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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中国在国际人权法领域的工作
 
作者:    发布时间: 2007-03-21 15:38:20   来源: 外交部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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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国际人权法律文书起草概况

  2005年1月29日至2月11日,2005年9月12日至23日,起草《关于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的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all Persons from Enforced Disappearances)工作组于日内瓦召开第四、五次工作会议。

  谈判中,各方显示出更多的灵活性。中国、美国、俄罗斯、埃及、伊朗、印度等强调注重保护人权与国家司法职能的平衡;拉美国家和法国、意大利、比利时、西班牙等欧洲国家坚持建立一个独立监督机构、创设突破以往人权文书的新监督机制的主张,但在案文上有所妥协;加拿大、英国、德国、新西兰等态度相对灵活。最后,在部分国家对某些条款有所保留的情况下,草案得以协商一致通过。至此,历时两年起草工作结束。

  中国参加了上述谈判,并加强与立场相近国家的沟通,促使草案关于监督机制、避免监督机构工作重叠、加强缔约国合作等方面的案文更加平衡。

  (2)国际人权条约履约概况

  2005年,中国政府撰写并完成中国关于《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Convention against Torture and Other Cruel, Inhuman or Degrading Treatment or Punishment)执行情况的第四、五次合并报告;香港特区政府和澳门特区政府同时撰写各自执行公约的报告,作为中国国家报告的一部分;撰写并提交中国关于《<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Optional Protocol to the Convetnit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 on the sale of children, child prostitution and child pornography)执行情况的首次报告;澳门特区政府同时撰写任择议定书在澳门执行情况的报告,作为中国国家报告的一部分。

  2005年9月19日至20日,中国政府接受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对中国执行《儿童权利公约》(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及其任择议定书情况报告的审议。中国由驻日内瓦代表团沙祖康大使任团长,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等14部委组团参加审议;香港和澳门特区也作为中国代表团成员与会。审议气氛平和、坦诚、务实;委员共提出230多个问题,中国代表团以实事求是的态度,对所有提问予以现场答复。9月30日,委员会公布了审议结论,并通过了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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