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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青报:网络巡控者,有“刚度”也要有“气度”
 
作者: 周明华   发布时间: 2008-05-12 16:54:35   来源: 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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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岁的杨姓网民“SS山地师”,因4·28胶济铁路重大事故发生当天在高密贴吧里转发了一张图片,30日被当地警方认定其“涉嫌散布虚假信息,扰乱公共秩序”抓获并拘留5天。现在,已从拘留所出来的“SS山地师”一直认为被拘有点过分,因为他是数以百计曾转载该张图片的网民中唯一被拘留者。他不仅受到了治安处罚,更被当地电视台作为反面典型曝光教育观众。(5月11日《华西都市报》)

  当地警方拘留“SS山地师”的直接依据是《治安管理处罚法》之第25条规定,但其间有两处细节不容回避:一是这张“恐怖图片”帖不是“SS山地师”原创,也非主观故意和恶意;其二,“SS山地师”的转发帖在一天之内便被删除,在当天各种相关信息纷纭的情况下,一个原本就很容易被人忽略的小小贴吧里的一条存活期不到24小时的帖子,即便有扰乱公共秩序之嫌,其影响度也很低。

  的确,中国拥有2.21亿网民的网络,带给我们的不仅是文明与快捷,扑朔迷离的网络也让一些人有机会在网上发布不真、不良信息,给社会造成潜在或显现的负面影响。但越是这样,作为网络信息的巡控者,越应具备一种现代社会信息监管与执法气度。现在似乎有一种较为明显的网络信息监管倾向,那就是刚度有余而气度不足。动不动就对并非主观故意要伤害公共秩序的单个公民采取严厉处罚。这种消极分析与积极处罚的行为,显然是对“谣言”的定位稍嫌粗放所致。类似客车相撞这样的公共信息,理应处在一种动态路径中,死亡人数的多少自有公共权威机构的动态播报,而单个网民的发帖中即便有些微细节失真,也不会动摇公共机构发布信息的权威地位。而且,我国宪法充分保护公民言论自由。人们有权分析与怀疑公共事件,也有权督促和批评一些公权者的行为。信息巡控者们在依《治安管理处罚法》来刚性处罚“发布谣言者”时,也应考虑到它与处于上位的宪法的关系。我们在冷面拘走“SS山地师”之前,分析过这一转发帖的危害性没有?开放地询问过他转发此帖的主观动机了吗?其实,在突发事件面前,政府、大众媒体、公民之间,需要的是一种良性的互信和互动,以及互为监督,需要的是信息亮化和快捷传递,即便网民发布信息有细枝末节上的失真,也并不影响公众互信。公民社会越开放和透明,在民众中关于突发事件的各种议论,越趋于理性与阳光,关于事件的各种传说,也更接近大众媒介发表的信息。然而,若社会和公民得到的有关信息不及时、不明确,甚至被一些机构有意“统一”后发布,那么社会倒有可能成为“传言四起”的一张温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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