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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理事会
 
作者:    发布时间: 2006-09-19 16:11:19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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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理事会是联合国的一个主要机构,《宪章》第24条赋与其以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主要责任。联合国各会员国一致同意:安全理事会依这一职责行使职权时代表全体会员国。《宪章》第七章具体规定了对于和平之威胁、和平之破坏及侵略行为之应付办法。第39条规定,“安全理事会应断定任何和平之威胁、和平之破坏或侵略行为之是否存在,并应作成建议或抉择依第41条及第42条规定之办法,以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及安全”。《宪章》授权安全理事会在履行这一职责时,得采取适宜措施,包括旨在和平解决争端的行为和防范与强制行动。关于侵犯或否定人权与基本自由的指控曾多次构成提请安全理事会注意的情势。

  根据第24条,安全理事会于履行此项职务时,应遵循照联合国的宗旨与原则。第1条第3款阐明了其中一项宗旨,即“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

  《宪章》第34条规定,安全理事会得调查任何争端或可能引起国际摩擦或惹起争端之任何情势,以断定该项争端或情势之继续存在是否足以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之维持。根据第35条:“联合国任何会员国得将属于第34条所指之性质之任何争端或情势,提请安全理事会或大会注意。

  非联合国会员国之国家如为任何争端之当事国时,经预先声明就该争端而言接受本宪章所规定和平解决之义务后,得将该项争端,提请大会或安全理事会注意。”

  《宪章》第83条规定:“联合国关于战略防区之各项职务,包括此项托管协定条款之核准、及其更改或修正,应由安全理事会行使之”。还规定第76条所规定之基本目的,适用于每一战略防区之人民。这些基本目的之一是,“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提倡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并激发世界人民互相维系之意识”。

  理事会由15个理事国组成,包括5个常任理事国——中国、法国、苏联、联合王国和美国——和10个非常任理事国组成。这10个非常任理事国由大会选举,任期2年,不得连选连任。除程序问题外,理事会对所有问题的决定均以9个理事国的可决票作出,其中包括常任理事国的同意票。所有会员国都已承诺接受并执行理事会的决定。

  近年来由理事会处理的人权问题有:

  (a)关于南非对政治犯施用酷刑和许多被拘留者死亡。以及对个人、组织和新闻机构掀起日益强烈的镇压高潮的报道〈第417号决议(1977年)〉;

  (b)以色列不对占领领土的平民提供充分保护问题〈第471号决议(1980年)〉;

  (c)南非对反对种族隔离的人实行大规模镇压的问题(第473号决议1980年);

  (d)对南非非洲人国民大会3名成员判处死刑的问题〈第473号决议(1980年)和第503号决议(198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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