制定了放射性废物处置政策,但是缺乏强制性的法律和措施,致使放射性废物处置监管不力,对环境和公众健康构成了潜在威胁。

  为了确保国家核安全和辐射安全万无一失,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解振华说,国家环保总局将采取加大对运行核设施和在建核设施的监管;加大核技术应用监管力度;完善放射性废物管理;防止电磁辐射污染;建立和完善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管理制度等措施,使中国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取得更大进展。

  28日  胡锦涛:加强和改进工会工作 不允损害合法权益

  中新社北京九月二十八日电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胡锦涛二十八日在中南海怀仁堂同全国总工会新一届领导班子成员和中国工会十四大部分代表座谈时,强调要加强和改进新世纪新阶段的工会工作,充分发挥中国工人阶级主力军作用。

  胡锦涛在谈到做好工会工作时说,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各级工会一定要全心全意地为职工群众服务,切实把表达和维护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