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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司法行政工作改革和发展,依法尊重和保障人权
——访司法部副部长张苏军
 
作者:    发布时间: 2007-02-08 13:39:54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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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本刊记者

 

 

司法部副部长张苏军

  编者按:近日,本刊记者就有关司法行政工作中的人权保障问题采访了司法部副部长张苏军。现刊出,以飨读者。

  记者:您如何评价2002年以来,中国律师在促进和保障人权方面所做的工作?

  张苏军:中国十分重视律师在司法人权保护中的作用,把律师参与刑事诉讼作为司法人权的一项重要内容,并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不断完善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各项制度,通过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进一步维护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合法权益。2002年以来,我国律师行业持续快速发展,截至2006年7月,我国执业律师已达15万余人,其中专职律师11万余人,兼职律师7千余人,律师助理3万余人,律师事务所1万余家。广大律师积极参与诉讼活动。据统计,仅2005年,全国律师参与刑事诉讼案件达35.4万余件,其中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为申诉控告近5.3万件,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2.1万余件,律师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18余万件。律师的参与,最大程度地维护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做出了重要贡献,推动了我国司法领域人权事业的发展。

 

 

在“孟某殴打小保姆案”中,北京律师郑爱丽(左)无偿为小保姆提供法律帮助。

  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还专门成立检查组,对《律师法》的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并明确提出要进一步改善律师执业条件。为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各相关部门也先后出台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如2004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关于人民检察院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执业的规定》,司法部出台了《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暂行规定》,全国各地也出台了许多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范性文件。目前,正在进行的三大诉讼法以及《律师法》的修改工作,将进一步从法律制度层面加强对诉讼参加人司法人权的保护。

  记者:有人说,衡量一个国家市场经济是否发达,要看它的证券业。衡量一个国家的法制完备程度,要看它的法律援助制度。对此,您怎么看?

  张苏军:法律援助制度是国家设立的为经济困难公民或者特殊案件当事人减免费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制度,其目的和宗旨是使困难群众和特殊案件当事人能够获得法律帮助,从而更好地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这是一项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贯彻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宗旨的法律制度,被人们称为“光彩事业”,是我国法制建设中的一个亮点。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虽然起步较晚,但发展很快。1994年初司法部正式提出探索建立有中国特色的法律援助制度,2003年国务院颁布《法律援助条例》,明确规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标志着我国法律援助制度正式全面建立。目前,全国已经建立了法律援助机构2774个,初步形成了较为完整的有中国特色的法律援助体系。2003年,全国共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近17万件,比上一年增长23%,受援对象近30万人,有效地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2005年,全国律师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11万多件,近18万人次接受了律师的法律援助。我国律师以积极的实际行动充分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大力促进了我国人权事业的发展和进步。

  除推动律师在刑事司法领域促进和保障人权方面发挥作用外,司法行政部门还积极引导和推动广大律师积极开展对社会弱势群体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近年来,司法部会同相关部门发布了一系列有关法律援助的规范性文件,如2004年6月与建设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为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的通知》,2004年10月与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关于为残疾人提供无障碍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的通知》,2005年9月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与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的《关于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等,为规范和加强法律援助工作提供了制度上的保障。

  记者:中国罪犯享有哪些人权?您如何评价中国政府为改善罪犯人权所做的具体工作?

  张苏军:中国罪犯的合法权益依法受到保护。根据我国宪法和监狱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国罪犯享有生存权和人身权、政治民主权利、控告申诉检举权、劳动报酬权和文化教育权等10多种权利。2004年,司法部下发的《现代化文明监狱标准》第17条规定,依法保障罪犯的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等权利。尊重罪犯人格,不发生体罚虐待罪犯的事件。

  在保障罪犯的受教育权方面,《现代化文明监狱标准》规定,“建立健全教育改造工作制度,对罪犯实行正规、系统的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成年罪犯的教学时间每年不少于500课时,16-18岁的未成年犯每年学习时间不少于1000课时,16岁以下未成年犯全天学习。”据统计,2004年,全国监狱系统共有222293人参加小学文化教育,107374人参加初中文化教育,6013人参加高中水平文化教育,15341人参加了各种高等教育学习。有8573333人参加职业技术教育,获得劳动部门颁发的技术证书126994个人。

  为保障罪犯的健康权,《现代化文明监狱标准》规定,“按实物量保障罪犯膳食和被服供给,不发生集体食物中毒事件,不发生食物中毒死亡事故”,“建立罪犯健康档案,保障罪犯的基本医疗,罪犯中的发病率和病死率低于当地城镇居民的水平”,“加强对结核病等甲、乙类传染病的防治工作,提高治愈率,减少发病率”。国家不断加大监狱投入,提高罪犯生活水平,并进一步完善三级医疗、防疫网络,让每一名罪犯都得到免费诊疗,罪犯的结核病、肝炎等传染性疾病得到有效控制。司法部还会同有关部门印发了《全国劳教场所艾滋病预防与控制实施办法(试行)》、《全国劳教场所结核病预防与控制实施办法》和《关于印发对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开展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工作方案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司法行政部门还十分重视罪犯的心理健康问题,一些监狱专门培养罪犯心理矫治师,帮助罪犯进行心理矫治,使其健康回归社会。

