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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科学发展观、努力解决环境问题
——访国家环保总局局长周生贤
 
作者:    发布时间: 2007-02-09 09:36:32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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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本刊记者  赵海宁

  编者按:近年来,环境问题日益引起社会各界关注,近日,本刊记者就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的环境问题采访了国家环保总局局长周生贤,现刊出,以飨读者。

 

 

国家环保总局局长  周生贤

  记者:近些年来,环境问题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去年还发生了国内外注目的松花江水污染事件,请对这方面的情况做一个简单介绍。

  周生贤:2005年11月13日发生的松花江重大水环境污染事件,给沿岸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带来严重影响,使全国环保系统经历了一次特殊考验。在党中央、国务院直接领导下,国务院有关部门,吉林、黑龙江两省政府和驻军、武警部队共同配合,积极开展污染防控工作。总局机关、直属单位以及11个省市环保部门的300多名干部和专家,在40多个日日夜夜中,冒严寒、踏冰雪,战斗在松花江污染防控第一线。我们与有关地方和部门联合行动,及时监测和预测污染迁移变化情况;与俄方专家积极协作,联合开展水质监测,坦诚相见,增信释疑,及时向国际社会发布信息,并主动加强与有关国际组织的交流,展示了我负责任的大国形象;指导沿江各地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重点保护好饮用水源地,制定并实施科学的用水方案。经过扎实有效的工作,确保了松花江沿岸居民的饮用水安全,实现了温家宝总理“绝不让一个人喝不上水,也绝不让一个人喝上污水”的谆谆嘱托,让沿岸群众消除了顾虑,过了一个安全祥和的春节。2006年3月2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十一五”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全面展开。

  这一事件的妥善处置,充分显示了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驾驭国内外复杂形势的能力,体现了社会主义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优越性,同时也展示了“忠于职守、造福人民,科学严谨、求实创新,不畏艰难、无私奉献,团结协作、众志成城”的中国环保精神。松花江水污染防控工作积累的经验,是有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一笔宝贵财富。

  记者:从2004年开始,全国各地连续开展了多种形式的环保专项行动,成效如何?

  周生贤:在今年初召开的第六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上,温家宝总理特别强调,要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专项行动,决不允许违法排污的行为长期进行下去,决不允许严重危害群众利益的环境违法者逍遥法外。

  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是保障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实际行动,是实现“十一五”环保目标的重要保障,是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重大措施。因此,我们高度重视环保专项行动,协调包括发改委、监察部、工商总局、司法部、安监总局、电监会等有关部门成立了全国环保专项行动联席会议,每年针对突出的环境问题,确定行动内容,并进行周密部署,严厉打击环保违法行为。2006年环保专项行动取得了明显成效。截至8月底,全国已经出动执法人员66万人次,检查企业29万余家,查处环境违法企业1.2万余家。全国共挂牌督办各类典型环境案件5116起,其中省级以上挂牌督办445件,市县挂牌督办4671件。环保专项行动的深入开展使违法排污上升的势头得到一定遏制,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环境问题得到较好解决,一些地区的环境质量有了改善,赢得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拥护。

  记者:如何加强环境法治建设是人们比较关心的话题,但目前的状况给人们的感觉是,发生环境突发事件后,行政手段运用较多,法律手段则较少,国家环保总局在这方面有什么重要举措?

  周生贤:环保工作以往确实存在过分依赖行政手段的问题,这种模式的缺陷是削弱了管理的力量,影响了环境保护的效果,使得以牺牲环境换取经济增长的状况难以改变。温家宝总理在第六次全国环保工作会议上明确提出,要把用行政办法保护环境转变为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办法解决环境问题,自觉遵循经济规律和自然规律,提高环境保护工作水平。这标志着解决环保问题的方式也要实现新的转变。
  
  做好环保工作,关键在法治。“立法是依据,执法是关键,监督是保证”。这是我国法制工作的经验总结,也是建设完备的环境执法监督体系的基本要求。我们正在抓紧修改和完善现行法规标准的工作,力争通过5-10年的努力,形成覆盖环境保护各个领域、门类齐全、功能完备、措施有力的环境法规标准体系,从根本上解决“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切实把环境保护纳入法治化轨道。

