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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中国人权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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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将人权问题政治化、意识形态化和使用双重标准,反对将人权作为提供社会经济援助的条件
 
作者:    发布时间: 2006-10-23 10:00:2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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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幸的是,人权问题经常被错误地作为具有某种政治动机活动的借口,而并非出于对促进人权的真正关心。这种情况在东西方对抗的冷战时期犹为如此。尽管世界已发生变化并具有了新的特点,但在许多方面依然如旧。我们并未摆脱国家间的纷争,世界上仍有许多人继续以人权为手段,滥施指责,以达到狭隘的政治目的。更为糟糕的是,有一种以保护人权为借口而将某一陌生的价值制度强加于某些国家的趋势。基于此类暗含的动机和伪善的态度的装腔作势和指责,只能使情况更坏,关闭路径,阻碍改善人权的努力。相互信任和帮助应得到加强,怀疑和不信任只能导致对攻。

  最后,促进和保护人权是每个政府的责任。这一能力不仅来源于国家主权原则,同样来源于所有人民对其民族和文化尊严的固有权利以及各国自由决定其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的权利。

  ——印度尼西亚代表在第46届联大三委的发言

    如果即将到来的维也纳会议的主要目的是增进对于人权的促进和保护,改善国际社会处理人权问题的方法,那么,这次会议就应该审议讨论侵犯人权时的政治化、差别待遇和运用双重标准的相互有联系的问题,以及在促进人权方面的选择性的问题。

    因而,促进和保护人权不得被政治化,任何国际人权行为的基础应该是国际社会遵守人权的真正的、集体的利益,而不是一个国家反对另一个国家的政治观点,促进和保护人权的非政府组强应将他们的活动限于关心人权方面,而不应基于政治动机进行活动。

    关心人权的政治化,必然导致审议侵犯人权时的差别待遇和适用双重标准。这样一来,那些成为国际谴责对象的国家不一定是人权记录最糟糕的国家。另一方面,那些应当受到谴责的国家反而因与人权无关的理由而没有遭到指责。如果在评判世界各地的侵犯人权情况时适用单一标准,这样的事情就不会发生。更为重要的是,对人权的国际关心应当不是简单的谴责,而是应当指向消除发生侵犯人权现象的根本原因。

  ——印度尼西亚代表团团长S.维亚诺在世界人权大会亚洲区域筹备会上的发言

    在辩论人权问题时,重要的是确保意识形态和政治上的歧见不被用于选择性地谴责各国一的人权状况、达到政治目的或干涉各国内政的手段。人权委员会、经社理事会和联合国的行动不论什么时候都必须审慎尊重《宪章》所宣布的各项原则。

  ——阿尔及利亚代表在第45届联大上的发言

    我们并不是宣称,并且认为任何人都不能宣称,我们正生活在一种先知和社会改革者所设想的理想世界,但是,像地球上的其他民族一样,我们希望实现这种崇高的目标。但是,如果在本次世界人权大会上任何个人、政府或非政府组织宣称他们正生活在一个想要强加于其他国家的理想制度中,我们就会认为,这样一种宣称将使他们有义务承担巨大的道德与物质责任,而我们认为他们不能以最理想的方式承担并完成这种使命。

    在我们看来为完成这样一种使命需要在所有情况下都将原则置于利益之上。这意味着:首先,在对待侵犯人权问题上,不论它是发生在友好国家还是不友好国家,在西方还东方,在北方还是南方,都不应使用双重标准和有选择性。第二,坚定地面对种族清洗和大规模驱逐。第三,不要把人的基本自由,社会的、经济的和政治的自由分离开来,这意味着,向每一贫困者和病人提供面包和医疗,如同向每一受指控者提供独立的律师和公正的宣判一样。第四,在国际关系中,不以保护个人权利和民主价值为借口而使用专制和不民主的手段。因为国际社会的自由意志来源于各个国家的自由意志。最后,但不是最不重要的,应优先处理最严重的、共同的和可怕的侵犯人权问题。

  ——叙利亚外交部长法罗克·阿·沙里在维也纳世界人权会议上的发言

    国际社会必须继续支持各国在其领土上行使主权的权利,支持共根据联合国宪章精神和价值在不受外国干涉和影响下自己选择适合其国情的政治、社会和经济制度的权利。

    人权问题既不能作为使干涉成员国内部事务,危害其主权活动合法人的工具,也不能利用人权人微言轻压力手段从而达到政治目的。国际社会应严格尊重宪章规定的价值观念,在处理人权问题上尊重中立、非选择和客观原则。

    冷战时代的结束使西方国家急于建立基于西方观念的方式作为解决世界政治、社会和经济问题的良方,却忽视了在这方面那些民主价值观是逐渐发展而来的这一事实。

    常识告诉我们,适合于一个特定社会的东西并不一定适合其它社会,民众参政的其他形式应同样得到承认。

    人权问题已成为调节国家间关系非常重要的工具,并十分有影响力。有一种现象在令人不安地增加,一些有权力的国家和国际组织在处理广大第三世界和最不发达国家的人权问题时行使双重标准。

