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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生物武器
 
作者: 朱文奇   发布时间: 2006-10-17 14:17:49   来源: 中国人权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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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止使用生物武器,是最古老的国际惯例之一。1899年海牙第二公约和1907年海牙第四公约都禁止使用有毒武器。1925年《关于禁用毒气或类似毒品及细菌方法作战议定书》明确禁止人类深恶痛绝的有毒和化学武器,并且明确提出将该禁止扩及到细菌武器。该议定书规定:“鉴于在战争中使用窒息性、毒性或其他气体,以及使用一切类似的液体、物体或器件,受到文明世界舆论的正当的谴责……各缔约国同意将这项禁令扩大到禁止使用细菌作战方法,并同意缔约国之间的关系按照本宣言的条款受到约束。”

 

  尽管以上法律文件明确规定禁止使用生物武器,但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和以后,有毒化学武器和生物武器却在不断发展,并在战争中多次被使用,因而引起世界各国的严重关切。禁止此类武器亦成为裁军谈判的重要议题,并在联合国大会上多次被讨论。2O世纪60年代初,18国裁军委员会开始就此议题进行谈判。谈判中,美国以化学武器有别于生物武器为理由,三次提出只禁止生物武器的议案。1969年,英国最先提出关于禁止生物作战方法的公约草案。苏联最初指责美国企图通过割裂两类武器的主张。1971年9月28日,美、英、苏等12国向联合国大会提出了《禁止细菌(生物)及毒素武器的发展、生产及储存以及销毁这类武器的公约》的草案。同年12月16日由联合国第26届大会通过,1972年4月10日在美、英、苏三国首都同时向一切国家开放签署。1975年3月26日公约生效,无限期有效。至1991年1月1日共有136个国家签署,112个交存了批准书或加入书。中国于1984年11月15日加入了该公约。

 

  《禁止细菌(生物)及毒素武器的发展、生产及储存以及销毁这类武器的公约》(以下简称《生物武器公约》)由序言和15条正文组成。其要点是:①序言重申缔约国坚持1925年议定书的原则和目标,确认一项关于禁止细菌(生物)和毒素武器的协议,是朝向同样就禁止发展、生产和储存化学武器的有效措施达成协议所迈出的第一个可行步骤,并决心为了全人类,彻底排除使用细菌(生物)剂和毒素作为武器的可能性。②各缔约国承诺在任何情况下决不发展、生产、储
存或以其他方法取得其类型和数量超出预防、保护或其他和平用途所正当需要的微生剂或其他生物剂或毒素,以及为了将这类物剂或毒素使用于敌对目的或武装冲突而设计的武器、设备或运载工具。在不迟于该公约生效后9个月内,各缔约国将其所拥有的或在其管辖或控制下的生物剂、毒素、武器、设备和运载工具销毁或转用于和平目的。③各缔约国承诺不将任何生物剂、毒素、武器、设备或运载工具直接或间接转让给任何接受者,也不以任何方式协助、鼓励或引导任何国家、国家集团或国际组织制造或以其他方法取得上述任何生物剂、毒素、武器、设备或运载工具,并在解决有关该公约的目标所引起的或在该公约各项条款的应用中所产生的任何问题时,彼此进行协商和合作。④任何缔约国如发现任何其他缔约国的行为违反由该公约条款所产生的义务时,可以向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提出控诉。各缔约国承诺在安全理事会按照《联合国宪章》根据其所收到的控诉而发起的任何调查中,将给予合作。⑤各缔约国承诺,如果安全理事会断定由于该公约遭受违反而使该公约任何其他缔约国面临危险,即按照《联合国宪章》向请求援助的该缔约国提供援助或支持这种援助。

 

  按照《生物武器公约》的规定,在该公约生效满5年,或在这以前经该公约多数国向公约保存国政府提出建议后,应举行该公约缔约国会议,以考虑到任何与该公约有关的科学和技术的新发展,审查公约的实施情况,保证公约序言的宗旨和各项条款得到实现。至1991年止,共召开过三次该公约的审议会。

 

  《生物武器公约》不单纯禁止生物武器的使用,而且规定,永远禁止在任何情况下发展、生产、贮存、取得和保留这类武器,因而该公约具有重要意义。《生物武器公约》对拥有生物武器生产能力的国家,尤其是美国和苏联,有一定的制约作用。该公约的基本神有利于世界上爱好和平的国家和人民反对侵略和维护世界和平。但是,《生物武器公约》是有缺陷的。例如,公约没有明确规定禁止使用生物武器,没有规定具体的、有效的监督和核查措施,对违反公约事件的控诉程序也缺乏有力的制裁措施。中国在加入该公约时曾发表声明,指出了公约的上述缺陷,表示希望在适当时候能予以弥补和改进。中国政府同时声明,台湾当局于1972年以中国名义在华盛顿签署并于1973年2月9日批准该公约是非法的、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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