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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议会联盟的渊源可以追溯到1889年。1889年6月30日,由英法两国议员Sir William Randal Cremer和Mr Frédéric Passy发起,9个国家的代表出席,在巴黎召开了第一次国际仲裁各国议会联盟,成立了促进国际仲裁的各国议会联盟。此项运动发展迅速。1894年,在“各国议会联盟”的名义下建立了拥有章程和秘书处的常设组织。此后,尽管爆发过两次世界大战,但该联盟一直进行活动,并逐步扩大其工作领域,使其工作方式适用变化的环境。1922年通过新章程,正式定名为各国议会联盟。
联盟是一个由议会中建立的国家议员团所组成的国际组织,此种议会系按照其所代表的居民所在的主权国家的法律并在其得以行使职责的领土上建立的。在多数情况下,整个议会本身即构成国家议员团;在别的情况下,按照议会所作的适当决议,由个别议员建立国家议员团。
各国议会联盟的宗旨是:促进各国议会议员之间的个人接触,并联合他们共同行动,以确保和维系其各自国家牢固建立和发展代议制度,尤其是通过支持联合国的宗旨促进国际和平与合作事业。为此,联盟对一切适于以议会行动解决的国际问题阐明自己的观点,并提出发展代议制定的建议,以便改善其工作、提高其声望。
联盟的机构为:1)各国议会联盟会议,旨在研究由理事会列入议程的国际问题,并就这些问题作成建议,表明本组织对这些问题的看法。除非已由理事会作出别的决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国家议员团由代表团来代表,代表团大小不等,其投票权的份量与其国家的人口相当。会议选举每次例会的主席,按惯例由东道国议会界著名人物担任。2)各国议会联盟理事会,决定并指导联盟章程的活动。理事会由每一会员团体出2名代表组成。3)执行委员会,监督联盟的行政管理并向理事会提供咨询。它由11位属于不同议员团的议员组成。其中10位由会议选举产生;理事会主席是当然委员和主席。4)常务研究委员会,由联盟理事会设立,目前有五个:、国际安全和裁军委员会;B、议会、司法和人权问题委员会;C、经济和社会委员会;D、教育、科学、文化和环境委员会;E、非自治领土和道德问题委员会。在每一研究委员会上,所有国家议员团均有一位委员和一位候补委员。5)秘书处,执行会议和理事会的决议,支持和鼓励国家议员团的活动。秘书处通过其国际议会文献提供中心,为研究和提倡代议制度提供帮助。
各国议会联盟主要进行两方面工作:1)和平行动;2)加强代议制度。目前,联盟处理以下三方面人权:1)一般的人权问题,不定期地被列入各国议会联盟会议的议程。准备工作由议会、司法和人权问题委员会完成。委员会系常设机构,由联盟所有成员的代表组成。它向各国会议联盟会议提交报告,由会议通过最终决议。例如,联盟探讨了世界上的酷刑问题,并于1980年研究了难民的司法和人道主义方面的问题。2)特定国家的人权状况:自1973年以来,在各国议会联盟的框架内,继探讨了智利的人权状况之后,联盟于1979年探讨了拉美总体的人权状况,并特别涉及了阿根廷、智利、尼加拉瓜和乌拉圭。1980年,在由6个委员组成的特别委员会的帮助下,它研究了阿根廷、智利、危地马拉和乌拉圭的状况。而且,在80年代初的各国议会联盟会议上,关于波利维亚人权状况的决议获得了一致通过。另一关于智利和乌拉圭的决议也涉及人权。3)个人案例:各国议会联盟不断根据来文,处理其权利受到侵犯的议员的个人案件。由以个人身份选任的5名委员组成的专门委员会被委托依据专门程序秘密审查每一状况。一旦决定一个案子应予以公开,专门委员会应向各国议会联盟理事会提交报告,由理事会通过决议,要求本组织成员进行干预。
其出版物有:《各国议会会刊》(Inter-Parliamentary Bulletin)(1926年以来为季刊);人权报告包括:《智利的状况》(1974年以来已有若干份报告》;《拉美:特别是阿根廷、智利和乌拉圭的状况》(1980年);《对议员个人人权的侵犯》(1977年以来,已有许多份报告)。《年度报告》(Annual Report),涉及主要的国际事件和各国议会联盟的所有活动,包括人权问题。
该组织系非营利性;在经社理事会(I)、联合国教科文组织(A)、国际劳工组织、世界卫生组织具有咨询地位;还与诸如欧洲理事会、美洲国家组织、英联邦议会协会、非洲议员联盟、阿拉伯各国议会联盟和亚洲议员联盟等地区性组织建立了经常性关系;在90个国家拥有国家议员团;由国家议员团的捐款提供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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