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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宪章》,秘书处是联合国的一个主要机关,它由秘书长和秘书长依大会制定的条例任命的工作人员组成。秘书长是本组织的行政首长。1979年,秘书长在提交大会第三十四届会议的关于本组织工作的报告中指出,只要他认为他的行动可能有助于有关个人或群体,他就仍然为人权而尽自己最大努力。在这届会议,大会在1979年12月17日就联合国必须对公然大规模侵犯人权行为采取有效行动的第34/175号决议中强调指出,秘书长在这种情势中可以发挥重大作用。后来,人权委员会在1980年3月11日第27(XXXⅤⅠ)号决议中又请秘书长在人权领域继续加紧《联合国宪章》中所述的斡旋活动。在1980年3月11日通过的另一项决议(第31(XXXⅤⅠ)号决议)中,委员会请秘书长就涉及联合国工作人员的情况进行斡旋活动。委员会对于侵犯联合国工作人员的人权和取消《联合国特权及豁免公约》所赋予的权利的报导,深感忧虑;呼吁联合国会员国尊重《宪章》、《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及《联合国特权及豁免公约》所规定的权利。
1.人权中心
从1946—1982年,秘书处为负责人权事务的各联合国机构的服务是由人权司提供的。人权司最初是在社会事务部中设立的一个单位,后来属于负责特别政治事务的副秘书长办公室,最后又下属负责政治和大会事务的副秘书长办公室。大会在1979年11月23日第34/47号决议,后又在1980年12月15日第35/194号决议中注意到这个司对联合国促进和保护人权的活动所作的重大贡献,请秘书长考虑将这个司重新命名为人权中心。秘书长这一行动的决定是在1982年7月28日宣布的,大会在1982年12月18日第37/437号决定中对此表示注意。
该中心设在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在纽约联合国总部也设有一个小型办事处。它在负责政治和大会事务的副秘书长办公室范围内行使职能。其职能之一,是在大会第三委员会、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第二(社会)委员会及其附属机构处理有关人权问题时,向它们提供所需的秘书处服务。另一项职能是随时向人权委员会、防止歧视及保护少数小组委员会及其附属机构提供所需的秘书处服务。第三项职能乃是向人权领域的国际会议和讨论会提供所需的秘书处服务。该中心为这类机构筹备会议和编制工作方案,并根据它们的指示进行研究、报导和报告特别任务。它编写具有持久价值的研究报告和其他报告,由联合国刊印。它通过交流文件和互派代表,与从事促进与保护人权活动的专门机构、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组织以及其他组织保持联系。此外,它协助编写国际文件,执行人权领域的各项公约,并就这些活动向大会和其他主管机构提出报告。最后,人权中心就属于其职权范围以内的所有问题向秘书长提出意见并将全世界这一领域的各项重大发展情况随时通知秘书长,并通过他通知联合国各有关机构。
2.社会发展和人道事务中心提高妇女地位组
社会发展和人道事务中心提高妇女地位组现行使原委托人权司妇女地位科履行的职能。这个组设在维也纳的维也纳国际中心,由一名主任领导工作。该组在大会第三委员会、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第二(社会)委员会及其附属机构处理有关提高妇女地位问题时,向它们提供秘书处服务;它随时向妇女地位委员会、向涉及提高妇女地位的国际会议和讨论会提供秘书处服务。该组为这类机构筹备会议和编写工作方案,并根据它们的指示进行研究、报导和执行特别任务。它编写具有持久价值的研究报告和其他报告,由联合国刊印。它通过交流文件和互派代表,与从事提高妇女地位工作的专门机构、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组织以及其他组织保持联系。此外,它协助编写有关妇女地位和提高妇女地位的国际文件,协助执行这一领域的各种公约,并就这些活动向大会和其他主管机构提出报告。最后,这个组通过社会发展和人道事务中心将属于其职权范围的所有问题向秘书长提出意见并将全世界这一领域的各项重大发展情况随时通知秘书长,并通过他通知联合国各有关机构。
3.其他组织机构
法律事务厅处理国际法委员会和大会第六(法律)委员会中出现的人权方面的问题。政治和安全理事会事务部处理安全理事会及大会第一(政治与安全)委员会和大会特别政治委员会中出现的人权方面的问题。托管理事会、《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执行情况特别委员会以及大会第四(托管)委员会中出现的人权方面的问题则由政治事务、托管和非殖民化部处理;联合国纳米比亚理事会中出现的人权方面的问题则由联合国纳米比亚高级专员处理。新闻部编写并散发各种材料,以使公众了解联合国在人权领域的工作与活动。 |