    处理人权问题似乎正处在这样一个阶段,即对与人权有关的模式的武断的推行,却导致尊重基本人权的反面。

  ——苏丹代表在第46届联大三委的发言

    毛里求斯不认为,对于任何一个国家发生的侵犯人权的行为表示出的关心是对该国内政的干涉,尤其是当这个国家傲慢地无视它的人民的基本人权和基本自由的时候。

    同样,毛里求斯将继续谴责那些在对待存在人权问题的其他国家的态度中适用双重标准的国家,认为这些国家是有罪的。在处理人权问题时,态度的一致性和目的的诚实是最重要的。对任何一个国家的人权状部的谴责不应该用作,实际上也不能被看作仅仅是出于政治原因对一国施加压力的借口。我们必须确信,在上述情况下对一国施加的任何压力或采取的行动只是出于需要恢复这个国家人民的基本自由和权利的动机。

  ——毛里求斯外长保尔·贝伦吉在维也纳世界人权会议上的发言

    最近国际关系的非政治化使联合国能有效地以协调方法处理重大世界问题,停止使人权问题屈从于意识形态的考虑。本组织必须决定在当前国际缓和气氛中应如何看待这些权利。本组织必须首先防止让意识形态考虑变成一种施加外部压力的工具,引起第三世界国家和人民之间的分裂,不要损害这些国家民主选举产生的政府作出评主权努力来保障其国民充分享有这些权利。联合国还应当避免将人权置于国家权利之上,这样做可能威胁到自由选举产生的政府的合法性;应当意识到家长主义同国际关系民主化不相容。国际社会看到人权遭受破坏感到有责任去恢复和促进是一回事,而不顾各国建立何种的政治、社会和文化制度的自由选择,利用人权促进某一种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不管这种制度是否符合另国的标准,则完全是另一回事。提醒联合国不要犯集中注意个人权利而同集体权利对立的错误。

  ——秘鲁代表在第45届联合国大会上的发言

    人权本身是非常关键和重要的。为实现国家的高速发展而作出的努力也是非常关键和重要的,特别是对发展中国家而言。这二者都应得到积极的推动和促进。因此,印度尼西亚不能接受把人权问题与经济和发展合作联系起来,即把人权的实施作为这种合作的政治条件的作法。这样的联系只会使二者都受到损害。

    关于这种条件,不结盟运动的首脑在去年雅加在达第十届首脑会议上强调指出:“任何氢人权人微言轻提供社会及经济援助的条件,从而将经济、社会和文化人权列入另册的企图都应摒弃。任何国家都不应倚仗其实力强制推行它的人权概念,或把条件强加给它国。”

  ——印度尼西亚外长阿拉塔斯在维也纳世界人权会议上的发言

     我还要诉诸工业发达国家的良心,希望他们注意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更大的经济、技术支持的需要,以保证发展、民主、稳定与和平的实现。然而,在给予这种发展援助时,要非常谨慎,以确保这种援助不被用作对被控侵犯人权的国家有选择地施加压力或进行惩罚的手段。我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我们作为发展中国家,对于将这种援助同民主和国家的人权记录联系起来的新动向很关心。如果政治上的考虑妨碍了发展合作所带来的最大利益需要,那么,发展合作将不会充分达到目的。

  ——牙买加外交部长朋加明·克莱尔在维也纳世界人权会议上的发言

    我们中的许多人将坚决主张把双边或国际援助置于一国的民主或人权记录基础之上的做法是不恰当的。我们当中的许多人认为,把援助用来强迫他国循规蹈矩,是对需要帮助的国家内政的干涉。这样来使用援助十之八九是对其它国家内政的干涉。

    但是,这种主张据我看来是回避了问题。提供援助的国家关心的问题是接受援助国政府拒绝承认人民的法定人权。即使在这种指责是正确的情况下,我认为探索其他提供援助的渠道,如利用非政府组织的渠道,才是合理的。替代的提供援助的渠道能够确保人民不因其政府侵犯人权而得到救助。因为人民需要援助,所以就仍应提供给他们。在另一方面,我认为,期望他人帮助你实行他们认为是不利于享有基本人权的政策是完全没有道理的。

  ——博茨瓦纳代表团团长斯凯勒马尼在维也纳世界人权会议上的发言

    有时,某些国际组织允许有系统地操纵人权问题的现象。明人试图把这个问题政治化,甚至把对恐怖主义和颠覆活动的合法斗争列入“破坏人权”的范畴。

    在这方面我们并没有忽视每一个人生来就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但我们谴责对人权的粗暴操纵。这种操纵本质上表明,并不真正尊重假惺惺地说要尊重的那些东西,人权必须毫无例个地受到所有国家尊重,但不应受到操纵。

    在智利,我们建议一个不公通过民主体制和法治,而且通过智利人相互尊重个人自由、价值观念和信仰来使人权受到保护的社会。人权也受到在智利盛行的谅解精神的保护。

  ——智利代表在第44届联合国大会上的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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