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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人权保护的一项重要措施,旨在防止和惩治以宣传活动等方式煽动民族、种族宗教仇恨的思想和言论,保障基本人权不受侵犯,维护世界和平秩序。
煽动民族、种族和宗教仇恨的思想、言论往往成为诱发民族、种族冲突,破坏世界和平秩序的重要因素,同时也与鼓吹战争的宣传密切相关。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法西斯德国就是以鼓吹日耳曼民族优越论并大肆排斥和杀戮犹太民族以及其他民族而使世界卷入灾难深重的战争中的。由于煽动民族、种族和宗教仇恨严重地侵犯了基本人权,扰乱了正常的国际和平秩序,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联合国制定的几个重要的人权文件都将禁止煽动民族、种族和宗教仇恨作为一项国际人权保护的重要措施。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第7条规定,人人有权享受平等保护,以免受违反本宣言的任何歧视行为以及煽动这种歧视的任何行为之害。1966年《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20条第2款规定,任何鼓吹民族、种族或宗教仇恨的主张,构成煽动歧视、敌视或强暴者,应以法律加以禁止。1965年《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第4条规定,应宣告凡组织及有组织的宣传活动与所有其他宣传活动的提倡与煽动种族歧视者,概为非法,加以禁止,并确认参加此等组织或活动为犯罪行为,依法惩处。1973年《禁止并惩治种族隔离罪行国际公约》第3条规定,触犯、参与、直接煽动或策划种族隔离的个人、组织或机构的成员或国家代表,不论出于何种动机,即应负国际罪责。1981年《消除基于宗教或信仰原因的一切形式的不容忍和歧视宣言》第4条也规定,凡在公民、经济、政治、社会和文化等生活领域里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承认、行使和享有等方面出现基于宗教或信仰原因的歧视行为,所有国家均应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及消除。为了加强新闻工具在反对煽动民族、种族或宗教仇恨中的作用,促进人权,反对种族主义、种族隔离,增进国际社会间的相互了解、相互信任和世界和平,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大会于1978年11月28日第20届会议上通过了《关于新闻工具为加强和平与国际了解、促进人权,反对种族主义、种族隔离及战争煽动作出贡献的基本原则宣言》。该宣言主张,为反对种族主义、种族隔离和主要因偏见和愚昧所产生的其他侵犯人权行为,新闻工具应通过传播关于各国人民的目标、愿望、文化和需要的新闻,协助根除人民之间的无知和误解,使一国的国民对他国国民的需要和愿望有较深理解,保证尊重一切国家、一切民族和一切个人的权利与尊严,而不分种族、性别、语言、宗教和国籍,并提请人们注意人类遭受的诸如贫困、营养不良和疾病等巨大祸害,从而促使各国为促进减轻国际紧张局势、和平和公正解决国际争端制定出最佳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9条规定: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况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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