  此外,在罪犯的休息权和取得劳动报酬权方面,《现代化文明监狱标准》规定,“依法对罪犯实施劳动保护和劳动报酬制度。按规定配发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对因工伤亡的罪犯,按规定给予补偿。罪犯的生产技能和劳动表现与劳动报酬挂钩。”

 

 

全国律协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张小星律师在给未成年服刑人员讲授法制课。

  2003年1月,国务院批转了《司法部关于监狱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确定了“全额保障、监企分开、收支分开、规范运行”的监狱体制改革目标,从财政供给体制、教育改造、监狱规范化运行等方面,完善刑罚执行体制,保障在押犯人的合法权利,提高教育改造质量。2003年,司法部制定实施了《监狱教育改造工作规定》、《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外国籍罪犯会见通讯规定》等规章,对在押罪犯的合法权利进一步作了明确的规定。

  同时,司法行政部门还积极探索监狱刑罚执行方式、管理方式改革,全面实行狱务公开,推进监狱工作法制化建设,依法保障罪犯合法权益。监管场所普遍推行了检察官接待制度,加强了在押人员的伙食和卫生防疫监督,重视在押人员的身体健康和财产保护,完善在押人员权利告知制度、检务公开制度和会见等制度,有效地维护了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截至2004年底,全国检察机关在大型监狱或监狱、劳教所集中地区已设立77个派出检察院,在中小型监狱、劳教所和看守所设立3700多个派驻检察室,对全国90%以上的监狱、看守所、劳教所实行了派驻检察,监督体制日趋完善。

  记者:自1996年中国修订《刑事诉讼法》以来,我国刑罚执行方式发生了哪些变化?

  张苏军:现代刑罚理念已从过去单纯的“报应刑”向“目的刑”、“教育刑”转化,对犯罪人施以刑罚的目的不仅仅在于报复已然的犯罪,而是通过教育、矫正和改造,使其重新回归社会。伴随这一刑罚理念的变化,刑罚执行方式也由过去的监禁刑为主向监禁刑与非监禁刑并重的方向发展。自我国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以来,为适应我国政治、经济、社会、文化以及现代刑罚理念的发展要求,有必要积极探索刑罚执行制度的改革。2003年7月,司法部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并首先在6个试点省市开展了社区矫正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现在试点省(区、市)已增至18个。

 

 

 

服刑人员在认真填写选票,选举人大代表。

 

  所谓社区矫正,是将符合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积极利用各种社会资源、整合社会各方面力量,对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罪犯或者经过监管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罪犯在社区中进行有针对性管理、教育和改造的工作,是当今世界各国刑罚制度发展的趋势,体现了对罪犯人权的保护,是一种人道的处罚机制,使我国司法人权保护的内涵得以深化。

  根据中国现行法律的规定,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被判处管制、缓刑、暂予监外执行、假释以及剥夺政治权利的5类犯罪人。据统计,截至2006年5月,第一、第二批试点单位共累计接收社区服刑62095人,解除矫正18435人,实有社区服刑人员43660人,其中管制1330人、缓刑28867人、假释4423人、暂予监外执行1676人、剥夺政治权利7364人。实践证明,社区矫正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重新违法犯罪的现象得到了有效控制,被矫正人员的重新犯罪率仅为0.448%,刑事发案率下降, 社区矫正逐步得到社会认可。

  记者:中国目前在通过法制宣传提高公民的权利保护意识方面具体做了哪些工作?

  张苏军 :人权的实现和保障有赖于公民对法律的尊重,而包含了人权观念在内的规范意识的养成,既是法律正确实施的基础,也是实现和保障人权的基础。扎实有效的法制宣传教育,则是增强全体公民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的重要途径。因此,我国在完善立法、不断推进人权观念和人权保护制度化的基础上,更加注重公民民主法制意识和人权观念的培养。在全体公民中开展深入持久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是中国加强人权保护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项创造性工作。

  公民了解自己的权利,正确行使法律赋予的各项权利,同时通过积极履行义务实现对他人和社会公众人权的尊重和保障,有利于在全体公民中培养和树立权利义务对等观念,这是法制宣传教育不容推卸的责任和工作目标所在。此外,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有利于提高各级国家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的能力,这是保证国家机关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行使国家权力,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要前提和基础。

  中国自1986年开始实施第一个五年普法规划,现在,正处于第五个五年普法教育工作阶段。“四五”普法期间,各地区、各部门通过举办培训班、集中开展“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活动、“送法下乡”、“法律进社区”等形式,普遍加强了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引导公民自觉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通过宪法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广大公民逐步提高了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参与民主管理、维护合法权益的意识,增强了运用法律处理问题的能力。

  从2006年开始,我国进入了全面实施第五个五年普法规划的阶段。这一阶段法制宣传的主要目标是:通过深入扎实的法制宣传教育和法治实践,进一步提高全民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进一步增强公务员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进一步增强各级政府和社会组织依法治理的自觉性,提高依法管理和服务社会的水平,实现这一目标是依法保障人权的根本保证和基本途径之一。“五五” 普法期间,我们将切实加强以下工作,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在推进人权保障事业发展中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一是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促进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把服务群众、切实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法制宣传教育的终极目标;二是要把在公民中培养和树立正确的权利义务观念,作为法制宣传教育的重要任务;三是要综合、合理、有效地利用各种社会资源,动员一切可以利用的力量,推进法制宣传教育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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