  构建环保法治,执法是关键。建设完备的环境执法监督体系是我们环保总局今年的两大重点工作之一。完备的环境执法监督体系必须达到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力、高效运转的要求。在执法活动中,首先,要有健全的环境行政执法责任制。将行政执法权力与执法责任有机结合,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完善环保系统内部稽查机制。二要依法界定执法职责,科学设定执法岗位,明确执法程序,公布执法结果。三要有健全的执法机构、强有力的执法队伍和先进的执法装备。四要建立内部监督、层级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机制,完善环境违法举报制度。五要建立污染受害者法律援助机制、环境民事和公诉制度,完善环境犯罪案件移送程序。

  执法监督是法律赋予环保部门的神圣职责,是党和人民的重托。但我们也认识到,落实执法监督职责还有一定困难,需要以更大的决心、下更大的力气破解执法难题,依法强化管理,切实提高执法监督水平。

  记者:目前,随着全球一体化步伐的不断加快,世界各国都日益重视环境保护的国际合作,请介绍一下我国环境保护国际合作方面的情况。

 

 

周生贤局长在部署指挥松花江污染防控工作

  周生贤:保护环境是人类共同的事业。当前,环境问题已经成为国际关系、国际贸易的重要内容和影响国家对外形象的重要因素,也是国际合作中最活跃的领域之一。

  中国在努力解决国内环境问题的同时,积极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国际环境合作,努力与周边国家合作共同解决区域环境问题,通过多边、双边渠道开展交流与合作,与国际社会一道,为促进区域及全球环境问题的解决做出了不懈努力和应有的贡献。近几年,国家环保总局在环境保护国际合作方面主要抓了以下工作。

  第一、积极参加多边环境事务,履行国际环境公约义务。中国积极参与了联合国等国际机构发起的全球环境保护进程。多年来,中国派高级代表团参与联合国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历次会议、可持续发展世界首脑会议及其系列筹备活动。中国与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在荒漠化防治、生物多样性保护、臭氧层保护、清洁生产、循环经济、环境教育和培训、长江中上游洪水防治、区域海行动计划和防止陆源污染保护海洋全球行动计划等领域开展了卓有成效的合作。中国与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建立了有效的合作模式。

  中国积极参加了多边环境协议的相关谈判和履约工作。中国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京都议定书》、《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巴塞尔公约》、《鹿特丹公约》、《斯德哥尔摩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及其《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联合国防治荒漠化公约》等50多项环境公约的缔约方,并以负责任的态度,积极履行条约规定的各项义务。

  第二、加强与周边国家的合作,为解决区域性环境问题做出努力。中国加强和推动与周边国家或相关地区的合作,积极参与区域合作机制化建设,为解决区域性环境问题做出了积极努力。中国积极推动并参加的亚太地区区域性环境合作机制有:中日韩三国环境部长会议、东盟与中国(10+1)环境合作、东盟与中日韩(10+3)环境合作、东亚酸雨监测网、东北亚区域环境合作和东北亚环境合作会议、东北亚沙尘暴监测与预警合作、大湄公河次区域环境合作等。这些机制的建立与实施,对于沟通信息、采取共同行动防止和减轻区域性环境问题起了很好的作用。

 

 

中美签署危险和固体废弃物管理合作协议

  

  中国还加强了与其他区域的合作。如举办“面向非洲的中国环保”主题活动,推动中非在环保领域的交流与合作。2005年与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共同举办了中非环保合作会议,并在刚果(布)援建了联合国环境署中国非洲环境合作中心。中国政府还举办了“非洲和阿拉伯国家水污染和水资源管理研修班”,帮助非洲和阿拉伯国家开展环境培训。

  第三、积极开展双边合作,加强与世界各国在环境保护方面的交流与合作。中国先后与美国、德国、日本、加拿大、俄罗斯、韩国、印度、蒙古、朝鲜、巴西、南非等42个国家签署双边环境保护合作协议或谅解备忘录,与11个国家签署核安全合作双边协定或谅解备忘录。在环境政策法规、污染防治、生物多样性保护、气候变化、可持续生产与消费、能力建设、示范工程、环境技术和环保产业等方面广泛进行了交流与合作,取得一批重要成果。中国还与欧盟、日本、德国、加拿大等13个国家和国际组织在双边无偿援助项目下开展了多项环保领域的合作。对提高中国环境管理和环境领域的科技水平,以及促进国际间环保产业商贸合作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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