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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人权公约第五议定书》
 
作者:    发布时间: 2006-10-17 10:12:05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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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66年1月20日欧洲理事会部长委员会于斯特拉斯堡拟定。1971年12月21日生效。截至1997年1月1日,缔约国为34个。

  议定书共5条。它修订了《欧洲人权公约》的第22和第40条,以尽可能地确保定期调整欧洲人权委员会及欧洲人权法院的成员组成。

  议书定规定,为尽可能保证欧洲人权委员会的半数成员每3年更新一次,部长委员会可在着手任何以后的选举之前决定被选出的一个或更多成员的任期不定为6年,但不多于9年,不少于3年(第1条);为尽可能保证欧洲人权法院三分之一成员每3年更换一次,咨询委员会可在着手任何以后的选举之前决定被选出的一个或更多成员的任期不定为9年,但不多于12年,不少于6年(第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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