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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与联合国人权条约机构
 
作者:    发布时间: 2007-03-21 15:33:14   来源: 外交部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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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网2004/06/11 
 

  1、联合国人权条约机构

  联合国人权条约机构是指根据联合国人权条约设立的、负责监督人权条约履约状况的专家委员会。目前,共有7项人权条约设有专家委员会,它们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人权事务委员会(ICCPR)、《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CESCR)、《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的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CERD)、《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CEDAW)、《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和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公约》的禁止酷刑委员会(CAT)、《儿童权利公约》的儿童权利委员会(CRC)、《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公约》的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委员会(MWC)。

  各人权条约机构由一定数量的专家组成,由各缔约国提名、经缔约国大会选举产生,以个人名义任职,任期为四年。其主要职责为审查缔约国提交的履约报告并提出建议;根据公约规定,有些条约机构还负有接受个人或者国家指控缔约国未履行公约义务的来文、到缔约国进行实地查访的职责。

  2、中国出任人权条约机构的专家

  中国曾经且目前仍在一些条约机构中有专家出任委员,包括:

  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

  唐承元(任期:2004-2008,2001-2003)

  邹德慈(2000,1996-1999)

  宋蜀华(1992-1995, 1988-1991,1984-1987);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

  冯 淬(1999-2002);

  林尚贞(1995-1998,1991-1994);

  关敏谦(1987-1990,1983-1986)

  禁止酷刑委员会:

  俞孟嘉(2002-2005,1998-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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