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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肖超英

安徽省妇联主席 肖超英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妇女地位得到了全面提高,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逐步走向完善。但由于历史和现实的种种原因,妇女的发展在整体上仍滞后于男性,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活动和社会丑恶现象仍时有发生。为了保障妇女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1987年,全国人大代表提出议案,要求制定一部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妇女法。1989年5月,内务司法委员会委托全国妇联、民政部会同全国总工会及有关方面专家成立了起草小组,拟定了《妇女权益保障法(草案)》,经过反复修改,《草案》于1991年10月提交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进行审定。1992年4月3日全国人大七届五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是我国第一部以妇女为对象,专门保障妇女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的基本法律。实施10多年来,在保障妇女权益、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的程度进一步增强,受教育程度大幅度提高,平等的劳动就业权利得到较好的保障,健康状况和生命质量明显改善,在婚姻家庭中的权利进一步受到法律保护。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立法当时所依赖的社会条件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妇女权益领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妇女权益保障法已不能完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妇女权益保护的需要。针对这种状况,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已成必然。2005年12月1日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正式实施。
一、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取得的进展和突破
1、明确规定了“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把男女平等这一基本国策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为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和促进妇女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进一步促进这一基本国策在全社会的宣传贯彻,推动将男女平等意识纳入决策主流,将全面推进我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2、进一步明确了执法主体,强化了政府在保障妇女权益方面的责任。修改前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突出问题之一是执法主体不够明确,严重影响了该法的适用。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从“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 即指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三个层面,进一步明确了执法主体,强化了政府的责任。
3、规范了妇联组织的职责和作用。赋予妇联组织“依据法律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代表和维护各族各界妇女的利益,做好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的职能,将妇女联合会章程中的基本职能上升为法律。明确了妇联组织“代表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义务。规定了妇联组织在为受害妇女提供服务救助方面的权利义务。
4、完善了对妇女政治权利的保障。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分别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企事业单位的领导成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成员等方面对提高妇女参政程度做了规定,进一步提高妇女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的广度和深度。
5、加大了对女性平等受教育权的保护力度。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从消除歧视和关注弱势群体两方面强调政府、社会和学校在保障女性受教育权方面的义务和责任。学校在录取学生时,除特殊专业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取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的录取标准。规定政府、社会、学校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贫困、残疾和流动人口中的女性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重视妇女的继续教育问题。
6、充实了对妇女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障的规定。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一次将这一权益作为妇女的基本权益补充进来,重点围绕防止就业中的性别歧视和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补充了新的内容,突出体现为单位责任和国家责任。
7、突出了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和相关财产权益保护。确立了农村妇女在土地承包及相关财产权益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权利的基本原则。直接针对因农村妇女婚姻状况侵害其权益的行为做出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8、充实完善了妇女人身权利保护的内容。扩大了妇女人身权的保护范围。首次明确规定人民政府和公安、民政、劳动保障、卫生等部门以及妇联组织,在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和做好善后工作方面的责任;增加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的规定,并赋予妇女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的权利;增加禁止组织、强迫、引诱妇女进行淫秽表演等活动的规定。
9、重申并增加了对妇女婚姻家庭权益的规定。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增加了国家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内容,强化了对离婚妇女的财产权益以及妇女生殖健康权的保护。
10、强化了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在内容上补充了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救助措施主要有:受害妇女自身的维权渠道,包括向妇女组织和有关主管部门进行投诉,要求处理,依法申请调解、仲裁和提起诉讼;妇女组织对受害妇女权益的保障;有关部门对侵犯妇女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的查处;法律援助机构和人民法院对妇女依法提供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法律责任主要是:明确规定了违反法律规定、侵犯妇女合法权益的要承担行政、民事、刑事三个层面的责任,便于对有关违法行为的识别和定性,有利于具体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职权,有助于当事人依法维权。
二、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建议和思考
1、运用宣传手段努力营造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的社会环境。
以妇女权益保障法为主体,拓展宣传内容。要在大力宣传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同时,注重宣传我国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以及男女平等基本原则的内容,宣传有关国际公约关于“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消除对妇女的暴力”等,使社会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认识日益深化;要配套宣传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内容,使社会对妇女权益保障法律体系的了解更加全面。 扩大宣传覆盖面,着眼于全社会开展宣传活动。进一步帮助广大妇女群众提高法律素质,明确权利和义务,增强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要身对政府及有关部门、司法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责任主体深化开展宣讲活动,明确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妇女权益保障中的主体地位,维护妇女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推动形成全社会自觉遵守妇女权益保障法,国家机关依法决策、依法行政的良好氛围。
创新宣传形式,开展丰富多彩的宣传活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结合实际,广泛宣传妇女权益保障法,使之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2、加大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宣传力度。
要在全社会树立马克思主义妇女观。要引导社会各界正确认识和处理维护全国人民的总体利益与维护妇女群众特殊利益之间的关系,特别是要为广大妇女参政议政,依法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提供各种途径和形式,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要努力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支持、妇联协调、社会参与”的社会化、开放式的工作格局,使社会各界在参与中提高国策意识。要在各级党委、政府特别是领导中间大力开展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宣传教育,强化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的国策意识。要坚定国策意识、服务意识和为妇女发展事业的奉献意识,真正树立各级妇联组织的良好形象,有效发挥其在妇女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3、进一步强化执法主体的自觉执法意识。
由于各级政府的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是协调议事机构,又是妇女权益保障法的执法主体,它由政府各部门、社会各团体组成,具有松散性,或是执法无意识性。因此,各有关部门应自觉强化妇女权益保障法执法主体的意识,充分发挥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在推动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中的宣传培训职能、监督检查职能、接受投诉进行督办职能和发现培养典型等作用,在更大程度、更多途径上切实维护好广大妇女的合法权益。
4、加强各级执法主体办公室的自身建设。
各执法主体的办公室(即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妇儿工委办公室)都设在妇联,使行使政府职能的工作力度大打折扣,增加了工作难度,因此要进一步加强妇儿工委办公室的自身建设,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和机制;加大干部队伍建设,通过培训、交流、激励等提高其工作能力和水平。要通过多种措施,切实解决妇儿工委办事机构的赋权问题(即由政府赋予妇儿工委受理权、督办权等)、机构设置问题和非常设机构问题,做到经费投入、编制保证、人员到位。
5、多渠道推进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贯彻落实。
充分发挥妇联组织作为党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善于发现和掌握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涉及妇女权益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向各级党委、人大和政协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和建议。借助并推动人大执法检查和政协调研监督工作,密切联系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完善建言献策机制,反映法律执行中的问题,反映妇女群众的呼声与需求,监督妇女保障法各项规定的落实。完善信访工作制度、维权发言人制度等有关制度,推动全社会都来关注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实施和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开展。
6、进一步加强调查研究,协调推动配套文件的制定出台。
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改工作完成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妇联的一个重要任务是结合各地实际修改省、自治区、直辖市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实施办法,同时在涉及妇女权益的其他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改中,善于发现涉及妇女权益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使相关法律与妇女权益保障法相衔接,使行政法规与地方性法规与妇女权益保障法相配套,促进妇女权益保障法体系进一步完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