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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福森:维护司法公正 依法保障人权 
访司法部部长张福森
 
作者:    发布时间: 2006-10-27 11:14:2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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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司法公正 依法保障人权——访司法部部长张福森同志 
   

  编者按:司法中的人权保障是中国人权保障的一个重要方面,多年来,我国在完善立法、公正司法和严格执法方面做出了巨大努力,注意在司法的各个环节中依法保护人权,取得了很大成绩。为此,本利记者采访了张福森部长,请他就有关问题介绍情况。

  问:中国律师在司法人权保障中做了哪些工作?还将采取哪些措施,进一步发挥律师在人权保障中的作用?

  答:中国现有律师ll万多人,律师事务所近1万家。在过去的20多年间,中国高度重视律师在司法人权保障中的作用,把律师辩护制度作为司法人权的一项重要内容,并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不断完善这项制度。按照中国《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的规定,律师在犯罪嫌疑人被第一次询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接受委托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可以接受委托担任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在法院审判阶段,律师可以接受被告人的委托或者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被告人的瓣护人,参与案件的审理过程。同时律师还可以接受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或者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20多年来,广大律师充分发挥参与刑事诉讼功能,认真覆行参与刑事辩护职责,有效地维护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了司法公正。据统计,仅2001年全国律师办理刑事辩护及代理案件33.9万多件,其中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为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7.8万多件,为被告人进行辩护及代理26万多件。

  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保障人权的作用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实体法权利。就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使其能够被正确地定罪量刑,保障法律的正确适用。二是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程序法权利。即保证刑事程序的公正性,监督公专司法人员严格依照法律程序进行刑事诉讼,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为了充分发挥律师的上述作用,《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赋予了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各项权利,为律师行使职能提供便利和条件。包括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其辩论或辩护权利受法律保护。律师参与刑事诉讼可以依法收集、查阅与条件有关的资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等等。这些规定对律师履行其辩护职责提供了较为充分的法律保障。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刑事审判实行控辩式的方式,这是中国庭审方式的一次重大变革。新的审判方式强化了控辩双方在法庭上举证、质证、辩论的职责,从而使律师更充分地利用开庭审判这一刑事诉讼的关键环节,充分阐述自己的辩护意见,发挥辩护作用,保障案件审理的正确性。

  中国目前正在推进司法改革,司法改革的一个价值取向就是要发挥律师诉讼功能,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为此,我们将在认真学习借鉴国外有益经验的基础上,按照依法治国和推进司法改革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完善我国律师的刑事辩护制度,更好地发挥律师在保障人权中的作用。一是要积极争取完善有关立法,增强律师的诉讼功能。当前重点要完善律师在会见当事人、调查取证、查阅卷宗等方面的规定,为律师依法履行职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二是要努力提高律师辩护工作质量。通过加强律师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不断更新律师的知识结构,提高办理刑事案件的技能。同时,要建立相关的制度和程序,严格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从制度上保证律师的辩护质量。三是要切实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建设。在加强教育的同时,加强纪津约束,严禁律师向司法人员行贿或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严禁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引诱威胁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据以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完善投诉调查、听证和处罚机制,加强社会监督,加大对违法违纪律师的处罚力度,保障律师严格依法履行辩护职能,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问:中国法律及司法实践是如何保护罪犯这一特殊群体的人权的?

  答:中国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关押经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中国监狱工作认真贯彻落实《监狱法》及其它有关法律,坚持“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方针,对罪犯着眼于改造和转化,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尽可能将每一名罪犯教育改造成为遵纪守法、自食其力的合格公民。中国实施依法治监,现已基本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的罪犯权利保障制度。罪犯权利的法定性、广泛性、真实性是我国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监狱制度的重要特征。

  中国《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和《监狱法》等法律都从不同角度规定了罪犯的法定权利。中国《宪法》第33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任何公民都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1994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明确规定了罪犯的权利。其第7条规定:“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从上述法律规定来看,法律对罪犯的权利规定是非常明确的,罪犯享有的权利是非常广泛的。

  中国刑事司法活动的实践确保罪犯权利的实现,把法律规定的未被剥夺的罪犯权利落到实处。

  首先,严格录用监狱工作人员。监狱工作人员既是人民警察,又是国家公务员,要求他们具有较高的文化知识和道德水准。“进门”必须经过国家统一的公务员录用考试,录用之后还要经过专门的职业培训,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工作。工作之后还要定期安排一定的脱产时间进行教育培训,提高其业务能力。

