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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卫生组织
 
作者:    发布时间: 2006-09-19 16:03:34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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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世界卫生组织的组织法是国际卫生会议1946年7月22日通过的。这次会议是经济及社会理事会专门为此目的而举行的。1948年4月7日,26个联合国会员国接受了这一组织法,世界卫生组织乃正式成立。正如组织法第1条所述,世界卫生组织之宗旨“在求各民族企业达卫生之最高可能水准。”序言中规定,健康“不仅为疾病或羸弱之消除,而系体格,精神,与社会之完全健康状态。”第2条阐述了该组织为实现这一宗旨必须具备的职能。总的来说,世界卫生组织是国际卫生工作的协调机构,设有某些必要的国际服务,促进与主持卫生领域的研究活动,并推动改善卫生、医药及有关专业的教学标准。其他职能还有:(a)提倡改进营养,居住,环境卫生,娱乐,经济,及工作条件,以及其他有关环境卫生各点;(b)促进产妇与儿童之卫生与福利,谋其能于演变不息之整个环境中融洽生活;(c)促进有关心理卫生之工作,尤其与人类关系和谐有影响者;(d)协助各民族造就有关卫生问题之有卓识之舆论。1948年7月10日,世界卫生组织大会批准了与联合国建立关系的协定。这使该协定即行生效,因为联大早在1947年11月15日第124(Ⅱ)号决议中就已批准了这项协定。

  世界卫生组织力求改善人类卫生状况。甚至在《世界人权宣言》通过以前,其组织法就曾指出:“享受最高而能获致之健康标准,为人人基本权利之一。不因种族,宗教,政治信仰,经济或社会情境各异,而分轩轾。世界卫生组织发起了世界性的消除传染病运动。在发展中国家,它还开展了涉及公共卫生的各个方面的广泛技术援助方案。虽然世界卫生组织在人权领域没有通过任何国际文件,但它在编写《关于医务人员、特别是医生在保护被监禁和拘留的人不受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方面的任务的医疗道德原则》中起了重要作用。这份文件已由联大1982年12月18日第37/194号决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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