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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因债务而非法剥夺债务人的人身自由。
在早期英国,允许因任何数额的债务甚至是数额极微小的债务而拘捕债务人。被拘捕的债务人在他人帮助其清偿债务之前,通常被关押在马歇尔西海或弗利特河畔的债案犯监狱。自19世纪初期,这种状况开始逐步改变。《1827年因债务监禁法》中规定,任何人不得因少于20英镑的债务或只是在宣誓书中承认负有这个数目的债务而在诉讼过程中被拘捕。(1838年审判法》取消了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拘捕债务人的做法,除非有法律规定的某些例外情况。(1869年债务人法》几乎完全废除了因债务引起的监禁。禁止债务监禁的原则为1969年《美洲人权公约》所采纳,其第7条关于“个人自由的权利”第7款规定:任何人不得因欠债而被拘留。但是这一原则不应限制主管司法当局就未履行供养义务而发出的命令。
中国不允许债务监禁。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曾于199O年联合发出通报,严格禁止并依法查处在商业贸易活动中以绑架、扣押人质等非法拘禁手段逼还债务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8条第3款规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非法拘禁罪的规定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