  其次,依法规范监狱人民警察的执法活动,提高其执法水平。《监狱法》第13条规定:“监狱的人民警察应当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严守纪律,清正廉洁。”《监狱法》第14条规定:“监狱的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索要、收受、侵占罪犯及其亲属的财物;(二)私放罪犯或者玩忽职守造成罪犯脱逃;(三)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罪犯;(四)侮辱罪犯的人格;(五)殴打或者纵容他人殴打罪犯;(六)为谋取私利,利用罪犯提供劳务;(七)违反规定,私自为罪犯传递信件或者物品;(八)非法将监管罪犯的职权交与他人行使;(九)其他违法行为。”如果监狱人民警察违反这一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予以行政处分。”为了从根本上确保公正执法,监狱系统还非常重视对监狱人民警察的素质教育。自1999年开始,进行了为期3年的素质教育,着重于法制意识、业务素质、职业道德与纪律的教育,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第三,人民检察院对保障罪犯权利的实现实施监督。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对刑事案件的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施监督。各级人民检察院除设置专门的监所检察机构外,还在所有监狱设立派出检察院、检察室。到1995年,全国所有的监狱场所都设立了派驻检察院(室)。这是我国司法制度中人权保障的一项重要措施。派驻检察机构依法对监狱刑罚执行工作进行检察监督,发现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有违法情况时,主动通知主管机关予以纠正;各级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通过受理罪犯的申诉、控告和检举,切实保障罪犯在服刑期间应有的权利。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对监管工怍人员的刑讯逼供、体罚虐待犯人和徇私舞弊等违法犯罪行为,检察机关应当直接立案侦查和依法起诉。另外,检察机关还根据法律规定,针对监管改造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检察建议。检察机关对监管工作人员犯罪案件的查处和违法行为的纠正,对于保障罪犯的合法权益,增强监管工作人员的法制观念,提高执法水平,都起着积极的作用。

  第四,推行狱务公开是保障罪犯人权的一项重要举措。近年来,为了把监狱的执法活动置于广泛的监督之下,确保执法公正,监狱系统广泛开展了狱务公开活动,向罪犯及其亲属、向社会各界公开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结果及监督投诉方式,广泛接受监督。狱务公开作为实践依法治监的重大措施,已收到较好的效果,被誉为“阳光工程”。实践证明,狱务公开畅通了社会监督的渠道. 消除了对刑罚执行的神秘感和误解,保障了罪犯的合法权益,增强了罪犯的法律意识,促进了监狱人民警察的执法水平的提高。

  最后,国家为罪犯权利的实现提供切实的物质保障。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经济还欠发达,但政府对监狱工作给予了极大的关注,并尽可能改善罪犯的物质生活条件。《监狱法》第50条规定:“罪犯的生活际准按实物量计算,由国家规定。”第51条规定:“罪犯的被服由监狱配发。”第53条规定:“罪犯居住的监房应当坚固、通风、透光、清洁、保暖。”罪犯的吃、穿、住、用等物质条件由国家予以保障,其经费主要由财政拨款解决。罪犯的饮食能够做到吃饱、吃熟、吃热、吃得卫生。每个监狱都设立了专门的医疗机构,使患病罪犯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监狱里的罪犯人均建筑设施使用面积在5平方米以上,人均居住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监房有必要的防暑防寒设备。

  我们相信,随着我国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和监狱条件的改善,尤其是监狱法制的不断健全和完善,罪犯的权利保障程度会越来越高。

  问:中国推行的法律援助制度在司法人权保障方面发挥了哪些作用?

  答:中国建立的法律援助制度,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人员和社会志愿人员为某些经济困难的公民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免费的法律帮助,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一项司法救济制度。它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的具体体现,是国家保障司法人权和司法公正的不可缺少的重要手段,是现代国家对公民承诺的一项基本义务。

  公民权利的实现,主要通过两个途径:一是在日常生政案件3,595件,总受援对象达25.8万人。据2001年法律援助业务报表统计分析,在刑事诉讼辩护中,律师辩护意见全部或部分被法院采纳的占72.5%,甚至有的案件通过律师的辩护,被法院判决无罪释放。这充分说明,刑事法律援助的实施,使公民在刑事司法领域的基本人权得到了有力的保护,维护了社会主义国家司法的公正和法律的尊严。在民事法律援助案件中,非诉讼案件占总案件数达30%,使大量的民事纠纷解决于诉讼之外,在维护受援人的合法利益的同时,有效地维护了社会的稳定。此外,民事案件判决结案的胜诉率为89%,行政诉讼案件胜诉率为82%,使大量需要帮助的公民的合法权益通过法律援助而得到切实保护。

  几年来,法律援助范围不断拓宽,从最初的法院指定刑事案件为主已发展到民事、刑事案件并重,行政案件逐年增加,而且类型进一步复杂多样。2001年3月批准通过的《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一章中专门提出:“建立法律援助体系”,从而为我国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注入了巨大的推动力。根据中国已签署的《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规定,缔约国有义务建立法律援助制度,保证刑事被告充分行使辩护权。目前,我国实施的法律援助制度对公民权利保护的内容已大大超出公约的最低要求,面对日益增加的法律援助的社会需求,中国政府将继续加大工作力度,比如制定法律援助专项法律、逐步增加法律援助专项拨款、制定统一的法律援助标准以及监督法律援助的实施,保证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在维护司法人权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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